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级八大员和全国八大员区别,怎样理解住建部重启八大员职业培训?

各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相关文件精神和本通知要求,选取本地区有代表性的企业、院校等培训机构开展试点。稳步推进,意味着未参加试点按照现行要求继续开展相应的职业培训工作。所以,有人称“住建部发文明确八大员职业培训工作正式启动!”、“刚刚住建部发文:八大员培训工作正式启动!

今天是安全月最后一天,前几天不少人收到“重磅”消息,即在2018年12月13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停止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现场专业人员统一考核发证工作的通知》(建办人〔2018〕60号)文件要求包括“八大员”在内的现场专业人员全部停考、停止发证之后,又再次恢复了“八大员”在内的现场专业人员培训发证工作,他们的根据是2019年6月25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推进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工作的通知》(建办人函〔2019〕384号)。

难道是2019年6月25日建办人函〔2019〕384号文推翻了2018年12月13日建办人〔2018〕60号文件内容?如果真的是这样,那才算真正的重磅消息。但是,据下分析这确实不是什么“重磅消息”。

真正的重磅消息还是在2018年12月13日这一天,这天住建部关于建办人〔2018〕60号文件发布才是重磅消息。因为,该文件发出一夜之间过去人们习惯的“八大员”发证工作被立即停止(注意是“停止”而不是“取消”省级八大员和全国八大员区别,怎样理解住建部重启八大员职业培训?,而且是立即停止),即自本通知(建办人〔2018〕60号文)印发之日起立即停止,这才是重磅消息了,文件发出后不少人几乎是蒙了,不知如何是好。

2018年12月13日建办人〔2018〕60号文件是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和职业资格清理规范相关要求,按照国务院第五次大督查反馈意见省级八大员和全国八大员区别,经研究决定,立即停止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现场专业人员统一考核和发放《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专业人员岗位培训考核合格证书》,并且《关于贯彻实施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现场专业人员职业标准的意见》(建人﹝2012﹞19号)中相关规定不再执行。

难道真的2019年6月25日建办人函〔2019〕384号文推翻了2018年12月13日建办人〔2018〕60号文件内容?绝对不可能!

简言之,2019年6月25日建办人〔2019〕384号文只不过是一份关于即将推进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的试点工作文件,只不过文件名未提试点,而整篇文件内容谈的就是试点工作。

首先从两个文号来看,一份是建办人〔2018〕60号文,一份是建办人函〔2019〕384号,一个部门发的是两种文号(“建办人”和“建办人函”)很能说明问题。按道理来讲后文可取代前文(不用推翻表述更恰当)是理所当然的,但是一个是正式文件、一个是函件是有明显区别的,如果真的是后文替代前文,后文必须要有个废止前文的说明,可以看出根本没有这样的说明。

实际上2019年6月25日建办人函〔2019〕384号文与2018年12月13日建办人〔2018〕60号文说的好像是一码事,实际上是两回事。前者说立即停止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现场专业人员统一考核发证工作,归纳起来说了三件事,一是立即取消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现场专业人员统一考核,二是立即取消发放《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专业人员岗位培训考核合格证书》,三是不再执行《关于贯彻实施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现场专业人员职业标准的意见》(建人﹝2012﹞19号);后者没有说恢复统一考核和发放《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专业人员岗位培训考核合格证书》,或继续执行《关于贯彻实施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现场专业人员职业标准的意见》(建人﹝2012﹞19号),而是谈的另外五件事与这三件事不矛盾的事。

2019年6月25日建办人函〔2019〕384号文到底说了那五件事呢?归纳起来是:

一是完善培训体系,统一标准要求。但还是重申了坚持“谁培训、谁负责”的原则,培训机构应当对施工现场专业人员开展培训、考核、发证(注意:培训、考核、发证权归培训机构)。这里的培训机构是指企业、职业院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等,而非政府有关部门所属或指定培训机构,企业为最主要的培训机构。至于提到的统一的职业标准、统一的培训大纲、统一的测试题库和统一的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从业人员培训管理信息系统编码为测试合格人员生成电子培训合格证等是否合理,可以继续讨论,因为这项工作毕竟是试点。只要不偏离企业是教育培训责任主体,培训机构对教育培训负责即可。

二是规范工作流程,提高管理水平。培训主体责任确定后,制定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工作实施细则、培训机构有关要求和具体条件是件好事,地方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指导、监督本地区培训工作也是职责所在。文中没有将培训机构实施培训必须向相应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交测试申请作为强制性规定是一个进步。

三是加强监督指导,提高培训质量。地方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加强培训工作监督指导和开展执法检查是必须的。对提出申请培训机构严格审核把关(注意:没有规定强制性申请的要求),对在培训、测试环节中违规操作、弄虚作假的培训机构要予以通报,责令整改也是应该的,但必须依法在职责范围内进行监督管理。同样地方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如何依法在职责范围内进行监督管理,这也是试点过程中值得探讨的问题。

四是落实继续教育,适应岗位需求。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专业技术人员开展继续教育的总体要求,结合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实际,依据继续教育大纲,以知识更新、学以致用为原则,对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进行继续教育,提升其专业能力素质和职业道德素养,促进安全生产和工程质量提升。其中关于继续教育大纲及其要求也应作为试点内容进行探讨,如强调“以知识更新、学以致用”原则再用统一继续教育培训大纲就显得落后于时代的要求或与原则相违背,包括参加继续教育与企业用人的关系都值得在试点过程中进行讨论。鼓励各地探索务实高效的继续教育组织形式,积极推广“互联网+培训”模式,为施工现场专业人员提供多渠道、多类型的继续教育资源等提法值得称赞。

五是开展培训试点,稳步推进工作。这一点最为关键,也就是说该文件所说关于推进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工作是一项试点工作,所以通知所提要求很多部分都是以试点形式提出的。例如试点文件提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将选取有代表性的龙头骨干企业、职业院校、建筑产业工人培育示范基地等开展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工作试点。各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相关文件精神和本通知要求,选取本地区有代表性的企业、院校等培训机构开展试点。各地要坚持积极稳妥原则,在试点取得成效的基础上,总结归纳符合实际的培训机构基本条件和职业培训工作方法,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经验,稳步推进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工作。

由此看来稳步推进试点工作应成为这部文件的总基调。稳步推进,意味着未参加试点按照现行要求继续开展相应的职业培训工作。

所以,有人称“住建部发文明确八大员职业培训工作正式启动!”、“刚刚住建部发文:八大员培训工作正式启动!证书全国通用,每年必须继续育!”、“住建部通知,恢复‘八大员’!”似乎过于兴奋了,因为继续开展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工作是过去长期以来提倡的,已不是什么新鲜事了,本次文件发出的主要目的是积极推进、开展试点而已,确实称不上什么“重磅”,说2019年6月25日建办人函〔2019〕384号文是一“重磅”完全是误解。可以这么说,2018年12月13日建办人〔2018〕60号文确定的三件事是不可更改的,即取消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现场专业人员统一考核、取消发放《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专业人员岗位培训考核合格证书》和不再执行《关于贯彻实施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现场专业人员职业标准的意见》(建人﹝2012﹞19号)决定是不可能改变的。

有人将建办人函〔2019〕384号文较之前文件相比总结出主要有4个不同点,其中“必须在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备案的报名端口”和“必须在具培训资质的机构按照统一大纲参加报名和面授培训”实际上是严重的误读。

首先还在试点阶段就提出“必须”是不符合试点规则的考证书的正规网站,其次在建办人函〔2019〕384号文的字里行间中没有一句是要求“必须”的,完全是解读人自己加上的。因为这种“必须”是强制性行政许可的用词,不可能在一部试点文件中出现,即使是在文件中出现必须要有上位法的依据,这个“必须”是必须的。

碰巧的是就在我们讨论2019年6月25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推进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工作的通知》(建办人函〔2019〕384号)文件的昨天,即2019年6月29日中国政府网站公布了一则消息《这200多项证明以后都不用交了!办事更省事儿》,文章指出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持续开展‘减证便民’改革行动,不能让繁琐证明来回折腾企业和群众。”2019年马上就要过半,减少不必要证明措施落实得怎么样了?今后办事儿,哪些证明不用提交了?咱们一起来看近期新变化——其中就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取消73项由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材料的通知,如取消若干项有关职业资格证书的证明,更何况建办人函〔2019〕384号文中所指的培训内容都不在职业资格范围内更不应在对企业做出强制性的要求;公安部也作出规定有关特种人员不再提交有关培训证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取消考核场地及设施证明材料、取消管理人员和考评人员情况及资格证书证明材料等,都一再表明国家在简政放权方面的力度,教育培训的主体责任应当在企业。不折腾企业是中央一再要求的,企业对于一个“重磅”接着一个“重磅”实在是受不了,再在以企业为主的教育培训上增加条条框框显然是与国务院精神相违背的。因此在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工作再设置一些条条框框是违背国家有关规定的,最起码是没有上位法依据的,是不可行的。

我们看到住建部文件基本上是符合国务院文件精神的,建办人函〔2019〕384号文在培训发证上没有越过建办人〔2018〕60号文的三项规定的“雷池”,即不再举行强制性考核、不再由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发证、不再违规制定职业标准。

所以,在建办人〔2019〕384号文中始终没有出现强制性要求的内容,没有提出由有关政府部门培训和发证的要求,即使在附件3《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机构有关要求》对培训机构也没有强制要求,只是对培训机构类别和培训机构应具备的基本条件提出了要求,但没有关于如何对培训机构的强制性要求。

但是不可小视的是有关取消和停止“八大员”统一培训和统一考试发证是有可能“死灰复燃”的,从人们制造“重磅”和期待“重磅”到来的关切心情不难看出这种“死灰复燃”的事情是有可能发生的,2002年国务院取消岗位证书后出现的“死灰复燃”情况就是明证。

八大员变成七大员,国内取消八大员了嘛_全国是不是已经取消了八大员

八大员证书是不是没用了?考试取消了么? “八大员”证书是不是没用了?

答:有用。取消并不等于作废,很多建筑单位都缺“八大员”这种专业性人才。因为“八大员”负责着关键性技术岗位,关系着建筑 施工项目的成本、安全、质量等方方面面,是不可或缺的重要岗位。虽然在2018年12月13日废止了“八大员”的考试、发证和变更,但证书仍然可以继续使用,它是证明持证人的职业能力水平的凭证之一。即使不再发证、投标文件也不再列入,但是在工程开工前,项目部管理人员应持有《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专业人员岗位培训考核合格证书》,或者持有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含授权部门)颁发的岗位证书。在2018年12月13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官网发布通知之后,后面一段时间的确是这样要求的,可是在2019年1月24日之后,情况发生了变化,因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官网发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改进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 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中明确指出,要通过培训考核,并考核合格才颁发证书。证书只要在有效期内都会有用,有价值。

“八大员”考试取消了吗?

答:是取消过一段时间的,在2018年12月13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官网发布《关于停止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现场专业人员统一考核发证工作的通知》得知。这一刻开始将取消“八大员”资质审核、停考和停发证书。直到2019年1月24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官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改进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 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正式发布通知,落实“八大员”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即发证书政策。文章开篇也说明,“八大员”等施工现场专业人员,是现场关键岗位从业人员,人数多,责任大,而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改进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 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中明确指出:

坚持统一标准、分类指导和属地管理,构建企业、行业组织、职业院校和社会力量共同参与的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教育培训体系。

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工作管理办法,确定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及时公布符合条件的培训机构名单,供参训人员自主选择。

住建部将依据职业标准、培训考核评价大纲,结合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现场实际需求,建立全国统一测试题库,供各地培训机构免费使用。培训机构按照要求完成培训内容后,应组织参训人员进行培训考核,因为培训机构只会对考核合格者颁发培训合格证书,作为施工现场专业人员培训后具备相应专业知识水平的证明。是建筑行业比较基础的证书,也是目前进入建筑行业的入门证书,是去建筑工地所需的上岗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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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大员、八大员、九大员都是哪些?岗位有什么区别吗?

一、所谓“五大员”“八大员”“9大员”,其实都是建筑行业发展进程中不同阶段时期的建筑施工岗位细分设置的统称。建筑施工是指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生产活动,是各类建筑物的建造过程,也可以说是把设计图纸上的各种线条,在指定的地点考证培训机构,变成实物的过程。它包括基础工程施工、主体结构施工、屋面工程施工、装饰工程施工等。施工作业的场所称为“建筑施工现场”或叫“施工现场”,也叫工地。其主要岗位具体设置如下:

1、五大员:预算员,质检员,材料员,施工员,安全员。

2、八大员:施工员,预算员,质检员,试验员,测量员,安全员,材料员,资料员。

3、九大员主要包括:施工员、安全员、质量员、材料员、资料员、预算员、标准员、劳务员、机械员。

二、其岗位区别,其实在五大员、八大员和九大员的证书种类和人员职责中,可以看出三者并没有那么明显的区别。只是在建筑行业发展的过程中,人员配置的增加,让九大员逐渐取代了五大员和八大员成为企业人员配置的主流。同时,从五大员到八大员,再到九大员,也代表着我国建筑技术发展和人员职责的细化,提升了施工现场的管理水平。

一般情况下质量员、安全员可以互兼,称为质安员;造价员、资料员可以互兼,称为内业员;安全员应上岗证和安全考核C证双证齐全,才可备案;造价员(已改二级造价师)应通过国家级考试,获得相应资格后才可担任,与造价从业人员(预算员)的区别是持证。

2017年国内开始对施工员、质量员分专业和统一发证,也就是此阶段有省内证和全国证说法。其中施工员、质量员分土建、装饰装修、安装和市政专业,其报考有相应专业要求;安全员考核办法参考安全工程师分专业进行。合上分专业的施工管理人员统称十六大员。

生产队时,“公社八大员”是指哪些人?待遇如何?

实际上在生产队时期,哪有什么八大员九大员的,这都是有些人杜撰的!

当时的人民公社,是政府权力机关,他们都是挣国家工资,吃商品粮的,所说的商品粮,也是供应粮,就是和城市居民一样,用粮本领粮的,现在农村的乡镇,也是由当时人民公社全编制转至而来的,以我们吉林省当时人民公社的编制来讲,人民公社有公社党委书记、党委副书记;有社长、副社长;有组织委员、宣传委员、还有会计辅导员、民政助理员、公安特派员、林业助理员等,还有管武装的武装部长,武装部长管征兵、民兵的工作,

而当时人民公社下属的生产大队,还是以我们吉林省当时的生产大队来讲,也就是现在的村委会,有大队党总支部书记、大队主任、副主任;还有一个会计,有一个妇女主任,由副主任兼职的民兵连长,在文化大革命的时候八大员变成七大员,国内取消八大员了嘛_全国是不是已经取消了八大员,有的地方成立了贫下中农协会,也就有了一个贫协主任的职位,他们也是挣工分的,只不他们挣的工分是比较高的,当时的生产大队,一般也就是六,七个人,甚至连八个人都不到,还有什么八大员!

而当时的生产小队,也以我当时生活的农村生产小队来讲,过去只有一个队长八大员变成七大员,文化大革命之后,又增加了一个政治队长,后来还是两个队长变成一个队长了,也不单独说什么政治队长,生产队长,就是队长了,有会计、有出纳员,出纳员兼保管员;有生产组长,生产组长兼记工员;有妇女队长,妇女队长兼妇女的记工员,还有一个车队的队长,这样就是队长、会计、出纳、生产组长、妇女队长、车队长,加起来也就是六个人,这六个人就是生产小队队委会组成人员,哪又有什么八大员呢?

至于待遇吗,这些队委会的干部,每个人都比普通的社员每天多挣两个工分,而生产队的队长,年后决算的时候,还会给他增加1000个工分左右的,至于在农村说什么八大员,那根本是没有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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