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费用管理制度正文,《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为进一步明确安全生产费用使用范围,规范全省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建立安全生产费用投入长效机制,有效保障施工安全生产条件

为进一步明确安全生产费用使用范围,规范全省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建立安全生产费用投入长效机制,有效保障施工安全生产条件安全费用管理制度正文,省交通运输厅研究制定了《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为便于各有关部门、企业更好地理解相关内容,切实做好贯彻实施工作,现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关于印发的通知》(浙交〔2009〕228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费用管理的通知》(浙交监〔2013〕43号)的印发实施,有效加强和规范了我省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和使用管理。随着我省高水平交通强省建设、长三角一体化建设、“迎亚运、建窗口”深入推进,一批跨江、跨海和山区大型桥隧工程等标志性项目陆续开工建设,工程建设面临的施工环境更加复杂,施工安全风险因素也更加突出安全费用管理制度正文,《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办法》政策解读,再加上地方铁路工程项目纳入我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监管职责范围,监督实现“公、水、铁”全覆盖。这些均对安全生产费用的规范使用提出了更高、更严的要求。同时,不可否认,全省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在实际使用中也存在“计取范围时有争议、投入额度时有不足和保障机制仍有短板”等问题,亟须制定出台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办法。

二、主要内容

正文共五章二十一条,分总则、安全生产费用的计取、安全生产费用的支付、安全生产费用的管理和附则。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至第三条,共3条,主要明确办法出台的依据、目的、适用范围和管理原则。

第二章安全生产费用的计取考证含金量排行榜,第四条至第八条,共5条,主要明确安全生产费用计价税率标准、提取标准、使用范围和引导性使用情形,新增提取标准可以适当提高的六种情形,新增引导性使用范围,对与安全生产相关,但不能在安全生产费用中列支的五种情形,明确要在其他专项费用中列支。

第三章安全生产费用的支付,第九条至第十五条,共7条,主要是明确计量支付方式和程序,以及工程量变更、固定资产摊销、总分包几种情形下的支付规定,规定地方铁路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的计量支付方式和程序可依据国家和省相关铁路管理规定执行。

第四章安全生产费用的管理,第十六条至第二十条,共5条,主要是规定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安全生产费用计取和使用的责任,以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安全生产费用监督管理职责。

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一条,共1条,明确施行日期。

三、主要条款解读

(一)关于适用范围。新办法吸收了铁路工程相关管理规定,将地方铁路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管理纳入本办法,实现“公、水、铁”全覆盖,并增加附件《地方铁路工程安全生产费用使用范围明细表》。我省地方铁路工程安全生产费用使用范围、计量支付方式和程序未打破铁路工程现有管理规定。

(二)关于提取标准。一是鉴于应急管理部新的《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暂未出台(征求意见阶段,提取标准上浮),新办法未写明提取标准的具体值,明确了和国家规定保持一致;二是明确建设单位可以适当提高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标准,并首次提出了六种具体的适用情形,建设单位根据工程实际特点可自主确定提升比例。

(三)关于计量支付方式。明确计量支付的方式为清单单价计量和总价包干计量相结合。

(四)关于使用范围。一是增加应急救援队伍培训、委托专业应急救援产生的相关费用;二是增加委托第三方开展施工安全专项风险评估、安全检查等费用,增加为专职安全员配置的摄像机、无人机等辅助现场检查器材的费用;三是增加安全教育培训体验馆、警示馆等场地建设费用;四是明确安全生产考核奖励费用的比例不高于5%;五增加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安全新技术与新装备的应用推广费用;六是删除了平安工地建设费用。

(五)为在安全生产费用中无法列支的费用项目寻找解决办法。对于施工现场实际发生的与安全生产相关的费用,但又不能在安全生产费用列支的其他费用,新办法指出建设单位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由除安全生产费用之外的其他费用列支,并给出了五种具体的适用情形,建设单位应当予以考虑并按合理途径予以支付。

解读机关:浙江省交通运输厅

联系人:刘学

电话: –

《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办法》

广东省燃气安全管理条例,《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审议通过,12月1日起施行 燃气经营者应每年为用户提供至少一次免费安全检查

羊城晚报全媒体记者 范晗越 通讯员 张逸伦

燃气事业紧密连接经济社会发展,燃气安全切身关乎百姓千家万户。日前,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新修订的《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23年12月1日起正式施行。

时隔十余年再修订,与时俱进完善燃气管理制度

2021年以来,经广东省政府同意印发的《广东省加快推进城市天然气事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广东省城镇燃气发展“十四五”规划》等一系列政策文件,将燃气事业摆在突出位置。

目前我省施行的《条例》修订于2010年,先于国家条例出台,迄今已逾10年时间。随着广东省乃至全国燃气事业的不断发展,《条例》已经不能完全适应管理的实际需要,同时也出现了与上位法存在重复和不一致的问题。根据《立法法》及《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要求,《条例》修订势在必行。

在管理实践层面,现行《条例》与现实需求之间也存在差距。从燃气经营企业来看,广东省燃气企业多而不强,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能力不足。各地市燃气企业数量众多,不同企业之间在专业技术人员配备、基础设施建设水平、正规经营和安全管理法规制度执行等方面差距较大。

本次《条例》修订广东省燃气安全管理条例,总结了原《条例》实施以来积累的经验,结合上位法并参考外省市经验,以解决原《条例》下燃气管理职责不清晰、燃气规划建设不协调、燃气安全管理不到位等问题。

明确燃气设施建设要求,奠定燃气发展制度基础

广东经过40多年大规模城市建设,城市规模迅速扩大,而城市地下管线建设密度大、地下燃气管线安全运行受制约影响因素多、部分燃气场站随城市扩张被纳入中心区域等问题逐渐暴露。根据2014年至2016年广东省集中开展地下管线普查成果,珠三角各城市已建成的地下管网密度已接近或超过40公里/平方公里,老城区密度更大,甚至超过80公里/平方公里。

对此,新修订的《条例》在燃气规划建设制度中进一步明确燃气设施用地保障规则、燃气设施保护范围规则,燃气设施建设程序和建设标准规范化。

此外,《条例》在健全燃气规划和建设制度方面的考量也为广东燃气事业的发展奠定了制度基础。《条例》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原则,推进乡村燃气设施建设,推动管道燃气向城郊结合地区和其他有条件的农村地区延伸,支持建设安全可靠的乡村供气体系”,即要因地制宜,经济性好、具备条件的地区支持使用管道燃气,不适宜使用管道燃气的则用好瓶装燃气,与广东省燃气发展“十四五”规划提出的农村燃气发展“因地制宜,宜管则管,宜罐则罐”的工作思路相契合。

建立健全监管机制,规范燃气经营和使用行为

燃气事业发展要充分利用市场机制的作用,同时要基于燃气服务的公用事业属性进行统一化管理,这就需要在燃气统一经营与市场充分竞争之间取得平衡。

《条例》明确燃气经营实行经营许可制度,同时针对瓶装液化石油气市场制定了经营规则,要求建立健全用户服务信息系统,推行实名制销售,建立用户档案,定期向燃气管理部门报送用户管理等信息。

同时,《条例》进一步规范了入户安全检查,并对管道燃气经营者和瓶装燃气经营者做了不同的要求。例如《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管道燃气经营者应当每年为燃气用户免费提供至少一次入户安全检查,并建立检查档案。针对瓶装燃气流动大的特点,在每年为燃气用户免费提供至少一次入户安全检查的基础上规定瓶装燃气经营者在每次送气时免费提供入户安全检查,实现“逢送必检”。

为确保燃气经营和使用行为等有关条款的有效落实,《条例》同时也明确了违反《条例》行为的法律责任。例如,违反第二十二条规定考证书的正规网站,未按要求免费开展入户安全检查、未建立安全检查档案或者入户安全检查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广东省燃气安全管理条例,《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审议通过,12月1日起施行 燃气经营者应每年为用户提供至少一次免费安全检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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