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高级工程职称评审条件,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经济系列专业人员高级职称评审条件》的通知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通知》(内党办发〔2017〕36号)精神,为发挥好人才评价的引领作用,科学、客观、公正评价经济系列专业人员,促进职称评审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评审条件。

内人社发〔2021〕28号

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治区各部、委、办、厅、局人事部门,各大企事业单位人力资源(人事)部门:

现将新修订的《内蒙古自治经济系列专业人员高级职称评审条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1年11月3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

内蒙古自治区经济系列专业人员

高级职称评审条件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通知》(中办发〔2016〕77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深化经济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53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通知》(内党办发〔2017〕36号)精神,为发挥好人才评价的引领作用,科学、客观、公正评价经济系列专业人员,促进职称评审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正高级工程职称评审条件,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经济系列专业人员高级职称评审条件》的通知,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评审条件。

第二条 本评审条件适用于全区各类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中从事工商管理、农业经济、财政税收、金融、保险、运输经济、人力资源管理、旅游经济、建筑与房地产经济、知识产权等经济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本评审条件突出品德、能力和业绩评价导向,坚持把职业道德放在评价首位,对违法、失信和学术不端人员在评审中实施一票否决,激励经济系列专业人员提高职业道德操守。切实克服唯学历、唯资历、唯论文、唯奖项的倾向正高级工程职称评审条件,注重考察经济系列专业人员的专业性、创新性和实际贡献。

第四条 经济系列专业人员高级职称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对应的职称名称依次为高级经济师、正高级经济师,并与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相衔接,正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一至四级,副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五至七级。

为进一步体现专业属性,部分专业的职称名称直接以专业命名。人力资源管理专业的职称名称为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正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知识产权专业的职称名称为高级知识产权师、正高级知识产权师。其他专业在职称名称后标注,如高级经济师(金融)、正高级经济师(财政与税收)等。

第五条 取得会计、审计专业技术资格,或取得房地产估价师、拍卖师、资产评估师、税务师职业资格,或工程咨询(投资)、土地登记代理人、房地产经纪人、银行业等领域相关职业资格,可对应经济系列相应层级的职称,并可作为申报高一级经济专业职称的条件。

第六条 经济系列专业人员高级职称采取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方式,通过统一资格考试和评审委员会评审,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核准备案后方可取得。

第二章 申报基本条件

第七条 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热爱祖国,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等法律法规制度,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树立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无违反财经纪律等行为;热爱经济工作,具备相应的经济专业知识和业务技能,积极为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第八条 任现职以来近3年年度考核均为称职(合格)以上,并按要求参加继续教育。

第九条 学历(学位)、资历条件

(一)申报正高级经济师职称,须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且取得高级经济师职称后,从事与高级经济师职责相关工作满5年。

(二)申报高级经济师职称,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博士学位,且取得经济师职称后,从事与经济师职责相关工作满2年;

2.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或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且取得经济师职称后,从事与经济师职责相关工作满5年;

3. 具备大学专科学历,且取得经济师职称后,从事与经济师职责相关工作满10年。

第十条 破格申报条件和免试条件按照评审年度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能力业绩条件

第十一条 申报人员除具备第二章规定的申报基本条件外,还需达到以下相应能力业绩条件。

第十二条 正高级经济师

(一)专业理论水平

1.具有系统、深厚的专业理论和实务经验,熟悉与本专业相关的法律、法规和经济政策。

2.熟练运用经济工作专业理论、方法、技巧和相关政策法规,高标准组织设计、实施和评估经济项目或活动方案,提升经济运行水平。

3.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能力和解决经济活动中重大疑难问题的能力,能够针对具体经济问题开展经济工作政策、理论与实务研究,创新经济经营管理理念和专业方法,为本行业(地区、部门)经营管理政策的制定提出建设性意见。

(二)工作能力

取得相应副高级职称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有5年以上主持大、中型企业、事业单位的经济管理工作经历,或作为主要业务工作骨干有10年以上参与大、中型企业、事业单位的经济工作经历,或有10年以上主持小型企业、事业单位的经济工作经历。

2.主持或主要参与国家、自治区(省、部)级、盟市(厅、局)级项目的前期论证、建设管理、后评估等工作,并达到预期目标。

3.作为主要完成人(额定人员)获1项以上自治区(省、部)级专业成果奖。

4.主要参与制定盟市(厅、局)级以上国民经济中长期发展规划或经济政策、重点行业规划以及重要规章制度、开展相应层次课题研究等。

5.指导经济工作从业人员高效合规地开展各类盟市(厅、局)级项目3个以上,并通过专业督导,改进工作方法,提高本行业职业能力水平。

(三)工作业绩与成果

申报人员需长期从事本专业工作,业绩突出,能够主持完成本专业领域重大项目,能够解决重大技术问题,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取得相应副高级职称后,具备下列条件中的3条:

1.作为第一作者,公开出版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有较高学术价值的专著(5万字以上,译著8万字以上)1部以上或以第一作者在自治区(省、部)级以上公开出版发行的学(技)术专业刊物上发表专业论文3篇以上;非公经济组织、旗县及以下地区工作的人员,为解决本地区或本部门(单位)经济发展中的问题而撰写的具有较高水平的专业论文1篇以上。

正高级工程职称评审条件

2.在主持企业经济管理工作期间,获得自治区(省、部)级企业管理等方面的奖项1项以上,或获得盟市(厅、局)级企业管理等方面的奖项3项以上,或为企业连续3年以上取得显著经济效益作出突出贡献,或为企业的扭亏增盈作出突出贡献。

3.主持1项以上自治区(省、部)级基础设施建设、技术改造项目或大中型企业的中外投融资、企业改制、兼并重组等项目的组织实施。

4.获得自治区(省、部)级以上科研成果2等奖以上奖项(额定人员)。

5.主要参与制定盟市(厅、局)级以上国民经济中长期规划或从事行业规划、经济政策研究5年以上,主持制定的重点行业规划、重要经济政策、重要规章制度和行业标准等,经主管部门批准付诸实施。

6.主持自治区(省、部)级以上科研课题2项以上,并被有关部门采用。

7.在主持企业的经济管理工作期间,推动企业获得1个中国名牌或2个自治区名牌称号,或推动企业获得1项国家发明专利或2项实用新型专利,所获专利已实施并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连续三年创造利税达到500万元/年以上,附当地税务部门证明),本人为创名牌或专利发挥了重要作用。

8.主持或作为主要成员参与政府或社会组织开展自治区(省、部)级重大经济活动,取得显著成绩。

9.主持非公经济组织(50人以上)经济管理工作期间,获得盟市(厅、局)级企业管理等方面的奖项1项以上,或为企业连续5年以上取得显著经济效益作出突出贡献。

第十三条 高级经济师

(一)专业理论水平

1.系统掌握本专业经济工作专业理论、方法、技巧和相关政策法规。

2.能够设计实施经济项目或经济活动方案,推动经济活动有序合规开展。

3.有较强的理论研究能力,能够开展经济工作政策、实务研究,创新经营管理理念和专业方法。

(二)工作能力

取得相应中级职称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主持企事业单位的经济工作3年以上,或作为主要骨干连续参与企事业单位的经济工作5年以上。

2.主持旗县以上地区基础设施建设、技术改造项目或作为骨干参与单位的中外投融资、企业改制、兼并重组、管理创新等项目的方案论证、可行性评估及组织实施。

3.参与大型经济活动的组织工作,近5年中参与过1次以上高层次有影响的经济论坛、研讨会或报告会等重大活动,并在大会上发表价值较高的学术报告或专题演讲。

4.指导经济工作从业人员合理合规开展工作。

(三)工作业绩与成果

申报人员须长期从事本专业工作,业绩突出,能够独立主持和经营管理较大项目,取得了较高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取得相应中级职称后,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条:

1.作为第一作者公开出版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有较高学术价值的专著(5万字以上,译著8万字以上)1部或以第一作者在自治区(省、部)级以上公开出版发行的学(技)术专业刊物上发表专业论文1篇;非公经济组织、旗县及以下地区工作的人员,为解决本地区或本部门(单位)经济发展中的问题而撰写的具有较高水平的专项调查报告1篇。

2.作为主要骨干从事(3年以上)或参与(5年以上)大、中型企业的经营管理期间,为企业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为企业扭亏增盈作出突出贡献(国家和自治区政府确定一定时期政策性的亏损指标企业除外)。

3.主持自治区高新技术企业经营管理期间,连续3年为企业的经营管理和主要经济指标达到本地区同行业先进水平(前三名)作出突出贡献(以盟市级行业主管部门证明为准)。

4.主持小型企业或非公企业经营管理工作期间,连续5年为企业的经营管理和主要经济指标达到本盟市(厅、局)级同行业企业先进水平(前五名)作出突出贡献。

5.主持1项以上自治区(省、部)级或2项以上盟市(厅、局)级经济项目的可行性评估及组织管理,经实践运用达到预期目标。

6.作为主要完成人(额定人员)获自治区(省、部)级专业成果三等奖以上奖项。

7.从事行业规划、经济政策研究5年以上,作为骨干制订的重点行业规划、重要经济政策规章制度,经主管部门批准付诸实施,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8.在主持企业的经济管理工作期间,推动企业获得自治区(省、部)级以上名牌产品称号,或1项以上实用新型专利付诸实施并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连续三年创造利税达到100万元以上,附当地税务部门证明),本人为创名牌或专利起到了主要作用。

9.作为骨干人员负责起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地方性法规、或盟市(厅、局)级以上施行的相关专业办法。

10.作为骨干参与大中型企事业单位经营管理,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11.主持或作为主要成员参与政府或社会组织开展盟市(厅、局)级重大经济活动,取得显著成绩。

12.主持非公经济组织(30人以上)的经济管理工作期间,获得盟市(厅、局)级(行业协会)企业管理等方面的奖项1项以上,或为企业的扭亏增盈作出突出贡献。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评审条件中涉及的工作能力、工作业绩、科研成果、论文著作等均应与经济专业相关,且为任现职以来取得(工作业绩成果和获得奖项均应为等级内额定人员),并需提供相应佐证材料。

第十五条 本评审条件中有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

(一)“主持”是指科研课题、工程项目或标准的第一完成者。

(二)“以上”、“以下”均含本级或本数。

(三)“年”均为周年。

(四)专著译著是指取得ISBN统一书号,公开出版发行的专业学术专著或译著。专业刊物是指取得ISSN(国际标准刊号)或CN(国内统一刊号)刊号的专业学术技术期刊。

第十六条 申报人员存在伪造、变造证件、证明等申报材料情形的,或有其他弄虚作假、营私舞弊行为的,取消其评审资格,对已通过评审的人员,取消其职称,由发证机关收回其职称证书,并从次年起3年内不得申报相应职称评审。

第十七条 申报人员除符合本评审条件所明确的要求外,还须符合评审年度自治区职称工作安排的有关规定,对本评审条件相关条款在评审年度自治区职称工作安排中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本评审条件由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评审条件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内蒙古自治区正高级经济师和高级经济师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评审条件》(内人社发〔2014〕25号)同时废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科学评价我区工程技术系列安全工程专业技术人员的学术水平和业务能力安全工程高级职称评审,宁夏回族自治区工程技术系列安全工程专业技术职称评审条件(试行),激发工程技术人员创新创造活力,建设高素质工程专业技术人才队伍,促进科技进步提升技术攻关,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职称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评审条件。

第二条 本评审条件适用于我区从事安全科学技术研究、安全技术开发与推广,安全工程设计施工、安全生产运行控制,安全检验检测、监督监察、评估认证,事故调查分析与预测预防,职业安全健康及劳动防护等领域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安全工程专业技术职称按级别分为:助理工程师(初级)、工程师(中级)、高级工程师(副高级)、正高级工程师(正高级)。

第二章 申报条件及要求

第四条 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认真学习领会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树牢“四个自信”,坚定“四个意识”,坚决做到“两个维护”;

(二)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任现职以来或在近5个工作年度内考核和任职考核均为合格(称职)以上;

(三)遵纪守法,作风正派,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敬业精神和社会公德;

(四)继续教育学时须达到国家及自治区的统一规定;

(五)身心健康,具备从事工程技术工作的身体条件。

第五条 申报助理工程师的条件和要求

熟悉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了解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安全工程方面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本专业基本知识,并能够应用于工作实践。

(一)学历资历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本专业或相近专业中专毕业,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

2.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专科毕业,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

3.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本科毕业,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1年以上,经考核评审直接确认;

4.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硕士研究生毕业,当年经考核评审直接确认。

(二)专业工作能力业绩要求

1.专业工作方面应具备下列条件:

(1)参与本专业领域的技术工作,能在安全生产运行控制,安全检验检测、事故调查分析与预测预防等方面胜任一般的辅助性工作。

(2)能解决一般性的技术问题。

2.业绩与成果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参与安全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置工作,撰写事故分析报告、技术总结和调研报告;

(2)编制安全技术标准、安全操作规程、安全工程方案等技术文件。

第六条 申报工程师的条件和要求

具有较扎实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有一定的技术创新能力和专业技术工作经验,具有指导和培训助理工程师的能力。

(一)学历和任职年限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本专业或相近专业中专毕业,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15年以上,取得并聘任在助理工程师岗位上从事本专业工作4年以上;

2.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专科或本科毕业,取得并聘任在助理工程师岗位上从事本专业工作4年以上;

3.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硕士研究生毕业,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2年以上。重点院校、重点学科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的,经考核评审直接确认;

(二)专业工作能力业绩要求

1.在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专业工作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参与完成1项地(厅)级以上科研和工程项目,在项目中承担其中的安全或职业危害防护专项技术工作,并通过相关部门的成果评价、新产品鉴定或验收;

(2)作为主要承担者完成1项以上企业自立项目或参与1项安全或职业健康方面领域的新技术研发、科技成果转化、技术引进、产业化生产、一般技术改造、信息化集成应用项目的实施并通过验收。或参与完成中型以上工程项目安全或职业健康方面的研究、开发、设计、评价评估、检测检验、监督管理等工作,并通过项目验收。

2.在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业绩与成果应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条以上:

(1)获得地(厅)级科学技术奖三等奖以上或相应级别其他奖励的等级内额定人员;

(2)获得2项国家授权专利、科技成果、新产品证书等相关成果,并至少有1件实现成果转化,取得较大经济社会效益;

(3)参与制修订2项以上安全或职业健康法规、规划、行业标准、技术规范、技术政策等,并颁布实施;或参与2项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承担其中的安全或职业健康部分)、安全或职业危害评价报告、安全设施或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隐患排查报告等专业技术文件的撰写并被采纳,或参与1项以上重大安全生产事故调查技术分析报告的撰写,通过业务主管部门验收;

(4)在公开刊物(专业期刊)独著或第一作者发表与本专业相关的论文1篇以上,或在省级学术交流会议独著或第一作者发表与本专业相关的论文2篇以上,受到本领域专家认可。

第七条 申报高级工程师的条件和要求

长期工作在专业技术工作一线,工作业绩突出,具有扎实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了解本专业国内外的发展趋势,具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能独立解决学术研究和工程实践中的复杂技术难题,具有指导和培训工程师的能力。

(一)学历和任职年限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毕业,取得并聘任在工程师岗位上从事本专业工作5年以上;

2.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全日制博士研究生毕业,入职后经考核合格,用人单位可推荐参评。

(二)专业工作能力业绩要求

1.在取得工程师职称后,专业工作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主要承担者参与省(部)级以上科研课题或工程项目,负责安全或职业健康专项技术工作,并通过行业主管部门验收;

(2)主持1项或作为主要承担者参加3项安全或职业健康领域新产品及新材料研发、工程项目设计、重大技术改造、新技术推广及产业化应用等项目,实施后取得显著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3)业绩与成果应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条以上:

①获得地(厅)级科学技术奖一等奖以上或中国专利优秀奖以上,或相当级别其他科技奖的等级内额定人员;

②获得国家授权发明专利2件(前5名),或实用新型专利6件(前3名),或登记科技成果及省(部)级新产品3项(前5名),成果转化后取得较大的经济社会效益。

③参与制修订1项国家、行业标准,或作为主要承担者完成2项地方、团体标准等并公布实施;或主持2项安全或职业健康领域的技术咨询、技术评估、认证工作或重点实验室建设,编写相应的技术报告,并被相关部门采纳实施;或主持完成2项省级以上安全工程专业领域的监督监察工作,并编写监督监察报告,或作为主要承担者完成1项省(部)级或2项地(厅)级以上的安全工程发展规划、可行性研究报告、专项报告等编制,并被有关部门采纳实施;或作为主要承担者完成2项安全生产事故的技术调查,其结论被省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认可。

④在公开刊物(专业期刊)独著或第一作者发表与本专业相关的论文2篇以上,或在国家核心期刊上独著或第一作者发表与本专业相关的论文1篇以上,或正式出版能代表行业发展方向或有独到见解并对实际专业技术工作有指导意义的专著、译著,其中本人独立撰写的章节在5万字以上。

第八条 申报正高级工程师的条件和要求

长期工作在专业技术工作一线,工作业绩突出,了解本专业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现状和国内外技术发展趋势、动态并具有独到见解,熟悉本专业领域的国家法律法规,行业准入、科技创新、知识产权等政策,掌握本专业技术标准和规程规范,具有指导和培训高级工程师的能力。

(一)学历和任职年限应具备下列条件:

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毕业,取得并聘任在高级工程师岗位上从事本专业工作5年以上。

(二)专业工作能力业绩要求

1.在取得高级工程师职称后,专业工作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主持1项以上国家级或主持2项省(部)级科技或工程项目的规划、设计及重大工程的实施,负责其中安全或职业健康专项技术工作,取得重大成果,对企业、行业的发展有重要影响,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生态环境效益;

(2)主持1项或作为主要承担者完成2项以上安全或职业健康大中型工程项目设计、重点新产品的研制,经省(部)级以上主管部门验收、鉴定(成果评价);主持2项或作为主要承担者完成4项以上安全或职业健康领域的技术改造、技术引进创新、成果产业化等项目,并有突出成果,取得重大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2.在取得高级工程师职称后,业绩与成果应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条以上:

(1)获得国家科技进步二等奖以上的获奖者;获得省(部)级科技进步奖二等奖前5名或2项三等奖前3名;或中国专利金奖前5名,或银奖前3名,或2项优秀奖前3名,或相当级别其他科技奖的同等名次;

(2)获得授权发明专利4件(前3名),或登记科技成果及省(部)级新产品3项(第1名),实现成果转化安全工程高级职称评审,获得重大经济社会效益;

(3)作为主要承担者完成1项国家、行业标准的制修订,或主持编制地方、团体标准2项,并发布实施;

(4)主持完成国家重大专项报告或完成2项省(部)级或5项地(厅)级以上的行业发展规划、可行性研究报告、研究总结报告、资金申请报告、专项报告等的编制,并通过业务主管部门立项或被有关部门采纳实施;

(5)专业工作论文著作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①在SCI、EI收录的独著或第一作者发表与本专业相关的论文1篇;

②在国家核心期刊或国家重点本科院校学报上独著或第一作者发表与本专业相关的论文2篇以上,或在公开刊物(专业期刊)上独著或第一作者发表与本专业相关的论文3篇以上(其中1篇必须在核心期刊上发表);

③公开出版具有个人独创内容对本行业专业技术运用和发展有促进作用和借鉴意义并能代表个人工作实绩和创新成果的专著、译著一部,其中本人亲自撰写的章节必须在10万字以上。

第三章 破格条件

第九条 对任现职以来有3年年度考核为优秀者且具备下列条件中2条的,可根据工作实绩和业务水平,不受学历、任职年限等条件限制,直接破格申报工程师专业技术职称。

(一)获得市地(厅)级三等以上(前3名)科技奖的主要贡献者;

(二)承担省(部)以上项目做出显著成绩或获国家授权专利(前3名),并取得较好经济社会效益,并经省(部)级业务主管部门认可;

(三)主持中型工程、科研、设计、规划、试验、产品研制、科技成果转化等项目的技术业务工作,获得良好的成果和显著的经济社会效益,并得到市地(厅)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认可;

(四)参与省级以上1项科研、推广、工程项目建设、规划设计、可行性研究报告等科研项目建议书的起草,经批准并组织实施,通过省(部)级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鉴定(验收),并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五)在国家核心期刊上独著或第一作者发表与本专业相关的论文1篇以上,或有正式出版本专业有关的专著5万字以上。

第十条 对在本职工作岗位做出突出贡献,工作能力业绩显著,凡符合《宁夏回族自治区突出贡献人才和引进高层次人才职称评审办法(试行)》(宁人社发〔2018〕80号)中相关条件的,经本人申请,并由本专业2名聘任为正高级职称且在专业技术岗位工作5年以上的专家实名举荐,或宁夏工程系列安全工程专业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专家组评审推荐,可破格申报评审相应级别的高级职称。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评审条件涉及的工作业绩成果、论文、著作等均在任现职期内取得,并与申报的专业相关联,同时提供相应的佐证材料。

对于外语水平和计算机应用能力的要求,用人单位可在单位内部审核推荐或聘任时,根据工作实际需要确定。

第十二条 任现职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在达到正常的申报年限后,延期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称:

(一)近3年内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合格”1次以上者,延期1年申报;被确定为“不合格”1次以上者,延期2年申报;

(二)受到党纪、政纪“警告”处分并按规定解除处分者,延期2年申报;受到党纪、政纪“严重警告”、“记过”及其以上处分并按规定解除处分者,延期3年申报;

(三)已定性为技术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者,或在申报评审中弄虚作假者(仿造学历、资历、业绩,剽窃他人成果,以及违纪受到查处)的,延期5年申报。

第十三条 关于奖项的认定

(一)国家级科学技术奖励是指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中国专利金奖以及国家授予的其他科技奖项目;

(二)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励是指自治区政府颁发的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奖、自治区对外科学技术合作进步奖、中国专利优秀奖以及其它省(部)级单位授予的科技奖;

(三)所有获奖,须提供获奖证书或获奖文件。同一项目多次获奖,取其中一项最高级别奖项计算。

第十四条 关于项目的认定

(一)国家级项目是指国家各部委有关部门下达的项目,须提供下达项目计划的文件原件、计划任务书、合同书等有关资料;

(二)省(部)级项目及地(厅)级项目是指自治区有关部门及地市级下达的项目,须提供下达项目计划的文件原件、计划任务书、合同书等有关资料;

(三)重大专项、重大工程或项目、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是指国家及省级部门下达文件规定的项目类别;

(四)国家级、省(部)级、自治区级项目鉴定(验收)是指项目完成以后,由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鉴定或验收,须提交鉴定(验收)相关资料;

(五)本评审条件所指项目“参与”、“主要承担者”、“主持”、等以项目任务书或验收鉴定文件为依据。主持人是指排名第1的完成者,主要承担者是指排名前4的完成者,参与者是指项目组其他人员,获奖项目参与者指有个人获奖证书或获奖文件的人员,参加制定的国家强制性标准无起草单位和起草人署名的,须提供与起草相关的佐证材料。

第十五条 关于论文著作的认定

(一)公开刊物是指在国家或自治区新闻出版部门正式批准的有国际国内统一标准刊号ISSN、CN的刊物(含自治区以前规定的有关刊物),且在国家新闻出版总署注册并可在其网站查询出的刊物。其它以任何形式发行的各种年刊、特刊、专刊(辑)和论文集等各种刊物,在职称(职务)评审中不予认可;

(二)核心期刊包括北京大学“中文核心期刊”、南京大学“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来源期刊”、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人文社会科学引文数据库()”(“中国人文社会科学核心期刊”)、中国科学院“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CSCD)来源期刊”、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中国科技论文统计源期刊”(“中国科技核心期刊”)、中国人文社会科学学报学会“中国人文社科学报核心期刊”;被《新华文摘》、《中国社会科学文摘》、中国人民大学书报资料中心“复印报刊资料”系列杂志全文转载的论文,可视为核心期刊发表;

(三)著作指具有ISBN书号的著作。

第十六条 本评审条件中所规定的申报资格、评审条件等必须同时具备,所涉及的工作业绩、学术成果均应为本专业的,且为任现职以后取得的。

第十七条 本评审条件中涉及的年限均按整年计算。

第十八条 本评审条件中涉及的各级任职资格均指本专业的。

第十九条 本评审条件中涉及的“以上”均含本级。

第二十条 本评审条件由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评审条件从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原《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工程系列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宁人社发〔2010〕291号)和《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正高职高级工程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宁人社发〔2010〕315号)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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