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估价师挂靠费,台山三管齐下,重拳整治!严防涉“房”养老诈骗

重点检查2020年1月1日后取得预售许可证的新建商品房项目、以养老名义进行虛假宣传和群众信访投诉比较集中的商品房项目。

不法分子以赠送礼品、高利息回报为“诱饵”,编织“买房养老”等骗局,让老年人一辈子的积蓄化为泡影。

近日,台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联合发改、公安、自然资源、市场监管等7个部门印发了《2022年台山市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方案》,部署整治房地产开发、交易、融资过程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重点检查2020年1月1日后取得预售许可证的新建商品房项目、以养老名义进行虛假宣传和群众信访投诉比较集中的商品房项目。

整治重点

房地产开发企业违法违规行为

1.未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等级证书,擅自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行为。

2.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取得用地、规划、施工许可即开工建设,未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开发建设的行为。

3.在取得商品房预(现)售许可前,以认购、认筹、预订、排号、发卡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取或变相收取定金、预订款、诚意金等费用的行为。

4.取得预(现)售许可的商品住房项目,未在10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准售房源;未在商品房销售现场显著位置展示商品房“一房一价”备案、房源销售状态、不动产权属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新建商品房预(现)售许可证、前期物业服务合同、项目内部及周边邻避设施等资料的行为。

5.未按政府备案价格要求销售商品房,或者以附加条件限制购房人合法权利(如捆绑车位、装修)房地产估价师挂靠费,违规收取“茶水费”等变相实行价外加价的行为。

6.发布虚假违法广告和虚假房源信息或在发布广告时存在承诺房产升值、投资回报、办理户口、升学事项、违规售后包租等违规行为的;以捏造或散布涨价信息、政策变化以及雇佣人员制造抢房假象等方式恶意炒作,哄抬房价,扰乱市场秩序的;未征得消费者同意,擅自使用人脸识别技术,非法采集、保存、使用人脸信息的行为。

7.开展或变相开展非法集资;采取返本销售或变相返本销售(如承诺以高于实际销售价办理合同网签后,再返还部分购房款等)等方式销售商品房;以提高住房销售价格、减少价格折扣等方式限制、阻挠、拒绝购房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或者按揭贷款;未按要求将商品房预售资金纳入监管账户或违法违规挪用、骗取商品房预售资金的行为。

8.未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条件和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配套建设市政道路、养老设施、教育设施、社区服务用房的行为。

9.房地产开发企业向购房人交付商品房时,未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以及未严格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承诺的内容进行保修的行为;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商品房的行为。

10.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如期交付;商品房买卖合同存在霸王条款、规避减轻开发企业责任、加重购房者责任、隐性欺诈、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在未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将已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销售给他人;未按规定办理房屋交易合同网签备案的行为。

房地产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违法违规行为

1.未取得营业执照或未在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擅自从事房地产经纪服务、房地产估价活动的行为。

2.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机构信息、交易资金监管方式等内容或公示内容不完整、不准确的行为。

3.为不符合交易条件和禁止交易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或者对购房人隐瞒抵押、查封等限制房屋交易信息的行为。

4.在门店、网站等不同渠道发布虚假房源信息,造谣、传谣以及炒作学区房、炒作不实信息等误导消费者或市场预期的行为。

5.诱导、教唆、协助购房人通过伪造证明材料、挂靠第三方公司缴交社保或个税等方式,骗取购房资格、骗提或骗贷住房公积金、规避限购限贷的行为。

6.为客户就同一房屋签订不同交易价款的“阴阳合同”提供便利,非法规避交易税费的行为;通过中介机构成交的房屋交易合同,未按规定备案的行为。

7.违反交易资金监管相关规定,非法侵占或者挪用客户交易资金;强制提供代办服务、担保服务,或者以捆绑服务方式乱收费的行为。

8.借用冒用房地产经纪人员名义签署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或者签订居间服务合同未经房地产经纪人或经纪人协理签字的;房地产估价师和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证书挂靠及出具虚假房地产估价报告的行为。

9.采取威胁、恐吓等暴力手段驱逐承租人,恶意克扣保证金和预定金的行为。

10.商品房营销电话扰民、恶意电话骚扰;泄露、出售或不当使用委托人的个人信息,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住房租赁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1.未提交开业报告即开展住房租赁经营,未按规定如实完整报送相关住房租赁信息的行为。

2.存在“高进低出”“长收短付”等高风险经营,未按规定办理租金监管房地产估价师挂靠费,台山三管齐下,重拳整治!严防涉“房”养老诈骗,违规开展住房租赁消费贷款业务的行为。

3.擅自克扣租金押金,采取暴力、威胁等手段强制驱赶租户的行为。

4.商品房销售中以养老名义进行虚假宣传等涉及诈骗的行为。

5.工业厂房“二房东”通过囤积房源涨租等垄断的行为及群众反映强烈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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