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建设和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征管工作的意见》解读
一、出台背景、政策依据、目的意义
(一)出台背景
结合民用建筑配套修建的防空地下室,事关战时有效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2010年10月召开的第六次全国人民防空会议,对新时期加强人民防空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近年来,我市人民防空工作取得长足进步,但结合民用建筑配套修建防空地下室和易地建设费征管工作还存在薄弱环节,与北京、上海等发达地区还存在较大差距,比如仍有部分区县在防空地下室建设范围、易地建设费征收标准和易地建设费管理等方面存在界限不清和执行不规范等问题。为有效解决上述问题,进一步规范防空地下室建设和易地建设具体审批工作,制定该意见。
(二)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重庆市人民防空条例》
(三)目的意义
通过出台并严格执行该意见人防工程的建设要求,《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建设和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征管工作的意见》政策解读,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防空地下室建设工作,完善我市防护工程体系,提高城市防空和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为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提供可靠保障。
二、主要内容、核心举措、适用对象、时限及注意事项
(一)主要内容
该意见共有四个方面的主要内容:一是加强领导,统一认识,解释了制定该意见的意义和原因等。二是严格规范,强化防空地下室建设。主要明确防空地下室建设的范围、标准、审批程序、质量要求等。三是明确要求,加强易地建设费征管工作。主要明确易地建设费征收范围、征收标准、减免条件、使用管理等。四是强化监督检查,严格责任追究。主要明确防空地下室建设的监督、审计要求和违纪违规情况的责任追究。
(二)核心举措
1.该意见第二部分第一条明确规定:凡在城镇规划区域内新建(含改建、扩建)民用建筑人防工程的建设要求,必须依法修建防空地下室。
2.该意见第二部分第二条分三类区域对防空地下室的建设标准做出了不同的规定。备注:该建设标准目前已有调整,请按照《关于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简化面积计算及局部调整分类区域范围的通知》(渝防办发〔2019〕126号)执行。
3.该意见第二部分第三条具体规定了防空地下室建设的审批程序。备注:为贯彻落实我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有关举措,目前我市防空地下室建设审批程序已有调整,请按照《关于进一步明确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行政审批工作相关要求的通知》(渝防办发〔2020〕138号)执行。
4.该意见第三部分第一条明确:建设单位可以申请易地建设防空地下室、按规定缴纳易地建设费的4个条件。
5.该意见第三部分第二条明确:易地建设费的收费标准由市发展改革委和市财政局制定,目前收费标准按照《重庆市物价局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重新发布我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渝价〔2010〕230号)执行。
6.该意见第三部分第三条明确:易地建设费的减免条件。其中的“新建幼儿园和学校教学楼、养老院以及为残疾人修建的生活服务设施等民用建筑减半征收易地建设费”已不再执行,调整如下:一是全市所有中小学校(含幼儿园及公办、民办学校)的新建、改扩建、维修、加固等建设项目全额免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二是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项目全额免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项目减半收取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需要强调的是各区县(自治县)不得自行制定易地建设费征收标准和减免政策。
(三)适用对象
1.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
2.各区县(自治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
3.民用建筑的建设单位
(四)时限
在上位法律法规不发生修改的情况下,该意见将长期执行。
(五)注意事项
1.因工程审批制度改革,规划许可证办理时间提前到规划方案阶段,易地建设费缴纳时间节点相应调整至建设单位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前。
2.按照国家关于非税收入征收划转工作要求,易地建设费征收部门调整为税务部门。
3.由于该意见的部分内容已不适应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相关要求,与新的政策规定不一致。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我办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重庆市人民防空条例》的修订进程,对该意见进行修订。
三、专业名词解释
1.民用建筑:包括除工业厂房及其生产性配套建筑设施以外的所有非生产性建筑。
2.防空地下室:是具有预定战时防空功能,在房屋室内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二分之一的地下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重庆市人民防空条例》规定考证含金量排行榜,设防城镇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3.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是建设单位确因地形地质条件等原因无法同步配套修建防空地下室,依法向人防主管部门缴纳的建设规定面积防空地下室所需的工程建设费用,简称易地建设费。由人防主管部门收取后统筹使用,集中修建公共人民防空工程。
2021年12月30日
工程建设标准平台,龙岗区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龙岗区街道政府投资建设工程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龙岗区街道政府投资建设工程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龙岗区街道政府投资建设工程管理办法(试行)
2.《龙岗区街道政府投资建设工程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龙岗区住房和建设局
2020年9月2日
龙岗区街道政府投资建设工程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推动街道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规范化和制度化,提高建设工程管理水平和财政资金使用的效率效益,充分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根据《龙岗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深龙府规〔2018〕1号)等有关规定,并结合街道办工作职能,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街道政府投资建设工程是指全额或部分利用政府资金,由各街道负责在本街道行政区域内实施的建设工程项目,其资金来源包括以下方式:
(一)一般公共预算内安排建设资金的项目;
(二)政府性基金安排建设资金的项目;
(三)其他政府性资金安排的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小型建设工程是指由龙岗区各街道实施的总费用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下(不含200万元)的政府投资项目。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由区发改部门立项的各街道政府投资建设工程管理,《龙岗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及配套文件有规定的执行其规定。
第四条各街道建设工程原则上应按先立项、后实施的原则开展,应急工程和抢险救灾工程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各街道应当结合现有街道班子议事制度,建立健全本街道建设工程议事决策机构,制定相应议事规则,在建设工程立项、发包、变更、验收、结算等环节,全面落实分级审批和集体议事规则。建设工程议事决策机构应不定期召开会议,在议事规则范围内,及时研究确定建设工程立项、发包、变更、验收、结算等有关事项。议事决策机构下设办公室在街道城建部门,为街道建设工程议事决策机构日常事务协调机构,负责牵头处理街道建设工作日常事务和监督议定事项的落实情况。
第六条各街道城建部门为本街道建设工程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统筹指导街道建设工程实施部门对建设工程项目立项、发包、变更、验收、结算等环节的监管,督促各街道建设工程实施部门、各建设责任主体落实工程质量安全措施,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及项目建设过程合法合规。
第七条各街道建设工程根据项目实际情况交办街道相关领域的部门实施,该实施部门应严格按照本办法对建设工程进行管理,并接受街道城建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项目立项管理
第八条各街道应指定部门为本辖区内小型建设工程立项主管部门,负责统筹本街道除区发改部门立项项目外的街道建设工程立项管理,立项应以会议纪要形式确定。实施过程中,出现超计划投资、超过原立项范围等情况的,应重新上会确定。
第九条各街道立项主管部门应制定小型建设工程立项管理办法,内容应当明确以下要求:
(一)各街道小型建设项目应当依次审批项目立项申请报告(含投资匡算)、设计方案及项目预算。
(二)立项申请报告应当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依据、拟建地点、拟建内容及规模、建设时序、投资匡算及测算依据、资金使用以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作出说明。
(三)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和造价咨询单位,按照经批准的立项申请报告要求编制施工图和项目预算。施工图和项目预算原则上应当依照立项申请报告所确定的规模和标准进行限额设计,否则应重新履行前阶段报批手续。
(四)施工图应当明确项目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用地规模、建设标准、主要材料、设备规格和技术参数,并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项目预算包括施工图预算和项目建设所需的其他费用。
第十条各街道小型建设工程项目资金的申请、审批、使用,应当参照《龙岗区政府投资项目街道资金支付审批流程管理办法》(深龙财[2017]198号)实施。
各街道民生大盆菜项目应结合龙岗区民生大盆菜项目资金使用和支付管理办法进行实施,其他资金来源应按主管部门支付管理办法进行实施
第十一条各街道指定的立项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项目应按“轻重缓急”原则编制项目预算,并将小型建设工程项目清单及项目预算上报区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区职能部门应当建立建设工程价格区间并适时更新。各街道小型建设工程项目应根据价格区间提前编制投资匡(估)算,按照《龙岗区小型建设工程和城中村综合整治工程参考价格区间》(附件1)实施全过程造价管理。
第三章项目招投标管理
第十三条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实行招标人负责制。招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是招标活动的第一责任人,对招标过程和结果的合法性负责。
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必须招标的工程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各街道法定代表人对此负直接责任。
第十五条 各街道法定代表人应组织街道城建部门按照《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6号)、《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改革若干规定的通知》(深府[2015]73号)、《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制度的若干措施》(深建规[2020]1号)及《深圳市龙岗区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的通知》(深龙住建[2019]16号)等文件精神,统一研究制定本街道建设工程发包指引,明确建设工程发包标准和程序。
第十六条各街道的工程实施部门应严格执行街道建设工程发包指引,对照区发改部门立项文件及街道建设工程项目立项会议纪要等立项文件,对同时间、同地段、同类型的建设工程,鼓励和提倡大标段招标,减少招标数量考证书的正规网站,提高招标效率,降低廉政风险。
第十七条各街道应严格履行应急工程以及抢险救灾工程的认定程序。其中,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应急工程及必须招标的应急小型建设工程,应报区政府会议认定,抢险救灾工程应按《深圳市抢险救灾工程管理办法》(深建规〔2017〕5号)认定。
第十八条各街道应当依法组织工程发包,对工程发包前提条件予以把关,同时对照本街道建设工程发包指引对建设工程发包方式予以监督,不得出现下列行为:
(一)将工程发包给个人的;
(二)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的;
(三)依法应当招标未招标或未按照法定招标程序发包的;
(四)设置不合理的招标投标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
(五)将一个单位工程的施工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的。
第十九条由各街道立项的小型建设工程,必须严格控制项目总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立项文件或会议纪要批准的总投资金额。超出立项工程建设范围的增加工程,应由街道按照建设工程议事制度进行审批,并按照建设工程发包有关规定进行发包;经区发改部门立项的,按照《龙岗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实施。
第二十条在工程发包环节,各街道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对承包单位是否存在转包、挂靠等违法行为进行甄别,坚持择优原则,选择实力较强、信誉较好、价格合理的承包单位。在签订施工合同前,应当要求承包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署《龙岗区建设工程不转包挂靠违法分包承诺书》(附件2)
第二十一条各街道应按照《龙岗区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的通知》(深龙住建【2019】16号)规定,规范建设工程招标行为,强化直接发包公示管理。
第四章 项目合同管理
第二十二条各街道应制定本街道建设工程合同的管理办法,明确以下事项:
(一)明确工程合同拟定、审核、实施、保存等管理人员的职责;
(二)明确工程合同的审批权限和程序,明确合同签订所需资料,规范填写《工程合同审批表(示范文本)》(附件3);
(三)明确工程合同修正、补充、解除、纠纷的处理流程;
(四)工程合同建议采用标准范本或行业通用范本。合同签订时,合同主体、范围、内容、合同工期、支付方式、责任、争端解决、签章、签订日期等应清晰、完整;
(五)合法订立合同,合同内容不得背离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不得设置权利义务严重不对等的条款。
第二十三条各街道应当在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设立工程预付款,并按合同约定全额支付工程预付款,严禁出现下列行为:
(一)以施工承包单位带资承包的方式进行建设;
(二)将施工承包单位带资承包作为招标投标条件;
(三)将带资承包有关内容写入施工合同及补充条款。
第二十四条各街道的建设工程项目应当坚持概(匡)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结(决)算的原则,建立健全项目管理责任制,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
小型建设工程项目确因上级政策调整、价格上涨、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其他客观情况等需要突破投资匡算的,街道项目实施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需求提出调整方案,由街道按照建设工程议事制度进行审批。
第二十五条各街道建设工程项目应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及经费使用范围开展设计、施工等工作。项目实施过程中严禁项目建设单位擅自通过施工洽商或补签其他协议等方式变更设计方案、建设内容、建设范围以及建设标准。
确因特殊情况需工程变更的,按本办法第二十六条执行。
第二十六条各街道应制定本街道建设工程变更的管理办法,明确以下事项:
(一)明确工程变更的分类和分级。工程变更按轻重缓急可分为一般工程变更和紧急工程变更,按变更造价实行分级审批管理,对工程投资实行动态管理。
(二)明确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造价咨询单位等相关单位和街道项目管理人员的职责。
(三)明确工程变更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建立工程变更相关议事制度,规范填写《工程变更审批表(示范文本》(附件4)。
第二十七条各街道应当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进行结算审核,组织施工、监理和造价咨询单位和相关人员进行现场核查,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办理结算文件的核对、补充修改、复核、签章确认等流程,并及时将完整的结(决)算资料报送政府机构审核或造价管理机构备案。原则上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5个月内报送。
送审总造价200万元(不含)以下的街道建设工程项目,送审总造价超过投资匡算的,项目建设单位应提交未履行投资匡算调整手续的情况说明、突破投资匡算的原因分析,由街道按照建设工程议事制度进行审批。
第二十八条各街道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施工专业工程分包、劳务分包的管理,施工单位实施专业工程、劳务分包时,街道应当对分包工程内容、分包单位资质等条件进行审查,不得以施工单位不报告而不知情为由,疏于管理。各街道应对施工单位擅自分包专业工程、劳务且未尽管理职责的行为承担相应管理责任。
第二十九条各街道应当履行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行为日常管理检查工作,应当在工程开工后定期对施工是否存在违法发包、转包、挂靠、违法分包的行为进行检查,并填写《龙岗区建设工程违法发包转包挂靠违法分包检查情况报告书》(附件5)。发现施工单位有转包、挂靠、违法分包行为,应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提请区建设主管部门查处。
第三十条各街道应当实行承包商履约评价制度。按照《龙岗区建设工程承包商履约评价实施办法》,依照招标文件、投标承诺和约定的承包合同条款,自合同签订之日起,客观、公正地对承包商在机构人员配备、技术经济实力、施工过程管理、进度控制、配合与服务、资金支付等方面进行定期履约评价和合同履行完毕后进行最终履约评价,并通过深圳市龙岗区住房和建设局信用信息管理平台申报履约评价结果和《龙岗区建设工程承包商履约评价报告书》(附件6)。
第五章项目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各街道应适时组织开展已竣工项目后评价工作,具体要求可参照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相关规定执行。同时,应当完善以下程序:
(一)项目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项目档案管理,将项目审批和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文件、资料存档备查。
(二)项目年度投资计划、项目审批和实施以及监督检查信息应当依法公开。
(三)符合统计入库要求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统计部门要求,通过统计信息化平台依法报送统计报表及相关资料。
(四)按规定做好政府合同的法律审查工作。
(五)龙岗区街道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及政府合同等,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规定,接受政府相关部门和社会的监督,做好信息公开工作。
第三十二条各街道建设工程项目竣工后的财务决算及产权登记批复事项,应参照《龙岗区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及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深龙财[2017]199号)实施。
第三十三条各街道应加强建设工程合同的内部把关与监督。区职能部门可通过抽查、巡检等方式予以督导,重点包括以下内容:
(一)合同签订与审批是否符合规定;
(二)合同签订权限是否按规定执行,合同工期、支付方式、签订日期等必备要素是否齐全,合同内容是否与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相冲突;
(三)合同是否有设置权利义务严重不对等的条款;
(四)合同内容是否与法律法规相冲突。
第三十四条各街道应加强工程变更的内部把关与监督。区职能部门可通过抽查、巡检等方式予以督导,重点包括:
(一)工程变更实施与审批是否符合规定;
(二)变更审批权限是否按规定执行;
(三)变更资料是否齐全,变更原因是否充分;
(四)变更内容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第三十五条各街道应加强建设工程结算管理的内部把关与监督。区职能部门可通过抽查、巡检等方式予以督导。同时对结算延期报送的项目,予以调查询问并记录在案工程建设标准平台,每年度整理统计后对相关责任单位予以通报。
第三十六条区建设主管部门,应适时深入街道就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政策开展宣传培训,强化招标人负责制,进一步强调工程发包管理要点,不断规范街道工程发包管理。
第三十七条区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开展街道工程发包情况抽查工作,对一定时期内街道直接发包的工程进行重点核查,认定街道是否存在肢解工程、规避招标等情形,并将有关违法违规行为予以通报。
第三十八条各街道应当在工程建设管理过程中严格遵守和履行施工发包与承包监管检查职责,定期或不定期对街道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行为组织开展检查活动,建立监管检查履职资料台账,对监管检查结果负责。对于应发现而未发现,或已发现却不报告的,各街道应当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区建设主管部门对街道履行监管检查职责的情况进行检查,对检查发现未履职或履职不到位的,予以通报;对发现存在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的街道工程,依法立案认定查处。
第三十九条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因发生转包、出借资质等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由区建设主管部门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向社会公布,推送至龙岗区信用信息平台,通报有关部门,实行联合惩戒工程建设标准平台,龙岗区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龙岗区街道政府投资建设工程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在市场准入、资质资格管理、招标投标等方面依法给予限制。
第四十条区发改、财政、建设等主管部门适时组织对街道建设工程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督导检查、抽查考评。
第四十一条 参与各街道小型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其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未按照规定履行审批职责的。
(二)未按规定程序审批项目的。
(三)在项目审批管理、建设管理和监督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或者徇私舞弊的。
(四)其他严重违反本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龙岗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及相关政策办理。
第四十三条本规则由深圳市龙岗区住房和建设局负责解释,自2020年9月2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附件:1-1.龙岗区小型建设工程和城中村综合整治工程参考价格区间
1-2.龙岗区建设工程不转包挂靠违法分包承诺书
1-3.工程合同审批表(示范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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