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判断题(每题1分,共10分)(对者用“√”表示,不对者用“×”表示)
1. 集团公司级预案由总体预案和专项预案组成。 (√)
2. 总体预案是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纲领性文件。总体预案对专项预案的构成、编制提出要求及指导,并阐明各专项预案之间的关联和衔接关系。 (√)
3.专项预案是总体预案的支持性文件,主要针对某一类或某一特定的突发事件,对应急预警、响应以及救援行动等工作职责和程序作出的具体规定 。 (√)
4.教育和惩罚相结合,是现场管理中最有效的防错方式。 (×)
5. 预案封面的基本格式应包括:预案编号、应急预案版本号、中国石油宝石花标志(位于预案封面左上角)、企业名称、实施日期、应急预案名称、版本有效标志。 (√)
6.对于一个企业所存在的质量问题,一般都可以经过质量教育培训,通过弥补员工的质量知识和技能不足的方法来解决。 (×)
7.系统的识别和管理组织所应用的过程,特别是这些过程之间的相互作用,可称之为“管理的系统方法”。 (×)
8.应急处置应坚持“早发现、早处置、早控制、早报告”工作方针,始终贯彻“以人为本、安全第一,关爱生命、保护环境”的工作原则,力争达到在第一时间控制现场事态,防止事故扩大的目的. (√)
9. 组织开展现场危害及风险分析,针对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别及现场情况,明确事故报警、应急信息报送、应急措施启动、应急救援人员引导、事故扩大及同企业应急预案的衔接的程序。 (√ )
10绘制应急处置流程图,按照流程中的处置环节对组织机构及岗位人员的工作职能进行分配。
(√)
二、填空题(每题3分,共30分)
1.根据集团公司突发事件分类方法,主要分为自然灾害事件、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四种类型。
2.应急组织机构由 领导小组、应急指挥中心、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应急工作主要部门、应急工作支持部门、信息组、专家组、现场应急指挥部等 组成。
3.针对可能发生的重大突发事件,开展 风险分析安全管理与应急预案,完善 机制 ,做到 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
4.根据突发事件级别把响应分为四级: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
5.应急响应的过程可分为 接警、响应级别确定、应急启动、救援行动、应急恢复和应急结束六个 步骤。
6.各类突发事件应按照 相关应急预案 实施应急处置。
7. 当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或相关危险因素排除后, 进入恢复阶段,现场应急指挥部 确认应急状态可以解除时,向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由 应急救援指挥部总指挥 决定并发布应急状态解除命令。
8.由 公司人事部门组织 安排对各类专业应急人员、应急指挥人员、企业员工安排相关的应急培训计划,使人员了解并掌握应急预案总体要求和与员工相关内容的详细要求。
9.广泛的专项应急预案演练可以采用 桌面、模拟实战以及与地方政府协同 等形式。
10. 应急处置工作实行 联席工作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讨论和协调解决指定的具体事项,以会议纪要形式记录议定事项,各成员单位按照部门职能落实责任,办公厅负责督促落实 。
三、选择题(每题3分,共30分,请将正确答案的序号填写在括号里)
1.那些即使充分提供也不会使顾客感到特别的兴奋和满意,一旦不足就会引起强烈不满的质量特性是( B )。
A魅力特性 B必须特性 C固有特性 D赋予特性
2.( D )是指对产品质量的产生、形成和实现过程进行的抽象描述和理论概括。
A质量特性 B 全面质量管理 C质量职能 D质量环
3.质量检验的实质是( C )。
A事前预防 B全面控制 C 事后把关 D应用统计技术
4.现代质量管理经历了(ABD )三个阶段。
A 质量检验阶段 B 统计质量控制阶段 C 质量改进阶段 D 全面质量管理阶段
5.我国企业在实践中将全面质量管理概括为“三全一多样”,其中“三全”包括(ABC )。
A 全过程的质量管理 B全员的质量管理 C全组织的质量管理
D全方位的质量管理
6.在八项质量管理原则中提出( C )安全管理与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培训考试题,就是体现各级人员都是组织之本,只有他们的充分参与,才能使他们的才干为组织带来收益的思想。
A以顾客为关注焦点 B领导作用 C全员参与 D过程方法
7.QC小组以稳定工序质量、改进产品质量、降低消耗、改善生产环境为目的所确定的活动课题是( C )。
A 攻关型课题 B 创新型课题
C 现场型课题 D 管理型课题
8.PDCA循环的四个阶段中,P阶段是( A )。
A策划 B实施 C检查 D处置
9.下列哪些人员对于创造产品质量特性会产生影响?(ABD )。
A产品设计人员 B产品制造人员
C产品检验人员 D设备保证人员
10.方针目标管理在企业经营管理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包括( BCD )。
A 增强满足质量要求的能力;
B 调动企业各级员工的积极性;
C 企业进行战略部署,实现战略目标的重要方法之一;
D 提高企业管理水平的重要工具。
四、简答题(每题10分,共30分)
1. 应急人员能力通用要求有哪些?
答:了解和掌握识别危险、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启动紧急警报系统、安全疏散人群等基本操作。
2. 简要说明应急救援准备工作有哪些?
答:主要包括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应急基础设施和应急避难场所、排查和治理突发事件风险隐患、组建培训专兼职应急队伍、开展应急知识宣传普及活动和应急演练、建立应急物资储备保障制度等方面内容。
3、应急工作原则是什么?
答:应急工作原则(1)以人为本考证培训机构,减少危害。履行企业主体责任,保障员工和群众健康、生命财产安全,努力减少突发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2)居安思危,预防为主。重视公共安全,对重大隐患进行评估、治理,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做好应对突发事件的准备工作。(3)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政府统一领导下,在集团公司应急领导小组指导下,完善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落实行政领导责任制,履行集团公司管理、监督、协调、服务职能,发挥专业应急机构的作用。(4)依法规范,加强管理。依据有关法规和制度,使应急工作程序化、制度化、规范化。(5)协调有序、运转高效。建立国家、地方政府与集团公司、所属企业的应急联动机制,实现应急资源共享,有效处置突发事件。(6)依靠科技、提高素质。加强应急技术和管理研究,采用先进的应急技术及设施,避免次生、衍生事件发生。加强对员工、相关方、社区群众应急知识宣传和员工技能培训教育,提高自救、互救和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7)归口管理,信息及时。及时坦诚面向公众、媒体和各利益相关方,提供突发事件信息,统一归口发布,依靠社会各方资源共同应对。
安全管理人员初培和复训,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30号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已经2010年4月2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1999年7月12日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发布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局长骆琳
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工作,提高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水平,防止和减少伤亡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及其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对有关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特种作业的范围由特种作业目录规定。
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
第四条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年满18周岁,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二)经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体检健康合格,并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症、精神病、痴呆症以及其他疾病和生理缺陷;
(三)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四)具备必要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
(五)相应特种作业规定的其他条件。
危险化学品特种作业人员除符合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和第(五)项规定的条件外,应当具备高中或者相当于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第五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以下简称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六条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实行统一监管、分级实施、教考分离的原则。
第七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安全监管总局)指导、监督全国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煤矿安监局)指导、监督全国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含煤矿矿井使用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以下统称考核发证机关)可以委托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实施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
第八条对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中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举报。
第二章培训
第九条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接受与其所从事的特种作业相应的安全技术理论培训和实际操作培训。
已经取得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及中专以上学历的毕业生从事与其所学专业相应的特种作业考证书的正规网站,持学历证明经考核发证机关同意安全管理人员初培和复训,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可以免予相关专业的培训。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业的特种作业人员,可以在户籍所在地或者从业所在地参加培训。
第十条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的机构(以下统称培训机构),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取得安全生产培训资质证书后,方可从事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
培训机构开展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应当制定相应的培训计划、教学安排,并报有关考核发证机关审查、备案。
第十一条培训机构应当按照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制定的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大纲和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大纲进行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
第三章考核发证
第十二条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包括考试和审核两部分。考试由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负责;审核由考核发证机关负责。
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分别制定特种作业人员、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标准,并建立相应的考试题库。
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应当按照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统一制定的考核标准进行考核。
第十三条参加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填写考试申请表,由申请人或者申请人的用人单位持学历证明或者培训机构出具的培训证明向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从业所在地的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提出申请。
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收到申请后,应当在60日内组织考试。
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考试包括安全技术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考试两部分。考试不及格的,允许补考1次。经补考仍不及格的,重新参加相应的安全技术培训。
第十四条考核发证机关委托承担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考试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场所、设施、设备等条件,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并公布收费标准等信息。
第十五条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承担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考试的单位,应当在考试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公布考试成绩。
第十六条符合本规定第四条规定并经考试合格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向其户籍所在地或者从业所在地的考核发证机关申请办理特种作业操作证,并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证书复印件、体检证明、考试合格证明等材料。
第十七条收到申请的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特种作业人员所提交申请材料的审查,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能够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视为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已被受理。
第十八条对已经受理的申请安全管理人员初培和复训,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符合条件的,颁发特种作业操作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为6年,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特种作业操作证由安全监管总局统一式样、标准及编号。
第二十条特种作业操作证遗失的,应当向原考核发证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原考核发证机关审查同意后,予以补发。
特种作业操作证所记载的信息发生变化或者损毁的,应当向原考核发证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原考核发证机关审查确认后,予以更换或者更新。
第四章复审
第二十一条特种作业操作证每3年复审1次。
特种作业人员在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内,连续从事本工种10年以上,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经原考核发证机关或者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同意,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复审时间可以延长至每6年1次。
第二十二条特种作业操作证需要复审的,应当在期满前60日内,由申请人或者申请人的用人单位向原考核发证机关或者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健康证明;
(二)从事特种作业的情况;
(三)安全培训考试合格记录。
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期换证的,应当按照前款的规定申请延期复审。
第二十三条特种作业操作证申请复审或者延期复审前,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参加必要的安全培训并考试合格。
安全培训时间不少于8个学时,主要培训法律、法规、标准、事故案例和有关新工艺、新技术、新装备等知识。
第二十四条申请复审的,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工作。复审合格的,由考核发证机关签章、登记,予以确认;不合格的,说明理由。
申请延期复审的,经复审合格后,由考核发证机关重新颁发特种作业操作证。
第二十五条特种作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复审或者延期复审不予通过:
(一)健康体检不合格的;
(二)违章操作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有2次以上违章行为,并经查证确实的;
(三)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并给予行政处罚的;
(四)拒绝、阻碍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监督检查的;
(五)未按规定参加安全培训,或者考试不合格的;
(六)具有本规定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情形的。
第二十六条特种作业操作证复审或者延期复审符合本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情形的,按照本规定经重新安全培训考试合格后,再办理复审或者延期复审手续。
再复审、延期复审仍不合格,或者未按期复审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失效。
第二十七条申请人对复审或者延期复审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廉洁自律,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复审工作,接受社会的监督。
第二十九条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加强对特种作业人员的监督检查,发现其具有本规定第三十条规定情形的,及时撤销特种作业操作证;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特种作业人员实施行政处罚。
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建立特种作业人员管理信息系统,方便用人单位和社会公众查询;对于注销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告。
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发证机关应当撤销特种作业操作证:
(一)超过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未延期复审的;
(二)特种作业人员的身体条件已不适合继续从事特种作业的;
(三)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
(四)特种作业操作证记载虚假信息的;
(五)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
特种作业人员违反前款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特种作业操作证。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发证机关应当注销特种作业操作证:
(一)特种作业人员死亡的;
(二)特种作业人员提出注销申请的;
(三)特种作业操作证被依法撤销的。
第三十二条离开特种作业岗位6个月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考试,经确认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三十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应当每年分别向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报告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情况。
第三十四条培训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不得向任何机构或者个人转借、出租安全生产培训资质证书。
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复审档案,做好申报、培训、考核、复审的组织工作和日常的检查工作。
第三十六条特种作业人员在劳动合同期满后变动工作单位的,原工作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其特种作业操作证。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业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接受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印制、伪造、倒卖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特种作业人员不得伪造、涂改、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第六章罚则
第三十八条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和复审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档案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生产经营单位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煤矿企业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的,依照《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特种作业人员伪造、涂改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特种作业人员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培训机构违反有关规定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的,按照有关规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试的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统一制定,报同级人民政府物价、财政部门批准后执行,证书工本费由考核发证机关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四十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实施细则,报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备案。
第四十六条本规定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1999年7月12日原国家经贸委发布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原国家经贸委令第13号)同时废止。
附件:特种作业目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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