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估价师学会官网,房地产估价师协会(房地产估价师协会)

上海市房地产估价师协会上海市房地产估价师协会上海市房地产估价师协会关于聘任上海市房地产估价师协会本准则经上海市房地产估价师协会会员大会通过后颁发并报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和上海市市场中介发展署备案,本准则由上海市房地产估价师协会负责解释及监督执行。

1、会费;

2、培训活动收入;

3、编辑、出版期刊、书籍、资料的收入;

4、有偿服务的收入;

5、捐赠及赞助;

6、其他收入。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经费支出

1、协会日常的办公费用、业务费用及专职人员聘用费用;

2、出版刊物、编印资料、订购业务报刊、书籍费用;

3、组织调研及各种会议活动、培训活动的费用;

4、网站维护、信息采集费用;

5、接待、交流的费用。

第三十七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具体会费标准由理事会确定并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经费支出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九条

本会依法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条

本会的财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及政府有关工作部门的监督。

第四十一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须接受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离职财务审计。

第四十二条

本会的合法财产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三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协会因故必须终止时,履行下列程序:

(一)协会秘书处提出终止活动的书面报告,经理事会审议后提请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出席会议的会员代表超过三分之二同意,决议即为有效;

(二)会员代表大会作出终止决定后的财产清算,应委托审计机构进行审计。并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清算结果、审计报告和善后工作情况,书面报告业务主管单位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

(三)协会终止活动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善后工作,提交有关规定文件,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房地产估价师学会官网,房地产估价师协会(房地产估价师协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自会员代表大会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政策相悖房地产估价师学会官网,应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政策为准。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理事会。

上海市房地产估价师协会

第三届理事会理事名单

(2005年4月8日第三届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按姓氏笔划为序)

丁光华 马 军 王建忠王晓春方定宝 刘卫国 刘 虓刘静华 汤勇康 朱石敏 朱 雯 吴赛珍

杨子江 杨国诚 何宝良 陆永喜 张庆山 张新杰 林 平 施建刚 俞 玮 姚树德 胡耀清

徐亚平 涂 群 高幸奇 桂国杰 袁东华 黄 静 樊 芸 薛同建

上海市房地产估价师协会

第三届理事会常务理事名单

(2005年4月8日三届一次理事会通过)

(按姓氏笔划为序)

丁光华 马 军 王晓春 吴赛珍 杨国诚 施建刚 涂 群 高幸奇 桂国杰

上海市房地产估价师协会

第三届理事会会长、副会长名单

(2005年4月8日三届一次理事会通过)

(按姓氏笔划为序)

会 长:吴赛珍

副会长:王晓春 杨国诚 施建刚 涂群 高幸奇 桂国杰

关于聘任上海市房地产估价师协会

第三届理事会名誉会长、顾问、秘书长、副秘书长的决定

(2005年4月8日三届一次理事会通过)

房地产估价师学会官网

名誉会长:张重光

顾问:庞 元

秘书长:杨国诚

副秘书长:王承馥 徐则林 江石萍 陈毓玲 赵财福

上海市房地产评估行业执业自律准则

(2002 年7 月4 日2002 年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房地产评估机构和执业人员的执业行为,提高执业人员的执业水准,坚持房地产评估的独立、客观、公正原则,保证房地产评估质量,维护房地产评估行业形象,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房地产评估法律、法规、《上海市行业协会暂行办法》及《关于本市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规范管理的若干意见》等文件精神及《上海市房地产估价师协会章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房地产评估行业执业自律准则,是指房地产评估机构和执业人员在房地产评估业务活动中应当遵循的行业规范。

本准则所称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是经上海市房地资源管理局依法批准进入房地产(土地)评估行业执业的、持有房地产评估资质证书的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

本准则所称的执业人员,是指经依法准入本行业,在具有房地产评估资质的机构执业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土地估价师和取得上岗资格证书的房地产估价员。

第三条 本准则适用于在本市范围内从业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及其执业人员。

本准则对房地产评估机构中参与执行房地产评估业务的其他人员具有同等约束力。

第二章 基本准则

第四条 在本市执业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应取得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核定的房地产(土地)评估机构资质等级,及其颁发的房地产(土地)评估机构资质证书。

第五条 执业人员应取得建设部、人事部颁发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证书、国土资源部颁发的土地估价师证书或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颁发的上海市房地产估价员资格证书,并按规定办理上海市房地产估价师协会入会手续,成为当然会员。

第六条 房地产评估机构和执业人员在执行业务中应严格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本市房地产评估行业的行规、行约。

第七条 房地产评估机构应当十分重视自身的信誉和品牌,教育和督促本机构从业人员恪守诚信服务原则,健全机构内部治理结构,建立执业质量审核制度和执业道德管理制度,制止各种违规操作行为。

第八条 执业人员从事房地产(土地)评估业务,应当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廉洁自律,恪守执业自律准则。

第九条 执业人员应不断更新知识,必须参加本协会每年组织的规定学时的专业继续教育培训,以提高业务水平。

第十条 执业房地产(土地)估价师不得以个人名义同时在两家或两家以上房地产估价机构执业。房地产评估机构不得聘用在其他单位注册从业的估价师。估价师改变执业机构必须按规定办理注册变更登记及劳动关系转移手续。

第十一条 房地产评估机构之间,应当相互尊重,团结协作,公平竞争,不得诋毁同行,不得损害同行利益。

第三章 执业规则

第十二条 房地产评估机构在承接业务、评估操作和评估报告形成过程中,应当按评估技术规范操作,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预和影响,保持形式上和实质上的独立。

第十三条 执业人员在资料收集、调查、判断和意见表达时,应当实事求是,不偏不倚地对待评估业务中有关各方,不得牺牲一方利益而使另一方受益,不以主观好恶或个人偏见行事,不允许因成见或偏见影响评估结果的客观性。

第十四条 房地产评估执业人员应具有的执业能力:

(一)熟悉和掌握国家和本市有关政策和法规及行业协会的行规、行约。

(二)熟悉掌握评估技术规范、规程和掌握与房地产评估有关的市场信息,能把掌握的评估理论知识和评估实践相结合,独立完成承接的房地产评估业务,履行房地产评估协议书中规定的各项职责。

(三)撰写的评估报告书中的数据信息资料均应真实可靠,有据可查。房地产权属核实、现场实地勘察状况以及评估方法选择等评估过程均应形成文字资料。

第十五条 房地产评估机构和执业人员应当按照下列程序执业:

(一)签订评估协议 评估业务由房地产评估机构统一接受委托。房地产评估机构应当与委托方签订房地产评估协议,明确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二)安排承办人员 房地产评估机构承办房地产评估项目时,应当指定项目责任估价师。项目责任估价师应对评估报告负主要责任。

(三)现场查勘 执业人员必须对承接的评估项目进行实地查勘,并用摄影手段,作出记录,现场查勘收集的资料应作为工作底稿归档。

(四)资料准备 执业人员应当根据委托评估的目的收集相关资料,必须对评估对象、交易案例等市场信息资料充分具备后,方可进行评估。

(五)选用评估方法 执业人员,应当根据评估技术规范、规程、结合评估目的、房地产现状或规划用途、价格类型,确定评估方案,选用评估方法。评估一项房地产价格,评估方法一般不少于两种。

(六)撰写评估报告 评估报告应按本市规定的规范格式书写。房地产评估机构对执业估价师撰写的评估报告应当建立严格的质量审核制度,向委托方出具的评估报告应有审核估价师、责任估价师及其他执业估价师签名、盖章(即本协会统一颁发的执业会员估价师专用印章)及评估机构印章。

第十六条 机构统一收费 房地产评估机构及其执业人员,按执业规则规定,完成评估业务后,由机构统一收费;评估项目的执业人员应当获得按规定的或约定的服务报酬,同时也承担相应的责任风险。

第四章 回避与禁止行为

第十七条 执业人员与委托单位或其他当事人存在以下利害关系时,应向所在的评估机构申请回避:

(一)曾在委托单位任职,离职后未满两年的;

(二)持有委托单位股票、债券或在委托单位有其他经济利益的;

(三)与委托单位的负责人、董事或委托事项的当事人有近亲关系的;

(四)其他为保持独立性而应回避的事项。

第十八条 房地产评估机构和执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以个人名义接受委托或转包评估业务,收取费用;

(二)以不正当手段损害同行的信誉,干预委托单位对房地产评估机构的选择;

(三)以采取回扣、提成、削价竞争的方式招揽业务;

(四)执业人员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评估机构从事房地产估价业务;

(五)允许他人借用自己名义从事房地产估价业务,为他人的评估结果签字盖章;

(六)违反法律、法规要求,泄漏委托人商业秘密;

(七)承接超过其资质规定范围的评估项目;

(八)擅自提高或压低收费标准;

(九)对管理部门要求填报的情况,不如实填报,弄虚作假;

(十)接受委托单位的不合理要求,抬高或压低评估价值,或隐瞒重要事实出具不真实的评估报告;

(十一)以任何方式从委托单位接受或向委托单位索取贿赂和其他好处;

(十二)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九条 评估当事人对评估结果有争议时,评估机构及责任估价师应有责任对评估结果进行复核和解释。当事人仍不满意,在申请上海市房地产估价师协会组织的专家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时,原评估机构应积极配合,并尊重鉴定结果。

第二十条 凡有违反本准则行为者,由上海市房地产估价师协会依违章违规的不同情况,可予以警告、业内批评、通告批评等惩戒;情节严重的则建议上海市房地资源管理局予以行政处理,降低或暂停或撤消房地产评估机构执业资质。对负有相应责任的执业人员,其从业机构要进行教育、批评,警告,对不符合要求的执业人员要及时调整或清理,情节严重的则建议上海市房地资源管理局暂停或撤消其执业资格。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准则经上海市房地产估价师协会会员大会通过后颁发并报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和上海市市场中介发展署备案,本准则由上海市房地产估价师协会负责解释及监督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准则自2002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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