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管理责任人公示牌,秦皇岛施行公示牌破解难题 推动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

为切实提高全社会消防安全管理水平,秦皇岛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创新举措,在重点单位、一般单位和住宅小区明显位置张贴《消防安全管理公示牌》,确保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更加公开、透明,形成了全覆盖、无盲区的消防管理网络。

重点单位、一般单位及住宅小区历来是消防工作管理的重点和难点,也是火灾易发、多发区域。为切实提高全社会消防安全管理水平,秦皇岛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创新举措安全管理责任人公示牌,秦皇岛施行公示牌破解难题 推动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在重点单位、一般单位和住宅小区明显位置张贴《消防安全管理公示牌》,确保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更加公开、透明,形成了全覆盖、无盲区的消防管理网络。

一是明确谁来管。重点单位、一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公示牌》上列出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及联系方式、辖区消防机构(辖区派出所)、属地乡镇(街道)、行业主管部门、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监督员(派出所管片民警)、乡镇(街道)消防安全责任人、行业主管部门消防安全责任人及联系方式。楼宇《消防安全管理公示牌》上列出本楼楼长及电话、辖区派出所、属地社区居(村)委会、住建部门消防安全责任人、物业公司消防安全负责人、派出所管片民警、居(村)委会消防安全责任人及联系方式。所有单位、楼宇的消防安全管理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等在公示牌上一目了然,清晰明了,有效解决了管理部门混乱不清的问题。

二是明确管什么。公示牌上明确了重点单位和一般单位的单位责任人、单位管理人(派出所)、乡镇(街道)、行业主管部门应“建立消防组织机构、逐级确定消防安全责任、开展每日防火巡查、开展消防宣传、投入专项资金、组织开展消防演练培训”等消防工作职责;明确了住宅小区的楼长、物业公司、派出所、住建部门、居(村)委会应“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制订并实行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督促村(居)委会物业管理单位落实全民防火公约、核查公众举报投诉、开展针对性消防安全检查治理”等消防工作职责。全市所有重点单位和一般单位要郑重向社会承诺,本场所不存在突出风险或者已落实防范措施,严防各类火灾事故发生。截止目前,全市已有295个楼宇、674家重点单位、952家一般单位张贴了《消防安全管理公示牌》。

三是明确怎么管。为确保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到位,秦皇岛市消防安全委员会接连印发了《关于印发〈“保暑期迎大庆”消防安全攻坚会战方案〉的通知》《关于督促社会单位落实“三自主两公开一承诺”活动的通知》,要求各县区政府要在全市建立条块结合的“网格化”管理机制,督促所有社会单位落实“三自主两公开一承诺”,明确消防责任人、管理人考证含金量排行榜,逐一制作《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公示牌》并上墙公示;督促所有住宅小区明确楼长,逐一制作《楼宇消防安全管理公示牌》并上墙公示。6月20日前安全管理责任人公示牌,各县区政府组织行业部门要组成检查组,对本行业、本系统单位消防安全自查情况和火灾隐患开展排查,摸清行业系统消防安全状况,对发现的隐患全部列出问题清单、责任清单,对隐患整改情况,逐项列出时间表,明确责任人,定期照章对账、照单销账。此举有力夯实了消防工作“网格化”基础工作建设,推进了消防社会化进程。

纪念馆安全管理,革命纪念馆工作试行条例

第八条 革命遗址、纪念建筑和文物、资料是国家宝贵的物质文化遗产,是革命纪念馆各项业务活动的物质基础,革命纪念馆必须按照《》的规定,做好有关革命遗址、纪念建筑和文物、资料的保护工作。

第九条 革命纪念馆所属的革命遗址、纪念建筑应分别确定为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做到有档案记录、标志说明、保护范围、专人管理。各革命纪念馆在制订建设规划时,应注意保护革命遗址、纪念建筑的环境风貌和历史气氛。

第十条 有关革命遗址和纪念建筑的修缮,应坚持“保持现状”或“恢复原状”原则,严禁任意拆改。如原建筑已经全毁,一般不再恢复,可就地立碑说明,以示纪念。如属意义重大,必须复建的,应由当地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申报上级文物主管部门审核。

第十一条 革命文物、反面实物资料、复制品、仿制品和代用品应分别立帐,参照《博物馆藏品保管试行办法》进行管理。枪支弹药等文物入藏前须经技术处理,并按政府有关规定严格管理。

第十二条 调拨、交换文物,须经省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一级文物须经文化部文物局批准。

革命纪念馆收藏的文物、资料,除不宜公开使用和发表的外,均有向社会提供研究参考和使用的义务。

第十三条 革命遗址、纪念建筑和文物库房应采取防火、防盗、防潮、防虫、防污染措施,附近严禁堆放易燃、易爆物品,以确保安全。

四、陈列展览

第十四条 陈列展览是革命纪念馆工作的中心环节,是宣传教育人民群众的重要手段;必须遵循历史唯物主义的原则学什么技能好,以有关革命遗址、纪念建筑的史实为内容,力求符合历史的真实。

陈列中涉及党史、军史重大问题的内容,须请示上级党委审定。

第十五条 原状陈列是对特定事件或人物活动历史场景的复原再现,应尽可能多地使用原物。其中具有重要意义的珍贵文物,在使用时应注明收藏时间、捐献者及其历史价值。原有物品已损毁散失的,可使用复制品、仿制品和代用品,并加以注明。

第十六条 辅助陈列是原状陈列的补充。以事件历史为内容的辅助陈列纪念馆安全管理,应围绕所纪念的事件划定时间上下限;以人物历史为内容的辅助陈列,应以所纪念人物的生平为表现内容;纪念同一事件或同一人物的革命纪念馆,各自应以事件或人物在当地的革命活动及影响为主要表现内容。

辅助陈列的设计要不断探索新的艺术形式,力求生动活泼,丰富多彩。

第十七条 在搞好原状陈列和辅助陈列的同时,有条件的馆还可举办临时展览和流动展览,最大限度地发挥馆藏文物、资料的作用。

第十八条 辅助陈列应尽可能利用革命遗址、纪念建筑中不需要进行原状陈列的房舍,一般不新建辅助陈列室,以免破坏革命旧址、纪念建筑的环境气氛。

五、宣传教育

第十九条 宣传教育工作是革命纪念馆联系人民群众的纽带,是充分发挥陈列展览宣传教育作用的重要环节。革命纪念馆应加强宣传教育工作,主动地有计划地组织集体观众参观。

第二十条 导引讲解,是宣传教育工作的主要活动,要努力做到因人而异。在各种讲解场合,既要注意内容的科学性、完整性,又要力求活泼生动。特别要注意结合陈列讲解具有现实意义的内容。

第二十一条 结合本馆的性质和任务,编辑出版说明书、文物图片、资料汇编和通俗宣传材料,举办革命故事会、报告会、座谈会,开展小分队活动,恢复和建立“纪念馆之友”的群众性组织,密切和扩大同人民群众的联系。

六、科学研究

第二十二条 科学研究是革命纪念馆各项业务活动的基础性工作。要重视和加强科学研究,不断提高业务和管理水平。

第二十三条 革命纪念馆的科研工作主要是:对革命遗址、纪念建筑、馆藏文物资料及其保护技术和管理、陈列结构和表现手法、讲解艺术和心理效果等问题的研究;对于有关具体人物、事件、地方革命史的研究,以及纪念馆管理工作的研究。

第二十四条 科研工作必须从事业和工作需要出发,科学地制订和选择研究课题,定人、定时作出专题报告,及时将研究成果汇编出版,并反映到各项业务活动中去。

第二十五条 建立健全信息收集和交流机构,为本馆和社会科研工作服务。

加强与科研单位、大专院校或有关部门的协作,善于利用社会的科研成果,补充本馆研究力量之不足。

七、工作人员

第二十六条 革命纪念馆的工作人员,应拥护党的领导,有强烈的事业心和高度的责任感。领导干部应具有较高的理论水平和政策水平,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有一定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年富力强,作风正派。

第二十七条 业务人员应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具备有关的基础知识和专业知识,好学上进,钻研业务纪念馆安全管理,革命纪念馆工作试行条例,忠于职守,热心为群众服务。

第二十八条 有计划地改善工作人员的知识结构,提高他们的业务能力和知识水平,积极为工作人员评定职称、参加学术活动、进修、培训创造条件,鼓励他们自学成才。

第二十九条 根据我国现行行政区划,革命纪念馆分别由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县级文化行政部门实行业务领导。

第三十条 实行馆长责任制。馆长按规定的范围有人事任免权,经费使用权和业务指挥权。

第三十一条 革命纪念馆应精兵简政,建立岗位责任制和相应的考核、晋升、奖惩制度。必要时可采取招聘制、合同制,以补充德才兼备的工作人员。

第三十二条 革命纪念馆可根据需要组织咨询性的学术委员会,讨论和研究本馆的重要业务工作。学术委员会可由老干部、专家、学者、社会人士和馆内业务人员组成。

八、经费

第三十三条 革命纪念馆的经费除由所属各级政府拨给外,还可承包科研合同、编印书刊资料、接受捐款、组织基金会筹集资金。

第三十四条 在国家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在确保革命遗址、纪念建筑、文物安全及其周围环境风貌的前提下,可因地制宜,开办各种形式的服务项目,为观众服务,为社会服务,同时增加收入。

第三十五条 革命纪念馆要加强经济核算和经营管理。各种经济收益要用以发展事业和改善全体工作人员的生活福利。

九、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适用于全国文物系统所属的革命纪念馆。其他类型纪念馆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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