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质量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2013

建筑工程质量验收所含分部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记录可按下列规定填写:建筑工程质量验收单位工程质量验收也称质量竣工验收,是建筑工程投入使用前的最后一次验收,也是最重要的一次验收。因此,在分项、分部工程验收合格的基础上,竣工验收时再作全面检查。

5 建筑工程质量验收

5.0.1 检验批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主控项目的质量经抽样检验均应合格

2 一般项目的质量经抽样检验合格。当采用计数抽样时,合格点率应符合有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且不得存在严重缺陷。对于计数抽样的一般项目,正常检验一次、二次抽样可按本标准附录D判定;

3 具有完整的施工操作依据、质量验收记录。

5.0.2 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所含检验批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2 所含检验批的质量验收记录应完整。

5.0.3 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所含分项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2 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3 有关安全、节能、环境保护和主要使用功能的抽样检验结果应符合相应规定;

4 观感质量应符合要求。

5.0.4 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所含分部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2 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3 所含分部工程中有关安全、节能、环境保护和主要使用功能的检验资料应完整;

4 主要使用功能的抽查结果应符合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

5 观感质量应符合要求。

5.0.5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记录可按下列规定填写:

1 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可按本标准附录E填写,填写时应具有现场验收检查原始记录;

2 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可按本标准附录F填写;

3 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可按本标准附录G填写;

4 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记录、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核查及主要功能抽查记录、观感质量检查记录应按本标准附录H填写。

5.0.6 当建筑工程施工质量不符合要求时,应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1 经返工或返修的检验批,应重新进行验收;

2 经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鉴定能够达到设计要求的检验批,应予以验收;

3 经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但经原设计单位核算认可能够满足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检验批,可予以验收;

4 经返修或加固处理的分项、分部工程,满足安全及使用功能要求时,可按技术处理方案和协商文件的要求予以验收。

5.0.7 工程质量控制资料应齐全完整。当部分资料缺失时,应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按有关标准进行相应的实体检验或抽样试验。

5.0.8 经返修或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或重要使用要求的分部工程及单位工程,严禁验收。(自2023年3月1日起废止该条,▶▶点击查看:新规《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质量控制通用规范》GB -2022)

条文说明

5 建筑工程质量验收

5.0.1 检验批是施工过程中条件相同并有一定数量的材料、构配件或安装项目,由于其质量水平基本均匀一致考证培训机构,因此可以作为检验的基本单元,并按批验收。

检验批是工程验收的最小单位,是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单位工程质量验收的基础。检验批验收包括资料检查、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检验。

质量控制资料反映了检验批从原材料到最终验收的各施工工序的操作依据、检查情况以及保证质量所必需的管理制度等。对其完整性的检查,实际是对过程控制的确认,是检验批合格的前提。检验批的合格与否主要取决于对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的检验结果。主控项目是对检验批的基本质量起决定性影响的检验项目,须从严要求,因此要求主控项目必须全部符合有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这意味着主控项目不允许有不符合要求的检验结果。对于一般项目,虽然允许存在一定数量的不合格点,但某些不合格点的指标与合格要求偏差较大或存在严重缺陷时,仍将影响使用功能或观感质量,对这些部位应进行维修处理。

为了使检验批的质量满足安全和功能的基本要求,保证建筑工程质量,各专业验收规范应对各检验批的主控项目、一般项目的合格质量给予明确的规定。

依据《计数抽样检验程序 第1部分:按接收质量限(AQL)检索的逐批检验抽样计划》GB/T 2828.1-2012给出了计数抽样正常检验一次抽样、二次抽样结果的判定方法。具体的抽样方案应按有关专业验收规范执行。如有关规范无明确规定时,可采用一次抽样方案,也可由建设、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根据检验对象的特征协商采用二次抽样方案。

举例说明表D.0.1-1和表D.0.1-2的使用方法:对于一般项目正常检验一次抽样,假设样本容量为20,在20个试样中如果有5个或5个以下试样被判为不合格时,该检验批可判定为合格;当20个试样中有6个或6个以上试样被判为不合格时,则该检验批可判定为不合格。对于一般项目正常检验二次抽样,假设样本容量为20,当20个试样中有3个或3个以下试样被判为不合格时,该检验批可判定为合格;当有6个或6个以上试样被判为不合格时,该检验批可判定为不合格;当有4或5个试样被判为不合格时,应进行第二次抽样,样本容量也为20个,两次抽样的样本容量为40,当两次不合格试样之和为9或小于9时,该检验批可判定为合格,当两次不合格试样之和为10或大于10时建设工程施工质量标准,该检验批可判定为不合格。

表D.0.1-1和表D.0.1-2给出的样本容量不连续,对合格判定数有时需要进行取整处理。例如样本容量为15,按表D.0.1-1插值得出的合格判定数为3.571,取整可得合格判定数为4,不合格判定数为5。

5.0.2 分项工程的验收是以检验批为基础进行的。一般情况下,检验批和分项工程两者具有相同或相近的性质,只是批量的大小不同而已。分项工程质量合格的条件是构成分项工程的各检验批验收资料齐全完整,且各检验批均已验收合格。

5.0.3 分部工程的验收是以所含各分项工程验收为基础进行的。

首先,组成分部工程的各分项工程已验收合格且相应的质量控制资料齐全、完整。此外,由于各分项工程的性质不尽相同建设工程施工质量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2013,因此作为分部工程不能简单地组合而加以验收,尚须进行以下两类检查项目:

1 涉及安全、节能、环境保护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和设备安装等分部工程应进行有关的见证检验或抽样检验。

2 以观察、触摸或简单量测的方式进行观感质量验收,并结合验收人的主观判断,检查结果并不给出&;合格&;或&;不合格&;的结论,而是综合给出&;好&;、&;一般&;、&;差&;的质量评价结果。对于&;差&;的检查点应进行返修处理。

5.0.4 单位工程质量验收也称质量竣工验收,是建筑工程投入使用前的最后一次验收,也是最重要的一次验收。验收合格的条件有以下五个方面:

1 构成单位工程的各分部工程应验收合格。

2 有关的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3 涉及安全、节能、环境保护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分部工程检验资料应复查合格,这些检验资料与质量控制资料同等重要。资料复查要全面检查其完整性,不得有漏检缺项,其次复核分部工程验收时要补充进行的见证抽样检验报告,这体现了对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等的重视。

4 对主要使用功能应进行抽查。这是对建筑工程和设备安装工程质量的综合检验,也是用户最为关心的内容,体现了本标准完善手段、过程控制的原则,也将减少工程投入使用后的质量投诉和纠纷。因此,在分项、分部工程验收合格的基础上,竣工验收时再作全面检查。抽查项目是在检查资料文件的基础上由参加验收的各方人员商定,并用计量、计数的方法抽样检验,检验结果应符合有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

5 观感质量应通过验收。观感质量检查须南参加验收的各方人员共同进行,最后共同协商确定是否通过验收。

5.0.5 检验批验收时,应进行现场检查并填写现场验收检查原始记录。该原始记录应由专业监理工程师和施工单位专业质量检查员、专业工长共同签署,并在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前存档备查,保证该记录的可追溯性。现场验收检查原始记录的格式可由施工、监理等单位确定,包括检查项目、检查位置、检查结果等内容。

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应根据现场验收检查原始记录按附录E的格式填写,并由专业监理工程师和施工单位专业质量检查员、专业工长在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上签字,完成检验批的验收。

附录E和附录F及附录G分别规定了检验批、分项工程、分部工程验收记录的填写要求,为各专业验收规范提供了表格的基本格式,具体内容应由各专业验收规范规定。

附录H规定了单位工程质量验收记录的填写要求。单位工程观感质量检查记录中的质量评价结果填写&;好&;、&;一般&;或&;差&;,可由各方协商确定,也可按以下原则确定:项目检查点中有1处或多于1处&;差&;可评价为&;差&;,有60%及以上的检查点&;好&;可评价为&;好&;,其余情况可评价为&;一般&;。

5.0.6 一般情况下,不合格现象在检验批验收时就应发现并及时处理,但实际工程中不能完全避免不合格情况的出现,本条给出了当质量不符合要求时的处理办法:

1 检验批验收时,对于主控项目不能满足验收规范规定或一般项目超过偏差限值的样本数量不符合验收规定时,应及时进行处理。其中,对于严重的缺陷应重新施工,一般的缺陷可通过返修、更换予以解决,允许施工单位在采取相应的措施后重新验收。如能够符合相应的专业验收规范要求,应认为该检验批合格。

2 当个别检验批发现问题,难以确定能否验收时,应请具有资质的法定检测机构进行检测鉴定。当鉴定结果认为能够达到设计要求时,该检验批应可以通过验收。这种情况通常出现在某检验批的材料试块强度不满足设计要求时。

3 如经检测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但经原设计单位核算、鉴定,仍可满足相关设计规范和使用功能要求时,该检验批可予以验收。这主要是因为一般情况下,标准、规范的规定是满足安全和功能的最低要求,而设计往往在此基础上留有一些余量。在一定范围内,会出现不满足设计要求而符合相应规范要求的情况,两者并不矛盾。

4 经法定检测机构检测鉴定后认为达不到规范的相应要求,即不能满足最低限度的安全储备和使用功能时,则必须进行加固或处理,使之能满足安全使用的基本要求。这样可能会造成一些永久性的影响,如增大结构外形尺寸,影响一些次要的使用功能。但为了避免建筑物的整体或局部拆除,避免社会财富更大的损失,在不影响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条件下,可按技术处理方案和协商文件进行验收,责任方应按法律法规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和接受处罚。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这种方法不能作为降低质量要求、变相通过验收的一种出路。

5.0.7 工程施工时应确保质量控制资料齐全完整,但实际工程中偶尔会遇到因遗漏检验或资料丢失而导致部分施工验收资料不全的情况,使工程无法正常验收。对此可有针对性地进行工程质量检验,采取实体检测或抽样试验的方法确定工程质量状况。上述工作应由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完成,出具的检验报告可用于施工质量验收。

5.0.8 分部工程及单位工程经返修或加同处理后仍不能满足安全或重要的使用功能时,表明工程质量存在严重的缺陷。重要的使用功能不满足要求时,将导致建筑物无法正常使用,安全不满足要求时,将危及人身健康或财产安全,严重时会给社会带来巨大的安全隐患,因此对这类工程严禁通过验收,更不得擅自投入使用,需要专门研究处置方案。

安全文明标准工地建设,深圳市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建设工程现场文明施工管理办法》和《深圳市建设 工程现场文明施工检查评定

深圳市建设局

关于印发《深圳市建设工程现场文明施工管理办法》

和《深圳市建设工程现场文明施工检查评定标准》的通知

(1998年9月11日)

深建施〔1998〕41号

各区建设局、各施工单位:

为加强我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的管理,维护城镇市区的市容环境卫生,树立建筑行业的文明形象,我局制定了《深圳市建设工程现场文明施工管理办法》和《深圳市建设工程现场文明施工检查评定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深圳市建设工程现场文明施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建设工程现场文明施工的管理,维护市容整洁和城市安全,使文明施工规范化、标准化、制度化,根据国家建设部和省建委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房屋建筑、土木工程、设备安装、市政道路、管线敷设等各项建设工程现场文明施工的管理。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现场文明施工设计

第三条 施工总包单位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对文明施工必须进行设计,有关部门在审查施工组织设计时一并审查。

第四条 文明施工设计内容:

(一)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包括临时设施、现场交通、现场作业区、施工设备及机具的布置、成品、半成品、原材料的堆放等;

大型工程平面布置因施工其变动较大,可按基础、主体、装修三阶段进行施工平面图设计。

(二)现场围档的设计;

(三)现场工程标志牌的设计;

(四)临时建、构筑物,硬地化,道路等单体设计;

(五)现场污水处理排放设计;

(六)粉尘、噪音控制措施;

(七)施工区域内现有市政管网和周围的建、构筑物的保护;

(八)现场卫生及安全保卫措施;

(九)现场文明施工管理组织机构及责任人。

第五条 施工单位应根据文明施工设计编制文明施工措施费(包括工地围档、硬地化、大临设施、市政管线保护等)。施工单位在投标报价时,应将文明施工措施费计入综合单价之中,综合单价没有考虑文明施工措施费的,作为废标处理。

第三章 现场文明施工的标准

第六条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周边应设置连续、密闭的围档。其标准如下:

(一)在本市主要路段和市容景观道路及机场、码头、车站广场设置围档,其高度不得低于2.5米,使用的材料应保证围档稳固、整齐、美观(主要用砌筑材料);

(二)在其他路段设置的围档,其高度不得低于1.8米,使用的材料应保证围档稳固、整齐、美观(不得使用铁皮瓦、石棉瓦);

(三)围档外应做简易装饰,色彩与周围环境协调;

(四)场地出入口大门应庄重美观、门扇应做成密闭不透式。

第七条 工程标牌(五牌一图)。施工现场应设置工程标牌,工程标牌为施工总平面布置图,工程概况牌、文明施工管理牌、组织网络牌、安全纪律牌、防火须知牌。工程概况牌设置在工地围档的醒目位置上,标明项目名称、规模、开竣工日期、施工许可证号、建设单位、设计单位、质量、安全监督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投诉电话等。

第八条 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包括办公用房、宿舍、食堂、仓库、卫生间、沐浴室及消防用的砂、水池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要求稳固、安全、整洁,并满足消防要求安全文明标准工地建设,深圳市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建设工程现场文明施工管理办法》和《深圳市建设 工程现场文明施工检查评定标准》的通知,禁止使用竹棚、石棉瓦、油毡搭建。

现场设置集体宿舍时,应具备良好的防潮、通风、采光等性能,并与作业区隔离。人均床铺面积不小于2平方米,并进行适当的分隔。按设计架设用电线路,严禁任意拉线接电,严禁使用电炉和明火烧煮食物。

第九条 成品、半成品及原材料的堆放。严格按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平面布置图划定的位置堆放整齐,不得侵占市政道路及公用设施。确需临时占用的,应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经有关部门批准安全文明标准工地建设,并将批准号的标志悬挂在现场。

第十条 现场场地及道路应硬地化。其厚度和强度应满足施工和行车需要。现场场地和道路要平坦、通畅,并设置相应的安全防护设施和安全标志。周边设排水沟,现场不允许有积水。

第十一条 污水的处理和排放。场地内应设沉淀池和冲洗池并做到:

(一)所有的生活或其它污水必须分别处理后方能经排水渠排入市政排水管网或河流;

(二)采用钻孔、冲孔或其他施工产生的泥浆,未经沉淀不得排入市政排水管网或河流。废浆和淤泥应使用封闭的专用车辆进行运输。

第十二条 粉尘控制:

(一)由于其他原因而未做到的硬地化部位,要定期压实地面和洒水,减少灰尘对周围环境的污染;

(二)禁止在施工现场焚烧有毒、有害和有恶臭气味的物质;

(三)装卸有粉尘的材料时,应洒水湿润和在仓库内进行;

(四)严禁向建筑物外抛掷垃圾。

第十三条 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会同建设单位对施工现场进行勘探,对可能损坏的周围建筑物、构筑物、市政设施和管线制订相应的保护措施,保证施工安全进行。

第十四条 运输车辆应做到:

(一)运输车辆必须冲洗干净后方能离场上路行驶;

(二)装运建筑材料、土石方、建筑垃圾及工程渣土的车辆,应采取有效措施,保证行驶中不污染道路和环境。严格执行《关于加强深圳经济特区土石方运输管理的若干规定》(深建字〔1997〕185号)。

第十五条 噪音控制:

(一)建成区内的新建项目,建设、设计、施工单位应采用低噪音的工艺和施工方法;

(二)建筑施工作业的噪声可能超过建筑施工现场的噪声限值时,施工单位应在开工前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环保部门申报,核准后方能开工;

(三)在城市建成区内,禁止中午和夜间进行产生噪音的建筑施工作业(中午12时至下午14时,晚上23时至第二天早上7时)。由于施工不能中断的技术原因和其他特殊情况,确需中午或夜间连续施工作业的,应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环保部门申请。

第十六条 消防管理:

(一)施工现场必须制定消防制度,建立健全消防管理网络,明确各区域消防责任人;

(二)合理配置灭火器材,一般临时设施区,每100平方米配备两个10L(升)灭火器,大型临时设施总面积超过1200平方米的,应备有专供消防用的太平桶、积水桶(池)、黄砂池等器材设施,上述设施周围不得堆放其它物品;临时木工间、油漆间、木、机具间等,每25平方米应配置一个种类合适的灭火器,油库、危险品仓库应配备足够数量、种类的灭火器;仓库或堆料场内,应根据灭火对象的特性、分组布置酸碱、泡沫、二氧化碳等灭火器,每组灭火器不应少于4个,每组灭火器之间的距离不应大于30米;

(三)30米以上的高层建筑,要用2寸立管,设加压泵,随层做消防水源管道,每层留有消防水源接口;

(四)灭火现场必须指定专人统一指挥,并保持高度的组织性、纪律性,行动统一、协调一致,防止现场混乱。灭火时应注意防止发生触电、中毒、窒息、倒塌、坠落伤人等事故。

第十七条 现场卫生:

(一)明确施工现场各区域的卫生责任人;

(二)食堂必须申领卫生许可证,并应符合卫生标准,生、熟食操作应分开,熟食操作时应有防蝇间或防蝇罩。禁止使用非食用塑料制品作熟食容器,炊事员和茶水工需持有效的健康证明上岗;

(三)施工现场应设置卫生间,并有水源供冲洗,同时设简易化粪池或集粪池,加盖并定期喷药,每日有专人负责清洁;

(四)设置足够的垃圾池和垃圾桶,定期搞好环境卫生、清理垃圾,施药除“四害”;

(五)建筑垃圾必须集中堆放及时清运。做到工完场清;

(六)工地应设茶水亭和茶水桶,做到有盖、加锁和有标志。夏季施工应有防暑降温措施;

(七)施工作业区严禁吸烟,生活区吸烟须设立专用吸烟室,吸烟室应有防火、通风措施。

第十八条 现场安全、保卫:

(一)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制度,落实治安、防火、计划生育管理责任人;

(二)施工现场的管理人员、作业人员必须配佩工作卡。工作卡由总包单位制作,工作卡有本人相片、姓名、所属单位、工种或职务,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的标志卡应分颜色区别;

(三)建立来访登记制度,不准留宿家属及闲杂人员;

(四)经常对工人进行法纪和文明教育,严禁在施工现场打架斗殴及进行黄、赌、毒等非法活动。

第四章 文明施工的管理

第十九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现场文明施工的管理部门,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负责区属工程文明施工的管理。

第二十条 市、区施工安全监督站按分工对在建项目实施安全监督的同时,实施文明施工监督。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大力支持、配合施工单位搞好文明施工工作,并保证文明施工措施费按时到位。

第二十二条 各施工单位按本规定组织文明施工,建立文明施工管理责任制,开展文明施工达标活动。

第二十三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本规定的标准进行量化管理,制定文明施工的评定标准。

第二十四条 市、区安全监督机构根据评定标准,对工程项目组织检查,检查结果分为“文明施工不合格工地”、“文明施工合格工地”、“文明工地”。对“文明工地”颁发标志牌。

第二十五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每年组织两次文明施工大检查,在“文明工地”的基础上,评选市级“示范文明工地”。

第二十六条 对安全检查不合格的工地,以及受到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处罚的工地,均不得评为“文明工地”。文明施工不合格的工程项目,不得参加市优质样板工程评选。

第二十七条 凡违反本办法的,由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深圳市建设局负责解释。

深圳市建设工程现场文明施工检查评定标准

一、根据《深圳市建设工程现场文明施工管理办法》,制定深圳市建设工程现场文明施工检查标准。

二、现场文明施工检查评定标准分保证项目和一般项目,保证项目包括封闭管理15分,总平面布置20分,办公、生活设施15分,现场防火10分,共60分;一般项目包括卫生管理20分,粉尘、噪音管理10分,治安管理10分,共40分;总计100分。保证项目有一项得0分或保证项目小计得分不足40分,该施工现场评定为0分。

三、检查评定达70分以上的为文明施工合格工地,85分以上为“文明工地”,90分以上可参加“省双优工地”评选。

四、文明施工的现场检查纳入日常监督范围,由市、区施工安全监督站组织实施,对日常监督检查平均分达85分以上(含85分)的施工现场,由市、区施工安全监督站颁发“文明工地”标志牌。

五、文明施工的大检查由市建设局组织,每年进行二次,施工现场的最后得分依据日常监督检查的平均分数和大检查的分数按6∶4加权平均。

六、现场文明施工实行动态管理,与安全监督同步实施,根据检查结果决定是否

保留“文明工地”荣誉称号。

附件:1.文明施工检查评分表

2.“五牌一图”的参考内容及要求

附件1

文明施工检查评分表

施工单位: 项目名称:

序号

检查项目

扣 分 标 准

检点记录

应得分数

扣减分数

实得分数

1)施工现场未设置围栏扣15分

2)市区主要路段围栏高度不足2.5m,扣15分

3)一般路段围栏高度不足1.8m,扣15分

4)围栏使用材料不符合要求,扣5分

5)围栏不整洁、不美观,扣3分

6)施工现场进出口无大门,扣10分

7)大门不符要求扣5分

8)门头未设置企业标志考证培训机构,扣3分

9)对市政管网和周围的建、构筑物未采取保护措施扣10分

15

1)场地、出入口和主要道路未做硬地化各扣分

2)“五牌一图”不符要求扣5分

3)未按总平面布置图搭建临设扣5分

4)排水沟涵不畅通,积水扣10分

5)未经处理的泥浆水排入城市管网扣10分

6)污水未经处理排入城市管网扣5分

7)材料堆放不成堆成方扣5分

8)堆料未挂品种、名称、规格等标牌,扣2分

9)建筑垃圾堆放不整齐扣3分

10)易燃易爆物品未分类存放,扣4分

20

1)在建工程兼作住宿,扣8分

2)施工作业区与办公、生活区未明显划分,扣6分

3)通风、采光差,扣5分

4)使用石棉瓦或油毡搭建,扣10分

5)无沐浴间或沐浴间不符合要求,扣5分

6)无卫生间、卫生间未设冲水设备、无化粪池各扣10分

7)便槽未贴面砖、墙未刷白,高层作业区未设便桶每项扣2分

8)宿舍乱拉电线、使用电炉、电饭煲等电器扣5分

9)宿舍人均面积小于2平方米,扣2分

10)食堂炉灶台面未贴瓷砖扣5分

11)无吸烟室、随意吸烟,扣5分

12)办公、生活区无绿化布置,扣4分

15

现场防火

1)高层建筑无消防水源,扣10分

2)灭火器材配置不合理扣5分

3)无经培训的消防人员扣5分

4)无动火审批手续或动火监护,扣10分

10

小计

60

序号

检查项目

扣 分 标 准

检点记录

应得分数

扣减分数

实得分数

1)未明确各区域卫生责任人、未定期搞卫生除“四害”、施工现场有臭味扣10分

2)未做到工完料清高处抛撒垃圾各扣5分

3)带泥沙车辆驶出工地未冲洗干净扣5分

4)宿舍不整洁扣5分

5)宿舍无消暑和防蚊虫叮咬措施,扣3分

6)食堂无卫生许证、工作人员无健康证各扣5分

7)生熟未分开操作、无防蝇措施各扣5分

8)熟食容器使用非食用塑料制品扣3分

9)未设茶水亭、茶水桶扣5分,不符合要求扣3分

10)茶水亭、茶水桶不符合要求,扣3分

11)无保健医药箱扣5分

12)无急救措施和器材,扣5分

13)无经培训的急救人员,扣4分

20

粉尘噪音管理

场地内有大面积飞扬的粉尘扣5分

现场焚烧有毒、有害、有恶臭气味的物质扣5分

中午和夜间未经许可施工扣10分

施工产生超过有关规定的噪音限值扣5分

未建立施工不扰民措施,扣5分

10

1)未建立安全、保卫制度、落实治安、防火、计划生育责任人扣5分

2)未建立来访登记制度、没值班门卫扣10分

3)工作人员未佩戴工作卡每人扣1分,最高扣5分

4)管理与作业人员工作卡未作颜色区别扣5分

5)发现黄、赌、毒各扣5分

6)未给工人设置学习和娱乐场所扣4分

7)未开展卫生防病教育扣4分

10

小计

40

检查项目合计

100

检查人: 年 月 日

注:1.每项最多扣减分数不大于该项应得分数;

2.保证项目有一项不得分或保证项目小计不足40分的,检查项目合计0分;

3.检查评定等级为:文明工地85分以上(含85分),合格70分以上(含70分),不合格(不足70分)。

附件2

“五牌一图”的参考内容及要求

一、工程概况牌

工程名称

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

设计单位

质监单位

监理单位

安监单位

结构层数

建筑总高度

建筑面积

工程总造价

开工日期

竣工日期

施工许可证批准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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