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工程质量的控制力度,明确、规范工程质量检查的内容及注意事项,确保工程的质量,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各单位承建的所有施工项目的质量检查工作。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三条 工程管理部负责制定、修改本规定并负责实施监督。
第四条 各项目应根据合同要求及质量检查、验收标准及相关规程规范等要求,确定工程项目的质量验收目标。
第五条 各单位质量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本单位的质量检查、验收工作。
第三章 工程质量检查管理
第六条 建立健全质量管理组织机构。质量管理组织机构应做到横向到边,纵向到底,并明确责任人员。
第七条 合理配备专职质量检查人员。项目应按专业配备专职质量检查员,各施工队可设兼职质量检查员,对施工全过程进行质量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专职质量检查员必须按期培训、考核、取证,上岗前需报公司工程管理部审批,审核同意后才可上岗。
第八条 对所有新开工的施工项目要由项目总工程师组织有关人员根据国家有关标准、规范划分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分项工程(检验批)。并根据国家有关标准、规范、合同要求及公司质量管理目标来明确项目的质量管理目标,编制有针对性的质量实施计划,按单位工程进行确定A(AR),B(BR),C(CR)三级质量控制点,并与监理(建设单位)确认后发相关施工单位(包括分包单位),按要求进行监督检查。
第九条 项目部要每月组织一次质量大检查,大检查由项目质量管理部门组织,项目经理、现场技术负责人、质量检查员、施工员、各专业项目负责人、施工班组长参加,深入现场全面检查施工质量,对工程中产生的质量问题以及质量隐患进行排查,检查结束后要及时对发现的质量问题和存在的质量隐患进行原因分析,制定补救措施进行整改。
第十条 施工前质量检查
(一)对所有的合同和技术文件进行详细的审核,如审查图纸是否完备、有无错漏空缺、各个设计文件之间有无矛盾、技术标准是否齐全等。
(二)根据工程项目施工的需要,将相关的质量检查规范配备齐全。
(三)根据施工要求配备能满足施工现场所需要的计量器具,并要确保所配备的计量器具检定合格。
第十一条 施工过程质量检查
(一)对所有原材料进入施工现场都应进行严格检查,材料入库的质量验收要严格按照质量管理规定中的《产品监视和测量控制程序》、《工程物资验收、防护、标识、出库管理规定》进行检查、验收,并做好检查记录。检查重点包括:材料质量是否符合设计和施工的要求;是否具备产品合格证、生产许可证和质量保证书。原材料、半成品、成品进场时都应有合格证,不合格产品及材料严禁进入施工现场。材料进场后必须按规定进行必要的检测,对质量存疑的材料应进行追溯,对质量不过关的材料坚决清理出场土建工程验收标准gb50300,工程质量检查验收管理规定,严格执行建材检测的见证取样送检制度。
(二)施工各环节的质量检查要做到:不合格的材料不使用,不合格的设备不安装;上道工序不合格不能交到下道工序;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必须由施工班组自检、技术负责人复检、专职质量检查员检查确认质量符合标准后,填写隐蔽工程记录,经有关人员签字后,方可进入下道工序的施工。
(三)专职质量检查员在施工过程中,要严格对质量控制点进行质量监督检查,严格控制各工序工程质量。检查过程中对检查事项及检查结果需要进行详细记录。
(四)施工现场要严格按照施工质量检查规范要求检查,保证每道工序的施工质量必须符合质量验收标准。坚持做到每个分项、分部工程施工质量自检自查,严格执行“三检”制度。
(五)工序交接或土建、安装交接时,施工负责人要组织进行交接检查,质量检查员对施工质量认定签字后方可进入下道工序,未经检查认定的不得进入下道工序。
(六)工程联动试车和交工前,必须进行“三查四定”。查设计漏项、查工程质量及隐患、查未完工程量,对查出的问题要定任务、定人员、定时间、定措施限期完成。
(七)施工前和施工过程中要严格做技术复核检查,把好质量关,主要做好:基准点、标高、轴线的复测;设备、材料、外观检查、品质检验;容器、阀门、管件安装前必须试压;金属结构放样校对,量具、电仪的调试检验等检查工作。
(八)特种设备(锅炉、压力管道、压力容器、起重机械、电梯)的检查执行标准、规范和相关的特种设备体系管理规定,并按特种设备施工要求进行告知监检。
第十二条 竣工后质量检查
工程竣工后质量保修期内的检查:在施工质量保修期内,如果出现了施工质量缺陷,需要维修或更换时,施工经理应及时督促施工分包商进行质量缺陷修复,并进行跟踪检查、验证,直至完全整改合格。在质量保修期结束后,检查工程维修状况,将有关维修资料移交给业主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三条 工程质量检查中若发现存在质量问题时,质量检查人员需要及时记录,填写《工程质量问题处置单》下发到有关责任单位并限期整改。返工或返修完,经质量检查员重新验证合格后,才能进入下道工序。
第十四条 项目部应每月对施工项目进行一次质量大检查,各分(子)公司要每季度组织一次质量综合大检查,公司每年组织一次质量综合大检查,各级质量检查过程中都要留有检查记录。
第十五条 各单位、项目部在自检中发现的不合格项,由质量检查员填写《工程质量问题处置单》,下发给有关的责任单位,并在规定时间内督促整改,直至验证合格。
第十六条 施工过程中业主和监理下发的《质量问题整改通知》也应在规定整改时间内积极组织整改,并保存整改后验证合格的证明资料。
第十七条 各单位、项目部将下发的《工程质量问题处置单》和整改后的验证资料(附整改前后的照片)每月5号前与项目质量检查记录一起报公司工程管理部。
第四章 工程质量验收管理
第十八条 工程质量验收的划分
工程项目开工后,由项目部或各分(子)公司技术总负责人组织有关人员,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工业安装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以及各专业的质量验收规范及业主、设计图纸等要求,对施工项目划分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分项工程(检验批),并确定要达到的质量等级,从而编制出质量验收预控计划。
第十九条 工程物资、设备的质量验收
工程物资、设备采购验收严格按照《工程物资验收、防护、标识、出库管理规定》进行。物资设备进场后,由项目的材料员会同技术员、质量检查员进行检查验收,需复检的材料应按要求取样送检和试验,检验合格后才能使用。严禁使用没有合格证明或检验、试验后不合格的物资、设备。
第二十条 工程质量验收要求
施工质量验收依据国家施工质量验收标准或地标及相关的质量验收规范、标准进行质量验收。
(一)检验批验收
检验批的质量验收由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专职质量检查员、施工员、材料员、取样员、班组长等进行验收,由工号技术员负责人填写,项目技术负责人、专职质量检查员、施工班组长分别在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中签字。项目专职质量检查员核定检验批质量等级,核定“合格”后报专业监理工程师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
(二)分项工程验收
1.分项工程验收在所有检验批验收合格的基础上进行。各分项工程的施工班组必须在分项工程完工后或中间交工验收前进行自检、互检。由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有关人员参加进行交工前的检查,同时由专业施工员负责组织进行技术复核并做好记录。
2.对分项工程观感或使用功能等方面容易出现的质量通病和遗留问题,尤其各工种、分包队伍之间的工序交叉可能发生建筑成品损坏的部位,必须通过自检、互检及时发现,及时整改,确保分项工程一次性验收通过。
3.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专职质量检查员、工号技术负责人、施工班组长进行分项质量等级评定,并由项目技术负责人核定分项工程质量等级;核定 “合格”后报监理工程师验收,监理验收合格后方可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
(三)分部工程验收
分部(子分部)工程的验收应在各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合格的基础上,由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工号技术负责人、质量检查员、资料员整理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保证资料,核查符合要求后,由项目技术负责人核定分部工程质量等级,并填写有关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表,书面报监理(建设)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验收时,施工单位的项目经理、专业质量检查员、分包单位负责人、分包技术负责人参加。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主要分部工程在内部验收合格后,报监理(建设)单位,还应有勘察、设计单位工程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的技术、质量部门负责人和项目部相关人员参加,各责任人签字确认后,方可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
(四)单位(子单位)工程验收(竣工验收)
1.单位(子单位)工程验收是工程投入使用前的最后一次验收,也是最重要的一次验收。单位(子单位)工程完工后施工项目应先自行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验收,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中的质量控制资料核查、安全和功能检验、观感质量检查资料应由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组织质量部门、技术部门、项目技术负责人、施工员等参加检查验收,各责任人签字确认。
2.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在施工项目自行组织验收合格后,填写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记录表,向建设(监理)单位提交单位(子单位)工程验收申请。在建设(监理)单位收到工程验收申请后,由建设单位组织施工、设计、监理等单位进行单位(子单位)工程验收,验收完成后,参加验收的各方责任人对验收报告的验证结果签字确认。
3.有总承包的项目,整个项目或单项工程的质量评定由总承包商项目部向监理、业主报送“工程验收申请报告”,业主收到“工程验收申请报告”后,应由业主负责人组织监理、总承包商(包括设计)、施工分包商等单位施工、质量负责人进行整个项目或单项工程验收。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的同时,总承包商项目施工经理会同业主、监理和地方质量监督部门的代表对整个项目或单项工程的质量进行评定。
(五)质量验收达不到“合格”标准的处置
1.在检验批验收时,其主控项目不能满足验收规范规定或一般项目超过偏差限值的子项不符合检验规定的要求时,应及时进行处理。其中,严重的缺陷应推倒重来;一般的缺陷通过返修或更换器具、设备予以解决,允许施工班组在采取相应的措施后重新验收。如能够符合相应的专业工程质量验收规范,则确认为该检验批合格。
2.个别检验批发现质量不符合相应专业质量验收标准要求等问题,难以确定是否验收时,应请具有资质的法定检测单位来检测。当鉴定结果能够达到设计要求时,该检验批仍可通过验收。如经检测达不到设计要求,但经原设计单位核算认可能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情况,该检验批也可以予以验收。
3.更为严重的缺陷或者超过检验批的更大范围内的缺陷,可能影响结构的安全性和使用功能,若经法定检测单位检测鉴定以后认为达不到规范标准的相应要求,即不能满足最低限度的安全和使用功能,则必须按一定的技术方案进行加固处理,使之能保证其满足安全使用的基本要求。这样会造成一些永久性缺陷,如改变结构外形尺寸,影响一些次要的使用功能等,在不影响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条件下可按协商文件和处理技术方案进行验收,但责任方应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4.通过返修或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检验批、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单位(子单位)工程考证培训机构,严禁验收。
(六)隐蔽工程验收:工程完工后无法进行检查的那一部分工程,特别是重要结构部位及有关特殊要求的部位都要进行隐蔽工程验收。分项工程施工完毕后,由施工员会同质量检查员进行自检,并签发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在指定日期内,由监理(建设)单位签署验收意见。隐蔽工程必须在办理完签证后才可隐蔽。
(七)工程质量验收资料的填写应完整、真实,并应由验收单位签字、盖章确认。
第二十一条 上报资料
(一)项目开工前应有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有关人员根据国家有关标准、规范对项目划分单位、分部、分项工程及检验批,并填写《在建项目单位工程明细表》、《工程质量预控计划》及时上报工程管理部。
(二)各单位、项目部每月5日前将上月已验收的分项工程、检验批质量验评结果填入《 年 月分项工程(检验批)质量报表》中,报公司工程管理部。
(三)各单位、项目部每半年将已竣工验收评定的单位工程填入《竣工单位工程质量统计报表》中土建工程验收标准gb50300,并附上《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表》复印件,报公司工程管理部。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公司工程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工程质量检查管理规定》、《施工质量验收管理规定》作废。
建设工程分类标准2013版作废了吗,住建委:即日起,所有房屋市政工程均实行竣工联合验收,取消竣工验收备案!
2022年1月,重庆市住建委发布关于印发《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重点如下:
第十九条实行联合验收的项目, 取消竣工验收备案,并以竣工联合验收意见书取代竣工验收备案证。
第七条进一步简化验收事项、优化验收流程,社会投资小型低风险建设项目 实行简易验收,仅保留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
第十八条能效测评不再纳入竣工联合验收,在建设单位组织的竣工验收前完成即可。
01
日前,重庆住建厅再发问强调
4项改革!工程竣工联合验收7个工作日内可完成:
1、全市所有房屋市政工程均实行竣工联合验收,验收事项由改革前的8项改为4项,减少事项50%。
2、现场通过全部联合验收事项的,可直接出具“竣工联合验收意见书”。取消竣工验收备案,并以“竣工联合验收意见书”取代“竣工验收备案证”。
3、 推行工程档案验收告知承诺制。联合验证办理时限由改革前的12个工作日 压减为7个工作日,压减时限42%。
4、 推行单位工程联合验收。在满足独立使用功能,且能保证安全投用的情况下,实行单位工程联合验收。
还有一个好消息就是奉节现场出具重庆首份《竣工联合验收意见书》。
2022年3月11日,奉节县集美江畔项目23号楼 作为一个独立的单位工程申报竣工联合验收,验收事项为 消防验收备案、竣工规划核实、档案专项验收。
02
北京住建委印发相关规定
此前,北京市住建委等十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优化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的有关规定》,自2021年11月25日起施行。
1、精简特种设备使用登记事项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事项 不再纳入竣工联合验收范围内。
2、优化配套节水设施验收事项
取消建设单位申报以及水务主管部门审批 两个环节。
3、工业厂房、仓库项目试行单位工程竣工联合验收
针对工业厂房、仓库项目试行以单位工程为单位开展竣工联合验收,验收合格的 单位工程即可开展下一步工序或者生产运营。
以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项目明细为准,将项目划分为一个或多个单位工程。当整个项目未达到竣工联合验收条件时,项目中包含的使用性质为工业厂房和仓库的单体工程 可提前以单体为单位通过北京市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办理竣工联合验收。
03
山东省住建厅发布通知
而山东则明确: 取消“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事项。
2021年10月20日,山东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专项小组办公室印发《关于公布山东省工程建设项目主要审批服务事项清单(2021年版)的通知》。
《通知》明确40项法定审批服务事项,8项合并法定审批服务事项,7项转变管理方式审批服务事项,依法取消1项。 “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作为依法取消项,于2021年底前依法取消。
此后,济南也再次发文:
04
重庆市住建委发布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设、规划自然资源、人民防空等部门,有关单位:
按照《国务院关于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1〕24号)和市委、市政府有关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部署要求,市住房城乡建委会同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市人民防空办修订了《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管理办法》, 现印发实施。
附原文:
▲向下滑动查看
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
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工作,提高验收效能,简化审批程序,缩短审批时限、强化审批责任,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1〕24号)文件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竣工联合验收遵循“统一申报、一口受理、联合勘验、并行推进、限时办结”的原则。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竣工联合验收事项主要包括: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建设项目人防验收(建设项目防空地下室竣工验收备案)、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建设工程档案专项验收。
竣工验收阶段根据实际情况需要选择性办理事项,如:建设项目涉及国家安全事项验收,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竣工验收审查,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工程验收等不在竣工联合验收范围内,相关部门应在规定时限内办结。
涉及市政公用服务的供水、排水、供电、燃气、通信等事项应由建设单位在交付使用前完善。
第五条竣工联合验收实行主协办制度,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作为主办部门,规划自然资源、人民防空等相关部门(机构)作为协办部门。由市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管的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工作具体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统一受理、转办、出件,并负责相关信息系统建设维护;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工程质量总站具体组织协调现场联合验收,组织出具竣工联合验收意见书。
由市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管的工程,若协办部门非同级部门时,由市级专业部门负责转办。
竣工联合验收依照“谁建设、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验收、谁负责”原则,不替代项目参建各方建设主体责任。
第二章分类明确竣工联合验收事项
第六条根据工程项目类别,科学合理确定纳入竣工联合验收的事项。
1.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纳入竣工联合验收的事项包括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建设项目人防验收(建设项目防空地下室竣工验收备案)、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建设工程档案专项验收。
2.单独办理施工许可证的装饰装修工程,纳入竣工联合验收的事项包括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建设工程档案专项验收。
第七条进一步简化验收事项、优化验收流程,社会投资小型低风险建设项目实行简易验收,仅保留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
第三章申请条件
第八条建设工程满足《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建质〔2013〕171号)的竣工验收条件,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质量监督机构依法实施监督。竣工验收通过后,即可按项目分类申报竣工联合验收。
第九条对办理了同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涉及多个单位工程的建设项目,符合项目整体质量安全要求,能单独投入使用的,可申请单位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并应满足以下条件:
1.单位工程通过建设单位组织的竣工验收;
2.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内容,且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同期配建公共服务设施按照建设时序同步建设完成;
3.完成单位工程消防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各项消防设施性能和系统功能联调联试等内容检测合格,消防车道能正常使用,与非投用区域有完整的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要求的防火、防烟分隔;
4.涉及防空地下室建设的,应保持工程完整性,并满足人防验收要求;
5.道路、供水、电力、燃气、通信等市政公用服务设施满足接入条件,并能在投用前接入;
6.拟投用部分与其他部分之间应设立安全、可靠、美观的临时物理隔离,保证投用部分具有安全独立的使用空间。
第四章办理程序
第十条竣工联合验收实行“一口受理”建设工程分类标准2013版作废了吗,主办部门应当在综合窗口统一受理建设单位的申请。
主办部门负责审查全部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和符合规定形式;主办部门认为有必要的,可要求同级协办部门(机构)参与审查工作。对于资料齐全且符合规定形式的,出具竣工联合验收受理通知书;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形式的,以书面方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补正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限。
主办部门在作出受理决定的同时转交协办部门,涉及纸质材料的,协办部门应在转办当日及时领取。
第十一条综合窗口受理后4个工作日内,由主办部门会同各协办部门(机构)组织现场联合验收;竣工联合验收各参与部门(机构)应按照各自职责开展相关验收工作。
第十二条现场联合验收时,对于验收事项全部符合法定要求的,可现场出具竣工联合验收意见书;未能在现场出具竣工联合验收意见书的,各参与部门(机构)应在规定时限内将书面验收意见反馈至综合窗口。
验收事项通过的,各参与部门(机构)应在规定时限内出具相关法律文书;验收事项未通过的,应在规定时限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理由和整改要求。
验收事项未通过的,建设单位应在符合验收条件后,重新申请,综合窗口按本办法第十条受理并转办,由未通过事项的竣工联合验收参与部门(机构)组织验收,限时办结。验收通过后,综合窗口直接出具竣工联合验收意见书。
第十三条综合窗口汇总竣工联合验收各参与部门(机构)书面意见、法律文书等,统一发放给建设单位。
第十四条自竣工联合验收受理之日起算,各参与部门(机构)出具验收意见和法律文书的时限为7个工作日。
第十五条竣工联合验收实行超时默许制,各参与部门(机构)未在规定时限内参加现场联合验收,视为不需要开展现场验收;逾期未出具验收意见的,视为默许该事项验收通过,由此产生的相关责任由超时部门承担。
第五章其他要求
第十六条竣工联合验收各参与部门(机构)可根据建设单位需求,提前开展业务指导服务。
第十七条对建设单位在立项用地、工程规划、施工许可等阶段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时做出的承诺未完成的建设工程分类标准2013版作废了吗,住建委:即日起,所有房屋市政工程均实行竣工联合验收,取消竣工验收备案!,不予受理竣工联合验收申请。
第十八条能效测评不再纳入竣工联合验收,在建设单位组织的竣工验收前完成即可。
第十九条实行联合验收的项目,取消竣工验收备案,并以竣工联合验收意见书取代竣工验收备案证。
第二十条建设单位应在申报联合验收前,自行组织参建各方对规划、消防、人防、档案等事项进行查验。
第二十一条实行消防验收备案的项目,消防验收备案抽查结果不影响竣工联合验收意见书的出具,抽查不合格的,建设单位应当停止使用,并及时整改后申请复查。
第二十二条建设工程档案专项验收通过后,应同步移交建设工程档案。一般政府投资市政工程建设项目和线性市政工程建设项目、装饰装修项目的建设工程档案专项验收可实行告知承诺制。逾期未履行承诺事项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并列入不诚信信息,一年内该单位的所有建设项目不再适用告知承诺。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第四条中需选择性办理的事项,同样实行综合窗口“一口受理”,由综合窗口按责转办,相关验收部门按规定限时办结。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各区县可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优化验收流程、精简申报材料、缩短办事时限。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管理办法》(渝建〔2018〕467号)同时废止。
来源:重庆市住建委、北京市住建委、山东住建厅、度川管理研究部、建筑管理公众号
END
【学霸笔记】
重磅首发!
临门一脚就在这
直接扫码领取资料~
☟☟☟ 免费哦
注意!注意!
二建考生恭喜了,这个好消息终于来了!
⏰2022二建模考练习正式开启
摸底测试,直戳考点
实战演练学什么技能好,培养题感
另有考后解析,为你复盘
✦扫码领取完整版模考卷 ✦
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请添加站长微信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www.zhiyeeedu.com/49686.html
评论列表(1条)
[…] 答:(1)人员因素。 这里的“人”是一个总的概括,它包括了不同层次的内容。任何一个层次的人员由于对质量标准的理解和掌握程度、检验方法、技术运用、抽检数量等方面的差异存在建筑工程误差标准是多少,影响建筑工程质量的因素有哪些?,都会导致由于把关不严、错检、漏检的质量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