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照明工程设计专项资质标准
(一)照明工程设计专项甲级资质标准
1、资历和信誉
(1)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社会信誉良好,注册资本不少于300万元人民币。
(3)单位年度照明工程设计工作量累计合同额2000万以上,且至少完成过照明工程设计项目中的4项。
2、技术条件
(1)专业配备齐全、合理,主要专业技术人员专业和数量符合所申请专项资质标准中“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的规定。
(2)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6年以上照明工程设计经历,并主持完成质量合格的大型照明工程的设计不少于6项,具备相关专业高级技
术职称。
(3)在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规定的人员中,非注册人员作为专业技术负责人主持过中型以上照明工程设计项目不少于4项,具备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3、技术装备及管理水平
(1)具备独立进行照明专项指标(照度、亮度、结构强度等)的测试仪器和计算设备。
(2)有固定的工作场所。
(3)有健全的管理机构和综合管理能力,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技术、经营、人事、财务、档案等管理制度健全。
(二)照明工程设计专项乙级资质标准
1、资历和信誉
(1)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社会信誉良好,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
2、技术条件
(1)专业配备齐全、合理考证含金量排行榜,主要专业技术人员专业和数量符合所申请专项资质标准中“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的规定。
(2)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5年以上照明工程设计经历,并主持完成质量合格的大型照明工程的设计不少于5项,具备相关专业高级技
术职称。
(3)在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规定的人员中,非注册人员作为专业技术负责人主持过中型以上照明工程设计项目不少于3项建筑工程甲级资质标准,照明工程设计专项资质标准,具备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3、技术装备及管理水平
(1)具备独立进行照明专项指标(照度、亮度、结构强度等)的测试仪器和计算设备。
(2)有固定的工作场所。
(3)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建筑工程甲级资质标准,技术、经营、人事、财务、档案等管理制度健全。
二、照明工程设计专项资质承担业务范围
(一)甲级
承担照明工程设计项目的类型和规模不受限制。
(二)乙级
可承担中型以下规模的照明工程专项设计。
三、附 则
本标准由建设部负责解释。
行业工程设计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
行业建设项目设计规模划分表
施工相关标准规范,浙江省建筑施工安全管理规范db33 1116-2015
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DB33/1116-2015建筑施工安全管理规范-12-07发布2016-06-01施行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根据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13年度浙江省建筑节能及相关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的通知》(建设发〔2014〕103号)的要求,规范编制组在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内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本规范。本规范的主要内容包括:1总则;2术语;3基本规定;4基坑;5脚手架;6模板支撑架;7高处作业;8施工用电;9施工升降机;10塔式起重机;11起重吊装;12工机具;13高处作业吊蓝;14文明施工;15临时建筑;16环境保护;17消防等共十七章内容。本规范针对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的要求,从企业和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的主要内容入手,详细规定了各个主要环节的安全生产管理要求。同时,对文明施工、环境保护、消防安全和临时建筑都提出了各项安全管理要求。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内容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本规范由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归口管理,具体解释工作由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责。
主编单位: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浙江欣捷建设有限公司浙江省长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参编单位:浙江恒力建设有限公司浙江置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浙江中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中设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温州华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杭州兰联科技有限公司主要起草人:叶军献基本规定3.1一般规定3.2安全生产责任制3.3技术管理责任制3.4安全检查3.5安全教育3.6特种作业人员3.7安全标志3.8生产安全事故处理3.9应急预案基坑4.1一般规定4.2支护结构4.3土方开挖4.4降排水4.5坑边荷载控制4.6基坑监测4.7应急处置4.8作业环境脚手架5.1一般规定5.2扣件式钢管脚手架5.3门式钢管脚手架5.4碗扣式钢管脚手架5.5承插型盘扣式钢管脚手架5.6满堂脚手架5.7悬挑式脚手架5.8附着式升降脚手架5.9楼层卸料平台及地面防护模板支撑架6.1一般规定6.2构造要求6.3安装6.4拆除6.5检查验收及使用6.6监测高处作业7.1一般规定7.2安全帽7.3安全网7.4安全带7.5楼梯口防护7.6电梯井口防护7.7预留洞口、坑井防护7.8通道口防护7.9临边防护施工用电8.1一般规定8.2外电防护8.3接地与接零保护系统8.4配电箱、开关箱8.5现场照明8.6配电线路8.7电器装置8.8变配电装置施工升降机9.1一般规定9.2安全装置9.3基础及导轨架9.49.5安装、拆卸及验收9.6使用管理9.7可视安全系统与操作室9.8电气与避雷10塔式起重机10.1一般规定11.2安全装置10.3信息标识10.4基础10.5附着装置与夹轨器10.6安装、拆卸及验收10.7使用管理10.8电气与避雷11起重吊装11.1一般规定11.2超重设备使用12施工机具12.1一般规定12.2常用施工机具13高处作业吊篮13.1一般规定13.2安全装置13.3安全防护13.4安装与拆卸13.5安装验收13.6使用管理14文明施工14.1一般规定14.2现场围挡14.3封闭管理14.4施工场地14.5材料堆放14.6施工现场标牌14.7保健急救14.8综合治理15临时建筑15.1一般规定15.2办公用房15.3生活用房16环境保护16.1一般规定16.2扬尘控制16.3噪声控制16.4光污染控制16.5水污染控制16.6固体废弃物控制17消防17.1一般规定17.2在建工程防火17.3临时用房防火总则1.0.1为加强建筑工程施工安全标准化管理,防范和控制施工安全风险,保障施工安全,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房屋建筑工程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和环境保护等管理工作。1.0.3建筑施工安全管理除应执行本规范外施工相关标准规范,浙江省建筑施工安全管理规范db33 1116-2015,尚应符合国家、行业和地方现行有关标准及其他相关规定的要求。术语2.0.1安全标志用以表达特定安全信息的图形符号、安全色、几何形状(边框)、文字及其组合。2.0.施工现场内无围护设施或围护设施高度低于0.8m的楼层、楼梯、平台或阳台、屋面和洞、沟、坑、槽等边沿的总称。2.0.3模板支架高度t模板支架立杆底到新浇筑混凝土上表面的距离。2.0.4外电线路施工现场临时用电配电线路以外的电力线路。2.0.5外电防护为防止作业人员及设备接近或触及设施外电线路所采取的防护措施。2.0.6建筑起重机械-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工地使用的塔式起重机、人货两用施工升降机和货用施工升降机。2.0.7独立高度free-塔式起重机未附着之前的塔身高度。
2.0.8悬臂高度塔式起重机附墙后最上面一道附着点之上的塔身高度;人货两用施工升降机和货用施工升降机附墙后最上面一道附着点之上的导轨架高度。悬臂高度也称自由高度。2.0.9文明施工n保持施工过程中施工现场安全、整洁、有序、卫生的活动。2.0.10建筑垃圾()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废物料。基本规定3.1一般规定3.1.1施工企业从事建筑工程施工活动,应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相应的资质。3.1.2现场从事建筑施工的专业技术人员考证书的正规网站,应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施工活动。3.1.3在施工企业担任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3.1.4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应佩戴身份标识牌,进入施工现场应正确佩戴安全帽。3.1.5施工现场应建立安全管理台帐。3.2安全生产责任制3.2.1施工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明确各类岗位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目标和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应装订成册,其中项目部管理人员及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制度、防火消防安全制度、施工现场急救措施、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费使用管理制度等应上墙。
3.2.2 施工企业和企业内部职能部门、施工企业和项目部、总包和分包单位、项目部和班 组之间应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应明确的安全生产指标、安全 保证措施、双方责任及奖惩办法。 3.2.3 施工企业、项目部、班组应根据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实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建 立安全生产责任考核制度。按照安全生产责任分工,对责任目标和责任人实行考核和奖 惩,考核应有书面记录。企业对项目部考核每半年不少于一次;项目部对班组考核每月 不少于一次。 3.2.4 建筑工程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实行企业委派制度。施工现场工程项目部的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应满足下列要求: 建筑工程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含)以下的工程不少于1 建筑工程建筑面积1~5万平方米(含)的工程不少于2 建筑工程建筑面积5~10万平方米(含)的工程不少于3 建筑工程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及以上的工程不少于4 人,每增加10 万平方米增加 配备1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建安工程费5000万元(含)以下的工程不少于1 人;5000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3人及以上的,应按专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组 成安全管理组。
3.2.5施工现场应配置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安全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等资料。各工种安全技 术操作规程应齐全。主要工种的施工操作岗位,应张挂相应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3.2.6 施工企业对列入建筑施工预算的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临时设施及安全施工等措施 项目的费用,应当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 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及文明施工,建立费用使用台帐,不得挪作他用。 3.3 技术管理责任制 3.3.1 建筑施工企业应根据工程项目特点,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相关标准规范,制定安全 技术措施。超过一定规模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应按相关规定组织专家对专项施 工方案进行论证。 3.3.2 专项施工方案应包括工程概况、编制依据、施工组织体系、施工计划、资源配置计 划、施工技术措施、施工管理措施、施工安全保证措施、施工监测和检测措施、应急预 案、计算书及相关图纸等内容。 3.3.3 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应由专业技术人员编制,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签 字后,报监理(建设)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审查签字后方可组织 实施。施工过程中变更方案的,必须按原流程进行审批。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施工 方案应由总承包单位和相关专业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 3.3.4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对施工现场存在的危险源进行识别、评价,确认重大危险源后, 建立重大危险源监控、公示制度,落实责任人责任,并根据具体情况制定应急处置措施。 3.3.5 建筑施工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技术交底制度。项目部技术人员应在分部分项工程及 各工种施工作业前向班组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形成书面资料,双方履行签字手 续。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参加并检查实施情况。 3.3.6 安全技术交底内容应包括:工程项目的作业环境、作业特点和危险源,针对危险源 的预防措施、工作场所的安全防护要求、安全操作规程和标准、安全注意事项、发生事 故后应及时采取的避难和急救措施等。 3.4 安全检查 3.4.1 施工企业和项目部应建立安全检查制度,明确检查方式、时间、内容、整改、处置 措施和复查等内容。 检查次数企业每月不应少于一次,项目部每周不应少于一次,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 员应每天巡查。每次检查应有书面记录。 3.4.2 安全检查中,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应签发整改通知,定人、定时、定措施进行整 改。整改应有复查记录。
发现重大安全隐患的应立即停止施工,进行整改。 10 3.5 安全教育 3.5.1 施工企业和项目部应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明确教育岗位、教育人员、教育 内容、教育时间等。 3.5.2 建筑施工企业职工每年至少应参加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参加教育培训或培训考 核合格者,准予上岗。 3.5.3 施工企业、项目部和班组应对新进场作业人员进行三级安全教育,未经教育培训或 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3.5.4 施工现场各班组应开展班前三上岗活动(上岗交底、上岗检查、上岗教育)和班后 下岗检查,定期开展安全讲评活动,并应有记录和考核奖惩措施。 3.6 特种作业人员 3.6.1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应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 员操作资格证书。 3.6.2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只能受聘于一家建筑施工企业或建筑机械租赁企业。 3.6.3 施工企业或其它相关单位应组织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和继续教 育等工作。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应参加年度安全教育培训或继续教育,每年不应少于 24 学时。 3.6.4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标准、操作规程作业,正确佩戴和使用安全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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