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例全文
2008年9月5日,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印发《南水北调工程建设资金管理办法》(国调办经财135号)。办法全文如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南水北调工程建设资金管理,切实管好、用好南水北调工程建设资金,提高投资效益,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财经制度,结合南水北调工程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南水北调主体工程是指由南水北调东线江苏水源有线责任公司、南水北调东线山东干线有线责任公司、南水北调中线水源有线责任公司、南水北调中线干线工程建设管理局负责建设管理的主体工程以及湖北省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管理局负责建设管理的汉江中下游治理工程(上述单位统称项目法人)。南水北调主体工程中的东线治污工程和截污导流工程、中线丹江口库区及上游水污染防治和水土保持工程除外。
南水北调主体工程中的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工程的资金管理按照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务院南水北调办)颁发的《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国调办经财[2005]39号)执行。
第三条 工程建设资金管理的原则是:统筹安排,分级管理;制度健全,程序规范;专款专用,讲求效益;职责清晰,各负其责。
第四条 项目法人应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财经制度,对工程建设资金实行全过程管理,应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一)依法筹集、拨(支)付、使用资金;
(二)按工程概算和项目管理预算控制投资;
(三)执行投资计划和基本建设支出预算;
(四)依据合同按程序结算支付价款;
(五)依据基本建设财务会计制度核算工程成本;
(六)加强监督检查。
第五条 项目法人对资金的筹集和使用负总责,实行代建制和委托制建设管理单位对所负责建设管理工程的资金使用负责。
项目法人和建设管理单位要建立资金管理责任制度。
第六条 项目法人和建设管理单位应设置专门的财务管理机构,负责工程建设资金管理。
第二章 筹资管理
第七条 工程建设资金通过中央预算内资金(含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下同)、南水北调工程基金、银行贷款等多渠道筹集。项目法人应依据经批准的工程建设资金筹资方案筹集工程建设资金。
第八条 南水北调工程实行资本金制度,资本金由中央预算内资金和南水北调工程基金组成。项目法人应依据下达的年度投资计划和年度基本建设支出预算申请中央预算内资金和南水北调工程基金拨款,落实资本金。
第九条 项目法人应依据年度投资计划、工程建设进度及与银行(银团)签订的贷款合同,落实信贷资金。
第十条 项目法人应合理安排年度资金使用结构,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第三章 投资控制管理
第十一条南水北调工程投资应依据《南水北调工程投资静态控制动态管理规定》进行控制管理。
第十二条项目法人应以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确定的投资额作为投资控制的依据;依据《南水北调工程投资静态控制和动态管理规定》编制项目管理预算的,以批准的项目管理预算作为投资控制的依据。
实行代建制和委托制的设计单元工程,建设管理单位以委托合同约定的建设内容所对应的投资额作为投资控制依据。
第十三条工程建设过程中发生的价差、建设期贷款利息、国家重大政策调整增减投资等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四条 项目法人应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组织建设,不得擅自扩大建设规模、增加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不得突破概算或项目管理预算。
第十五条工程投资不得突破经批准的设计单元工程初步概算中的静态投资,确属重大设计变更且所增加的投资超出该设计单元工程静态投资部分工程建设资金管理规定,经批准纳入动态投资管理。
第十六条项目法人和建设管理单位应加强项目建设管理费的管理和使用,项目建设管理费不得突破经批准的项目管理预算中的相应额度。
第十七条设计单元工程发生的动态投资应在本设计单元工程动态投资和节余投资内解决;不足部分经国务院南水北调办批准利用同一项目法人管辖的其他设计单元工程节余资金调剂解决。
第十八条 项目法人和建设管理单位应严格控制投资,支出节余或超支实行奖惩,投资控制奖惩按照财政部、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制定的《南水北调工程投资控制奖惩办法》执行。
第四章 预算管理
第十九条 工程建设资金中的中央预算内资金和南水北调工程基金纳入财政基本建设支出预算管理。
第二十条项目法人应根据国务院南水北调办下达的年度投资计划,结合工程建设的有关情况,编制工程年度基本建设支出预算,报国务院南水北调办。
第二十一条 年度基本建设支出预算由项目法人组织实施。
项目法人应依据下达的年度基本建设支出预算,编制月、季度项目用款计划报国务院南水北调办。
第二十二条经批准的年度基本建设支出预算应严格执行,不得随意调整。确需调整的,应按原申报程序报批。
第二十三条实行委托制和代建制的建设管理单位应编制所负责建设管理工程的年度、季度资金使用计划报项目法人,纳入项目法人的用款计划。
第五章 合同管理
第二十四条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管理实行合同管理制,工程建设管理过程中的对外经济事项均应纳入合同管理。
第二十五条 项目法人和建设管理单位应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南水北调办有关合同管理规定,制定合同管理办法,规范合同的立项、谈判、签订、备案、履行、变更、争议调解、验收、存档及印章管理等行为。
合同应由法定代表人签署;委托他人签署合同的,必须由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
合同立项和签订应实行内部会签制度。
合同专用章应由专人保管,并建立严格的用印制度。
第二十六条合同应采用规范性合同范本。
确无可适用的规范性合同范本,可以制定专门的合同文本。金额较大的合同项目应组织有关法律、合同、经济、技术等方面专家严格审查合同条款。
第二十七条项目法人应接受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对项目合同执行情况的监督管理。项目法人签订特别重要和金额巨大的项目合同,应接受国务院南水北调办派员监督。
第二十八条项目法人和建设管理单位应严格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
合同条件发生变化,应按程序变更合同或签订补充合同。
第二十九条项目法人和建设管理单位应加强合同履行的过程控制和管理,建立合同管理台账和合同档案,做到合同管理台账明晰准确、合同档案完整。
第三十条项目法人应加强对建设管理单位合同管理的指导、监督与检查。
第六章 支付管理
第三十一条项目法人应依据工程建设进度及资金支付需要,分次申请中央预算内资金和南水北调工程基金拨款。资金拨付申请应说明申请资金规模的理由,报告上次已拨付到位资金的使用、结余情况和本次申请资金的使用计划。
项目法人按建设管理委托合同约定和工程建设进度向实行代建制和委托制的建设管理单位支付建设资金。
第三十二条 项目法人和建设管理单位应依据相关法规和制度,制定工程建设资金支付管理办法,明确支付审核责任和程序等工程建设资金管理规定,南水北调工程建设资金管理办法,规范工程建设资金支付行为。
第三十三条 项目法人和建设管理单位应依据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合同价款一律通过银行结算,不得用现金支付。
第三十四条 合同价款必须支付到合同约定的户名及账号。收款方变更户名、开户银行及账号,应出具盖有其法人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的书面证明。
第三十五条 支付合同尾款前,应全面清理合同执行和验收情况,妥善处理遗留问题。
第七章 财务会计
第三十六条 项目法人和建设管理单位应严格执行财政部颁发的《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和《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项目法人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本单位管理特点制定内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方面的制度。
第三十七条 项目法人和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应依法设置会计帐簿,实施会计监督,正确核算工程建设成本,合理分摊费用,按时编制会计报表,及时、准确、完整地反映工程建设资金的使用情况。
项目法人和建设管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对本单位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三十八条 项目法人和建设管理单位所有资金的收支应纳入财务部门统一核算和管理,严禁设立账外账、“小金库”。
第三十九条 项目法人和建设管理单位对建设资金实行专户存储、专户管理,在一家商业银行开设一个基本建设资金账户,用于建设资金的结算。不得多头开户。
项目法人开设、变更、撤销银行账户考什么证赚钱多,应报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备案。建设管理单位开设、变更、撤销银行账户应报项目法人备案。
第四十条 项目法人和建设管理单位应按照批准的工程初步设计概算(或项目管理预算)费用项目和标准控制支出,严格执行财政部规定的成本费用开支范围和标准。
第四十一条 项目法人对中央预算内资金和南水北调工程基金应分别以中央资本金和地方资本金单独反映。
第四十二条 项目法人和建设管理单位要正确核算建设成本,以设计单元工程为成本核算对象,归集建设成本。凡能分清成本核算对象的成本费用,直接计入相关设计单元工程成本;需由多个设计单元工程分摊的公共费用,年度终了时按各设计单元工程当年实际完成投资额进行预分摊,竣工财务决算时再按实际应分摊数进行调整。
第四十三条 项目法人和建设管理单位会计核算明细项目设置应与概算(或项目管理预算)、计划统计报表对应项目保持衔接。
第四十四条 各建设管理单位应按时向项目法人报送财务会计报告,项目法人审核汇总后报国务院南水北调办。报告内容完整,数字真实准确,严禁弄虚作假。
第四十五条 项目法人和建设管理单位应按财政部和国家档案局的有关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建立健全会计档案的立卷、归档、保管、调阅和销毁等管理制度,加强会计档案管理工作。
第八章 竣工(完工)财务决算
第四十六条 设计单元工程完工后,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应在设计单元工程验收前编制完工财务决算;项目法人管辖的全部工程竣工后,项目法人应在东、中线一期工程竣工验收前编制竣工财务决算。
一个设计单元工程由两个及以上建设管理单位共同实施的,各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应完成其所实施部分完工财务决算后,由项目法人指定建设管理单位汇编该设计单元工程完工财务决算。
第四十七条 项目法人和建设管理单位应从工程开工之日起,指定专人收集、整理和核对竣工财务决算资料。编制竣工(完工)财务决算前,应全面清理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盘点核实财产物资、清偿债权债务,做好帐务处理,做到帐帐、帐证、帐实、帐表相符。
第四十八条 项目法人和建设管理单位应落实竣工(完工)财务决算编制的组织和人员,明确财务会计、计划统计、工程技术、设备物资等部门的相应职责。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及时提供有关资料,做好配合工作。
第四十九条 项目法人和建设管理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对本单位编制的竣工(完工)财务决算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五十条 南水北调工程竣工(完工)财务决算的具体规定,由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另行制定。
第九章 监督与检查
第五十一条 项目法人和建设管理单位要加强对资金的使用管理的内部监督与检查。认真检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经制度、内部控制制度和岗位责任制的执行情况,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时纠正。
第五十二条 项目法人和建设管理单位应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发现下列资金管理的重大事项应及时向国务院南水北调办书面报告。
(一)重大金额索赔;
(二)资金使用管理中的重大违纪问题;
(三)其他涉及资金管理的重大事项。
第五十三条 项目法人和建设管理单位应主动接受外部监督与检查,积极配合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和国家监督检查机构对建设资金使用情况的审计、稽察及专项检查,如实提供资料,实事求是说明情况和问题,按照监督与检查的意见及时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反馈给国务院南水北调办。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南水北调办负责解释。 [1]
建设项目规模划分标准,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项目规划设计及投资预算编制的技术方案
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项目规划设计及投资预算编制的技术方案
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是在可行性研究的基础上编制的,主要内容包括复核项目区土地利用现状、复核项目区自然社会经济和基础设施条件、复核水资源条件确定灌溉面积、复核建设规模等基本指标、复核项目建设标准、核定总体布局方案和建设内容、确定各单项工程设计技术参数和结构尺寸、提出分项工程量、确定工程施工方案、确定控制性工期和进度安排、汇总工程量、编制项目投资预算、确定权属调整方案、进行社会生态经济效益和环境影响分析、确定项目实施方案和工程管护方案等。
1设计策划
(1)市场部会同总工办评审合议,市场部将项目要求考什么证赚钱多,总工办将《设计任务书》等相关资料下发给设计部。
(2) 设计部经理根据部门内人员情况,确定一名具备相应设计资格的人员为项目负责人。
(3) 项目负责人负责编制《项目设计计划》,经部门经理审核后报总工办批准,总工办批准后的《项目设计计划》作为项目设计的依据并按其内容实施。
(4)《项目设计计划》要阐明或列出应开展的活动,包括项目名称、要求、人力资源的配备、设计阶段的划分,每个阶段的任务与责任权限,进展安排及设计评审、验证和确认活动的要求。
2项目踏勘及资料收集
由项目负责人带队,技术负责人和主要设计人员一同完成项目现场踏勘工作。
(1)由总工办下达《踏勘任务书》,踏勘小组做好进驻现场的相关准备。
(2)在项目区现场,熟悉项目区基本资料,实地测绘1:2000地形图,找出项目区的主要问题,确定资料收集和踏勘路线重点,做好项目踏勘日程安排。
(3)召开项目协调会,由当地自然资源局介绍项目概况,布置项目资料收集任务,提供资料需加盖单位公章,如取水证许可证、当年物价信息等。
(4)踏勘项目区:由当地自然资源局牵头,会同当地水利、农业、乡镇等部门熟悉业务的领导及村委会代表参加,对现场进行踏勘。掌握项目区沟渠、道路、坑塘、电力、桥涵等各项设施现状;观察项目的种植情况、地形、地质、土壤、水质,必要时取样试验;咨询当地群众作物种植结构、灌溉情况、作物产量等种植情况;了解当地群众的生产中的困难与想法;对照项目区现状图、现场踏勘情况、水利农业等部门意见、当地群众意见,做出项目初步规划;根据初步规划情况,对规划水源工程位置、灌溉渠系线路、道路工程线路做重点踏勘。在笔记本、现状图上做好记录,并做好照片、影像资料,做到脑勤、手勤、腿勤。
(5)召开乡、村干部及种田能手等村民代表参加的讨论会,咨询项目区的各种情况:水源、气候、自然灾害、土壤、土层厚度和存在的主要问题、权属调整等,征求广大群众对项目的意见和建议,共同讨论规划方案。要求项目区乡、村将农民对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项目的意见和建议形成书面材料。
(6)召开项目初步规划方案研讨会,由主管县(市)长牵头,召开自然资源、农、水、林、交通、气象、建设、环保等部门主管业务的领导以及乡镇领导和村委会代表参加的研讨会。项目设计人员介绍踏勘情况,结合项目区实际情况提出项目初步规划设计方案以及项目实施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等,听取各部门的意见、建议,政府形成会议纪要。要求当地水利、农业、林业等部门根据会议的规划设计方案建设项目规模划分标准,结合各部门专业规划对项目提出相关的建议和符合各部门专项规划要求的证明文件,用本单位文件形式报当地自然资源资源局。要求参会的乡镇干部以及村委会代表要将会议精神传达下去。形成项目初步设计规划方案会议纪要。登记当地各有关主要部门的领导和技术人员的联系电话、电子邮箱、地址、邮编等建设项目规模划分标准,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项目规划设计及投资预算编制的技术方案,以方便遇到问题时沟通。
(7)现场作业结束后,由踏勘小组负责人编制《项目初步规划方案》交总工办组织研讨评审,踏勘负责人根据评审意见进行相关修改,经总工办再次确认,直至通过。必要时根据初步规划方案修改《项目设计计划》。
3项目设计
项目负责人根据《项目设计计划》组织项目设计小组进行初步设计与预算编制。
1编制依据
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自然资源地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自然资源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6)《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行业技术标准
1)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标准
2)土地整治重大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规程
3)土地整治项目设计报告编制规程
4)土地整治项目工程计量标准
5)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编制规定
6)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定额标准
7)电力规划,符合电力部门相关规定。
2项目目标
a)在充分核实项目区原有基础设施可利用情况的前提下,依照《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标准》,进一步增加和完善农田水利、田间道路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持设施配套,有效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进一步提高农村土地利用率。
b)提高主干道路标准,提升农民生活质量和水平。
c)集约利用土地,提高土地利用率和产出率;增加耕地面积。
d) 坚持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环境保护并举,保障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e) 坚持因地制宜、统筹规划;工程技术可行,经济合理
f)政府决策与公众参与相结合;
g) 通过改造,建设成“集中连片、设施配套、高产稳产、生态良好、抗灾能力强,与现代农业生产和经营方式相适应”的高标准基本农田。
h) 通过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使田间基础设施占地率达到不高于8%,基础设施使用年限一般不低于15年的要求。
3设计原则和要求
1设计原则
1)坚持“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规范开展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
2)坚持规划引导,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整治规划为依据,兼顾相关部门规划,统筹安排,规模整治;
3)坚持因地制宜,实施差别化整治,根据不同区域自然资源特点、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土地利用状况,采取“田、水、路、林”综合整治措施;
4)坚持数量、质量、生态并重,促进基本农田数量稳定、质量提高、景观优化、生态良好;
5)坚持农民主体地位,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维护土地权利人合法权益,依法保障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收益权,鼓励农民采用多种形式参与工程建设;
2设计要求
1)应严格按照相关设计规范及国家、地方颁布的相关技术规范对本项目进行设计。并必须通过有关部门审查及评审。
2)根据招标人的要求,客观、公正的执行任务。
3)不得从事超越设计合同规定权限的活动。
4 项目设计实施
总工办仔细研究该项目的相关资料、合同要求及其他资料,结合外业(现场踏勘)的工作成果,编制《设计任务书》、《项目初步规划方案》等资料,并下发给设计部门。
设计部门根据《设计任务书》、《项目初步规划方案》进行工程设计,充分体现“因地制宜、科学合理、费省效宏、简单实用”的规划设计原则,使地尽其利,财尽其用。
项目负责人根据项目情况编制《项目设计计划》,经总工办批准,作为项目设计的依据并按照其内容组织实施。
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项目规划设计主要包括:项目区的图纸的规划设计、文本的编制工作和预算的编制三部分。设计工作一般包括以下五个步骤:
1)文本编制人首先根据现场踏勘收集的资料,按照《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设计报告编制规程》先期编写项目所在地区的基础资料;绘图人员根据测量的地形图绘制现状图,并进行现状图地类、地物统计。
2)绘图人员将绘制好的现状图交给文本编制人员后,按照现场踏勘确定的初步规划方案,进行田、水、路、林和村的总体规划布局。
3)文本编制人员根据绘制好的现状图、规划图编写项目区的现状基础设施、工程规划布局,同时进行土地平整工程、农田水利工程、农村防护林工程以及道路工程设计。
4)绘图人员根据文本的设计进行建筑物单体图的设计工作,并提取工程量。
5)预算人员根据提取的工程量进行预算,得出项目总投资。
为了保障工作的高效、有序的进行,每一步都要在项目负责人及确认无误的情况下,才能进行下一部的工作。每个小节内容完成时,交由质检工程师检查,及时发现错误及时修改纠正,以免影响下一步设计工作。
5项目成果
项目成果一般如下所示成果,其他可根据业主意见协商解决。
1)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2)项目规划设计报告;
3)项目规划设计图册,包括项目区土地利用现状图、项目区规划图、土地平整工程典型地块设计图、单体工程设计图等;
4)项目投资预算书;
5)必要的工程设计效果图;
6)项目验收结束后的总竣工图。
在合同约定的时间提交合同规定份数的成果文件,协助招标人报批报审工作(并承担相应评审所需的一切费用),直至成果文件获得批准且不增加任何费用。
6项目评审与验收
设计文件初稿完成后,先由设计人员交叉自检。主要进行成果一致性、合规性、规范化检查。设计人员根据检查结果进行修改。
自检后,由项目负责人或指定一设计人员到项目区进行设计回访。由当地自然资源局组织,农业局、水利局、电力局、林业局等相关部门参加,对规划方案及设计进行现场交流形成会议纪要,对项目区提出的问题合理的进行修改,不合理的做出合理解释。
由本工程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校核及初步审查,形成初步评审意见。
初审合格后报院总质量领导小组组织内部审查。评审组通过评审,形成《设计评审表》。设计人员根据《设计评审表》进行设计修改。内部审查合格后上报业主单位接受评审。
6 项目确认
项目经过内部评审后,进行项目打印装订,项目负责人要对打印装订期间的打印装订质量、打印数量进行确认,装订好后,在项目负责人的签字确认下,送交给业主单位。
项目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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