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建标〔2021〕6号
南宁、柳州、桂林、北海、玉林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建设工程造价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桂建标〔2020〕22号)精神,为顺利推进试点项目招投标及计价工作,现提出调整意见如下:
一、调整现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2013)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细则》(以下简称《计价规范》)相关规定
(一)取消不可竞争费用的规定。现行安全文明施工费、规费、税金等不再作为不可竞争费用,但增值税应按国家规定计算。
(二)调整综合单价组成。分部分项及单价措施项目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调整为全费用综合单价。全费用综合单价包括人工费、材料和工程设备费、施工机械使用费、管理费、利润、增值税以及一定范围内的风险费用。原规费中为生产工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列入人工费,为企业管理人员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公积金以及工程排污费(按国家规定已调整为环境保护费)列入管理费。一般计税法增值税销项税及简易计税法应纳增值税列入综合单价,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等附加税费列入管理费。
(三)总价措施项目清单和其它项目清单费用应包含增值税在内的所有费用。
(四)调整工程量清单组成。取消税前项目清单、规费和税金项目清单,工程量清单由分部分项工程量及单价措施项目清单、总价措施项目清单和其它项目清单组成。
(五)调整总价合同中材料暂估价列项。在总价合同项目中材料暂估价不列入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列入其他项目清单中的材料暂估价分项。
(六)调整国有投资项目招标控制价的编制依据。政府发布的定额及信息价仅作为国有投资项目的计价参考,国有投资项目招标控制价可参照政府发布的定额及信息价并结合市场询价编制。
(七)调整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采用的合同价格形式及有关规定。取消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应采用单价合同的规定,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可采用总价合同。采用单价合同时,工程量清单的准确性和完整性由招标人负责。采用总价合同时,工程量清单仅供参考,投标人可根据招标施工图核对工程量清单并自行调整;但若投标人发现有对工程造价影响较大的实质性错误,应在规定时间内反馈给招标人,招标人应自收到反馈之日起3日内进行修正并重新公布修正后的工程量清单;工程量清单不作为承包人实施工程的实际或准确的工作量建设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2013版,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造价 改革试点项目招投标及计价规定调整的通知,在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任何工作量和价格数据应仅限用于变更和支付的参考资料考证含金量排行榜,而不能用于其他目的,结算时仅对施工图变更的工程量进行调整。
(八)调整人工费风险分担及处理办法。将人工费风险由发包人承担调整为发承包双方合理分担,人工费调整不再要求按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文件规定执行,应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具体约定。
(九)调整材料和工程设备风险费用计算办法。将“造价信息调整法”修改为“价格差额调整法”。施工期间,允许调整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因市场价格波动超过合同约定的风险范围时,其单价和采购数量由承包人在采购材料前提出,报送发包人复核,作为调整合同价款的依据。不得在合同中约定以政府发布的信息价作为调整合同价款的依据,政府发布的信息价仅作为发包人审核承包人调整价格的参考。
(十)以“项”计算的总价措施项目调整为总价包干费用,在原合同范围内,结算时原则上不随计算基础的变化而调整。
(十一)将工程质量保证金比例最高限额调整为工程结算价的3%建设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2013版,且在缺陷责任期期满后一次性返还。
(十二)根据以上调整规定对《计价规范》中的计价表格作相应调整。
二、调整现行《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文件范本(2019年版)》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总承包招标文件范本(2020年版)》
(一)施工招标文件范本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中标法及高额履约担保制度。
⒈调整评标办法。删除招标文件范本中综合评分法,将经评审的合理低价法修改为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中标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中标法主要评审内容及步骤如下:
(1)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中标法在初步评审阶段增加信誉评审、投标报价初步评审两个环节,信誉评审采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时公布的诚信综合评价分,70分以上为合格;报价初步评审主要对招标工程量清单中造价占比较大的清单项目综合单价的合理性进行评审。
(2)修改详细评审办法。具体如下:将通过初步评审合格后的投标报价由低到高进行排序,对最低报价进行详细评审。评审内容包括技术标详细评审和商务标详细评审。通过详细评审的投标报价最低投标人,即为第一中标候选人;详细评审未通过的,则对次低报价的投标文件进行详细评审,依此类推,直至评选出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第一中标候选人,再按上述方法评选出第二、第三中标候选人。
⒉ 投标保证金按规定取最高额度。投标保证金按投标总价的2%计取,但不超过50万元。
⒊执行高额履约担保制度。调整招标文件范本有关履约担保金额的确定方法,履约担保金额=招标控制价和经初步评审合格后的所有投标人报价的算术平均值-中标价,且≥中标价的5%。
(二)根据调整后的《计价规范》调整招标范本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编制办法及合同价款调整相关内容和表格。
(三)修改招标范本中与定额计价有关的内容。调整合同专用条款中变更新增清单项目无相同或类似综合单价参考时的价格确定方式,由按定额、信息价确定修改为以市场询价的方式确定。
(四)在合同专用条款中增加施工过程结算相应条款。施工过程结算内容包括过程结算节点划分、过程结算程序、施工过程结算审核时限、过程结算文件要求、过程结算支付时间及支付比例等。
过程结算节点划分应根据项目大小合理划分,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过程结算节点可分为土方开挖及基坑支护、桩基工程、地下室工程、地上主体结构工程(可分段)和装饰装修及安装工程(可分专业)等。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过程结算节点可采用分段、分单项或分专业合理划分。过程结算程序分为合同未约定竣工结算以财政部门意见为准和合同约定竣工结算以财政部门意见为准两种情形。
请试点城市按照《实施方案》和本通知要求,结合实际开展试点工作。试点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站反馈。
附件: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2013)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细则》(适用于工程造价改革试点项目)
⒉ 《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文件范本》(适用于工程造价改革试点项目)
⒊ 《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总承包招标文件范本》(适用于工程造价改革试点项目)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5月27日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重磅!交通运输部发布《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六)采用电子招标投标方式的,潜在投标人访问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的网址和方法;
(七)对具有行贿犯罪记录、失信被执行人等失信情形潜在投标人的依法限制要求;
(八)其他依法应当载明的内容。
第十条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应当向3家以上具备相应资质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十一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应当在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前7个工作日内向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管部门备案。鼓励采用电子方式进行备案。
第十二条 资格预审应当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载明的标准和方法进行。
第十三条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铁路工程建设项目资格预审结束后,资格审查委员会应当编制资格审查报告。资格审查报告应当载明下列内容,如果有评分情况,在资格审查报告中一并列明:
(一)招标项目基本情况;
(二)资格审查委员会成员名单;
(三)资格预审申请文件递交情况;
(四)通过资格审查的申请人名单;
(五)未通过资格审查的申请人名单,以及未通过审查的具体理由、依据(应当指明不符合资格预审文件的具体条款序号);
(六)澄清、说明事项;
(七)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资格审查委员会所有成员应当在资格审查报告上签字。对审查结果有不同意见的资格审查委员会成员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资格审查报告应当注明该不同意见。资格审查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资格审查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资格审查结果。
第十四条 招标人应当及时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发出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或者投标邀请书,告知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法;同时向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发出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注明未通过资格预审的具体理由。
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少于3个的,应当重新招标。
第十五条 资格预审申请人对资格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或者应当收到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后3日内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异议答复应当列明事实和依据;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第十六条 招标人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招标项目是否允许分包,以及允许分包或者不得分包的范围。
第十七条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中集中载明评标办法、评审标准和否决情形。否决情形应当以醒目方式标注。资格审查委员会或者评标委员会不得以未集中载明的评审标准和否决情形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否决投标。
第十八条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外,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
(一)对符合国家关于铁路建设市场开放规定的设计、施工、监理企业,不接受其参加有关招标项目的投标;
(二)设定的企业资质、个人执业资格条件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或者与招标项目实际内容无关;
(三)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中设定的投标人资格要求高于招标公告载明的投标人资格要求;
(四)对企业或者项目负责人的业绩指标要求,超出招标项目对应的工程实际需要。
第十九条 招标人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货物、服务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暂估价部分招标的实施主体应当在总承包项目的合同条款中约定。
第二十条 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售出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后,除不可抗力、国家政策变化等原因外,不得擅自终止招标。
招标人终止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应当及时发布公告,或者以书面形式通知被邀请的或者已经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已经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或者已经收取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人应当及时退还所收取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费用,以及所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第三章投标
第二十一条 铁路工程建设项目的投标人是指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并具备招标文件规定和国家规定的资格条件。
第二十二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予以响应。
第二十三条 投标人可以银行保函方式提交投标保证金。招标人不得拒绝投标人以银行保函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评标委员会也不得以此理由否决其投标。
第二十四条 根据招标文件载明的项目实际情况和工程分包的有关规定,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中标后拟分包的工程内容等事项。
第二十五条 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填报的资质、业绩、主要人员资历和目前在岗情况、信用等信息,应当与其在铁路工程建设行政监督平台上填报、发布的一致。
第二十六条 投标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串通投标;
(二)向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
(三)采取挂靠、转让、租借等方式从其他法人、组织获取资格或者资质证书进行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进行投标;
(四)排挤其他投标人公平竞争的行为。
第四章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二十七条 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3个的标段或者包件,招标人不得开标,应当将相应标段或者包件的投标文件当场退还给投标人,并依法重新组织招标。
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3个,属于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政府审批、核准的铁路工程建设项目的,报经原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其他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可以自行决定不再进行招标。
依照本条规定不再进行招标的,招标人可以邀请已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申请人或者已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进行谈判,确定项目承担单位,并将谈判报告报对该项目具有招标监督职责的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八条 招标人应当记录关于开标过程的下列内容并存档备查:
(一)开标时间和地点;
(二)投标文件密封检查情况;
(三)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主要内容;
(四)投标人提出的异议及当场答复情况。
第二十九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确定和更换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等规定。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铁路工程建设项目的评标委员会中,除招标人代表外,招标人及与该工程建设项目有监督管理关系的人员不得以技术、经济专家身份等名义参加评审。
第三十条 招标人应当向评标委员会提供评标所必需的信息和材料,但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其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提供评标所必需的信息和材料主要包括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开标记录、投标文件、资格预审相关文件、投标人信用信息等。
第三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设负责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人应当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推举产生或者由招标人确定。评标委员会负责人负责组织并与评标委员会成员一起开展评标工作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重磅!交通运输部发布《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其与评标委员会的其他成员享有同等权利与义务。
第三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有可能影响工程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可以要求其澄清、说明是否低于成本价投标,必要时应当要求其一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认定其以低于成本价竞标,并否决其投标。
第三十三条 评标委员会经评审,否决投标的,应当在评标报告中列明否决投标人的原因及依据;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考证含金量排行榜,或者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人不足3家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性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评标委员会作出否决投标或者否决所有投标意见的,应当有三分之二及以上评标委员会成员同意。
第三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务,恪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不得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
评标委员会成员和参与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五条 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中标候选人应当不超过3个,并标明排序。
评标报告应当如实记载下列内容:
(一)基本情况和数据表;
(二)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评标委员会设有负责人的一并注明;
(三)开标记录;
(四)符合要求的投标人名单;
(五)否决投标的情况说明,包括具体理由及招标文件中的相应否决条款;
(六)评标标准、评标方法或者评标因素一览表;
(七)经评审的价格或者评分比较一览表;
(八)经评审的投标人排序;
(九)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与签订合同前要处理的事宜;
(十)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
评标报告应当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设立评标委员会负责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人应当在评标报告上逐页签字。对评标结果有不同意见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标报告应当注明该不同意见。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果。评标委员会提交的评标报告内容不符合前款要求的,应当补充完善。
第三十六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铁路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人,应当对评标委员会成员履职情况如实记录并按规定对铁路建设工程评标专家予以评价。
第三十七条 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在规定的媒介上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对中标候选人的公示信息应当包括:招标项目名称,标段或者包件编号,中标候选人排序、名称、投标报价、工期或者交货期承诺,评分或者经评审的投标报价情况,项目负责人姓名及其相关证书名称和编号,中标候选人在投标文件中填报的企业和项目负责人的工程业绩,异议受理部门及联系方式等。
第三十八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铁路工程建设项目的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异议答复应当列明事实、依据;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招标人经核查发现异议成立并对中标结果产生实质性影响的,应当组织原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审查确认。若异议事项涉嫌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或者原评标委员会无法根据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审查确认的,以及招标人发现评标结果有明显错误的,招标人应当向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管部门反映或者投诉。
第三十九条 中标候选人的经营、财务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者存在违法行为,招标人认为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的,应当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由原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审查确认。
非因本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及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事由,招标人不得擅自组织原评标委员会或者另行组建评标委员会审查确认。
第四十条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中标结果还应当按规定在有关媒介公示中标人名称。
所有投标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书面通知所有投标人,并说明具体原因。
第四十一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管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鼓励采用电子方式报告。
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招标范围;
(二)招标方式和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介;
(三)招标文件中投标人须知、技术条款、评标标准和方法、合同主要条款等内容;
(四)评标委员会的组成、成员遵守评标纪律和履职情况,对评标专家的评价意见;
(五)评标报告;
(六)中标结果;
(七)其他需提交的问题说明和资料。
第四十二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在投标有效期内并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四十三条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可以银行保函、支票、现金等方式提交。
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在工程项目竣工前,招标人不得再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第四十四条 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
招标人应当加强对合同履行的管理,建立对中标人合同履约的考核制度。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中标人应当按规定向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管部门提交合同履约信息。
第四十五条 铁路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中标人对已包含在中标工程内的货物再次通过招标方式采购的,招标人应当依据承包合同约定对再次招标活动进行监督,对施工中标人再次招标选定的货物进场质量验收情况进行检查。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四十六条 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国家铁路局组建、管理铁路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指导、协调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开展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
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应当按规定通报或者报告辖区内的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违法违规行为和相关监督管理信息,分析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相关情况。
第四十七条 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方式主要包括监督抽查、投诉处理、办理备案、接收书面报告、行政处罚、记录公告等方式。
第四十八条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以下简称投诉人)认为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管部门投诉。
第四十九条 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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