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2022年第117号
现批准《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质量控制通用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2022,自2023年3月1日起实施。本规范为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全部条文必须严格执行。现行工程建设标准中有关规定与本规范不一致的,以本规范的规定为准。同时废止下列工程建设标准相关强制性条文:
一、《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标准》-2018第3.1.4、6.1.11、6.1.12、7.1.12、11.1.12条。
二、《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2013第5.0.8、6.0.6条。
三、《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技术管理规范》-2011第3.0.3、3.0.4、3.0.10、3.0.13、4.1.1、4.2.1、4.4.10、5.4.1条。
四、《建筑工程检测试验技术管理规范》-2010第3.0.4、3.0.6、3.0.8、5.4.1、5.4.2、5.7.4条。
本规范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公开,并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出版传媒有限公司出版发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2年7月15日
1总则
1.0.1 为规范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质量控制活动,保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人身健康,提高施工质量控制水平,制定本规范。
1.0.2 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质量控制必须执行本规范。
1.0.3 工程建设所采用的技术方法和措施是否符合本规范要求,由相关责任主体判定。其中,创新性的技术方法和措施,应进行论证并符合本规范中有关性能的要求。
2基本规定
2.0.1 工程项目施工应建立项目质量管理体系,明确质量责任人及岗位职责,建立质量责任追溯制度。
2.0.2 施工过程中应建立质量管理标准化制度,制定质量管理标准化文件,文件中应明确人员管理、技术管理、材料管理、分包管理、施工管理、资料管理和验收管理等要求。
2.0.3 工程项目各方的工程建设合同,应明确具体质量标准、各方质量控制的权利与责任。
2.0.4 勘察、设计文件应符合工程特点和合同要求,应说明工程地质、水文和环境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质量风险,设计深度应符合施工要求,并应经过质量管理程序审批。
2.0.5 工程项目各方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确需修改的应报建设单位同意,由设计单位出具设计变更文件,并应按原审批程序办理变更手续。
2.0.6 施工进度计划应经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审批后执行。施工中不得任意压缩工期,进度计划的重大调整应按原审批程序办理变更手续,并应制定相应的质量控制措施。
2.0.7 工程质量控制资料应准确齐全、真实有效,且具有可追溯性。当部分资料缺失时,应委托有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相应的实体检验或抽样试验,并应出具检测报告,作为工程质量验收资料的一部分。
2.0.8 实行监理的工程项目,施工前应编制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市政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重磅《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质量控制通用规范》全文强制性规范实施,并应按规定程序审批,当需变更时应按原审批程序办理变更手续。
2.0.9 未实行监理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成立专门机构或委托具备相应质量管理能力的单位独立履行监理职责。
2.0.10 施工现场应根据项目特点和合同约定,制定技能工人配备方案,其中中级工及以上占比应符合项目所在地区施工现场建筑工人配备标准。施工现场技能工人配备方案应报监理单位审查后实施。
2.0.11 施工管理人员和现场作业人员应进行全员质量培训,并应考核合格。质量培训应保留培训记录。应对人员教育培训情况实行动态管理。
3施工过程质量控制
3.1一般规定
3.1.1 工程项目中使用的施工图纸及其他有关设计文件应合格有效。施工前应进行勘察说明、设计交底、图纸会审,并应保留记录。
3.1.2 工程项目开工前应进行质量策划市政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应确定质量目标和要求、质量管理组织体系及管理职责、质量管理与协调的程序、质量控制点、质量风险、实施质量目标的控制措施,并应根据工程进展实施动态管理。
3.1.3 工程质量策划中应在下列部位和环节设置质量控制点:
1 影响施工质量的关键部位、关键环节;
2 影响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关键部位、关键环节;
3 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部位和环节;
4 隐蔽工程验收。
3.1.4 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应根据工程特点、现场条件质量风险和技术要求编制,并应按规定程序审批后执行,当需变更时应按原审批程序办理变更手续。
3.1.5 施工前应对施工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技术交底,交底的内容应包括施工作业条件、施工方法、技术措施、质量标准以及安全与环保措施等,并应保留相关记录。
3.1.6 分项工程施工,应实施样板示范制度,以多种形式直观展示关键部位、关键工序的做法与要求。
3.1.7 施工使用的测量与计量设备、仪器应经计量检定、校准合格,并在有效期内。监理单位应定期检查设备、仪器的检定和校准报告。
3.2材料、构配件及设备质量控制
3.2.1 工程采用的主要材料、半成品、成品、构配件、器具和设备应进行进场检验。涉及安全、节能、环境保护和主要使用功能的重要材料、产品应按各专业相关规定进行复验,并应经监理工程师检查认可。
3.2.2 对涉及结构安全、节能、环境保护和主要使用功能的试块、试件及材料,应按规定进行见证检验。见证检验应在建设单位或者监理单位的监督下现场取样、送检,检测试样应具有真实性和代表性。
3.2.3 进口产品应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并附有中文说明书和商检证明,经进场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3.2.4 施工现场的材料、半成品、成品、构配件、器具和设备在运输和储存时应采取确保其质量和性能不受影响的储存及防护措施。
3.3工艺质量控制
3.3.1 施工单位应对施工平面控制网和高程控制点进行复测,其复测成果应经监理单位查验合格,并应对控制网进行定期校核。重要线位、控制点和定位点测设完成后应经复测无误后方可使用。
3.3.2 施工单位应保留工程测量原始观测数据的现场记录及测量成果交付记录,并应对测量结果进行校核。
3.3.3 监理人员应对工程施工质量进行巡视、平行检验,对关键部位、关键工序进行旁站,并应及时记录检查情况。
3.3.4 施工工序间的衔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每道施工工序完成后,施工单位应进行自检,并应保留检查记录;
2 各专业工种之间的相关工序应进行交接检验,并应保留检查记录;
3 对监理规划或监理实施细则中提出检查要求的重要工序,应经专业监理工程师检查合格并签字确认后,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4 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由施工单位通知监理单位进行验收并应留存现场影像资料,形成验收文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继续施工。
3.3.5 基坑、基槽、沟槽开挖后,建设单位应会同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实地验槽,并应会签验槽记录。
3.3.6 主体结构为装配式混凝土结构体系时,套筒灌浆连接应采用由接头型式检验确定的相匹配的灌浆套筒、灌浆料,灌浆应密实饱满。
3.3.7 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既有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涉及主体结构和承重结构变动时,应在施工前委托原结构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或由鉴定单位对建筑结构的安全性进行鉴定,依据鉴定结果确定设计方案;
2 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与外墙的连接应牢固,保温系统各层之间的连接应牢固;
3 建筑外门窗应安装牢固,推拉门窗扇应配备防脱落装置;
4 临空处设置的用于防护的栏杆以及无障碍设施的安全抓杆应与主体结构连接牢固;
5 重量较大的灯具,以及电风扇、投影仪、音响等有振动荷载的设备仪器,不应安装在吊顶工程的龙骨上。
3.3.8 屋面工程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每道工序完成后应及时采取保护措施;
2 伸出屋面的管道、设备或预埋件等,应在保温层和防水层施工前安设完毕;
3 屋面保温层和防水层完工后,不得进行凿孔、打洞或重物冲击等有损屋面的作业;
4 屋面瓦材必须铺置牢固,在大风及地震设防地区或屋面坡度大于100%时,应采取固定加强措施。
3.3.9 设备、管道及其支吊架等的安装位置、尺寸以及与主体结构的连接方法和质量应满足设计及使用功能要求。
3.3.10 地下管道防腐层应完整连续,新建管道阴极保护设计、施工应与管道设计、施工同时进行考证含金量排行榜,阴极保护应经检测合格,并同时投入使用。
3.3.11 管道清扫冲洗、强度试验及严密性试验和室内消火栓系统试射试验前,施工单位应编制试验方案,应按设计要求确定试验方法、试验压力和合格标准,应制定质量和安全保证措施。
3.3.12 隧道工程施工应对线路中线、高程进行检核,隧道的衬砌结构不得侵入建筑限界。
3.3.13 工程中包含的机械、电气和自动化系统与设备应按设计要求进行试运行,并能正常使用。
3.4施工检测质量控制
3.4.1 建设单位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工程质量检测,检测项目和数量应符合抽样检验要求。非建设单位委托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工程质量验收依据。
3.4.2 工程施工前应制定工程试验及检测方案,并应经监理单位审核通过后实施。
3.4.3 施工过程质量检测试样,除确定工艺参数可制作模拟试样外,均应从现场相应的施工部位制取。
3.4.4 检测机构应独立出具检验检测数据和结果。检测机构应对检测数据和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对检测结果不合格的报告严禁抽撤、替换或修改。
3.4.5 检测机构严禁出具虚假检测报告。
4施工质量验收
4.1一般规定
4.1.1施工质量验收应包括单位、分别工程、分项工程和检验批施工质量验收,
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检验批应根据施工组织、质量控制和专业验收需要,按工程量、楼层、施工段划分,检验批抽样数量应符合有关专业验收标准的规定。
2 分项工程应根据工种、材料、施工工艺、设备类别划分,建筑工程分项工程划分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附录B的规定,市政工程分项工程划分应符合本规范附录C的规定。
3 分部工程应根据专业性质、工程部位划分,建筑工程分部工程划分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附录B的规定,市政工程分部工程划分应符合本规范附录C的规定。
4 单位工程应为具备独立使用功能的建筑物或构筑物;对市政道路、桥梁、管道、轨道交通、综合管廊等,应根据合同段,并结合使用功能划分单位工程。
4.1.2 施工前,应由施工单位制定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和检验批的划分方案,并应由监理单位审核通过后实施。施工现场情况与附录不同时,应按实际情况进行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和检验批划分,由建设单位组织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共同确定。
4.1.3 应建立工程质量信息公示制度。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在建(构)筑物的明显位置设置有关工程质量责任主体的永久性标牌。
4.1.4 工程资料文件的形成和积累应纳入工程建设管理的各个环节和有关人员的职责范围,全面反映工程建设活动和工程实际情况。工程资料文件应随工程建设进度同步形成。
4.1.5 工程资料归档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将本单位形成的工程文件立卷后向建设单位移交;
2 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前,建设单位应根据工程类别和当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的要求,将全部工程文件收集齐全、整理立卷,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
4.2验收要求
4.2.1 工程施工质量应符合国家现行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的规定,并应符合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要求和合同约定。
4.2.2 检验批质量应按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验收,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的确定应符合国家现行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和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
2 主控项目的质量经抽样检验应全部合格;
3 一般项目的质量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
4 应具有完整的施工操作依据和质量验收记录。
4.2.3 当检验批施工质量不符合验收标准时,应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1 经返工或返修的检验批,应重新进行验收;
2 经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能够达到设计要求的检验批应予以验收;
3 经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达不到设计要求,但经原设计单位核算认可能够满足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检验批,应予以验收。
4.2.4 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所含检验批的质量应验收合格;
2 所含检验批的质量验收记录应完整、真实。
4.2.5 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所含分项工程的质量应验收合格;
2 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真实;
3 有关安全、节能、环境保护和主要使用功能的抽样检验结果应符合要求;
4 观感质量应符合要求。
4.2.6 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所含分部工程的质量应全部验收合格;
2 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真实;
3 所含分部工程中有关安全、节能、环境保护和主要使用功能的检验资料应完整;
4 主要使用功能的抽查结果应符合国家现行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的规定;
5 观感质量应符合要求。
4.2.7 当经返修或加固处理的分项工程、分部工程,确认能够满足安全及使用功能要求时,应按技术处理方案和协商文件的要求予以验收。
4.2.8 经返修或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或重要使用功能要求的分部工程及单位工程,严禁验收。
4.3验收组织
4.3.1检验批应由专业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项目专业质量检查员、专业工长等进行验收。
4.3.2 分项工程应由专业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项目专业技术负责人等进行验收。
4.3.3 分部工程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技术负责人等进行验收。
勘察、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和施工单位技术、质量部门负责人应参加地基与基础分部工程的验收,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和施工单位技术、质量部门负责人应参加主体结构、节能分部工程的验收。
4.3.4 单位工程完工后,各相关单位应按下列要求进行工程竣工验收:
1 勘察单位应编制勘察工程质量检查报告,按规定程序审批后向建设单位提交;
2 设计单位应对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的设计变更进行检查并应编制设计工程质量检查报告,按规定程序审批后向建设单位提交;
3 施工单位应自检合格,并应编制工程竣工报告,按规定程序审批后向建设单位提交;
4 监理单位应在自检合格后组织工程竣工预验收,预验收合格后应编制工程质量评估报告,按规定程序审批后向建设单位提交;
5 建设单位应在竣工预验收合格后组织监理、施工、设计、勘察单位等相关单位项目负责人进行工程竣工验收。
5质量保修与维护
5.0.1 建筑工程应编制工程使用说明书,并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工程概况;
2 工程设计合理使用年限、性能指标及保修期限;
3 主体结构位置示意图、房屋上下水布置示意图、房屋电气线路布置示意图及复杂设备的使用说明;
4 使用维护注意事项。
5.0.2 建设单位应建立质量回访和质量投诉处理机制。施工单位应履行保修义务,并应与建设单位签署施工质量保修书,施工质量保修书中应明确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
5.0.3 当工程在保修期内出现一般质量缺陷时,建设单位应向施工单位发出保修通知,施工单位应进行现场勘察、制定保修方案,并及时进行修复。
5.0.4 当工程在保修期内出现涉及结构安全或影响使用功能的严重质量缺陷时,应由原设计单位或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设计方案,施工单位实施保修。保修完成后,工程应符合原设计要求。
水利水电工程建设与运行安全通用规范,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库容10万立方米以下小水电站大坝安全评估技术指南(试行)》的通知
水利部办公厅
2022年9月30日
库容10万m3以下小水电站大坝安全评估技术指南(试行)
一、适用范围
工程达到一定使用年限,或遭遇大洪水、强烈地震、重大事故、漫坝等影响安全异常情况的小水电站。
二、评估对象
小水电站大坝安全评估对象包括挡水建筑物(含前池建筑物),以及影响工程安全的泄水建筑物、输水建筑物、岸坡及相应的金属结构等。
三、主要评估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修订版)
《坝高小于15米的小(2)型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试行)》(水运管〔2021〕6号)
《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GB
《防洪标准》GB
《灌溉与排水工程设计规范》GB
《水利水电工程地质勘察规范》GB
《水利水电工程压力钢管制作安装及验收规范》GB
《焊缝无损检测 超声检测技术、检测等级和评定》GB/T
《水利水电工程钢闸门制造、安装及验收规范》GB/T
《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T
《土工试验方法》GB/T
《混凝土结构试验方法标准》GB/T
《砌体工程现场检测技术标准》GB/T
《小型水电站安全检测与评价规范》GB/T
《砌石坝设计规范》SL 25
《水利水电启闭机设计规范》SL 41
《水利水电工程设计洪水计算规范》SL 44
《水利水电工程钢闸门设计规范》SL 74
《水工金属结构防腐蚀规范》SL 105
《小型水利水电工程碾压式土石坝设计规范》SL 189
《水工建筑物抗震设计规范》SL 203
《水电站引水渠道及前池设计规范》SL 205
《土石坝养护修理规程》SL 210
《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SL 252
《水库大坝安全评价导则》SL 258
《水闸设计规范》SL 265
《水工隧洞设计规范》SL 279
《混凝土拱坝设计规范》SL 282
《水利水电工程进水口设计规范》SL 285
《混凝土重力坝设计规范》SL 319
《水工挡土墙设计规范》SL 379
《水利水电工程启闭机制造安装及验收规范》SL 381
《水利工程压力钢管制造安装及验收规范》SL 432
《水库降等与报废标准》SL 605
《水利水电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及耐久性设计规范》SL 654
《压力钢管安全检测技术规程》NB/T
《水电站压力钢管设计规范》NB/T
四、评估程序
小水电站大坝安全评估主要包括资料整理复核、现场检查、必要的现场检测、必要的专项安全评价,编制大坝安全评估报告书等程序。经资料整理复核、现场检查,能够直接判别大坝安全类别的,可不进行现场检测或专项安全评价,直接编写大坝安全评估报告书。坝高15米以上且确无支撑安全评估结论基础资料的,以及不能够直接判别大坝安全类别的,应进行必要的现场检测或专项安全评价后,编写大坝安全评估报告书。
五、大坝安全类别分类标准
一类坝:大坝工作状态正常,不存在影响工程安全的质量缺陷水利水电工程建设与运行安全通用规范,维修养护投入正常、运行管理规范的正常运行大坝。
二类坝:大坝工作状态基本正常,但存在部分工程质量缺陷或一般安全隐患,不会对工程安全造成重大影响,在一定控制运用条件下能安全运行的大坝。
三类坝:存在影响工程安全的严重工程质量缺陷或安全隐患,不能正常运行的大坝。
六、评估内容和要求
(一)资料整理复核
收集并整理复核大坝工程特性、工程地质、水文气象、大坝设计和施工、工程运行和管理、历次安全评估等资料。
(二)现场检查
在查勘工程现场、查阅工程设计施工与运行资料、与管理人员或熟悉工程情况的人员座谈基础上,参照《小水电站大坝安全评估现场检查表》(见附件1)中的有关检查内容及大坝安全类别判别标准,对大坝外观与运行状况、设备、管理设施等进行现场检查,初步分析判别大坝安全类别,做出一类、二类、三类坝评估结论,填写《小水电站大坝安全评估现场检查表》。通过现场检查无法判别大坝安全类别的,应当提出有针对性的现场检测或专项安全评价意见和建议。
(三)现场检测
开展相应的专项安全评价所需基础资料欠缺时,需开展必要的现场检测。现场检测应按照有关技术标准,采用专业设备补充工程测量、质量检测、勘探试验等相关工作。
(四)专项安全评价
水文条件明显改变的,需进行防洪能力复核;大坝发生漫坝险情或出现超校核洪水位的,需进行防洪能力复核、大坝渗流评价、结构稳定评价;大坝渗漏、坝内涵管渗漏,但不能直接判断大坝渗流安全状态或稳定性的,需进行大坝渗流评价;不能通过坝体变形等病险问题直接判断大坝结构安全的,需进行结构稳定评价;现场检查不能直接判定金属结构是否存在安全问题的,需进行金属结构安全评价。
1.防洪能力复核
(1)基本资料
①复核流域特征参数,应与原设计成果比较,并论证其合理性。
②复核水位~库容曲线,没有实测资料的,应重新测量或量算。
③复核水位~泄流能力曲线。
(2)工程等别、建筑物级别和防洪标准复核
根据水库总库容以及现状防洪保护对象的重要性与功能效益指标,复核工程等别、建筑物级别和防洪标准是否符合现行规范规定。
(3)设计洪水计算
按SL 44要求复核设计洪水,根据工程实际情况,结合历史洪水调查成果,选择由流量资料或降雨资料推求设计洪水;成果应与原设计成果比较,分析其合理性。
(4)调洪演算
根据设计洪水成果、水位~库容曲线、水位~泄流能力曲线、工程调洪运行方式,开展调洪演算;成果应与原设计成果比较,分析其合理性。
(5)抗洪能力复核
开展坝顶超高(土石坝含防渗体)复核计算,结合调洪计算成果,评估现状坝顶高程是否满足现行规范要求,若坝顶高程不满足现行规范要求时,应进一步提出大坝可安全运行的洪水频率。
(6)结论
应对工程等别、建筑物级别、防洪标准、设计洪水、现有抗洪能力作出评价。
2.大坝渗流评价
(1)大坝渗漏情况
说明运行中及现场检查或现场检测、观测资料分析成果发现的渗漏问题。
(2)渗流计算
渗流计算包括土石坝坝体浸润线复核计算,渗流量计算,渗透稳定计算,渗流计算可依据相关公式采用渗流分析软件对坝体进行二维有限元分析。
(3)渗流综合评价
分别对坝基、坝体、坝下涵管及两坝肩、输泄水建筑物的渗流性态作全面评价;对局部渗流稳定作评价,对排水体性能作出评价。
附典型断面图、计算成果图等。
3.结构稳定评价
(1)大坝
①大坝变形情况
说明运行中及现场检查或现场检测、观测资料分析成果发现的大坝变形、裂缝等影响坝体安全问题。
②大坝稳定计算
应说明采用的物理力学参数取值、计算工况、计算方法和成果。其中,土石坝应根据SL 189各种工况的抗滑稳定最小允许安全系数的要求,可采用简化毕肖普法计算,确定坝体计算工况组合,分别对大坝最大横剖面上、下游坝坡进行抗滑稳定复核计算。混凝土(浆砌石)重力坝可依据SL 319中的相关公式,按照抗剪强度公式或抗剪断强度公式进行抗滑稳定分析,采用材料力学法计算选定截面上坝体应力。混凝土(浆砌石)拱坝可依据SL 282中的相关公式,坝体应力采用拱坝分载法计算;拱座抗滑稳定分析采用刚体极限平衡法,按照抗剪强度公式或抗剪断强度公式进行计算。
③大坝稳定评价
根据计算成果及大坝实际运行情况对大坝结构稳定作出评价。
附稳定计算典型断面图、计算成果表等。
(2)输水建筑物
①说明输水建筑物现场检查或现场检测发现的变形、裂缝、结构质量缺陷等影响整体或结构安全的问题。
②渠墙、压力洞、调压井、进水口等建筑结构可按照相关规范进行稳定及结构强度复核计算。
③根据复核计算成果,评价输水建筑物结构强度与稳定是否满足规范要求。
附输水建筑物结构图及计算简图。
(3)泄水建筑物(含冲砂放空建筑物)
①说明泄水建筑物现场检查或现场检测发现的变形、裂缝、结构质量缺陷等影响整体或结构安全的问题。
②泄流能力复核。
③闸室、边墙、底板、洞身等基础稳定、结构强度及抗冲能力计算。
④消能设施安全复核。
⑤综合评价。评价泄水建筑物的泄流安全、结构强度与稳定是否满足规范要求。
附结构纵、横断面图及各部位计算简图。
4.金属结构安全评价
(1)基本情况
说明金属结构使用年限,运行中及现场检查或现场检测发现的结构安全问题。
(2)复核计算
重点复核闸门强度、刚度及稳定性;启闭机的启闭能力;压力钢管强度、稳定性。
(3)金属结构安全评价水利水电工程建设与运行安全通用规范,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库容10万立方米以下小水电站大坝安全评估技术指南(试行)》的通知考什么证赚钱多,应对下列问题做出结论。
①是否超过报废折旧年限。
②是否能保证紧急情况下闸门正常开启。
③闸门的强度、刚度及稳定性是否满足规范要求。
④启闭设备供电电源是否正常、是否可靠,启闭机启闭能力是否满足要求。
⑤压力钢管应力测试、腐蚀测试和蚀余厚度测量结果是否满足规范运行要求;压力钢管及基础强度和稳定是否满足规范要求。
附各部位计算简图。
5.附图
水电站大坝工程位置图,水电站大坝平面图,大坝纵剖面图(或上、下游立视图)与断面图,输(泄)水系统重要结构平面与剖面图等。
(五)编制小水电站大坝安全评估报告书(见附件2)
报告书应根据大坝安全类别,对大坝下一步安全管理工作提出正常运行、限制运行、除险加固或报废拆除等结论建议。
附件:
1.小水电站大坝安全评估现场检查表
2.小水电站大坝安全评估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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