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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房屋建筑电气专业及其相关部分(摘要) 说明: 第一篇建筑设计 1 设计基本规定 1民用建筑设计通则 -87 4.7.1 建筑物内的公用厕所、盥洗室、浴室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上述用房不应布置在餐厅、食品加工、食品贮存、配电及变电所等有严格卫生要求或防 潮要求用房的直接上层。 4.8.1 管道井 三、 在安全、防火和卫生方面互有影响的管道不应敷设在同一竖井内。 2 室内环境设计 2.1 热工与节能 2.2 照明 民用建筑照明设计标准 -90 2.2.1 图书馆建筑照明的照度标准值应符合表 2.2.1 的规定。 图书馆建筑照明的照度标准值
2、 表 2.2.1 类 别 参考平面及 照度标准值 lx 其高度 m 低 中 高 一般阅览室、少年儿童阅览室、 0.75 水平面 150 200 300 研究室、装裱修整间、美工室 老年读者阅览室、善本书和舆 0.75 水平面 200 250 500 图阅览室 陈列室、目录厅(室)、出纳厅 0.75 水平面 75 100 150 (室)、视听室、缩微阅览室等 读者休息室 0.75 水平面 30 50 75 书库 0.25 垂直面 20 30 50 开敞式传输传送设备 0.75 水平面 50 75 100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 -87 4.3.3 照度标准不应低于表 4.3.3 的
3、规定 房间名称 照度值 工作面 活动室、乳儿室、音体活动室 150 距墙 0.5m 医务保健室、隔离室、办公室 100 距地 0.8m 寝室、喂奶室、配奶室、厨房 75 距地 0.8m 卫生间、洗衣房 30 地面 门厅、烧火间、库房 20 地面 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86 第 7.2.2 条 学校用房工作面或地面的平均照度不应低于表 7.2.2 的规定,其照度均匀度不应 低于 0.7。学校用房的平均照度 表 7.2.2 房间名称 平均照度(lx) 规定照度的平面 普通教室、书法教室、语言教室、音 150 课桌面 乐教室、史地教室、合班教室 实验室、自然教室 150 实验桌面 微型计算
4、机教室 200 机台面 琴房 150 谱架面 舞蹈教室 150 地面 美术教室、阅览室 200 课桌面 风雨操场 100 地面 办公室、保健室 150 桌面 饮水处、厕所、走道、楼梯间 20 地面 第 7.2.3 条 教室黑板应设黑板灯。其垂直照度的平均值不应低于 。黑板面上的照度均 匀度不应低于 0.7。 黑板灯对学生和教师匀不得产生直接眩光。 2.3 隔声和噪声限制 3 各类建筑的专门设计 3.1 公共建筑 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86 第 2.1.1 条 学校校址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五、校区内不得有架空高压输电线穿过。 科学实验建筑设计规范-93 3.1.5
5、 基地应避开噪声、振动、电磁干扰和其他污染源,或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对科学实 验工作自身产生的上述危害,亦应采取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防止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3.2.6 使用有放射性、爆炸性、毒害性和污染性物质的独立建筑物或构筑物,在总平面中的 位置应符合有关安全、防护、疏散、环境保护等规定。 旅馆建筑设计规范-90 3.1.6 锅炉房、冷却塔等不宜设在客房楼内,如必须设置在客房楼内考什么证赚钱多,应自成一区,并应采 取防火、隔声、减震等措施。 3.2.3 卫生间 四、卫生间不宜设在餐厅、厨房、食品储藏、变配电室等有严格卫生要求或防潮要求用房的 直接上层。 3.2 居住建筑 3.3 老年人建筑 老年
6、人建筑设计规范-99 5.0.8 老年人专用厨房应设燃气泄露报警装置;老年公寓、老年院等老年人专用厨房的燃气 设备宜设总调控阀门。 5.0.9 电源开关应选用宽板防漏电式按键开关,高度离地面宜为 1.001.20m。 5.0.11 老人院床头应设呼叫对讲系统、床头照明灯和安全电源插座。 3.4 无障碍设计 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程-2001 7.8.2 专用厕所 距离地面 0.40.5m 处应设置求助呼叫按钮。 7.10.1 设有客房的公共建筑物 电器与家具要求:3、客房及卫生间要求设置求助呼叫按钮。 3.5 地下室 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94 3.
7、1.6 与防空地下室无关的管道,不宜穿过人防围护结构。当因条件限制必须穿过其顶板时, 只允许水、采暖、空调冷媒管穿过,且其公称直径不得大于 75mm。凡进入人防地下室的管 道及其穿过的人防围护结构,均应采用防护密闭措施。 3.5.9 储油间宜与发电机房分开布置,并应设置向外开启的防火门,其地面应低于附近房间 或走道地面 或设门坎。 严禁排烟管、风管、给排水管、电线穿过储油间。 第二篇建筑防火 1 建筑分类、耐火等级及其构件耐火极限 2 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 2.1 一般规定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J 16-87(2001 年版) 5.4.1 总蒸发量不超过 6t、单台蒸发量不
8、超过 2t 的锅炉,总额定容量不超过 、单台额定容量不超过 的可燃油油浸电力变压器以及充有可燃 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等,可贴邻民用建筑(除观众厅、教室等人员密集的 房间和病房外)布置,但必须采用防火墙隔开。 上述房间不应布置在主体建筑内。如受条件限制必须布置时,应采取下列防火措 施: 一、不应布置在人员密集的场所的上面、下面或贴邻,并应采用无门窗洞口的耐 火极限不低于 3.00h 的隔墙(包括变压器室之间的隔墙)和 1.50h 的楼板与其他 部位隔开;当必须开门时,应设甲级防火门。 变压器室与配电室之间的隔墙,应设防火墙。 二、锅炉房、变压器室应设置在首层靠外墙
9、的部位,并应在外墙上开门。首层外 墙开口部位的上方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00m的防火挑檐或高度不小于1.20m的窗 间墙。 三、变压器下面应有储存变压器全部油量的事故储油设施。多油开关、高压电容 器室均应设有防止油品流散的设施。 5.4.2 存放和使用化学易燃易爆物品的商店、作坊和储藏间,严禁附设在民用建 筑内。 住宅建筑的底层如设有商业服务网点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3.00h 的隔墙和 耐火极限不低于 1.00h 的非燃烧体楼板与住宅分隔开。 商业服务网点的安全出口必须与住宅部分隔开。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95(2001 年版) 4.1.2 燃油、燃气的锅炉,可燃油
10、油浸电力变压器,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 多油开关等除液化石油气作燃料的锅炉外,当上述设备受条件限制必须布置在高 层建筑或裙房内时,其锅炉的总蒸发量不应超过 6.00th,且单台锅炉蒸发量 不应超过 ;可燃油油浸电力变压器总容量不应超过 ,单台容量 不应超过 ,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不应布置在人员密集场所的上一层、下一层或贴邻,并采用无门窗洞口的耐 火极限不低于 200h 的隔墙和 1.50h 的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当必须开门时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2022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docx,应 设甲级防火门。 2、锅炉房、变压器室,应布置在首层或地下一层靠外墙部位,并应设直接对外 的安全出口。外墙开口部位的上方,应设
11、置宽度不小于 1.00m 不燃烧体的防火挑 檐。 3、变压器下面应设有储存变压器全部油量的事故储油设施;变压器。多油开关 室、高压电容器室,应设置防止油品流散的设施。 4、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 4.1.3 柴油发电机房可布置在高层建筑、裙房的首层或地下一层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2022版,并应符合下列 规定: 1、柴油发电机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 的隔墙和 1.50h 的楼板与其他部 位隔开。 2、柴油发电机房内应设置储油间,其总储存量不应超过 8.00h 的需要量,储油 间应采用防火墙与发电机间隔开;当必须在防火墙上开门时,应设置能自行关闭 的甲级防火门。 3 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
12、系统。 4.1.5 高层建筑内的观众厅、会议厅、多功能厅等人员密集场所,应设在首层或 二、三层;当必须在其他楼层时,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不宜超过 400 平方米。 2、一个厅、室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两个。 3、必须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4 幕布和窗帘应采用经阻燃处理的织物。 4.1.5A 高层建筑内的歌舞厅、卡拉 OK(含具有卡拉 OK 功能的餐厅)、夜总会、录相厅、 放映厅、桑拿浴室(除洗浴部分外)、游艺厅(含电子游艺厅)、网吧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 所(以下简称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设在首层或二、三层;宜靠外墙设置,不应布置在 袋形走道的两侧和底端,其最大容纳人数按录相厅、放映厅为 1.0 人/m 2,其它场所为 0.5 人/m2 计算,面积按厅室建筑面积计算;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 的隔墙和 1.00h 的 楼板与其它场所隔开,当墙上必须开门时设置不低于乙级的防火门。 当必须设置在其它楼层时,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4.1.5.A.4 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4.1.5.A.6 疏散走道和其他主要路线的地面或靠近地面的墙上应设置发光
工程建筑公司资质等级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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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建筑业企业、勘察企业、设计企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申请和办理。
二、项目信息
项目名称:建筑业企业、勘察企业、设计企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认定;
子项名称:1.建筑业企业总承包特、一级,部分专业承包一级资质认定;2.工程勘察综合类、专业类甲级,海洋工程勘察甲、乙级资质认定;3.工程设计综合、行业及专业甲级、专项甲级、部分涉及专业部委的乙级资质认定;4.工程监理企业综合资质、甲级资质认定。
审批类别:行政许可;
项目编码:。
三、办理依据
(一)建筑业企业资质核准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十三条: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工程建筑公司资质等级标准,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禁止施工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其他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
(二)工程勘察资质核准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十三条: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工程建筑公司资质等级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七条:国家对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八条: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禁止勘察、设计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勘察、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勘察、设计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所承揽的工程。
(三)工程设计资质核准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十三条: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考证培训机构,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七条:国家对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八条: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禁止勘察、设计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勘察、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勘察、设计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所承揽的工程。
(四)工程监理资质核准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十三条: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禁止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工程监理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禁止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四、受理机构
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五、决定机构
住房城乡建设部。
六、审批数量
无限制。
七、办事条件
(一)建筑业企业资质办事条件:
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15]20号)、《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建市[2007]72号)、《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实施办法》(建市[2010]210号)等规定。
(二)工程勘察资质办事条件:
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0号)、《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市[2007]202号)、《工程勘察资质标准》(建市[2013]9号)、《工程勘察资质标准实施办法》(建市[2013]86号)、《海洋工程勘察资质分级标准》(建设[2001]217号)。
(三)工程设计资质办事条件:
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0号)、《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建市[2007]86号)、《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市[2007]202号)。
(四)工程监理资质办事条件
见《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8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市[2007]190号)。
八、申请材料
(一)申请材料清单
1.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材料清单:见住房城乡建设部官网–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行政审批专栏–政策文件–《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材料清单》
2.工程勘察资质申请材料清单:见住房城乡建设部官网–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行政审批专栏–政策文件–《工程勘察资质标准实施办法》–《工程勘察资质申报材料清单》
3.工程设计资质申请材料清单:见住房城乡建设部官网–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行政审批专栏–政策文件–《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
4.工程监理资质申请材料清单:见住房城乡建设部官网–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行政审批专栏–政策文件–《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
示范文本以及常见错误事例:示范文本见住房城乡建设部官网–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行政审批专栏–资质申报示范文本;申报中经常遇到的问题见住房城乡建设部官网–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行政审批专栏–资质申报常见问题。
(二)申请材料提交
申请人可通过窗口报送、邮寄的方式提交材料。
(二)电子化申报
实行电子化申报的应通过《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软件》申报,下载地址:
九、申请接收
(一)接收方式
1.窗口接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行政审批集中受理办公室,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9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南配楼104房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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