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部门、单位,各街道办事处,区内企业:
根据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工程技术人才职称评价标准条件的通知》(鲁建人字〔2022〕8号)、东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2023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东人社字〔2023〕58号)、东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关于做好2023年度建设工程中初级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文件要求,现将2023年度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工程中初级职称评审申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评审范围
(一)凡在我区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除外)、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从事建设工程相关专业技术工作,与用人单位确定了人员劳动(聘用)关系的专业技术人才以及从事建设工程相关专业技术工作的自由职业者,均可按规定的标准条件申报评审我区建设工程中、初级职称。
(二)在我区就业的港澳台建设工程专业技术人才,以及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或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的外籍人员,参加我区职称申报评审须符合建设工程系列中、初级职称的标准条件。
(三)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离退休人员不得申报评审。
二、申报专业
市建设工程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中级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工程师资格,代评助理工程师、技术员资格。评审范围为从事建筑学、建筑工程、岩土工程、给水排水工程、供热通风与空调工程、城市道路与交通工程、建筑材料、风景园林、燃气工程、电气安装、工程消防专业的工程技术人员。
对中、初级职称实行国家统一考试的职称系列和我省统一“以考代评”的职称系列(专业),不再进行相应层级职称评审;实行企业自主评审的职称系列(专业),不再受理相关企业人员申报相应专业的职称评审。
由于系统设置原因,申报建设工程中初级职称人员必须在“申报系列”目录中选择“建设工程”系列填报。
三、申报渠道
申报评审职称,实行个人申报、单位推荐审查、主管部门审核的办法,按照分级管理的要求,根据人事劳动隶属关系逐级呈报。
四、申报条件
按照《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40号)和《山东省职称评审管理服务实施办法》(鲁人社规〔2021〕1号),以及《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工程技术人才职称评价标准条件的通知》(鲁建人字〔2022〕8号)要求执行,高层次人才、非公有制领域等专业人员申报按照国家及省、市相关政策执行。
五、有关政策规定
(一)技工学校中级工班、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可以分别按相当于中专、大专、本科学历申报评审相应专业职称。
(二)继续教育条件按照省市相关政策规定执行,申报职称时需提供继续教育合格材料,原则上申报中级、初级职称的分别提供近3年、1年的继续教育情况。继续教育学时登记审核由县区(开发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市直主管部门负责。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申报时,“职称申报评审系统”将自动从“山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服务平台”提取近5年的继续教育数据。
(三)按照《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建立部分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和职称对应关系的通知》(鲁人社办发〔2019〕14号)规定,专业技术人员取得相关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符合相应职称评价标准条件的济南市工程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可视同其具备相应系列和层级的职称,并可作为依据申报高一级职称。
(四)适当放宽基层专业技术人才学历要求,在基层(乡镇事业单位和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工作累计满15年的专业技术人才,可降低一个学历等次申报评审中级职称。
(五)放宽在非公有制领域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申报工程系列中级职称的条件,对其是否具有下一层级职称可不作要求。具备大学专科学历且从事工程技术工作满8年的,或具备大学本科学历且从事工程技术工作满5年的,可直接申报中级职称。按本条规定申报的人员不得重复享受上条规定。
(六)非公有制企业职称过渡初级后从事建设工程工作满1年可申报中级职称。
(七)乡镇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职称的,可按照《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推进乡村人才振兴若干措施的通知》(鲁人社发〔2018〕40号)、《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乡镇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聘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社函〔2019〕17号)和《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6部门关于加快落实基层职称制度的通知》(鲁人社字〔2020〕42号)等规定享受有关政策。
(八)事业单位未设置工程技术专业技术岗位的,不得推荐评审建设工程系列(专业)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实行评聘分开的事业单位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人数超过核准的相应岗位数15%的,原则上不再推荐申报。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评审职称时,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实该单位的专业技术岗位空缺情况。
(九)专业技术人才因工作岗位变动,新旧岗位所对应的职称不属于同一系列(专业),可以申报改系列(专业)职称评审。改系列(专业)申报建设工程中初级职称,应当在建设工程相关专业技术岗位工作一年以上,经单位考核合格并符合申报建设工程系列(专业)的职称标准条件。申报的职称应当与原取得的职称同层级,申报的系列(专业)应当与现专业技术岗位相一致,当年度不得申报高一级职称。改系列前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年限可以累计计算,相关的业绩成果可以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依据。
(十)简化省会经济圈职称证书审核。根据省会经济圈职称证书互认互通有关要求,济南、淄博、泰安、聊城、德州、滨州等六市专业技术人员,按照我省职称标准条件评审通过,取得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准颁发的职称证书的,现已调入我市工作,在我市申报建设工程中、初级职称时,不再办理外地调入人员职称资格确认手续,与我市核准颁发的职称证书享有同等效力。未达到我省职称标准条件,有使用范围限制的职称证书除外。
(十一)申报工程师及以下职称的,不适用破格申报。
六、填报材料要求
用人单位和申报人员须登录“山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服务平台”的“职称申报评审系统”进行填报。具体填报要求按照《东营市职称评审报名手册》(2023年度)执行,此外济南市工程技术人员职称评审,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 通知公告 关于做好2023年度建设工程中初级职称评审工作的通,还需注意以下几点:
(一)申报人要实事求是填写申报材料,必须按要求上传各种证明材料。通过申报系统提交申报材料时,要一次性上传所有材料,一经审核通过,不再受理补报信息。提供材料不准确、不真实、不完整、不清晰,未按要求上传证明材料,未按整改要求进行整改材料,未按规定时间提交材料,后果由个人负责。涉及国家秘密的申报材料,一律采取线下填报,不得上传平台。对使用平台违规填报、上传、流转国家秘密的,一经发现,按照国家、省保密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二)实行网上申报信息诚信承诺制。职称申报评审“个人承诺”制,对有违法违纪、学历学位学术造假和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品德不端行为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一票否决”制,取消当年评审资格。
(三)实行学历验证和学术成果检索制度,由用人单位负责对申报人的学历、论文、著作、专利等信息进行查验检索。申报人所提供的论文论著、科研成果、奖励项目等业绩材料应与申报的专业相同或相近。非本专业和相近专业的业绩材料不作为评审职称的依据。
(四)需报送的纸质材料及相关要求
1.《山东省专业技术职称评审表》 (须从系统导出打印A3 纸型双面打印,原件3份);
2.《申报人员花名册》1份及电子版;
3.《申报人员基本情况汇总表》1份及电子版;
4.事业单位人员须提交《东营市事业单位职称申报岗位审核表》原件1份;
5.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兼职专业技术职务申报职称的须提交《东营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兼职审批表》1份;
6.改系列和非企事业单位人员交流聘用企事业单位申报职称的,须提交聘任在现专业技术岗位的《东营市事业单位岗位聘用备案表》和从事现专业技术工作满一年以上的单位考核合格材料(须由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
7.事业单位人员申报建设工程职称时,须聘任到工程系列专业技术岗位并兑现专业技术人员工资(需提供岗位聘用备案表和工资审批表等档案佐证材料)。聘任在管理岗位、工勤岗位或非工程系列专业技术岗位的不能参评。
8.其他相关佐证材料。
以上纸质材料审核签字、盖章、日期务必填写完整,不得有缺项,其中《申报人员花名册》、《申报人员基本情况汇总表》先按专业排序,再按申报人所在单位进行编号(一人一号),表内信息必须与系统填报信息一致。系统填报的材料需上传至本项对应位置,没有对应的材料可在“上传其他证明附件”里上传,上传的资料必须按照“时间+内容”的格式命名,如果命名不准确或没有上传相应佐证材料的视为无此项目。个人申报材料按照目录顺序整理后用拉杆夹装订,在外皮标注编号并与《申报人员花名册》、《申报人员基本情况汇总表》排序一致,需单位提供的其余材料装档案袋备注好单位名称及申报人数。
七、审核要求
(一)用人单位审核
专业技术人员所在单位应当打破档案、身份的限制,健全本单位职称申报推荐程序,对申报人申报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进行审核,要重点审查申报人员在业绩成果形成、成果评价、成果发表等方面,是否存在品德失范行为,将科研诚信审核作为职称评审的必要程序。严格落实申报推荐公开公示制度,单位确定拟推荐人员名单后,要将拟推荐人员的申报材料及有关情况(有保密要求和涉及个人隐私的除外),在单位内部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按照职称评审管理权限逐级推荐上报。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材料,应及时退回并向申报人说明原因。
(二)主管部门、呈报部门、评委会组建单位(办事机构)审核
主管部门负责审查申报条件和申报程序的把关,全面审核申报人员身份是否符合申报条件,申报材料是否完整齐全、与原件是否一致,申报程序是否符合要求,内容格式是否符合规定等。
呈报部门对申报材料的手续完备和内容齐全负责,并按规定审查和签署意见。
主管部门、呈报部门、评委会组建单位(办事机构)对经审核不符合申报条件和程序、超出评委会受理范围或违反委托评审程序报送的申报材料,应及时退回。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1)不符合评审条件;(2)不符合填写规范;(3)不按规定时间、程序报送;(4)未经或未按规定进行公示;(5)有弄虚作假行为;(6)其他不符合职称政策规定的。
八、报送材料时间和地点
(一)申报时间
即日起可进行系统填写及逐级审核上报,纸质材料集中受理截止时间为2023年10月18日17:00,逾期将不再受理申报。
(二)纸质材料报送地址
东营市东城府前大街59号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B座602办公室。
近日,合肥市人社局发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其中这份通知对合肥市职称评审工作进行了规范化要求,职称评审愈加严格规范标准。
原文通知如下:
各县(市)区、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组织人事)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和省关于深化职称制度和人才评价机制改革的精神,按照《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40号)、《安徽省职称评审工作实施办法》(皖人社发〔2018〕5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60号)要求,现就进一步规范全市职称评审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明确职称评审范围
1.在我市各类企事业单位(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上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且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关系的专业技术人才;在我市就业的自由职业专业技术人才。
2.在我市就业的港澳台专业技术人才,以及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或我市颁发的外国人工作许可证的外籍专业技术人才。
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退休人员(含返聘在岗)及其他不符合政策规定的人员不得申报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事业单位申报人员须在岗位结构比例范围内申报职称评审。
二、规范职称申报工作
1.规范职称申报流程。申报职称评审,需经个人申请、用人单位初审,按申报职称级别和属地分别由县区主管部门、人社部门或市直主管部门、人社部门逐级复审并出具委托评审函,评委会组建单位审核后受理。破格申报职称的,由评委会组建单位受理,报同级人社部门审查同意后评审。评审工作要严格执行评审申报程序,严格对照评审标准条件,认真开展资格审核、申报前公示等工作。对未按规定流程申报的,一律不予受理。
2.完善申报诚信体系。全面推行告知承诺制,申报人员提交申报材料时应承诺提供的相关证书、业绩成果、论文等材料真实可靠。禁止多头申报,对在同一年度多头申报职称资格的,取消其申报资格;已取得专业技术资格的,原则上予以取消。
三、强化职称评审工作
1.规范职称评委会组建。职称评审工作按人事隶属关系和资格等级实行分级管理。省级人社部门授权组建全省范围内高级评委会;市级人社部门授权组建所辖范围内中、初级评委会;县区级人社部门授权组建所辖范围内初级评委会。
我市未设立相关评委会的,由市级人社部门委托省相应评委会评审;县区无相应系列(专业)中、初级评委会的,由同级人社部门委托市相应中级评委会评审;中央驻肥、省直单位委托我市有关系列(专业)评委会评审的,需报相应级别的人社部门同意后,方可受理委托评审。
2.加强评审专家库建设。各评委会组建单位要完善评审专家遴选机制,积极吸纳高校、科研机构、行业协会学会、企业专家入库,实行动态管理。推荐人选须在职在岗合肥工程职称评定,合肥市:关于进一步规范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取得职称未担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以及不直接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行政领导,一般不列入评委库成员人选。评审专家库成员实行滚动管理,每三年调整1次,每次调整不少于三分之一。
3.严格评委会专家选定要求。评委会开评前,评委会组建单位要主动报请纪检部门参与,共同抽取评委会及其专业(学科)评议组人员。
高级评委会设在我市的,由市人社部门会同高级评委会组建单位从评委库中按拟定专业和人数(除正副主任外)随机抽取合肥工程职称评定,报省人社部门备案;中级评委会由市人社部门会同中级评委会组建单位从评委库中按拟定专业和人数(除正副主任外)随机抽取;初级评委会分别由市、县级人社部门会同初评会组建单位,从评委库中按拟定的专业和人数(除正副主任外)随机抽取。
在抽取高、中、初级评委会和专业(学科)评议组组成人员时,同单位(部门)人数原则上不得超过三分之一。评委会及专业(学科)组成员产生后,评委会因故推延一周以上的,其评委会委员及专业(学科)评议组成员应重新抽取。
评委会及其专业(学科)评议组人员连续参加评审会议一般不得超过3次。
4.规范组织各类职称评委会。各评委会组建单位应按照同级人社部门统一部署和规定的评审程序开展评审工作,并主动、自觉接受人社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召开评审会议,出席会议的委员不得少于规定的人数。评委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赞成票数达到出席会议评委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方为通过。对评委会未通过的申报人,不得进行复评。评委会应建立会议记录制度。
5.严格把握评审时间节点。我市每年度职称评审工作计划一般从7月份开始,各评委会组建单位需在11月底前完成年度评审任务,12月底前完成报批工作;初级职称评审的具体时间由各县区自行确定。各评委会组建单位应根据工作实际拟定具体的年度评审工作安排,尽早启动评审工作,做好评审材料的受理、审核、整理汇总及会前准备等各项工作,保证评委会按计划如期进行,不得跨年度评审。
四、严肃评审纪律和工作秩序
1.严肃评审工作纪律。要严格执行各项职称评审政策,不得擅自开政策口子,不得擅自扩大评审范围,不得设立综合性评委会。凡违反政策规定、评审程序和纪律要求,或把关不严影响评审质量,导致投诉较多、争议较大的,经调查核实后视情予以通报,并责令限期纠正或者宣布评审结果无效;情节特别严重的,按规定暂停或收回职称评审权,并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2.坚持回避保密制度。评委会及其专业(学科)评议组人员有法定情形应当回避的,应予回避。坚持评审保密制度,参加抽取评审专家名单的人员,对随机抽取产生的人员名单负有保密责任;评审专家对评审过程和结果负有保密义务。凡与评审工作有关的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为本人或他人评定职称谋取利益。
3.强化评审工作监督。强化对职称评审工作的监督检查,各评委会组建单位要主动报请纪检部门全程参与。人社部门对评委会组建单位实施评审工作全过程进行监督巡查、随机抽查,受理举报并负责核查和处理。督促加强职称评审工作纪律教育、规范评审工作程序、完善监督和制约机制。
4.严肃评审工作秩序。严禁社会组织以营利为目的开展职称评审,突出职称评审公益性和公开性。依法清理和规范各类职称评审、考试、发证和收费事项,大力查处开设虚假网站、制作和贩卖假证等违纪违法行为,严厉打击考试舞弊、假冒职称评审、扰乱职称评审秩序、侵害专业技术人才利益等违法行为。
五、抓好继续教育学时管理工作
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做好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学习培训宣传和政策解答工作。行业主管部门和人社部门要按照管理权限和相关规定认真做好继续教育学时审核认定工作。市级继续教育基地要严格按照要求组织培训,人社部门对超出培训范围、未按要求报备、培训质量不符合要求的培训学时不予认可。
市人社部门适时对全市继续教育工作实施情况进行抽查和评估,对不按规定组织培训、乱收费、强制学习、乱补学时等行为将予严肃查处;对在继续教育管理工作中不认真履行职责或者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并按照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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