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设工程分包相关规定
(一)《建筑法》
第二十八条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第二十九条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建设工程分包规定,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第四十五条施工现场安全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
第五十五条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的建设工程分包规定,建设工程分包是怎么规定,遵循的原则有哪些,工程质量由工程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应当对分包工程的质量与分包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分包单位应当接受总承包单位的质量管理。
第六十七条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承包单位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对因转包工程或者违法分包的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与接受转包或者分包的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九条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考证培训机构,并不得再次分包。
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第七十六条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二、建设工程分包应遵循的原则
根据《合同法》、《建筑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设工程的分包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1)总承包人对建设工程进行分包的,应当征得发包人的同意,总包合同中另有约定的除外。
(2)总包单位必须自行完成建设项目(或单项、单位工程)的主要部分,其非主要部分或专业性较强的工程可分包给营业条件符合该工程技术要求的建筑安装单位。其中建设项目、单项工程的主要部分,是指技术复杂、工程质量要求高的单位工程;单位工程的主要部分,是指工程的主体结构;专业性较强的工程,是指工艺设备安装、结构吊装工程或专业化施工的分部分项工程。结构和技术要求相同的群体工程,总包单位应自行完成半数以上的单位工程。
(3)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的一部分或几部分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分包单位,而不能将全部工程都分包出去。
(4)分包单位必须自行完成分包工程,不得再行分包。但是属于金属容器的气密性试验、压力试验、工艺设备安装的调试工作、吊装工程的焊缝探伤检查、打桩和高级装修等特殊专业技术作业除外。
(5)为保证工程质量,切实保护发包人的利益,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的工作成果对发包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最新,2021年最新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完整版).pdf
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一.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一九九七年工程建设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1997]108号)的要求,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修订了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部组织有关部门对该规范进行了审查,现批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日起施行。其中,6.1.5、6.1.6、7.1.3、7.1.4、7.1.5、9.1.3、9.1.7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地基与基础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83和土方与爆破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83中有关”土方工程”部分同时废止。本规范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上海市基础工程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00二年四月一日前言文档仅供参考本规范是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一九九七年工程建设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1997)108号]的要求,由上海建工集团总公司所属上海市基础工程公司会同有关单位共同对原国家标准地基与基础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83修订而成的。在修订过程中,规范编制组开展了专题研究,进行了比较广泛的调查研究,总结了多年的地基与基础工程设计、施工的经验,适当考虑了近几年已成熟应用的新技术,按照”验评分离、强化验收、完善手段、过程控制”的方针,进行全面修改,形成了初稿,又以多种方式广泛征求了全国有关单位的意见,对主要问题进行了重复修改,最后经审定定稿。
本规范主要内容分章,包括总则、术语、基本规定、地基、桩基础、土方工程、基坑工程及工程验收等内容。其中土方工程是将原土方与爆破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83中的土方工程内容予以修改后放入了本规范,基坑工程是为适应新的形势而增添的内容。本规范将来可能需要进行局部修订,有关局部修订的条文内容将刊登在工程建设标准化杂志上。本规范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文档仅供参考为了提高规范质量,请各单位在执行本标准的过程中,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随时将有关的意见和建议反馈给上海市基础工程公司(上海市江西中路406号、邮编02、E-mail:),以供今后修订时参主编单位:上海市基础工程公司参编单位: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地基所中港三航设计研究院建设部综合勘察研究设计院同济大学主要起草人1.0.1为加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统一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保证工程质量,制订本规范。文档仅供参考说明:1.0.1根据统一布置,现行国家标准土方与爆破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中的”土方工程”列入本规范中。因此,本规范包括了”土方工程”的内容。1.0.2本规范适用于建筑工程的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
说明:1.0.2铁路、公路、航运、水利和矿井巷道工程,对地基基础工程均有特殊要求,本规范偏重于建筑工程,对这些有特殊要求的地基基础工程,验收应按专业规范执行。1.0.3地基基础工程施工中采用的工程技术文件、承包合同文件对施工质量验收的要求不得低于本规范的规定。说明:1.0.3本规范部分条文是强制性的,设计文件或合同条款能够有高于本规范规定的标准要求,但不得低于本规范规定的标准。1.0.4本规范应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配套使用。说明:1.0.4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对各个规范的编制起了指导性的作用,在具体执行本规范时标准结合起来使用。1.0.5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最新,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文档仅供参考说明:1.0.5地基基础工程内容涉及到砌体、混凝土、钢结构、地下防水工程以及桩基检测等有关内容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最新,2021年最新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完整版).pdf,验收时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相关规范的规定。与本规范相关的国家现行规范有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地下防水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建筑基桩检测技术规范-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术语2.0.1土工合成材料地基ion在土工合成材料上填以土(砂土料)构成建筑物的地基,土工合成材料能够是单层,也能够是多层。一般为浅层地基。2.0.2重锤夯实地基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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