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在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 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沪住建规范〔2021〕11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以信用为基础的事中事后监管体系,推动本市勘察设计行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上海市社会信用条例》和《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规定,我委制定了《上海市在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1年10月21日
上海市在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目的意义)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建筑市场秩序,建立健全在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信用评价体系,营造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上海市社会信用条例》《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和《上海市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等法规和政策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管理职责)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负责在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信用评价的综合管理和协调推进工作。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行政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委行政服务中心)负责上海市建设市场管理信息平台(以下简称“建管平台”)在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信用评价系统的建设维护、异议协调处理和信用评价结果公开等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
上海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事务中心(以下简称市勘察设计管理中心)、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以下简称市安质监总站)、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以下简称市市场管理总站)和委行政服务中心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在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信用信息记录和应用管理等工作。
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特定地区管理委员会负责在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在所在辖区内的信用信息记录和应用管理等工作。
交通、民防、绿化、水务等专业建设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在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涉及专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信用信息记录和应用管理等工作。
第三条(定义)本办法所称的在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是指本市工商注册和外省市进沪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
本办法所称的在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信用评价,是指依据在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中产生并记录的信用信息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岩土工程勘察规范,按照《上海市在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信用评价标准》(以下简称《信用评价标准》)进行评价的活动,信用评价结果通过计算机评价系统每日自动计算的方式生成。
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定期对在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的信用评价和应用情况进行评估,定期调整并公布《信用评价标准》。
第四条(评价原则)在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应当遵循依法合规、诚实守信、有序竞争的原则从事建设市场勘察设计活动。
本市在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信用评价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可预期的原则。
第五条(评价内容)用于评价的企业信用信息,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信用信息的起算日期和计算周期按照《信用评价标准》的规定执行。
(一)工程业绩信息
在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在本市和外省市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产生的各类合同业绩信息。
(二)新技术应用信息
在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在本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中应用新技术、新产品或新型生产组织方式的信用信息。
(三)奖项信息
在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获得的国家级奖项和国家科技进步奖信息。列入信用评价的奖项名录和起算日期按照《信用评价标准》的规定执行。
(四)不良信用信息
在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在本市和外省市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受到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专业建设管理部门等作出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理及其他记录信息;
其他相关管理部门或者司法机构产生的行政处罚、行贿犯罪记录、列入失信被执行人信息等信用信息。
第六条(工程业绩信息)工程业绩信息,由对应在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按照诚实守信的原则通过建管平台如实报送,经与相关管理部门监管系统比对后纳入信用评价,具体报送内容和要求详见《信用评价标准》。每项工程业绩信息的信用评价得分,按照《信用评价标准》的规定根据合同业务类型和规模确定。
第七条(新技术应用信息)本市鼓励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中应用新技术、新产品或新型生产组织方式,鼓励在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及设计人员按照“经济适用、美观大方、绿色低碳”的原则创作原创设计作品。在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在本市取得相关业绩,并通过建管平台如实报送佐证材料的,按《信用评价标准》给予额外加分,具体报送内容和要求详见《信用评价标准》。
第八条(奖项信息)本市相关行业协会和单位应在当年度国家级奖项正式发布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奖项信息录入建管平台。各奖项录入单位应同步建立奖项信息录入的内部审核复核机制,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九条(不良信用信息)在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在本市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受到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专业建设管理部门等作出的行政处罚信息,通过系统自动归集至建管平台;行政处理信息及其他记录信息,由各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在日常监管中生成并录入建管平台。
在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在外省市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受到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专业建设管理部门等作出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理及其他记录信息,由对应在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在《行政处罚决定书》、《整改通知书》等文书签收或公告送达15天内通过建管平台报送相关文书。涉及A级和B级不良信用信息的,具体定义和范围详见《信用评价标准》。
其他相关管理部门或者司法机构产生的非工程建设领域的行政处罚信息、行贿犯罪记录、列入失信被执行人信息等信用信息,通过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自动归集至建管平台。
第十条(信息录入监管)按照“谁监管、谁记录;谁记录、谁负责”的原则,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专业建设管理部门、特定地区管理委员会以及在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应当对纳入评价的信用信息予以及时准确的记录。
在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自行报送的信用信息,包括工程业绩信息、新技术应用信息和在外省市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受到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专业建设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信息等,由在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对报送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市勘察设计管理中心定期对已录入的信用信息开展抽查,对于发现存在未如实填写等行为的,按照《信用评价标准》规定给予信用评价扣分。
奖项信息录入情况的监督检查,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各专业建设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别负责。其中,市勘察设计管理中心受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的委托,负责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全国工程勘察、建筑设计行业和市政公用工程优秀勘察设计奖、中国土木工程詹天佑奖等奖项信息的监督检查;市水务局负责全国优秀水利水电工程勘测设计奖等奖项信息的录入和监督检查。发现信息有误或者存在虚假录入的,相关责任部门应责令奖项录入单位立即改正,有关情况通报其上级纪检部门。
第十一条(信息公开)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应当在官方门户网站上公开并适时更新在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的信用评价结果,并按规定公开信用信息明细、信用信息录入时间等信息。
第十二条(异议处理)在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对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向委行政服务中心提出书面异议申请。委行政服务中心在收到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会同信用信息记录部门完成核实工作并书面回复。各信用信息记录部门根据信用信息“谁记录,谁负责”的原则,配合做好异议协调处理工作。
第十三条(信息应用)在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的信用评价结果应当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等公开招投标活动中应用,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按规定设置相应条款。
鼓励市场主体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承发包交易等经济活动中使用在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的信用信息和信用评价结果。
第十四条(分类管理)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专业建设管理部门和特定地区管理委员会应当根据在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信用评价结果,实行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的差别化分类管理。
对信用评价85分及以上的企业,在勘察设计行业市场准入、行政审批和事中事后监管中应当给予优先办理、优先选择和减少检查频次等激励措施。
对信用评价65分以下的企业,应当对其实行限制勘察设计行业市场准入、增加监管频次等惩戒措施;对于列入全市工程建设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岩土工程勘察规范,《上海市在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在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参与投标等方面依法依规予以限制,并将其参建项目列为重点审查监管范围。
第十五条(行业奖励)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应用在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的信用评价结果,加强行业信用信息应用管理。在评奖周期内,对信用等级为85分及以上的企业,在评先评优时给予加分等激励措施;对信用等级为65分以下或被列入工程建设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企业,在评价周期内不得参与评优评先活动。
第十六条(区域信用一体化)按照国家关于加快推动长三角一体化高质量发展的总体部署,积极探索实现长三角区域内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信用信息的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工作,统一信用评价标准,逐步推动信用评价结果互认。
第十七条(信用共享)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通过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等平台学什么技能好,将在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信用评价信息推送至各专业建设管理部门,推动实现在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信用激励和失信的联合惩戒。
第十八条(补充规定)在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在其他信用信息平台完成信用信息修复的,不影响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信用评价标准》实施的信用评价分值。
第十九条(解释部门)本办法由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适用期限)本办法自2021年12月1日起正式实施,有效期至2023年11月30日。
深圳市建设工程计价费率标准(2013).pdf
91深圳市建设工程计价费率标准(2013)一、总则(一)本费率标准根据《深圳市建设工程计价规程》(2013)、《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2013)和《深圳市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所规定的有关项目的特征及内容编制而成,所公布费率包括参考范围和推荐费率。(二)本费率标准适用于依据《深圳市建设工程计价规程》等计价标准编制建设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确定工程造价。(三)编制招标控制价应当依据本费率标准的推荐费率计算。(四)投标人编制投标报价时不宜超出本费率标准规定的各项目费率参考范围。(五)部分费用项目未公布推荐费率,使用时应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在费率参考范围中确定合适的费率进行计算。二、分部分项工程费(一)企业管理费1.综合单价构成中的企业管理费计算公式如下:企业管理费:E=(人工费A机械费C0.1)企业管理费费率a2.根据目前本市建筑施工企业管理水平的实际情况,各专业工程企业管理费费率参考范围和推荐费率如表1所示。3.企业管理费费率按专业取定,需跨专业借用子目时,借用子目的企业管理费费率应按该借用子目原专业相应的费率执行。企业管理费费率表(单位:%)费率专业工程企业管理费费率(a)参考范围推荐费率土建工程8~1816安装工程8~1816装饰工程8~1816市政工程6~1613市政维修工程5~(接上表)园林建筑工程7~1715绿化工程绿化种植工程5~1510绿化养护工程5~10垃圾清运清扫工程7~1712生活垃圾填埋场建设工程7~1712生活垃圾填埋场运营工程10~2417(二)利润1.综合单价构成中的利润计算公式为:利润:F=(人工费A+材料费B+机械费C+企业管理费E)利润率f2.根据国家公布的行业利润率水平和目前本市建筑施工企业的实际赢利情况,各专业工程利润率参考范围和推荐费率如表2所示。
3.利润率按专业取定,需跨专业借用子目时,借用子目的利润率应按该借用子目原专业相应的费率执行。利润率表(单位:%)费率专业工程利润率(f)参考范围推荐费率土建工程2.5装饰工程2.5市政维修工程2.5园林建筑工程2.5绿化养护工程93三、措施项目费(一)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计算公式: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X+Y+Z)费率i其中:X-分部分项工程费;-分别为措施项目费中的“混凝土、钢筋混凝土模板及支架费”、“脚手架费”、“垂直运输机械费”、“大型机械设备进出场及安拆费”;Z-其他项目费;i-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费率,区分专业工程特征如表3所示,需跨专业借用子目时,应统一按发包项目的主体工程相应费率计算。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费率表(单位:%)费率专业工程推荐费率综合临时设施安全施工文明施工环境保护建筑工程2.41.00.40.70.3桩基工程1.80.80.40.40.2机械施工土石方工程1.60.60.40.40.2安装工程1.00.30.10.40.2单独发包的装饰工程0.50.20.10.10.1市政维修工程1.40.50.30.40.2园林建筑工程1.50.40.20.70.2绿化工程0.70.10.10.30.2市政工程道路1.30.20.20.60.3桥涵1.90.60.40.60.3水厂泵站1.40.20.20.70.3地铁1.80.50.30.60.4交通设施1.50.30.30.60.3其他1.30.20.20.60.3注1:无论是否与建筑工程一同发包均按各自专业费率计算。
注2:安全网不计入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中,按实挂工程量单列计算。94(二)履约担保手续费计算公式:履约担保手续费=担保金额担保手续费费率担保手续费费率参考范围:1‰~5‰,推荐费率4‰。担保金额应按招标文件要求计算;当招标文件无具体要求时,可取发包工程总造价的15%。(三)夜间施工增加费符合夜间施工增加费计取条件时,其费用可按下列公式计算:夜间施工增加费=人工费夜间施工增加费系数(注:夜间施工增加费计算基数中的人工费是指单位工程人工费)夜间施工增加费系数系数费用名称参考范围推荐系数夜间施工增加费0.20~0.300.25(四)赶工措施费计划工期压缩超过按现行《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工期标准》计算所得标准工期20%的,其周转材料的摊销次数缩短、人工加班费用增加等费用可按下列公式计算。需采取特殊措施以缩短工期的考什么证赚钱多,可据实估算相应费用。现行《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工期标准》缺项的专业工程,其标准工期应按相关规定确定。各专业工程赶工措施费系数参考范围和推荐系数如表5所示。计算公式如下:赶工措施费=(1-合同工期/标准工期-20%)(人工费+措施项目费)赶工措施费系数(注:赶工措施费计算基数中的人工费是指单位工程人工费,措施项目费是指不包含赶工措施费的措施项目之和。
)赶工措施费系数系数费用名称参考范围推荐系数赶工措施费房建工程0.8~1.81.2市政工程0.7~1.10.995四、其它项目费(一)计日工计日工中人工工日综合单价可按照造价成果文件编制期相应种类的工日单价乘以系数1.6,不再计取企业管理费及利润。计日工中机械台班单价及材料价格可按照造价成果文件编制期相应种类的单价乘以系数1.1计算,不再计取企业管理费及利润。(二)总承包服务费计算公式:总包管理服务费=分包工程建安工程造价总包管理服务费费率,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保管费=材料设备价值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保管费费率总包管理服务费、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保管费的费率参考范围和推荐费率如表6所示。总承包服务费费率(单位:%)费用名称参考范围推荐费率总包管理服务费1.5~3.52.5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保管费材料1.5设备0.5~1.51.0五、规费(一)根据本市现行有关规定深圳市建设工程计价费率标准(2013).pdf,考虑多数施工企业的生产人员比例、深户人口比例和一般性工程特征,经综合测算,规费清单表中社会保障费、工程排污费费率的参考范围和推荐费率如表7所示。(二)表中列有费率项目的计算基数为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的合计。
96社会保障费、工程排污费费率表(单位:%)费用名称参考范围推荐费率1.社会保障费2.54~7.114.79(1)失业保险费1.33~2.361.86(2)养老保险费0.08~0.490.25(3)工伤保险费0.07~0.340.18(4)医疗保险费0.14~0.240.19(5)生育保险费0.010.01(6)住房公积金0.92~3.682.302.工程排污费0.25~0.410.333.其它按政府有关部门规定执行六、税金建设工程税金可根据税务部门公布的税率标准按下列公式换算:T'=T/(1-T)其中:T-税务部门公布的工程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国家及地方教育附加等的 总税率; T'-本费率标准中税金的费率。 按我市现行税收有关规定深圳市建设工程计价费率标准(2013),经换算,建设工程计价标准中除环卫工程外税金的 费率为3.48%,环卫工程为5.93%。 七、暂列金额 计算公式:暂列金额=含税建安工程造价暂列金额费率 暂列金额费率参考范围为5%~10%。 八、工程建设其他费 1、工程保险费 计算公式: 工程保险费=(含税建安工程造价+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工程保险费费率 97 工程保险费费率区分工程类别及特征,参考范围和推荐费率如表8 所示,表8 所列项目之外的工程项目的工程保险费费率可根据市场调查确定。
工程保险费费率表(单位:‰)工程类别 工程特征 参考范围 房屋建筑 30 层以下 0.6~1.0 30 层(含)至60 0.8~1.260 层及以上 0.9~2.4 市政道路 含管线等配套设施 0.8~1.2 桥梁 普通桥梁 1.2~2.0 斜拉索桥、悬索桥 3.6~7.2 跨海大桥 5.4~9.0 地铁区间、车站 地下部分(含区间隧道) 6~10 地上、高架部分 1.0~2.5 隧道 地下管道管径3m 以内 5~10 其他地下设施 3~18 九、其它 (一)本费率标准自 2013 日起施行。《深圳市建设工程计价费率标准》(2012)(深建价〔2013〕8 号)自本费率标准施行之日起废止。 (二)本费率标准由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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