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工建职改〔2022〕2号
河池市工程系列建筑行业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2022年度河池市工程系列建筑行业中、初级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职改办、住房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职称评审管理服务暂行办法的通知》(桂人社规〔2021〕1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2022年度全区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桂职办〔2022〕19号)、《广西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2022年度广西工程系列住房城乡建设行业高、中、初级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桂建职[2022]6号)和《河池市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2022年度全市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河职办[2022]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行业工作实际,现就做好2022年度我市工程系列建筑行业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和对象
在我市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等(以下称“用人单位”)和自由职业者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遵守宪法和法律,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符合相应职称申报条件的,可按规定申报职称。以下情形人员不得申报:
(一)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人员)不得申报职称。因机构改革退出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程建筑规范查询,其专业技术人员在国家或自治区规定的过渡期内可以参加职称评审;
(二)除按规定办理了延长退休手续者以外,已办理离退休手续或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不得申报;
(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记过以上处分考证培训机构,在受处分期间的;
(四)因违纪违法被有关部门立案审查调查或受到违纪违法处分处罚,仍在处分处罚影响期内的;
(五)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仍在记录期限的。
申报后出现上述情形的,评审结果不予确认。
二、申报条件
(一)参评人员应严格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工程系列住房城乡建设行业高、中、初级职称评审条件的通知》(桂职办〔2022〕35号,网址:)要求,选择评委会及相应的评审专业。
(二)引进高层次急需紧缺人才工程建筑规范查询,河池市工程系列建筑行业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2022年度河池市工程系列 建筑行业中、初级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可按照《关于进一步做好引进高层次急需紧缺人才直接评审高级职称工作的通知(试行)》(桂职改〔2018〕1号)文件规定直接申报高级职称。有海外工作经历的人员、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人员)流动到企事业单位人员、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年限超过评审条件相应学历资历规定年限(初级中级职称所需年限合并计算)2年以上的人员,可分别按照桂人社规〔2021〕11号文件第十八条有关规定申报相应职称。
(三)工程技术人才取得的工程领域职业资格,可对应相应层级的职称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职业资格分级设置的,其初级(二级)、中级(一级)、高级分别对应职称的助理级、中级、高级,未分级设置的一般对应中级职称,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高技能人才参加职称评审,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西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实施办法的通知》(桂人社规〔2021〕12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五)破格申报
1.破格申报应符合工程系列住房城乡建设行业破格条件要求。破格申报为放宽学历或资历条件,不等同于无职称申报或越级申报。破格无需提前单独审批,提供达到破格条件的证明材料,提交破格申请表和佐证材料上报职称申报系统交本系列职改办审核。
2.通过工程类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获得与所申报专业相关工程类硕士专业学位的工程技术人才,在申报工程系列职称评审时可提前1年参加相应专业职称评审1次,工程类专业学位按《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关于对工程专业学位类别进行调整的通知》(学位〔2018〕7号)执行,具体包括:电子信息(代码0854)、机械(代码0855)、材料与化工(代码0856)、资源与环境(代码0857)、能源动力(代码0858)、土木水利(代码0859)、生物与医药(代码0860)、交通运输(代码0861)8个专业学位类别,以及原工程专业学位类别(代码0852),项目管理、物流工程、工业工程3个领域不在其内。
(六)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一线专业技术人员职称激励政策,继续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一线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根据《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挂牌督战县职称“定向评价定向使用”工作方案〉的通知》(桂人社函〔2020〕153号)要求,继续实施自治区挂牌督战县职称“定向评价定向使用”政策。
(八)对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侧重考察其实际工作业绩,适当放宽学历和任职年限要求。
(九)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在同一年度申报评审两个以上同级别职称。同一年度申报两个以上同级别职称的,该年度所有评审结果无效。
三、申报途径
(一)申报人应通过其人事劳动关系所在单位申报。除银行、保险公司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分支机构外,申报人不得选择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作为申报单位参评。
(二)民营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专业技术人才,按照桂人社规〔2021〕11号文件第三章第二十一条规定的途径申报。
(三)中直驻桂单位或外省驻桂企业的分支机构(分公司、办事处等)的专业技术人员,应根据本单位(系统)统一渠道申报职称。确需本系列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代为评审的,由中直单位组织人事部门、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其他有权限的单位出具授权或委托函(模板见附件4),按照本系列职称评审有关要求申报评审。
四、个人申报、推荐评审、报送材料的程序
申报河池市工程系列建筑行业中、初级职称的,应按照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填报申报材料,选择正确的评审会参评,申报材料经所在单位审查,单位主管部门、各县(区)职改办审核依次审核后,上报到对应评审会。申报人员应及时查看材料审核状态,如申报材料被退回,应及时按照反馈意见完善申报材料后再次上报,逾期未补充上报或选错评审委视为放弃申报。
申报河池市工程系列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高级职称的,由我市委托广西壮族自治区工程系列住房城乡建设行业系统高级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报送要求详见《广西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2022年度广西工程系列住房城乡建设行业高、中、初级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桂建职[2022]6号)。
(一)个人申报
1.申报方式
申报人员认真查阅评审工作通知及相关评审条件,登录网络申报系统(广西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管理服务平台个人版)进行网上申报,具体流程和操作方式可参阅“广西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管理服务平台帮助中心”。
2.填写信息
申报人按系统规定内容及提示要求如实填写上传材料,并对个人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作出承诺,签署承诺书。所有申报材料原则上应提供原件扫描件,上传材料内容必须清晰可见、相关附件材料必须是正面向上。因申报个人上传材料出现漏报、错报或未放指定位置导致的后果,由申报个人承担。高技能人才的申报人员、参加挂牌督战县“双定向”职称申报的人员,请注意勾选相应选项。
(1)证件照。个人相片须为本人近期2寸免冠正面彩色证件照,以清晰为准,照片人物不能扭曲变形。
(2)学历。国有企事业单位参评人员学历真实性由单位负责核实。民营企业、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参评人员,教育部学信网能够查询到学历的不再提供学历证书相关材料,由申请人所在或推荐单位根据学历证书编号等信息在学信网上予以核实;教育部学信网不能够查询到学历的需提供学历证书、查档材料或学历认证机构出具的学历认证等相关材料。
(3)下一级职称证书。下一级职称证书通过在线审验能够实现查询共享的,或其下一级职称证书属所申报评委会所在系列(行业、单位)颁发的,均不需要提供职称证书材料,仅需提供职称证书编号等查询基本信息。在“个人基本信息”栏目完成姓名、身份证号录入后,点击“查询”,可在“现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栏目内自动生成证书信息。如不符合上述情况,则应提供职称证书、批文、评审表等材料。
工程领域职业资格证、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在网络申报系统中未能数据获取的,需手动填写证书信息,并将证书原件扫描上传至指定位置。有多个资格证书信息的,请注意勾选“是否以该资格申报”。
(4)继续教育。
①专业技术人员应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申报前需登录广西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信息管理系统(网址:)完成2022年度公需科目学习考试任务。2021年度继续教育学时完成情况,作为推荐参评的重要参考条件。
②按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5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桂人社规〔2019〕4号)精神,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每年累计应不少于90学时,其中,专业科目一般不少于总学时的三分之二。根据《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行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桂建发〔2021〕8号)等要求,申报人员应在递交申报材料前完成本行业规定的专业科目继续教育任务,及时登录相关网站(:9092/)进行继续教育学时信息登记、查询、审验,专业技术人员参加专业科目继续教育情况作为其申请评定上一级职称的重要条件。因本行业专业科目继续教育为2022年正式部署开展,专业科目继续教育完成情况仅作为今年推荐参评的重要参考条件。
(5)社保。工作经历和身份性质由本行业职改办通过社保数据共享或向社保部门核实等方式核验。民营企业申报人员原则上应有在申报单位连续6个月以上(不含申报当月)个人社保缴费记录;对于6个月内有工作单位变动的,应提供相关情况说明和证明材料,由本行业职改办审核。审查中发现申报人填写工作经历与社保缴费记录不符等情况,经核实为填报虚假信息或提供虚假材料的,不予接收材料,按桂人社规〔2021〕11号文件第四十九条规定查处。自由职业申报人员从申报当月起往前6个月应不在任何单位缴纳社保。
3.评审主要材料
对照本人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经历和业绩成果,对照相应评审条件要求提供材料。
(1)主要学历及工作简历。主要学历从大、中专院校以上填起;工作简历从参加工作时填起,简历时间不间断,包括在不同时期从事的专业技术工作经历及所担任的职务或职称。
(2)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从取得下一级职称时填起。专业技术工作经历必须符合评审条件中“专业技术工作经历条件”要求,且必须是任现职以来(如:申报高级工程师职称,必须是取得中级职称以后)从事的专业技术工作。专业技术工作经历原则上需要提供充分的佐证材料,包括项目起始时间、项目内容、本人任何职、证明人等,并按重要程度进行排序。
(3)业绩成果。工作业绩必须是申报人取得现有职称以来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所取得的业绩,包括项目(或课题)的名称、项目规模、等级和工作内容、本人所起作用、完成情况或效果(效益)、获奖及专利情况等。请逐一列举所符合的各项条件。(如:申报高级工程师职称,要认真对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工程系列住房城乡建设行业高级工程师职称评审条件》,在系统栏内详细注明自身符合的条款,比如业绩成果符合第一款,在注明时应填写“符合第七条第一款”)。业绩成果原则上需要提供充分的佐证,并按重要程度进行排序。
(4)学术成果。申报人提交的论文著作等应符合相关评审条件要求,且必须是取得现有职称以来完成的论文著作等学术成果(不包含任现职期间为完成学历教育而发表的论文或著作)。在公开出版发行的专业期刊发表的论文,必须同时附上该期刊封面、目录、版权页及全文。专著需提供封面、目录和内容提要或本人完成的主要章节等。技术工作总结需提供专业技术工作实践相关材料、采纳单位书面评价和认可等相关证明材料作为附件,并按重要程序进行排序。
根据自治区职改办有关决策咨询类信息激励机制,个人撰写的决策咨询类信息,单篇获党中央、国务院信息刊物采用的视为国家权威期刊报刊1篇,其中获党中央、国务院领导批示的视为国家权威期刊报刊2篇;获党中央、国务院信息刊物综合采用的视为国家权威期刊报刊0.5篇,其中获党中央、国务院领导批示的视为国家权威期刊报刊1篇。个人撰写的决策咨询类信息,单篇获自治区党委、政府信息刊物采用的视为核心期刊1篇,其中获自治区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批示的视为核心期刊2篇,获自治区党委、政府其他领导批示的视为核心期刊1.5篇;获自治区党委、政府信息刊物综合采用的视为公开发表论文1篇,其中获自治区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批示的视为核心期刊1篇,获自治区党委、政府其他领导批示的视为核心期刊0.5篇。同一篇决策咨询类信息被不同类别信息刊物采用,以及信息采用后获得领导同志批示的,按最高标准计,不累计。根据信息管理有关规定,以上规定的决策咨询类信息不含部门信息刊物或专项工作信息,决策咨询类信息折算论文情况,以自治区党委信息综合值班室或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信息处出具的采用告知单为依据,任何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的证明不予认可。
(5)代表作。高级职称评审推行代表作制度。代表作是指申报人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第一责任人完成的标志性业绩或学术成果,包含科研项目(课题)、研究报告、设计项目(方案)、建设(施工)项目、标准规范、发明专利、学术论文等。申报人须指定1项代表性成果,代表性成果的质量、贡献和影响力将作为职称评审的重要内容。
4.辅助材料。
特殊情形应提交相应辅助材料,需同一单位出具的证明应整合在一份材料中。
(1)破格申报以及使用工程类硕士专业学位提前1年参加相应专业职称评审的申报人员,申报人应填写《破格申报专业技术资格审批表》(附件3),并提供达到破格申报条件的证明材料,连同申报材料一并提交审核,经评委会所在职改办审核同意后方可评审。
(2)申报人身份证号码应正确填写,因申报人填写错误导致共享数据及关联材料无法查询或印证的,由申报人自行承担相应后果。对使用曾用名、身份证号码非正常升位(变动),关联的证明材料的(如学历、职称证书等)与填写的身份证号不一致,应在申报材料中提供户籍管理部门关于两个姓名、身份证号码属于同一人的证明材料。
(3)其他特殊情形,应根据评委会要求提供相关辅助材料。
(二)单位审核推荐
各单位(部门)的审核责任人,登陆网络申报系统(广西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管理服务平台单位版),对本单位申报人员信息进行审核。审核工作中,要随时关注本单位申报人员的材料被退回的情况,并督促申报人员按要求完善申报材料后再次上报。
1.申报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应严格按照相关文件规定审核申报材料,明确审核责任人,签署承诺书,落实审核责任。政府所属的人事档案托管机构或相关行业协会对自由职业者的申报材料真实性进行审核把关。
2.各单位应对申报人的学历、资历、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业绩成果和论文著作等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审核原件、核实真实性后在申报系统据实填写审核结果。属于档案托管的,所在单位和档案管理部门应根据各自所掌握申报材料情况,分别对上述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把关,并承担相应责任。
3.各单位应对所有申报人员的申报情况、申报材料进行公示。公示完成后,如果申报人申报情况及申报材料发生变更的,各单位应对变更情况补充公示。公示和补充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4.各单位应按规定组织审议并出具单位推荐意见。推荐意见应对申报人在“思想品德、工作成绩、专业水平、业务能力、工作态度”等方面给予评价。
5.申报单位审核推荐的相关材料要妥善收集保存,本系列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工作实际需要进行随机抽查。
(三)主管部门审核
单位主管部门要按权限对单位审核推荐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审核和纠错,加强对单位的推荐程序、推荐材料真实性和填报材料规范性等方面的审核并承担审核责任。
(四)职改部门审核审查
1. 职改部门负责审查申报单位、主管部门材料审核履职情况、申报材料量化指标和“一票否决”等情况,严禁将程序不规范、材料不完整、推荐对象基本条件不符合等申报材料报送评委会评审。对审查不合格的申报材料,直接退回给申报人。
2. 职改部门通过社保数据共享核验或向社保部门核实等方式,核验民营企业、社会团体及个体经济组织等申报人员的身份及工作经历。申报人工作经历应与社保缴费记录一致,民营企业、社会团体及个体经济组织申报人员应有在申报单位连续6个月以上(不含申报当月)个人社保缴费记录。审查中发现申报人填写工作经历与社保缴费记录不符等情况,经核实为填报虚假信息或提供虚假材料的,不予接收材料,按桂人社规〔2021〕11号文件第四十九条规定查处。
3. 职改部门应加强对参评材料的复核审查工作,在审核申报评审材料过程中,发现申报人填写工作经历与社保缴费记录不符以及其他不实情况,经核实为填报虚假信息或提供虚假申报材料的,不予接收材料,并将提供虚假申报材料的个人和单位列入失信档案,作为评委会评审时的重要参考依据。经核实申报材料造假的,应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罚并将名单报市职改办备案,评审通过的,取消评审结果。
4.单位或个人对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向行业职改部门举报,举报材料应署真实姓名和联系方式。对于虚假告发、恶意信访、意图陷害他人,经核查认定为诬告陷害行为的,按诬告陷害行为人身份和管理权限,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五、评审时间安排及收费标准
(一)个人准备材料、所在单位审核阶段:2022年8月8日-2022年8月20日。
(二)工程系列建筑行业职改办收审阶段:2022年8月20—2022年9月25日。2022年9月25日18时网络申报系统停止接收新的申报材料。申报人员应提前做好申报准备,及时申报,尽量在审核阶段前提交申报材料,预留足够的修改完善材料时间。审核阶段申报人员应及时关注申报平台,如材料不合格被退回,应及时补充完善并重新提交。因申报人未能及时将职改部门退回的申报材料完善后重新上报的,后果由个人承担。
(三)评审阶段:2022年10月。
(四)收费标准。根据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桂价费〔2006〕359号)文件规定,评审费收费标准为:初级150元/人次,中级230元/人次。河池市工程系列建筑行业职改办尚未开通短信催缴功能和网上缴费功能,申报个人初审通过后,申报人数2人以上的,由个人所在单位统一收费后缴纳至河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单位银行账号;申报单位中申报人数1人以下的,个人自行缴纳至河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单位银行账号。缴纳应备注申报个人姓名(例:**公司某某等5人职称评审费),银行账户名:河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账号:,开户行:建行河池金城江支行;缴费日期截止2022年10月25日。逾期不催缴,不缴费视为放弃申报。
建筑工程行业标准代号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林业行业标准-林区公路工程技术标准.pdf
中华人民共和国林业行业标准 LY 5104—98林区公路工程技术标准 Of -3-26发布1998-7-1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林业部 1 林业部关于发布修订后的《林区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通知 林计通字〔1998〕4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农林)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 现将我部组织修订的《林区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以下简称《标准》)予以发布实施。本《标准》为林业行业强制性标准,其标准代号为:—98,自1998年7月1日起施行,原林业行业标准《林区公路工程技术标准》—88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林业部 一九九八年三月二十六日2 前 言 本标准的修订工作是依据林业部林计基字〔1996〕60号通知下达修订计划组织进行的。 本标准是为各类林业工程服务的林区公路工程的技术要求。主要根据各类林业工程对交通运输的需求,对不同规模的林区公路进行分级以及规定各级林区公路的各项主要技术指标。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管理办法》、《林业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标准是林区公路建设项目的规模确定和使之达到预定的工程质量、使用要求和效益的强制性行业标准。
此次修订中建筑工程行业标准代号为,主要按各类林业工程的发展的要求,改善对一、二级林区公路的功能和使用质量,调整了一、二级林区公路的标准,使各级林区公路间相互协调;并对各项主要技术指标作了验证、分析和局部调整,作为林区公路的统一标准,反映林区公路的特点。并按强制性行业标准的要求,严谨标准用词用语。 本标准颁布后,由林业部昆明勘察设计院负责日常管理和解释工作。 31 总 则 第条 适用范围 本技术标准适用于新建和改建以林业经营为主的各类林区公路。 林区内纳入国家交通运输路网的公路、国防公路、厂矿道路、城镇道路等,应采用相应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第条 技术标准选用原则 新建和改建的林区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应根据各类林区公路和各路段的运量及其性质等条件选用。 当改建林区公路需利用原有道路的局部路段且受条件限制时,对个别技术指标经过技术经济论证,可作合理变动。 采用不同技术标准的路段长度,一、二级林区公路不宜小于5km,三、四级林区公路不宜小于3km。变更点前后衔接路段的技术指标应设渐变的过渡段。 一般情况下,不应随意采用极限指标,必须采用时,应考虑前后衔接的协调和行驶车辆的操作和安全。 第条 相关标准 本技术标准是林区公路工程建设的主要技术标准。
它与《林区公路工程勘测规范》、《林区公路路线设计规范》、《林区公路路基设计规范》、《林区公路路面设计规范》、《林区公路桥涵设计规范》、《林区公路工程施工技术规范》、《林区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林区桥涵工程施工规范》、《林区桥涵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等组成系列。本系列内的各项技术要求均须与本技术标准的规定相一致。 林区公路工程建设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 等级划分与选用 第条 等级划分 林区公路根据林业各类工程对交通运输的需要分为四个等级。 第条 运材公路的等级选用 运材公路的等级按路段的设计年运材量、运输类型及地形条件选用。列于表。 3运材公路按年运材量划分等级表(万m)表 运输类型 原 条 运 输 原 木 运 输 地 形 等平原、微丘 山岭、重丘 平原、微丘 山岭、重丘 级 一 ≥ ≥ ≥ ≥ 二 ≥~< ≥~< ≥~< ≥~< 三 ≥~< ≥~< ≥~< ≥~< 四 < < < < 注:1.地形条件的划分见附录A。 2.木材生产中综合利用的小径木、枝桠、木片等以及多种经营的大宗运量可计入年运量内。 4木材生产企业在路网规划时,通往主要林场(主要居民点)的路段,其年运材量虽小于二级林区公路标准时,可采用二级林区公路标准。
第条 营造林公路的等级选用 营造林基地(局、场)在路网规划时,各路段的等级应根据其吸引规模、抚育强度、综合利用和多种经营的运量选用。其主要干线及与外部公路相衔接的路段可选用一级或二级林区公路;其它路段可选用三级或四级林区公路。 在路网规划时,应结合远期开发利用统筹考虑,以提高远期的直接或改建的利用率。 第条 护林防火公路的等级选用 大片未开发利用林区的护林防火公路的主干线可选用一级林区公路;一般干线可选用二级林区公路;其它路段可根据吸引护林防火面积的具体情况选用三级或四级林区公路。 护林防火机场与外部相衔接的进场公路,林—1、林—2级航护机场可选用二级林区公路;林—3、林—直级航护机场可采用三级或四级林区公路。 第条 自然保护区公路的等级选用 自然保护区与外部相衔接的路段,根据其规模大小及交通运输需求情况可选用一级或二级林区公路;其内部的路段可采用三级或四级林区公路。 第条 森林公园公路的等级选用 森林公园与外部相衔接的路段可采用一级或二级林区公路。在森林公园的入口附近以及服务设施集中的路段,可根据规模及使用要求予以适当加宽。 第条 各类防护林及其它生态环境工程公路的等级选用 各类防护林及其它生态环境工程在路网规划时,各路段的等级应根据其规模及交通运输需求选用。
其主要干线及与外部相衔接的路段可选用二级或三级林区公路;其它路段可选用三级或四级林区公路。 3 一般规定 第条 设计车辆 林区公路设计采用运材车辆作为标准,其外廓尺寸如表和图。5设计车辆外廓尺寸(m)表 项目 L L1 L2 L3 L4 L5 c d h 类型 主车中 半平原、微丘型 挂车 车 山岭、重丘运 原 全平原、微丘 木 挂车 山岭、重丘 中型车运原条重型车运原条(a)中型原木:主 车(b)中型原木:半挂车(c)中型原木:全挂车(d)中型原条:6 (d)重型原条: 图 设计车辆外廓尺寸图 第条 计算行车速度 林区公路各等级的计算行车速度列于表。计算行车速度(km/h)表 地 形 平原、微丘 山岭、重丘 等 级 一 60 30 二 40 25 三 30 20 四 20 15 第条 建筑限界 林区公路建筑限界规定如图。在建筑限界内,不得有任何部件、设施侵入。 (a)林区公路建筑限界图(m)(b)大、中桥建筑限界图(m) 图 建筑限界图 7 图注: B——路基宽度。 E——顶角距。单车道为; J——行车道宽度。
双车道为。单车道为; R——人行道宽为1+n×; 双车道为。 n=0、1、2。 H——净高。重型车为; H——栏杆高,无人行道 中型车为。 运原条时; A——顶宽。单车道为; 其它为左右。双车道为。 第条 车辆荷载 林区公路桥涵或其它构造物设计采用的车辆荷载分为林—50级(重型车)和林—25级(中型车)两个等级。各级车辆荷载轴重标准值、轴距及纵向排列如图—1。车辆的横向布置如图—2。图中车辆横向布置的尺寸列于表。一级林区公路采用林—50级荷载标准外,二、三、四级林区公路除重型车运材公路采用林—50级荷载标准外,其它各类林区公路均采用林—25级荷载标准。车辆横向布置尺寸(m)表 后轮着地尺寸 荷载等级 a b1 b2 c 顺桥方向 横桥方向 林-50级 ≥ ≥ 原条运输 ≥ ≥ 林-25级 其它各类 ≥ ≥ (a)林-50级 8 (b)林-25级 图 -1各级车辆荷载纵向排列图 (重力单位:kN;尺寸单位:m)(a)双车道桥(b)单车道桥 图 -2车辆横向布置图 (尺寸单位:m) 双车道桥车辆纵向行列:林—50级为一列车辆与一辆主车相会或同向行驶;林—25级为两列车辆相会或同向行驶。
其行驶方向和位置,按不利情况确定。 第条 用地范围 路堤两侧排水沟的外边缘或路堤、护坡道坡脚以外1m,路堑边坡坡口或截水沟外边缘以外1m为林区公路用地。其它因保证路基稳定等特殊原因而需扩大用地时,应在特殊设计中予以说明。 沿线路用房屋、苗圃、防护林等公路用地、应在节约用地的原则下,应利用荒地或坡地,并按有关规定确定用地的范围。 公路用地范围内,不得修建非路用房屋等其它建筑物、埋设电杆、管线等。 第条 抗震设防 地震基本烈度为8度及8度以上地区的一、二级林区公路应进行抗震设计;三、四级林区公路应采取抗震措施。 94 路 线 第条 路线设计的基本要求 路线设计,应根据拟建的各类林区公路的性质、特点,综合沿线地形、水文、工程地质、筑路材料、施工、养护及建成后的运行条件全面考虑,正确选定路线走向和运用布线原则。并认真做好方案比选,以求得良好的经济、环境及社会效益。 路线设计应合理利用地形,尽量避免穿越地质不良地区,正确运用各项技术指标,保证线形的均衡性。平、纵、横三面应进行综合设计,做到平面顺适、纵坡均衡、横面合理。并在条件许可时,合理地选用较高的技术指标,以提高林区公路的使用质量。
路线设计应少占或不占林地和农田,少拆房屋,方便群众,不得损坏重要历史文物,注意保护风景名胜建筑工程行业标准代号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林业行业标准-林区公路工程技术标准.pdf考证含金量排行榜,并重视环境保护。 第条 路幅 林区公路的路幅为单块板型式。各级林区公路的路基、行车道、路肩宽度的规定列于表。 林区公路经过村镇、道口以及其它混合交通量大的路段,可视具体情况适当加宽路基,并对土路肩予以适当加固。路幅宽度(m)表 平原、微丘 山岭、重丘 等级 路基 行车道 路肩 路基 行车道 路肩 一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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