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地消防安全管理,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措施

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方案(1)施工现场都要建立、健全防火检查制度。3.施工现场的防火要求(1)各单位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施工总平面图、施工方法和施工技术均要符合消防安全要求。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高层建筑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

安全管理是为施工项目实现安全生产开展的管理活动。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重点是进行人的不安全行为与物的不安全状态的控制,落实安全管理决策与目标,以消除一切事故,避免事故伤害,减少事故损失为管理目的。那么消防方面又是怎样的呢,下面就是学习啦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方面的管理措施,供大家参考。

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方案

1.防火制度的建立

(1)施工现场都要建立、健全防火检查制度。

(2)建立义务消防队,人数不少于施工总人员的10%。

(3)建立动用明火审批制度,按规定划分级别审批手续完善,并有监护措施

2.消防器材的配备

(1)临时搭设的建筑物区域内,每配备2只10L灭火器。

(2)大型临时设施总面积超过,应备有专供消防用的积水桶(池)、黄砂池等设施,上述设施周围不得堆放物品。

(3)木工间、油漆间和木、机具间等每25m2配备一只种类合适的灭火器考什么证赚钱多,油库危险品仓库应配备足够数量、种类合适的灭火器。

(4)消防器材只能作为消防工作专用,严禁用于其它用途。

3.施工现场的防火要求

(1)各单位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建筑工地消防安全管理,施工总平面图、施工方法和施工技术均要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2)施工现场应明确划分用火作业、易燃可燃材料堆场、仓库、易燃废品集中站和生活区等区域。

(3)施工现场夜间应有照明设备,保持消防车通道畅通无阻,并要安排力量加强值班巡逻。

(4)施工作业期间需搭设临时性建筑时,必须经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施工结束应及时拆除。但不得在高压架空下面搭设临时性建筑物或堆放可燃物品。

(5)施工现场应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指定专人维护、管理、定期更新,保证完整好用。

(6)在土建施工时,应先将消防器材和设施配备好,有条件的,应敷设好室外消防水管和消防栓。

(7)焊、割作业点与氧气瓶、电石桶和乙炔发生器等危险物品的距离不得少于l0m,与易燃易爆物品的距离不得少于30m;如达不到上述要求的,应执行动火审批制度,并采取有效的安全隔离措施。

(8)乙炔发生器和氧气瓶的存放之间距离不得小于2m建筑工地消防安全管理,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措施,使用时,二者的距离不得小于5m。

(9)氧气瓶、乙炔发生器等焊割设备上的安全附件应完整有效,否则不准使用。

(10)施工现场的焊、割作用,必须符合防火要求,严格执行“十不烧”规定。

(11)冬期施工采用保温加热措施时,应符合以下要求:

1)采用电热器加温,应设电压调整器控制电压,导线应绝缘良好,连接牢固,并在现场设置多处测量点。

2)采用保温或加热措施前,应进行安全教育,施工过程中,应安排专人巡逻检查

(12)做好日常的消防知识宣传工作,做到人人懂得火灾防范、人人会用消防器材、火灾发生时人人会报警。

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适用本规定;高层工业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本规定所称高层建筑,是指建筑高度大于二十七米的住宅建筑和大于二十四米的非单层公共建筑。本规定所称业主,是指高层建筑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的所有权人;所称使用人,是指以承租或者承包、受委托经营等方式实际使用高层建筑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的单位及个人。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高层建筑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具体工作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公安派出所负责管辖范围内高层建筑的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和消防宣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法定职责,对高层建筑消防安全实施相关管理。

第四条 高层建筑住宅区的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建立由物业管理人员、保安员、巡防员、消防志愿者等参加的群众性消防志愿组织,开展防火巡查、消防宣传等社区消防安全活动。

第五条 鼓励、支持高层建筑消防技术研究和创新,推广先进消防和应急救援技术。鼓励、提倡高层建筑住宅业主、使用人配备灭火器、灭火毯、自救呼吸器和家用火灾探测报警器等自救器材。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高层建筑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

工程施工安全管理系统,关于提升安全生产能力开展建筑工程安全动态核查工作的通知

各县级市(区)住建局(委)、苏州工业园区规建委,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提升建筑业企业工程项目安全管理水平和能力,促进苏州市建筑业高质量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的通知》(建质〔2014〕111号)等文件要求,结合苏州市建筑业实际工程施工安全管理系统,决定开展建筑工程安全动态核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核查对象

核查对象为所有在苏州市建筑施工安全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市安管系统”)中显示为在监状态的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和装饰装修工程项目。当季度末月10日前取得施工许可证并在“市安管系统”中显示为在监状态的项目纳入下一季度核查范围。

二、职责分工

苏州市住建局负责组织开展全市建筑工程安全动态核查工作工程施工安全管理系统考证培训机构,关于提升安全生产能力开展建筑工程安全动态核查工作的通知,指导、监督各地开展建筑工程安全动态核查工作。

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具体实施市本级项目建筑工程安全动态核查工作。

各县级市(区)住建部门及其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安全动态核查工作。

三、核查内容

安全动态核查工作是对建筑业企业所承接的工程项目安全生产能力进行量化考核后作出的评价。核查采用百分制,核查总得分由安全动态核查得分和核查扣分两部分组成。

(一)安全动态核查得分(满分100分)。由以下六个部分构成(详见附件1):

1.现场管理人员履职情况;

2.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月度自评情况;

3.“晨会”制度落实情况;

4.应急机制建设情况;

5.“苏安码”自主培训情况;

6.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评定结果情况。

(二)安全动态核查扣分。由以下六个部分构成(详见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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