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属各单位、市各开发建设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用水审批流程,强化供水工程市场的监督和管理,切实提高施工质量,保证城市供水安全,丹东市水务集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丹东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丹东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了《丹东市供水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1、《丹东市供水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2、《供水工程建设管理流程图》
3、《丹东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
4、《丹东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丹东市水务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2018年11月26日
丹东市水务集团综合办公室
2018年11月26日印发
附件:1
丹东市供水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丹东市供水工程建设管理,改善城市供水质量,保障城市供水安全,降低供水漏损,提高企业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丹东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丹东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水务集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供水工程是指工程拆水、施工用水、室内外管道、计量水表及水表箱安装、二次供水泵站的建设及设备安装、原供水设备设施拆除、迁移、更新改造等工程。
第二章 受理、审定
第三条 受理
水务集团商务部统一协调受理丹东市供水工程申请的具体事宜,要件齐全保证在13个工作日内确定供水可行性或方案并一次性详细告知申请人。
供水工程受理时,严格审查申请要件,符合标准要求后予以立项,并建立项目编号,此编号将作为供水工程管理的唯一代码。
办理供水工程需提交资料清单:
1、拆迁工程: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或介绍信(1份)、规划拆迁图(1份);
2、施工用水工程: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或介绍信(1份)、规划拆迁图(1份);
3、上水配套工程: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或介绍信(1份)、规划拆迁图(3份)、《住宅小区综合管线规划图》3份(带规划局审批章的蓝图一份,电子版一份)、单体建筑的给水平面图(3份)、系统图(3份)、电子版图纸(1份)。
注:各种图纸必须有一份原件,留作存档。
第四条 审定
水务集团组织相关部门(单位)依据相关标准、《丹东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丹东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组织开展现场踏勘进行水资源和供水可行性论证及拟定供水方案,报请水务集团办公会议审定;重大小区配套工程、城市供水入网、水源建设等重大涉水工程须经水务集团办公会议初审通过后,报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并将审定意见转至水务集团和申请人,审定意见一式三份,分别由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务集团及自来水总公司存档。
第三章 设计、审核、合同签订
第五条 设计
水务集团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丹东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选定设计单位,设计单位依据审定意见,及时完成施工图及工程预算的编制,并将设计成果转至水务集团商务部。
第六条 审核
水务集团相关部门(单位)统一对设计单位编制的施工图及工程预算进行初审,形成审核意见,报水务集团办公会议审核,形成审核结论,水务集团相关部门(单位)严格按照审核结论实施供水工程。
第七条 合同签订
水务集团负责组织供水工程合同洽谈签订工作。
(一)水务集团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丹东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选定供水工程施工单位。
(二)合同洽谈:水务集团与申请人及施工单位洽谈供水工程相关合同及供水工程相关费用含设计费、施工工程费(临时供水工程建设费、正式供水工程建设费)和工程建设临时用水水费及二次供水泵站移交费(含30年泵站耗电、泵站维护、泵站管理人员和小区管网维护费等相关费用),居民小区每10万平方米小区需建一个地表标准维修服务站,占地面积不小于200平方米。
(三)合同审定:水务集团商务部组织相关部门(单位)草拟合同,报水务集团办公会议审定。
(四)水务集团商务部通知申请人按合同约定时间、金额、支付方式向水务集团一次性集中缴纳费用;签订相关合同,合同由申请人、水务集团及自来水总公司分别存档备案。
第四章 施工、监理
水务集团统一安排供水工程施工,实行供水工程监理制。
第八条 施工、监理
(一)施工单位应向水务集团上报施工组织计划,按施工合同要求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施工任务;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若不能按照设计图纸施工,必须向水务集团提出变更申请,水务集团组织相关部门(单位)到现场踏勘论证同意后方可变更,并履行相关变更手续。
(二)水务集团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丹东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选定监理单位,监理单位应严格依照监理合同约定,组建监理机构开展监理工作,办理相关手续并做好监理规划、监理月报、监理会议记录、进度控制、质量控制、造价控制、分包资质管理、施工安全管理、监理资料档案等工作。
第五章 验收、移交、供水
第九条 验收
水务集团统一组织供水工程验收,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指导。在供水工程竣工档案预验收合格的基础上,组织相关部门(单位)进行供水工程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颁发工程竣工证书。
工程验收资料清单:
开工报告、监理档案、施工档案(如隐蔽工程记录、管道水压试验记录、供水设备合格证、管网及泵房竣工图(电子版和蓝图)、水表强制检定证书、水质检测合格报告等)、验收申请等。
第十条 移交、供水
申请人移交费用已付清,持移交费用确认单,到水务集团商务部办理供水工程移交手续;申请人持工程竣工证书及移交费用确认单到水务集团办理供水手续,水务集团在确认各项手续完备合格后,下达开栓供水指令,自来水总公司按指令开栓供水。
移交资料清单:
1、泵站:卫生检疫合格证、水泵及水箱材料配置清单、设备清单、平面图等,移交协议,移交费用确认单;
2、管网:产品出厂证明、产品合格证、竣工图等,移交协议,移交费用确认单;
3、水表:产品出厂证明、产品合格证、水表强制检定证书等,移交协议,移交费用确认单。
第六章 工程监管
第十一条 工程监管
(一)水务集团成立工程监管工作小组,组长由总经理担任,成员水务集团分管领导及相关部门(单位)负责人。
(二)监管范围:工程受理、审核、设计、施工、验收、合同签订等。
(三)工程质保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开栓供水之日起,质保期3年,质保期内若出现任何工程质量问题,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及纠纷由施工单位全权承担。
(四)水务集团工程监管工作小组对工程申请受理、方案制定、工程设计、工程材料、施工质量、监理、验收、移交等各环节进行全过程监管。
第七章 奖 惩
第十二条 奖惩
(一)严禁不遵守本办法,擅自实施供水工程行为;
(二)严禁未履行供水工程验收手续,擅自开栓供水行为;
(三)严禁改装、损坏、倒装、拆除取供水设施和计量装置使其少计量或不计量等行为。
水务集团将依据相关规定和《丹东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对认真履行职责和举报者重奖;对违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处罚,对相关人员追究连带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2009年3月23日丹东市自来水总公司发布的《关于印发〈上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拆迁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丹水字〔2009〕第21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供水工程建设管理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2
供 水 工 程 建 设 管 理 流 程 图
附件:3
丹东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供水管理,合理利用水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城市供水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供水,包括城市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含二次供水)。
第三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供水企业、用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建设、规划、卫生、工商等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城市供水、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饮用水地表水源按照不同的水质标准和防护要求划分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各级保护区禁止一切污染水质的活动。
供水企业应当定时监测水质,制定应急预案。发现污染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及时向市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
第六条新建、改建、扩建城市供水工程,应当纳入城市供水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统一设计、统一施工、统一验收;未经设计、施工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七条开发建设单位开发城市居民小区,应按居民小区每10万平方米标准建一处自来水维修站考什么证赚钱多,占地面积不小于200平方米。
第八条供水企业应当保持连续供水。由于工程施工、供水设施维修等原因需要停止供水的,应当提前24小时通过新闻媒体或者其他方式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因发生灾害或紧急事故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当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尽快恢复正常供水,并报告市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九条供水企业应按照国家质量标准和向社会承诺的时限完成维修工作。供水企业在对供水设施进行维修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积极配合城市给水工程项目建设标准,不得阻挠、干扰维修工作。
第十条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地上和地下的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挖坑取土或者修造建筑物、构筑物等危害供水设施安全的行为。在公共供水管道上,禁止转供水、窃水、改变用水性质等违法用水行为。
第十一条制定城市供水价格应当遵循“补偿成本、合理收益、节约用水、公平负担”的原则,实行政府定价。按居民生活用水、非居民生活用水、特种用水三类用水性质实施价格管理。
供水企业根据用水性质分装水表计量计收水费。分装水表计量确有困难的,供水企业根据用水性质及用水量确定用水比例计收水费;因用水单位和个人的原因未分装水表计量,又不按供水企业确定的用水比例交费的,按其中最高类别水价计收水费。水表自然损坏的,供水企业按照用水单位和个人前3个月的平均用水量收费。
第十二条用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计量标准和水价标准按时缴纳水费。逾期15日未缴纳水费的,供水企业应当向欠缴水费的用水单位和个人送达缴费通知,欠缴水费的用水单位和个人应当于收到缴费通知之日起15日内缴纳水费,收到缴费通知之日起60日内仍未缴纳水费的,供水企业可以停止供水服务。
第十三条用水单位应当与供水企业签订供水用水合同,双方依法履行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用水单位临时性用水应当经供水企业批准,由供水企业在适当的位置,安装临时性供水设施。
第十五条用水单位和个人变更名称、停止或者恢复供水、改装用水管线和设施、改变用水性质、增加水量等,应当到供水企业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手续,并结清水费。
第十六条新建、改建、扩建使用公共供水的项目,全部实行水表出户,户外计量。已建住宅逐步实行水表出户,户外计量。
第十七条用于贸易结算的水表依法实施强制检测。用户对水表准确度有异议的,可以向法定检测机构申请检测。计量误差超过标准规定的,供水企业应当更换水表,并承担检测费用;计量误差符合标准规定的,检测费用由用户承担。
第十八条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或个人,应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丹东市水务局负责解释并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1996年4月29日丹东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关于发布的通知》(丹政发〔1996〕54号)同时废止。
附件:4
丹东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城市供水条例》、《丹东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丹政发[2014]12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供水工作和使用城市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 供水工程包括:工程拆水、施工用水、室内外管道、计量水表及水表箱安装、二次供水泵站的建设及设备安装等。供水设施包括:产水设施、输水设施和消防建设设施。城市供水设施由供水部门统一维护管理。
第四条 市水务局是本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供水工作,负责对供水企业水质安全、供水资质的管理工作,依法查处供水过程的违法行为。
第二章 水源保护
第五条 本市饮用水水源实行饮用水水源保护制度,按照不同的水质标准和防护要求分级划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由环境保护部门会同水务、卫生、国土资源、建设规划等部门提出划定方案,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报省政府批准。
第六条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可以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外围划定一定的区域作为准保护区。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边界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应当设置隔离设施,实行封闭式管理。
第七条 饮用水水源各级保护区及准保护区内必须分别遵守下列规定:
(一)一级保护区内为非开采和非旅游区,禁止下列活动:
1、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2、向水域排放污水,已设置的排污口必须拆除;
3、设置与供水需要无关的码头,禁止停靠船舶;
4、堆置和存放工业废渣、城市垃圾、粪便和其他废弃物;
5、设置油库;
6、挖取砂石;
7、从事种植、放养禽畜;
8、建立墓地;
9、输送污水的渠道、管道及输油管道过本区;
10、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烧烤、洗衣、刷车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二)二级保护区内禁止下列活动:
1、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改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2、新建、扩建的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改建建设项目,不得增加排污量;
3、设置城市垃圾、粪便和易溶、益害有毒废弃物堆放场和转运站,已有上述场站要限期搬迁;
4、利用未经净化的污水灌溉农田,已有的污灌农田要限期改用清水灌溉;化工原料、矿物油类及有毒有害矿产品的堆放场所必须搬迁或关闭;从事网箱养殖、旅游等活动的,应该按照规定采取措施,防止水体污染;
5、设立装卸垃圾、粪便和有毒物品的码头。
(三)准保护区内禁止下列活动:
1、直接或间接向水域排放废水,必须符合国家及地方规定的废水排放标准;
2、建设城市垃圾、粪便和易溶、有害有毒废弃物的堆放场站,因特殊需要设立转运站的,必须经有关部门批准,并采取防渗漏措施;
3、毁林开荒,非更新砍伐水源林。
第八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改变、破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地理界标、警示标志和隔离设施。不得拆迁、占压、损坏水源地(净水厂、加压站)在防护地带范围内的取水井、取水管道、排水管道、围墙、防护堤等设施。
第九条 水务、环境保护、国土资源、卫生、建设、城乡规划、交通、农业、渔业、安监、公安、海事等部门应在丹东市政府及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委员会领导下,结合各自的职责,对饮用水水源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监督部门,负责对管辖范围内饮用水水源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做好配合工作。
第十一条 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取用地下水的,应当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供水能力能满足需要的,禁止新建自备取水设施取用地下水。严格限制城区各种自备水源,逐步减少现有自备水源的许可取水量,直至完全取消。
第三章 供水设施建设管理
第十二条 各类新建、改建、扩建城市供水工程必须遵照以下条款执行:
(一)必须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受理,经水资源论证,审批同意后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统一设计、统一施工、统一验收供水工程;
(二)二次供水泵站和自来水维修站必须为独立设置的小区内地上建筑物,其配套建设应当与建筑物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交付使用;
(三)新建、改建、扩建供水工程验收合格,全部移交给供水企业后,方可供水。
其中,二次供水加压泵房及泵房内全部设施、小区管网设施按30年耗电、泵站维护、泵站管理人员、小区管网维护费等缴纳预付费用,方可移交。
具备总表收费条件的用水户,经供水企业同意,可实行总表收费。
第十三条供水企业和用户应当共同搞好供水用水设施的建设管理、养护和维修:
(一)非居民用户和居民用户计量水表后的供水管道及其用水设施的维修,由用水户负责;
(二)市政、园林、环卫、绿化等公共专用供水设施的管理维护,由使用单位负责。公共专用维护不到位,供水企业有权停止供水。委托供水企业维修时,应向供水企业缴纳维修费用;
(三)用户不得将室内供水明管砌入建筑物或隔墙内,已将室内供水明管砌入建筑物或隔离墙内的,供水企业应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三日内停止供水;
(四)有特殊需求不能中断用水的用户,应当自备贮水设施,并确保用水卫生安全。
第十四条 生产有毒有害产品或以有毒有害物质为原料进行生产的用户,其生产用水必须采取间接取水方式,生产用水系统严禁与城市供水设施直接连接。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城市供水设施安全的需要,保障城市供水的正常运行。
(一) 沉淀池、反应池、清水池、井群、送水泵房、产水构筑物等产水设施严禁挖掘、占压和拆迁及损坏;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国家建筑规范标准在城市输水设施上面和其安全距离内建造各种建筑物、架设线杆、广告牌及其他设施;
(三)凡在城市供水设施周围铺设的各种电缆、管道和建造的地下隐蔽设施等,与城市供水设施的水平和垂直净距离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因施工需要迁移、改造、加固供水设施时,建设单位要提前申请并承担其工程费用;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依附供水设施搭建棚厦,修砌构筑物。对在城市供水设施上面种植的花木、草坪,维修供水设施需要时无偿迁移或清除。
第十六条 二次供水泵站蓄水池,每年至少进行两次清洗消毒作业,消毒工作必须是具有相关专业资质的清洗消毒人员进行操作。
第十七条 消火栓、消防水鹤是城市公共消防专用设施,由供水企业统一管理,依表计量,非火警需要不得私自启动,否则,视为窃水。
小区消防结合器、消防水池必须安装水表。消防用水实行依表计量。按照居民用水价格向取水单位收取水费。
第十八条 设置下列供水设施安全保护区:
(一)水源电力架空线路按国家电力相关规划、规范执行;
(二)城市建成区公共供水管道及附属设施两侧各1.5米以内;
(三) 城市建成区之外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两侧各4米以内;
(四)居民供水加压泵站外围不小于10米的区域以内。
供水企业在该区域内进行设施检修时,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无理干扰和阻挠。
城市供水管道穿越河床、堤坝应当于所在位置设立明显标志。河道疏浚、堤防整修施工时,其建设单位应当提前通知供水企业,并采取有效保护措施城市给水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关于印发《丹东市供水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避免供水设施受到损坏。
第十九条 开发建设单位开发城市居民小区,应按居民小区每10万平方米标准建一处自来水维修站,维修站占地面积不小于200平方米。小区不足10万平方米按其实际面积每1万平方米占地面积不小于20平方米核准维修工作站面积。
第四章 供水经营管理
第二十条 城市供水价格遵循“补偿成本、合理收益、促进节水、公平负担”的原则,结合市场电价、人力资源成本、维修费等相关因素,按供水成本适时进行水价调整。
第二十一条 城市供水实行特许经营、资质准入。从事公共供水经营,必须经资质审查合格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第二十二条单位或个人因施工或其他原因损坏供水设施的应立即报告供水企业进行抢修。抢修和漏失水量的费用由损坏设施的单位和个人承担。损坏供水管道执行的水价为非居民水价。供水附属设施损坏赔偿要依据设施原价赔偿,另外还需赔偿恢复原样所需要的材料费、人工费、机械费、税费及第三者连带经济损失。对恶意损坏或损坏后逃避责任的,加倍追偿损失,情节严重的,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用水户必须安装计量水表计收水费用,因特殊原因不能安装水表的,按照供用双方约定定量收费。
第二十四条 用于贸易结算的计量水表,由供水企业负责统一管理维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卸、启封、更换。用于贸易结算的水表需定期进行强制检测,非居民用水表检测费用由送检方承担。
第二十五条 居民用水及工程施工临时用水须向供水企业办理用水手续并预付费用,工程临时用水在工程竣工后半个月内到供水企业办理设施拆除和费用结算手续,未经批准不得用水。
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2022完整版,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GB/50108-2008 PDF免费下载清晰完整版
中国资质网提供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GB/-2008 查询,同时提供PDF版免费下载清晰完整版链接。若您需要,点击网页下端链接,输入提取码即可下载获取。
前 言
本规范是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2005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定、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建标函[2005]84号的要求,由总参工程兵科研三所会同有关单位,对国家标准《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GB -2001进行修订的基础上编制完成的。
本规范共分10章,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地下工程防水设计;地下工程混凝土结构主体防水;地下工程混凝土结构细部构造防水;地下工程排水;注浆防水;特殊施工法的结构防水;地下工程渗漏水治理;其他规定。
本次修编的主要内容是:提高了防水等级为二级的地下工程防水标准;增加新的防水材料和防水施工技术;与国内外相关规范协调与接轨;重视结构耐久性和环境保护;淘汰落后的防水材料考证含金量排行榜,对不适应国家发展要求的条文进行修改。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由总参工程兵科研三所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本规范在执行过程中,请各单位结合工程实践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2022完整版,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GB/50108-2008 PDF免费下载清晰完整版,认真总结经验,注意积累资料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2022完整版,随时将意见和建议反馈给总参工程兵科研三所(地址:河南洛阳,总参工程兵科研三所,邮政编码:),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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