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动火作业国家标准规范,施工作业防火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动火作业区与其它区域要保留适当的防火间距或采取有效的防火措施。施工现场的电气线路必须符合现行有关规定敷设。四、施工动火作业管理施工现场消防设施和器材的选择、配置、设置应符合国家有关消防技术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施工作业防火安全管理学什么技能好,防止火灾危害和伤亡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其有关文件依据,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管理责任

第二条 各单位必须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火灾隐患,确保施工作业防火安全。

第三条 施工作业防火安全工作由所属单位防火责任人主管。各施工项目应将防火安全工作纳入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内容,并确定项目经理或施工负责人为该施工现场的防火负责人,具体负责本施工项目的防火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条 施工项目防火责任人的职责:

(一) 贯彻执行消防工作的法律、法规,落实公司制定的防火安全工作制度。

(二)加强施工用电、动火作业、易燃物品存放和防盗、防治安灾害事故的安全管理。

(三)组织开展施工防火安全宣传和有关防火知识教育建筑施工动火作业国家标准规范,以提高员工(临、民工)的防火安全意识。

(四)定期组织有关人员开展防火安全检查,消除火险隐患。

(五) 根据施工现场的实际需要组织义务消防队或有关人员进行消防演练。

第五条 施工现场防火责任人的确定和变动应向公司办公室案。

二、施工现场防火管理

第六条 根据工作环境和实际需要,施工现场应当划分动火作业区、易燃物品堆放区(点)、仓库区和生活区等,各区域应设有明显标志。

第七条 动火作业区与其它区域要保留适当的防火间距或采取有效的防火措施。防火间距不应堆放易燃和可燃物品。

第八条 施工现场应在醒目的位置设置防火标志,易燃物品区(点)、仓库区应列为禁止烟火区。

第九条 设备安装与室内装修,尤其是与木工、油漆或其他饰面装修工种交叉作业的施工现场,严禁吸烟。吸烟应在吸烟室或在远离现场的安全地点。

第十条 不得在高压线下面或附近配电设施(配电房、柜)搭建临时性建筑或堆放可燃材料。

第十一条 新招收的员工及民工必须经过防火教育(岗前培训),考试合格后才能进入施工现场工作。

三、施工用电防火管理

第十二条 施工现场的电气线路必须符合现行有关规定敷设。敷设导线绝缘必须良好,不得破损;不得使用塑料软绞线(即花线)作电源或负荷线。

第十三条 用电设备与材料物品的堆放应有一定的安全距离,1千瓦以上的灯具与可燃物距离不得小于3米;灯具下方不得堆放易燃物。

第十四条 作业现场使用钠、铊、锢等卤化物灯具的安装高度宜在5米以上。电源接线应在接线柱固定,不得靠近灯具表面,以防灯具产生的高温使导线的绝缘损坏引起短路。

第十五条 施工现场的供用电设备安装、使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技术规定,禁止乱拉、乱接临时线路;闸刀开关的保险丝应按线路、设备的负荷配置,不得随意用铜丝、铁丝作保险丝。

第十六条 为严防电气短路、超负荷、接触不良或电热工具、电器发热部分接触可燃物引起火灾,电气设备安装和修理必须由持有效合格证的电工进行,并经现场质安员检查合格后,才可以通电使用。

第十七条 电气设备和线路应经常检查,发现可能引起火花、短路、发热和绝缘损坏等情况,必须及时修理或更换。

第十八条 电气开关、插座下方不得堆放材料和杂物,以免影响操作。

第十九条 施工用电设备在工作结束时应当切断电源,工程竣工退场要及时拆除。

第二十条 施工电动工具表面粉灰应经常清除,定期保养。固定设置的电动工具周围不得堆放易燃杂物,并按规定设置短路保护和过载保护。当出现发热、冒烟或有焦糊味时,应立即停机检查,找出原因排除故障后才继续使用。

四、施工动火作业管理

第二十一条 使用电炉、喷灯、设炉生火、电(气)焊等明火作业时必须办理动火手续。办理动火证应由项目部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填写《重点部位临时动火作业申请表》,经本单位防火责任人(管理人)签署意见后呈公司施工管理部、办公室加具意见和公司防火责任人(管理人)审批后方可进行作业。凡经批准动火的重要部位,必须落实动火前做到“八不”,动火中做到“四要”,动火后做到“一清”的安全措施。

第二十二条 电(气)焊工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业培训并考试合格、持有地市级以上安全生产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操作证》方可上岗。

第二十三条 电焊机使用时周围不能存放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堆放可燃物,不能与氧气瓶、乙炔发生器(或乙炔气瓶)、液化气瓶等及气焊设备放在一起。

第二十四条 使用氧气瓶、乙炔发生器(或乙炔气瓶),必须设减压器及防回火安全装置;乙炔气瓶和氧气瓶不得放在阳光下曝晒;乙炔发生器(或乙炔气瓶)与氧气瓶不得放置在一起、间距不小于5米,因条件限制也不得小于3米;乙炔发生器(或乙炔气瓶)与易燃易爆物品和明火的距离不得小于10米。

第二十五条 氧气、乙炔气软管长度一般为10-20米,不准使用过短或过长的软管,接头处必须用专用卡子或退火的金属丝卡紧扎牢。氧气软管为红色,乙炔软管为绿色,与焊炬连接时不可错乱;橡胶软管变质、老化、脆裂,漏气的胶管及沾上油脂的胶管不准使用。

第二十六条 在地面进行电(气)焊焊接和切割作业时,应当与可燃物保持适当距离建筑施工动火作业国家标准规范,施工作业防火安全管理暂行规定,或者用非燃烧材料隔开;在高空、排栅焊接或切割时,要事先将下面的可燃物移走或用非燃材料遮盖,现场应设防火监护人,配备灭火装置。作业完成后,及时检查清理现场,确保作业涉及到的范围无遗留火种后才能离开。动火工具不能随处放置,人离开时要及时带回仓库存放。

五、易燃易爆物品管理

第二十七条 施工现场应根据实际情况设置易燃易爆物品临时仓库(存放点)。并严格执行易燃易爆物品存放防火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 汽油、柴油、煤油、油漆、酒精、气瓶、乙炔、液化气类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必须分间、分库储存。

第二十九条 氧气瓶、乙炔瓶的储存环境应阴凉、干燥,保持通风良好,以免气瓶渗漏时气体在库内滞留积聚,发生危险。

第三十条 氧气瓶、乙炔瓶的运输时应严禁拖动、滚动,做到轻装轻放。存放应直立整齐、放稳并留有通道。氧气瓶咀、瓶身严禁油类污染。如有油渍,应立即用氯化碳揩拭干净,否则不得入库。

第三十一条 危险品库内一般不应敷设电源照明线路,当必须引入电气线路时应按有关规范进行敷设。库房或存放场地内不得有热源,严禁明火及禁止使用移动式电灯照明,并在显眼处标明储存物品名称性质和灭火方法。

第三十二条 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库房内,不能进行电(气)焊焊接或切割作业。

六、灭火器的配置和管理

第三十三条 施工现场消防设施和器材的选择、配置、设置应符合国家有关消防技术规定。

第三十四条 施工现场应配置使用A、B、C类火灾和带电火灾的灭火器。

第三十五条 施工现场应以配置手提式灭火器为主,遇上用电用火较多、可燃物多、火灾危险性较大的场所,可视实际需要添置容量较大的推车式灭火器。有条件的可增设消火栓。

第三十六条 各施工现场内的灭火器配置不应少于两具,每个设置点的灭火器不宜多于5具。施工现场划分的每个区域内,灭火器的设置点不应少于1个。

第三十七条 在地下建筑施工作业时,灭火器配置数量应适当增加。

第三十八条 灭火器应设置在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且不得影响安全疏散。

第三十九条 在动火作业区,灭火器配置点与动火点的保护距离应在10米范围之内。

第四十条 在同一场所选用同一类型灭火器时,宜选用操作方法相同的灭火器,不应设置灭火剂不相容的灭火器。

第四十一条 灭火器不应设置在潮湿或强腐蚀性的地点。灭火器超过使用期限的应及时更换。

第四十二条 现场施工人员必须熟练掌握灭火器类型及其灭火器火灾种类和操作方法。

七、奖惩

第四十三条 施工现场防火安全管理工作的目标考核根据公司《关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制目标考核奖罚办法》进行。

第四十四条 对违反本暂行规定的单位和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法规或地方有关法规、规章给予处罚;触犯刑律的由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公司办公室负责解释。

建筑工程动火作业安全规范,关于加强和规范施工期间动火、动焊等明火作业安全管理的通告

成都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成都市消防安全事件指挥部办公室

关于加强和规范施工期间动火、动焊等

明火作业安全管理的通告

近期,省内外因施工期间动火、动焊作业引发的火灾呈多发趋势建筑工程动火作业安全规范,关于加强和规范施工期间动火、动焊等明火作业安全管理的通告,造成重大人员伤亡。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预防和减少火灾发生,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四川省消防条例《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GB/-2021) 等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现就加强和规范施工期间动火、动焊等明火作业安全管理的有关要求通告如下:

一、施工期间确需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动火审批手续;进行电焊、气焊等具 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作业单位(场所)的安全责任人应签署包括作业资质、现场管理、 安全交底等内容的《动火作业安全承诺书》。

二、需要动火、动焊作业的区域考证含金量排行榜,应当采用不燃材料与其他 区域进行防火分隔,严格将动火作业限制在防火分隔区域内,并加强消防安全现场监管,严防事故情况下火势通过横向桥架或竖向管井蔓延。

三、动火作业现场应当清除可燃、易燃物品,配置灭火器材建筑工程动火作业安全规范, 在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后方可动火作业,作业后应当对现场进 行检查,确保无遗留火种。

四、动火作业现场应当建立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发生火灾后,应严格按照预案的要求实施扑救和组织人员疏散,并立即报 火警119。

五、人员密集场所严禁在使用或营业期间动火、动焊作业,违反法律规定的,将根据情节轻重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人员密集场所在非使用、营业期间确需动火、动焊作业的,应严格履行相关管理制度和要求,并在建筑主要出入口和作业现场醒目位置张 贴公示。

六、混合生产经营场所的动火、动焊等明火作业除严格履行报告、审批、防火分隔、持证上岗等要求外,还应对同一空间、 同一场所内的其他单位进行告知。

成都市政府安办 成都市消安指办

2023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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