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消防设施施工及验收规范(
防排烟系统篇
)
防排烟风机箱
(一)设备及配件进场一般规定
1 主要设备应有装箱清单、设备说明书、产品质量合格证书和产品性能检测报告等随机文件,进口设备还应具有商检合格的证明文件。所有产品的型号、规格均应符合设计要求。
2 设备安装前,应进行开箱检查,并形成验收文字记录。参加人员为建设、监理、施工和厂商等方单位的代表
3 设备就位前应对其基础进行验收,合格后方能安装。
4 设备的搬运和吊装必须符合产品说明书的有关规定,并应做好设备的保护工作,防止因搬运或吊装而造成设备损伤。
风 管
角铁法兰排烟风管
1 普通风管的材料品种、规格、性能与厚度等应符合设计和现行国家产品标准的规定。金属风管的钢板或镀锌钢板的厚度不得小于表表1.1.2 钢板风管板材厚度(mm)风管直径或长边尺寸b送风系统排烟系统b≤3200.50.8320<b≤4500.60.8450<b≤6300.60.8630<b≤.81.<b≤.01.<b≤.01.<b≤.2按设计
中效过滤器
检查数量:按材料与风管加工批数量抽查10%,不得少于5件。检查方法:查验材料质量合格证明文件、性能检测报告,尺量、观察检查。2 防火风管的材料品种、规格、性能与厚度等应符合设计和现行国家产品标准的规定;风管的本体、框架与固定材料、密封材料等必须为不燃材料,耐火极限应符合设计的规定。检查数量:按材料与风管加工批数量抽查10%,不得少于5件。
检查方法:查验材料质量合格证明文件、性能检测报告,观察检查。风管部件
风机盘管一体成型软接
1 防火阀和排烟防火阀必须符合产品标准的规定,并具有相应的产品合格证明文件。检查数量:按种类、批抽查10%,不得少于2个。检查方法:核对产品的合格证明文件、性能检测报告。
2 电动的防火阀、排烟防火阀、排烟口和送风口的驱动装置,动作应可靠。第 5 页检查数量:按批抽查10%,不得少于1个。检查方法:核对产品的合格证明文件、性能检测报告、观察或测试。1.1.4 风机1 防、排烟风机必须符合产品标准的规定,并具有相应的产品合格证明文件。检查数量:全数检查。检查方法:核对产品的合格证明文件、性能检测报告。
其他附件
空调设备
1 挡烟垂壁应采用不燃材料或难燃材料制作,活动挡烟垂壁的驱动装置动作应可靠。检查数量:按批抽查10%建筑消防工程验收标准,防排烟系统篇,不得少于1个。检查方法:核对产品的合格证明文件、性能检测报告、观察或测试。
2 电动的排烟窗的驱动装置动作应可靠。检查数量:按批抽查10%,不得少于1个。
检查方法:核对产品的合格证明文件、性能检测报告、观察或测试。1 防、排烟系统的施工应严格按照设计图纸施工,并制定必要的施工方案,施工图纸修改应有设计单位的变更通知书或技术核定签证。
2 承担防、排烟系统工程项目的施工企业,应具有相应的工程施工承包资质及相应的质量管理体系。
3 防、排烟系统的设备安装,应符合其产品说明书的有关要求。
管道系统的施工
油烟净化系统
1 对风管制作质量的验收,应按其材料、系统类别和使用场所的不同分别进行,主要包括材质、规格、强度、严密性与成品外观质量等项内容。
2 管道系统安装完毕后,按系统类别进行严密性检验,检验以主、干管道为主。其强度和严密性要求应符合设计或下列规定:
风管的强度应能满足在1.5倍工作压力下接缝处无开裂;风管的允许漏风量,应符合以下规定:低压系统风管 QL≤0.1056 P0.65 [m3/(h·㎡)]中压系统风管 QM≤0.0352 P0.65 [m3/(h·㎡)]排烟管道均按中压系统的规定。
系统风管在相应工作压力下,单位面积风管单位时间内的允许漏风量[m3/(h·m2)];P ——指风管系统的工作压力(Pa),风管系统按其系统的工作压力划分为三个类别,见表7.2.其中防、排烟系统为低压、中压系统。表1.2.2 风管系统类别划分
系统类别系统工作压力P(Pa)低压系统P≤500中压系统500
) 砖、混凝土风道的允许漏风量不应大于矩形风管规定值的1.5倍;4) 低压系统的严密性检验可采用漏光法检测,检测不合格时,作漏风量测试;中压系统应在漏光法检测合格后,作漏风量测试。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检查方法:检查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和测试报告,并进行系统的强度和漏风量测试。1.2.3 金属风管的制作和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风管的最小壁厚应按表1.2.3选用;2 风管的连接采用法兰连接,风管法兰材料规格应按表1.2.3-1选用。
表1.2.3-1 矩形风管法兰
风管长边尺寸b(㎜)法兰材料规格(角钢)螺栓规格b≤×<b≤×<b≤×<b≤×5M 103 风管的接缝应采用咬口连接,风管的密封,应以板材连接的密封为主,必要时可辅以密封胶嵌缝或其它方法密封,密封面宜设在风管的正压侧。
4排烟管道的隔热层应采用厚度不小于40mm的不燃绝热材料(如矿棉、岩棉、硅酸铝等),绝热材料的施工应按根据《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2002的有关非金属风管的连接应符合下列规定:
1法兰的规格应分别符合表1.2.4的规定,其螺栓孔的间距不得大于;矩形风管法兰的四角处,应
1.2.4 无机玻璃钢风管法兰规格(mm)风管边长b材料规格(宽×厚)连接螺栓b≤× <b≤×<b≤×8M10检查数量:按加工批数量抽查5%,不得少于5件。检查方法:尺量、观察检查。
砖、混凝土风道的制作应保证管道的气密性,灰缝必须饱满,内表面水泥砂浆面层应平整。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1 管道的规格、安装位置、标高、走向,应符合设计要求,现场管道接口的配置建筑消防工程验收标准,不得缩小有效截面;2 风管吊、支架的安装应根据《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2002的有关规定执行;3 风管与砖、混凝土风道的连接接口,应顺着气流方向插入,并应采取密封措施;
铝合金、abs风口
4 送风口、排烟口与管道的连接应严密、牢固;
5 管道与风机的连接宜采用法兰连接,或采用不燃材料的柔性连接。如风机仅用于防排烟时,可不用柔性连接。
6 风管穿越隔墙时,管道与隔墙之间的空隙,应采用水泥砂浆等非燃材料严密填塞。检查数量:按批抽查10%考证书的正规网站,不得少于1个系统。检查方法:核对材料,尺量、观察检查。
管道部件的安装
1 送风口、排烟口应可靠地固定在设计位置上,表面平整、不变形,调节灵活。排烟口距可燃物或可燃构件的距离不应小于1.5m。检查数量:按数量抽查30%,不得少于5件。检查方法:尺量、观察检查。
2 常闭排烟口、送风口的手动驱动装置应设在便于操作的位置,预埋套管不得有死弯及瘪陷,手动驱动装置操作应灵活。检查数量:按数量抽查30%,不得少于5件。
检查方法:尺量、观察及操作检查。防火阀、排烟防火阀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安装的方向、位置应正确;
2 手动或电动装置应灵活、可靠检查数量:按数量抽查20%,不得少于5件。检查方法:尺量、观察及动作检查。
风机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风机设备
:
1应设在混凝土或钢架基础上,并不设减振装置;若排烟系统与通风空调系统共用需要设置减振装置时,不应使用橡胶减振装置;
2型号、规格应符合设计规定,其出口方向应正确;
3风机外壳至墙壁或其它设备的距离不应小于;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依据设计图核对,观察检查。 排烟风机宜设在该系统最高排烟口之上,排烟风机宜设置机房,机房与相邻部位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h的隔墙、1h的楼板和甲级防火门隔开。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其它附件的安装排烟窗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挡烟垂壁
1)型号、规格应符合设计规定,其设置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
2)手动开启装置的安装应能保证正常的使用功能,并便于操作;
3) 电动排烟窗的驱动装置应灵活、可靠。
全数检查。检查方法:依据设计图核对,动作检查。
挡烟垂壁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1型号、规格应符合设计规定,其设置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
2 活动挡烟垂壁与建筑结构(柱或墙)面的缝隙不应大于60mm,由数块挡烟垂帘组成的连续性挡烟垂壁各块之间不应有缝隙;
活动挡烟垂壁的手动操作装置的安装应能保证正常的使用功能,并便于操作;
系统调试一般规定
1 系统调试所使用的测试仪器和仪表,性能应稳定可靠,其精度等级及最小分度值应能满足测定的要求,并应符合国家有关计量法规及检定规程的规定。
2 系统调试,应由施工单位负责、监理单位监督,设计单位、与建设单位参与和配合。系统调试的实施可以是施工企业本身或委托给具有调试能力的其它单位。
3 系统调试前,承包单位应编制调试方案,报送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核批准;调试结束后,必须提供完整的调试资料和报告 。
建筑工程噪声标准,广州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
(2012年1月5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62号公布,根据2018年2月13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58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州市城市道路临时占用管理办法〉等16件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改)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维护城市环境整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文明施工,是指在工程建设和建筑物、构筑物拆除等活动中,按照规定采取措施,保障施工现场作业环境、市容环境卫生和施工人员身体健康,并有效减少对周边环境不利影响的施工活动。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建设和建筑物、构筑物拆除的有关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抢险救灾工程、铁路和军事建设工程不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文明施工管理的组织协调工作,并组织实施本规定。
市城市管理行政管理部门设立文明施工举报热线(),建立工程行政管理部门之间的信息交换和投诉快速处理机制。
第五条 建设、水务、林业园林、港口等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统称工程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以下职责,分别负责对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的监督和管理:
(一)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文明施工以及占用、挖掘城市道路施工的监督管理。
(二)水务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水务工程文明施工的监督管理。
(三)林业园林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园林绿化工程文明施工的监督管理。
(四)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港口码头工程文明施工的监督管理。
(五)公路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公路交通工程文明施工的监督管理。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和工程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负责相关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第六条 各工程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文明施工巡查制度,做好巡查记录,并将企业实施文明施工管理情况纳入企业综合诚信评价体系。
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履行下列管理责任:
(一)在建设工程和建筑物、构筑物拆除工程招标或者直接发包时,明确文明施工的要求和措施,单列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
(二)在编制工程概算、预算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合同中明确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有关申请、审核、支付和结算等条款。
(三)在办理施工许可时,提供施工合同、安全文明施工措施有关文件。
(四)在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确定前,组织设计单位对工程周围建筑物、构筑物和各类管线、设施进行现场勘查,提出文明施工的具体技术措施和要求,并将工程所涉及建筑物、构筑物和管线、设施管理单位的书面意见以及环保行政部门提出的设计要求,提交给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道路管养单位。
(五)落实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检查、督促、协助施工单位实施文明施工,不得要求施工单位降低文明施工标准。
第八条 设计单位在编制设计文件时,应当根据建设工程勘察文件和建设单位提供的文明施工书面意见,对建设工程周边建筑物、构筑物和各类管线、设施提出保护要求考证书的正规网站,并优先选用有利于文明施工的施工技术、工艺和建筑材料。
第九条 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管理责任:
(一)按照本规定要求,落实各项文明施工管理措施,落实文明施工责任人,建立文明施工检查制度。
(二)实行施工总承包管理的工程,各分包单位应当遵守总承包单位的管理规定,落实分包工程的文明施工管理责任。
(三)根据建设单位的文明施工书面意见和设计文件要求,在施工组织设计文件中明确文明施工的具体措施,并提交监理单位审核确认后实施。
施工单位对施工活动中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应当及时整改。
第十条 实施监理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管理责任:
(一)审核施工单位拟定的施工组织设计文件,督促施工单位落实文明施工管理措施,审核确认施工单位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使用情况。
(二)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施工单位有违反文明施工管理规定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停施工建筑工程噪声标准,并向建设单位报告。
(三)施工单位违反文明施工管理规定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及时向工程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不需要实施监理的工程,由建设单位履行前款规定的管理责任。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距工程开工7日前,在现场周边张贴开工通告,通告应当包括工程概况、施工计划、建设各方责任单位名称及项目负责人姓名、投诉举报电话等内容。
对交通影响较大的城市道路占道施工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制定交通组织疏导方案、应急预案和道路修复方案,并通过市级以上电视台、报纸、广播电台等媒体发布施工通告、公交临时调整等信息。
第十二条 施工现场应当按照下列要求设置相关设施:
(一)在醒目位置设置施工铭牌,并张贴有关许可证件。施工铭牌应当明确项目名称,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及项目负责人姓名,监督机构名称,开工、计划竣工日期和监督投诉电话等。
(二)施工作业区与办公、生活区应当分开设置,具有足够的安全距离,采取相应的隔离措施;占用、挖掘城市道路施工的,不得设置办公场地、宿舍等非必要区域和设施。
(三)施工现场四周应当设置连续、封闭的围档。管线工程、非全封闭的城市道路等工程应当使用路拦式围档。
(四)工地内车辆出入口应当设置洗车场地和沉淀池,配备高压冲洗水枪;不具备设置洗车设施的管线工程、非全封闭的城市道路等工程,施工单位应当采用移动式冲水设备冲洗工地车辆,并安排工人保洁。
(五)工地外立面脚手架使用钢管搭设,禁止使用竹子搭设或者钢竹混搭,脚手架杆件应当涂装规定颜色的警示漆,不应有明显锈迹,立面统一采用绿色密目式安全网围蔽。
(六)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和设备设施,应当按照施工总平面图划定的区域存放整齐,并设置标签,不得堆放在现场围蔽以外。
(七)施工现场道路应当畅通,并设置通畅的排水设施和应急设施。
第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有关规定防止施工噪声污染,噪声排放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噪声排放标准。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建筑施工场界噪声测量办法对施工现场产生的噪声值进行监测。
第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当遵守下列防治扬尘的规定:
(一)建设工程应当使用散装水泥或者商品混凝土;由于交通、施工场地等客观条件限制,需要使用袋装水泥的,应当经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二)施工现场堆放的散体建筑材料,应当采取密闭或者遮盖等防尘措施。
(三)禁止凌空抛撒建筑废弃物,建筑废弃物应当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及时清运消纳。
(四)散体物料运输应当遵守本市散体物料管理的有关规定。
(五)拆除工程施工应当采取喷淋除尘措施。拆除工程完工后30日内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建设单位应当采取覆盖、地面硬化、简易绿化等措施。
(六)装卸建筑散体材料或者在施工现场粉尘飞扬的区域,应当采取遮挡围蔽或者喷水降尘等措施。
(七)禁止燃烧建筑废弃物和生活垃圾。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向水务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施工排水许可手续,并按规定进行临时排水接驳。
施工现场应当设置沉淀池和排水沟(管)网,禁止直接将工地泥浆排入城市排水管网或者河道。
第十六条 施工单位进行电焊作业或者夜间施工使用灯光照明的,应当采取有效的遮蔽光照措施,避免光照直射居民住宅。
除满足工地夜间安全保卫需要外,工地于夜间22时至次日6时应当停止使用强照光源。
第十七条 在城市道路上施工作业的,施工单位应当在经批准的路段和时间内施工作业,并在距离施工地点来车方向安全距离处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采取防护措施。
在城市道路上进行养护、维修施工作业时,应当按照规定设置规范的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道路养护施工作业车辆、机械应当安装警示灯,喷涂明显的标志图案,作业时应当开启警示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
建设工程邻近人行道或者车行道的,施工单位应当在道路上方搭建安全防护设施,并设置警示和引导标志。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做好建设工地施工现场安全保卫工作,落实防盗、防火措施。
第十九条 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应当做好对周边单位、社区有关施工影响的随访、复访工作,根据反馈意见改进文明施工工作。
第二十条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文明施工档案,记录文明施工情况。
第二十一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当在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前拆除工地围蔽、安全防护设施和其他临时设施,并清运废弃物。
占用、挖掘城市道路施工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当清除道路上的障碍物,消除安全隐患,并在批准施工期限届满前清理场地。
第二十二条 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的具体标准,按本规定所附《广州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标准》执行;需要调整的,由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组织修订并公布。
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各工程行政管理部门建立本市文明施工评价制度,组织进行企业文明施工评价,将评价结果交市城市管理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后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违反本规定的施工行为。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未履行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文明施工管理责任的,由工程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并记入企业文明施工评价档案。
第二十五条 监理单位、建设单位未履行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文明施工管理责任的,由工程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由工程行政管理部门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 建设单位未按本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进行通告的,由工程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 施工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施工现场设施不符合要求的,由工程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 施工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的灯光照明要求的建筑工程噪声标准,广州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 施工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三)项、第(四)项、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按照《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细则》确定的分工实施行政处罚。
违反本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法律、法规、规章已有处罚规定的,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其规定处罚。
第三十条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职责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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