园林绿地工程建设规范,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贯彻实施方案的通知

《南通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贯彻实施方案2020年底前制定《南通市城市绿地设计导则》,指导我市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牵头单位:市市政和园林局;协同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大数据管理局)附件:南通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南通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

通政办发〔2020〕11号 2020年2月17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苏通科技产业园区、通州湾示范区管委会,市有关部门和单位:

现将《南通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贯彻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南通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贯彻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和《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我市制定了《南通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查批准,于2020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为扎实做好《条例》贯彻落实工作,全面提升城市绿化法治水平,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准确理解把握和贯彻实施《条例》,通过宣传引导、健全机制、强化执法、精准治理等措施,动员各职能部门和社会力量全面落实《条例》各项规定要求,切实保障《条例》推行有序、落实到位、执行有力,加快推进我市城市绿化治理体系和治理水平现代化建设。

二、工作措施

(一)夯实管理基础

1.开展绿规修编。组织开展新一轮绿地系统规划编制工作,力争与国土空间规划同步完成编制任务。(牵头单位:市市政和园林局;协同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严格绿地管控。加强居住区和社会单位绿化方案审查,严格“”绿化标准,将具备条件的城市道路两侧用地划入绿线管控范围。按照分期分批、先易后难的原则划定城市绿线,逐步完成市区现状绿线和规划绿线划定工作。推进永久保护绿地划定工作,认真梳理现状绿地,2020年12月底前完成首批永久保护绿地名录报批,并向社会公布。(牵头单位:市市政和园林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3.强化绿化引导。2020年底前编制完成《南通市城市绿化树种规划》及行道树、公园绿地、居住区树种指引,指导并推广乡土适生树种、色叶树种及市树市花运用。2020年底前制定《南通市城市绿地设计导则》,指导我市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做好新建项目的绿化设计方案把控,新建停车场原则上按照林荫停车场建设。〔牵头单位:市市政和园林局;协同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城管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二)加强执法监管

市、县(市)区两级综合执法部门加大违法行为整治力度,加强绿化管理监管执法。2020年6月底前开展一次市区城市绿化综合执法专项行动,对擅自占用城市绿地或者临时占用绿地未按时恢复原状,擅自移植、砍伐树木、擅自在绿地内停放车辆等违法行为进行集中整治,并在媒体上集中曝光,起到震慑效果。(牵头单位:市城管局;协同单位:市公安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市政和园林局)

(三)完善配套制度

1.规范绿化建设程序。对本市行政区域内新、改、扩建城市绿化工程建设流程进行梳理,依法制定南通市绿化工程管理相关办法,规范城市绿化工程基本建设程序。(牵头单位:市市政和园林局;协同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行政审批局)

2.建立绿化档案制度。规范城市绿化工程档案归集、报送制度,细化城市绿化工程测绘标准和要求。定期组织开展城市绿化资源普查,及时更新和完善智慧园林系统基础数据,实现城市绿化的智慧化、精细化管理。(牵头单位:市市政和园林局;协同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大数据管理局)

3.完善绿化审批机制。认真落实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要求,完善城市绿地占用和树木移伐审批工作机制,优化审批流程,明确审批责任,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提升服务能力和水平。(牵头单位:市市政和园林局;协同单位:市行政审批局)

4.加强居住区绿化管理。2020年底前研究制定居住区绿化管理办法,明确城市绿化建设和养护管理职责,提高居住区绿化管理水平。将居住区绿化违法行为处置作为强化居住区绿化管理的重要内容来抓,对破坏居住区绿化的违绿案件进行严肃查处。〔牵头单位:市市政和园林局;协同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城管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5.制定绿化处罚机制。强化城市绿化执法工作,建立健全城市绿化处罚协同机制园林绿地工程建设规范,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贯彻实施方案的通知,细化处罚机关、处罚种类、处罚标准,明确处罚流程等。〔牵头单位:市城管局、市市政和园林局;协同单位: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6.探索绿化废弃物处置机制。结合城市绿化现状,研究城市园林绿化废弃物收运、终端处置及利用机制,引导推动园林绿化废弃物处置中心项目建设。〔牵头单位:市市政和园林局;协同单位:市城管局,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四)广泛宣传发动

各地、各部门要将《条例》列入年度普法工作的重要内容来抓,及时制定年度宣传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通过电视、报纸、广播传统媒介和新媒体,全方位、多角度解读《条例》内容,综合报道城市绿化建设、管理、执法等方面制度建设和工作成效。通过公园、广场、车站、公交站台、社区等宣传阵地,采取设置标语横幅、张贴条文漫画、发放单行本、开展普法咨询等多种宣传方式,有效提升《条例》的社会知晓率。积极开展专题讲座、业务培训,加强行业内部交流学习,不断增强从业人员的法治意识和法治思维。〔牵头单位:市市政和园林局;协同单位:市委宣传部、市司法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城管局考证书的正规网站,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三、实施步骤

(一)实施准备阶段(从即日起至2020年2月29日)。各地、各部门对照职责分工,细化分解目标任务,制订本地区、本部门实施方案,明确工作责任和推进计划。

(二)集中攻坚阶段(2020年3月1日起至6月底)。全面落实巡查处置、源头管控、执法查处、效果评估措施,并将宣传引导贯穿全过程,健全管理工作机制,形成贯彻执行《条例》的强大声势。

(三)常态运行阶段(2020年7月1日起)。总结推广《条例》执行中的好经验、好做法,分析评估《条例》实施中的相关情况和问题,进一步优化工作机制,完善工作措施。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条例》的实施是践行绿色发展的内在要求,也是实现城市绿化依法治理的重要保障。各地、各相关部门要切实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严格贯彻《条例》,不断提升城市绿化管理水平。

(二)强化整体联动。市市政和园林局作为行业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牵头抓总作用。各地、各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建立信息互通、工作会商、执法联动等工作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增强工作合力。

(三)强化责任落实。各地、各相关部门要全面落实实施方案要求,细化工作目标,压实工作责任,切实把任务分解到位、责任落实到位、压力传导到位,确保《条例》高标准、高质量落到实处。

附件:南通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

附件

南通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

(2019年7月30日南通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2019年9月27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促进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建设花园城市,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和《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镇规划区内种植和养护树木花草等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城市绿化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绿化工作。其他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城市绿化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其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绿化工作。

第四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义务植树等群众性城市绿化活动,鼓励和引导单位和个人以投资捐资、认种认养、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城市绿化工作。

第五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组织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划定城市绿地控制线园林绿地工程建设规范,并向社会公布。

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应当科学编制全市城市树种规划,推广种植乡土树种、色叶树种以及市树市花,体现季相变化,彰显地域特色。

第六条 城市居住区和单位的绿化,不得低于省规定的标准。

具备条件的城市道路,应当按照快速路两侧各不少于五十米、主干道两侧各不少于三十米、次干道两侧各不少于二十米的标准,规划建设公共绿地。

鼓励新建公共服务设施及高架道路等市政基础设施实施立体绿化;推行林荫路、林荫停车场建设。

第七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具有特殊历史文化价值或者具有重要自然生态功能的城市绿地进行永久保护,编制永久保护绿地名录,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后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城市绿化工程建设程序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建设工程项目附属绿化工程按照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建设管理。

第九条 城市绿化工程、建设工程项目附属绿化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二)绿化工程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绿化工程的竣工验收资料报送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备案;

(三)按照有关规定将绿化工程建设档案移交城建档案管理机构;

(四)绿化工程竣工后,在建设项目所在地的显著位置设立绿线公示牌。

第十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市绿化档案管理制度。

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城市绿化资源调查,实现城市绿化的信息化管理。

第十一条 城市绿化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养护管理责任人:

(一)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绿地,由城市绿化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负责;

(二)单位附属绿地由该单位负责;

(三)居住区绿地,由业主共同负责或者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

第十二条 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时,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征收和拆迁范围内具有利用价值的树木提出处理方案。

古树名木的保护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园林绿化废弃物收运、处置体系,促进园林绿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地。因建设或者特殊原因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应当经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同意。临时占用绿地期满,占用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恢复原状。

第十五条 禁止下列损害城市绿化的行为:

(一)擅自移植、砍伐城市树木的;

(二)在树木上晾晒衣物,攀爬树木的;

(三)在绿地内种植蔬菜、焚烧物品的;

(四)擅自在绿地内饲养家禽家畜的;

(五)擅自在绿地内设置营业摊点的;

(六)擅自在绿地内停放车辆的;

(七)擅自改变城市公园和绿道的配套服务设施功能的;

(八)其他损害城市绿化及绿化设施的行为。

第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三项规定的,由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四项规定的,由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擅自占用城市绿地,或者临时占用城市绿地未按时恢复原状的,由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处每平方米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由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并处罚款:

(一)违反第一项规定的,处损失费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二项规定的,处五十元罚款;

(三)违反第三项规定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第四项规定的,每只(头)处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第五项规定,拒不改正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六)违反第六项规定,停放非机动车的处二十元罚款,停放机动车的处五十元罚款;

(七)违反第七项规定的,处五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九条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按照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条例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2021年度湛江市遂溪县遂城等镇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建议书编制服务项目

关于为【2021年度湛江市遂溪县遂城等镇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建议书编制服务项目】公开选取【土地规划】机构的公告 2020-06-16 16:30 ,在广东省网上中介服务超市为广东省遂溪县农业技术推广中心 公开选取土地规划中介服务机构,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该项目为“单一选定”直接选取项目2021年度湛江市遂溪县遂城等镇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建议书编制服务项目,由项目业主直接选定符合条件的中介机构进行项目服务。 项目业主 广东省遂溪县农业技术推广中心 采购项目名称 2021年度湛江市遂溪县遂城等镇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建议书编制服务项目 中介服务事项 ; =""> 政府投资项目建议书编制 投资审批项目 否 采购项目编码 项目规模投资额(¥138,600,000.00元) 所需服务 土地规划 服务内容 按照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21年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入库储备的通知》(粤农农办〔2020〕77号)等文件要求考证书的正规网站,撰写撰写2021年度湛江市遂溪县遂城等镇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含改造提升项目)建议书,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建设的必要性、项目单位基本情况、建设地点(含项目区红线范围、坐标位置)、建设条件、建设方案、投资估算及来源、效益预测等。

中介机构要求 资质(资格)要求 资质(资格)要求说明 土地规划乙级或以上资质 查看资质等级树 其他要求说明: 无 多个资质子项符合其一即可 土地规划 乙级 土地规划 服务时限说明 合同签定后10日内提供项目成果电子版1份,纸质文本3份 服务金额 ¥70,000.00元 金额说明 参照《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计价格[1999]1283号)文件进行定价,采取单位自付形式。 选取中介服务机构方式 单一直接选取 指定的中介服务机构 广东寰宇规划咨询有限公司 指定理由 广东寰宇规划咨询有限公司对项目政策熟悉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建议,且具有土地规划乙级或以上资质,技术水平较高且报价低。 截止报名时间 2020-06-16 16:30 业主单位咨询电话 广东省遂溪县农业技术推广中心 (0759-) 采购需求书下载 2021项目需求书.pdf 广东省网上中介服务超市已经向符合资质条件的在库中介服务机构的业务授权人手机号码和中介专属网页发送通知,诚邀符合资质条件的在库中介服务机构登录中介专属网页进行报名。湛江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20-06-15 报名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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