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审网信工程职称最新,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中共重庆市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

中共重庆市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中共重庆市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本条件由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中共重庆市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中共重庆市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印发《重庆市工程技术网信专业职称

申报条件》的通知

渝人社发〔2023〕20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党委网信办,两江新区组织人事部、党工委网信办,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党群工作部、党工委办公室,万盛经开区人力社保局、党工委网信办,市级部门人事(干部)处,大型企事业单位人事(人力资源)部门:

现将《重庆市工程技术网信专业职称申报条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中共重庆市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

2023年6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工程技术网信专业职称申报条件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6号)、《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精神,进一步加强网络安全和信息化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适应网信事业高质量发展需要,结合我市网信人才需求和职业属性,制定本申报条件。

第二条 工程技术职称分设初级(含员级、助理级)、中级、高级(含副高级、正高级)。员级、助理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名称依次为技术员、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正高级工程师。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三条 本条件适用于全市各类企事业单位以及自由职业者中从事网络安全和信息化(以下简称网信)相关领域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离退休人员不适用本申报条件。

第三章 基本申报条件

第四条 申报网信专业职称,需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作风端正,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三)符合国家和重庆市对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及职称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职业资格等方面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

(一)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记过以上处分,在受处分期间的。

(二)专业技术人员受到政务(党纪)处分,在处分影响期内的。

(三)在其他规定不得晋升职称(职务、职级)期间的。

第四章 技术员申报条件

第六条 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或具备大学专科、中等职业学校学历,从事网信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经考察合格。

第七条 熟悉本专业基础理论和技术知识。具有完成一般性工程、研发或技术服务辅助性工作的实际能力。

第五章 助理工程师申报条件

第八条 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从事网信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经考察合格;或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技术员职称后,从事网信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或具备中等职业学校学历,取得技术员职称后,从事网信专业技术工作满4年。

第九条 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具有独立完成一般性技术工作的实际能力,能处理本专业范围内一般性技术问题,具有指导技术员工作的能力。

第六章 工程师申报条件

第十条 具备博士学位;或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工程技术工作满2年;或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工程技术工作满4年;或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工程技术工作满4年。

第十一条 申报工程师须满足以下能力业绩条件:

(一)专业能力

1.熟练掌握并能够灵活运用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

2.熟悉本专业技术体系、流程规范、规程标准,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度等,具有一定分析、研判及技术管理能力。

3.了解本专业新技术、新应用、新方法的现状及发展趋势;能够解决本专业范围内较复杂技术问题,能够独立承担一定项目的立项调查、局部方案论证和技术改进等工作,撰写相应技术报告和开发完成相关研究成果。

4.具有指导助理工程师工作的能力。

(二)业绩成果

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以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获地(厅)级学术技术类奖项二等奖以上1项;或因专业技术工作业绩突出,获地(市)级以上党委政府或省(部)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表彰奖励。

2.公开发表论文1篇;或作为第一作者,在省(部)级学术研讨会上发表论文1篇。

3.参与完成1项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课题/任务)。

4.获授权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1项;或获软件著作权2项。

5.参与法律法规或标准、发展规划等制(修)订1项;或参与(排名前3)编制行业(地方)技术指南、企业技术标准1项。

6.参与撰写的学术报告、研究报告、舆情报告、技术报告、资政报告等,获省(部)级以上领导肯定性批示,或被地(市)级以上党委政府、省级以上部门采纳应用。

7.创作(排名前3)的作品参与1次省(部)级以上重大网络主题宣传或网络评论引导工作。

8.参与(排名前3)完成1项网络安全等级保护二级以上工程项目的规划和实施工作。

9.参与(排名前3)完成项目、产品或服务的设计开发、组织实施(合同金额50万元以上);或者依托国产软硬件环境参与(排名前3)研发的产品得到推广应用。

10.参与(排名前3)完成省(部)级以上打击网络侵权、盗版假冒、虚假宣传等违法行为专项工作。

11.参与(排名前3)完成省(部)级以上国有企业或大型民营企业(规上企业)网络舆情或企业声誉管理项目,得到企业认可。

12.参与(排名前3)完成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受理处置、网络辟谣等专项工作。

13.参与(排名前3)推广应用的网信专业领域新技术、新设备、新模式,取得一定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第七章 高级工程师申报条件

第十二条 具备博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职称后,从事工程技术工作满2年;或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职称后,从事工程技术工作满5年。

第十三条 申报高级工程师须满足以下能力业绩条件:

(一)专业能力

1.系统掌握网信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能熟练应用网信领域相关技术标准、规范、规程等。

2.了解网信专业国内外最新技术现状和发展趋势,具有跟踪网信专业科技发展前沿水平的能力。

3.能够解决网信专业技术工作中关键性技术问题,具有指导解决复杂性、疑难问题的能力与经历。

4.能够指导工程师、硕士研究生或中青年学术技术骨干的工作和学习。

(二)业绩成果

取得工程师职称以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获省(部)级以上学术技术类奖项1项(一等奖主要完成者,二等奖个人排名前5,三等奖个人排名前3);或地(厅)级学术技术类奖项二等奖以上2项(一等奖主要完成者,二等奖个人排名前3);或因专业技术工作业绩突出,获省级以上党委政府表彰奖励。

2.参与国家法律法规或国家(行业)标准、国家级发展规划等制(修)订1项,或参与地方法律法规、地方标准、省(部)级发展规划等制(修)订2项;或作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3)编制行业(地方)技术指南、大型企业(规上企业)技术标准4项。

3.参与(排名前3)撰写的研究报告、技术报告、舆情报告、资政报告等,获得到省(部)级以上领导肯定性批示,或被地(市)级以上党委政府、省(部)级以上部门采纳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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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创作(排名前3)的作品参与2次省(部)级以上重大网络主题宣传、网络评论引导;或成功处置(排名前3)网络安全事件或网络舆情事件,经省(部)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认可。

5.主持完成1项网络安全等级保护三级以上工程项目或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规划和实施工作。

6.主持完成项目、产品或服务的设计开发、组织实施(合同金额200万元以上);或依托国产软硬件环境研发的产品或服务在网络安全等级保护二级以上系统中得到推广应用。

7.参与(排名前3)解决重大技术问题1项,经省(部)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认可;或独立提出技术创新建议1项,被省(部)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采纳或推广。

8.主持1项或参与(排名前3)完成2项省(部)级以上国有企业或大型民营企业(规上企业)网络舆情或企业声誉管理项目,得到企业和行业主管部门认可。

(三)学术成果

取得工程师职称以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获授权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2项(排名前3);或获软件著作权4项。

2.参与(排名前3)完成2项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课题/任务)。

3.公开出版著作1部(独著或第一作者,本人撰写2万字以上)。

4.公开发表论文2篇;或作为第一作者,在省(部)级以上专业学术会议上发表论文2篇。

5.或主持编写培训教材或技术手册2部(每部2万字以上)。

(四)破格条件

对不具备上述规定学历、任职年限要求,但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贡献突出评审网信工程职称最新,取得工程师职称满2年(具备博士学位者可不受此年限限制),任现职称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并由2名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正高级工程师推荐,可破格申报评审高级工程师:

1.获国家级学术技术类奖项,或获省(部)级学术技术类奖项二等奖以上或三等奖(排名前3)。

2.获国家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

3.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或获全国技术能手(获奖与申报专业相近),或省级网络安全技能大赛一等奖获得者。

4.参与(排名前3)国家法律法规或国家(行业)标准、国家级发展规划等制(修)订1项。

5.在本专业领域取得重要创新,且新成果能代表本行业较高水平(提供省部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的材料),或符合本条第(二)款业绩成果条件2项,并经2名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正高级工程师推荐及省(部)级行业主管部门同意。

第八章 正高级工程师申报条件

第十四条 一般应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取得高级工程师职称后,从事工程技术工作满5年。

第十五条 申报正高级工程师须满足以下能力业绩条件:

(一)专业能力

1.具有全面系统的专业理论和实践功底,科研水平或科学实践能力强,在网信专业领域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能创造性开展本专业工作。

2.熟练掌握网信领域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能熟练应用网信相关技术标准、规范、规程等。

3.敏锐掌握国内外网信专业最新技术现状、前沿发展动态,在突破关键核心技术和自主创新方面发挥较强的引领和示范作用,具有引领本行业、本专业科技发展前沿水平的能力。

4.长期从事网信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独立主持完成网信专业重大项目(课题/任务)的能力,业绩和理论成果突出,或取得关键技术突破或创新性研究成果,推动了本专业发展。

5.能够指导高级工程师或研究生的工作和学习。

(二)业绩成果

取得高级工程师以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获国家级学术技术类奖项二等奖以上(一等奖主要完成者,二等奖个人排名前5);或获省(部)级学术技术类奖项一等奖1项或二等奖2项(一等奖排名前5,二等奖个人排名前3)。

2.参与立法(排名前3)或制(修)订(排名前3)标准、发展规划等国家级1项,或省(部)级2项;或作为第一起草人编制行业(地方)技术指南、大型企业(规上企业)技术标准4项。

3.主持编写的研究报告、技术报告、舆情报告、资政报告等,获得省(部)级以上主要领导肯定性批示或省级以上党委政府采纳应用。

4.主持完成项目、产品或服务的设计开发、组织实施(合同金额1000万元以上或纳税金额500万元以上);或主持开发、研制的新产品被省(部)级以上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采购;或受省(部)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委托研发涉密类产品,并通过验收。

5.作为技术负责人解决关键技术问题,取得重大突破,经省(部)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认可;或提出网信专业工程技术创新建议,被省(部)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采纳或推广。

6.作为项目或技术负责人,参与2次省(部)级以上重大网络主题宣传、网络评论引导,正面宣传及引导效果好,且指导或参与撰写的作品产生重大社会影响,或成功处置网络安全事件或网络舆情事件,获得省(部)级以上主要领导肯定性批示。

(三)学术成果

取得高级工程师职称以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获授权发明专利2项(排名第1),且至少1项已实施;或获软件著作权5项。

2.主持完成国家级1项,或省(部)级2项科研项目(课题/任务)。

3.出版著作1部(独著或第一作者评审网信工程职称最新,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中共重庆市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本人撰写5万字以上)。

4.在核心期刊发表论文2篇。

5.或主持编写培训教材或技术手册2部(每部10万字以上)。

(四)破格条件

对不具备上述规定学历、任职年限,但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贡献突出,取得高级工程师职称满2年,任现职称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并由2名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正高级工程师推荐,可破格申报评审正高级工程师:

1.获得国家级学术技术类奖项2项(排名前3),或省(部)级学术技术类奖项一等奖2项(排名前3)。

2.在本专业领域取得重大创新,且新成果能代表本行业国内领先水平(提供省部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的材料)或符合本条第(二)款业绩成果条件3项,并经2名本专业或相近专业5年以上资历正高级工程师的推荐及省(部)级行业主管部门同意。

第九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有关条款说明:

(一)本条件中,凡冠以“以上”者,均含本级。

(二)本条件中所获奖励表彰均以个人获奖证书或相关文件为准。

(三)本条件中的业绩成果、学术成果须与申报专业相关。

(四)本条件中的科研项目(课题/任务)须结题或验收(审查)合格;标准、规程、规范、法律、法规、发展规划须颁布或发布;技术指南、企业技术标准须备案实施。

(五)学术技术类奖项国家级指以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颁发的奖项;省(部)级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政府、国家各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直接授予的奖励以及经省(部)级以上单位批准,由社会力量设立评选的奖项;地(厅)级指各地(市)级党委政府和厅局级部门颁发的奖项。

(六)本条件中的经济效益,指在科技成果成功实现转化和产业化中,单个技术转让项目技术交易额累计达到50万元或3年内多个技术转让项目技术交易额累计达到100万元;或所研发的技术创新产品近3年年均销售收入800万元以上或年均交税100万元以上。

(七)本条件中的“论文”,指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身份在具有国内统一刊号CN或国际标准刊号ISSN的学术期刊(包括高校公开发行的学报,出版社公开出版的论文集等,不含增刊、专刊、特刊)上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且字数不少于2000字。“核心期刊”主要是指由北京大学图书馆“核心期刊目录”、南京大学“社会科学引文索引()来源期刊”、中国科学院文献情报中心“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来源期刊(CSCD)”、中国社会科学院文献信息中心“中国人文社会科学核心期刊要览”收录的学术期刊(均不含增刊、扩展版),以论文发表时的版本为准。被SCI、EI等收录的论文折抵2篇核心期刊论文。参加学术研讨会,须有会议入选论文,有论文的正式入选通知,论文送交会议或收入会议论文集。

(八)本条件中的著作须公开出版且具有国际标准书号ISBN。培训教材、技术手册须被采用。

(九)“肯定性批示”指各级党委政府领导的批示,批示内容对推动该项工作有积极作用;“采纳应用”指为决策参考提供了指导性建议,对推动该项工作有积极作用。

(十)本条件中所规定成果、业绩数量,均包含本级及以上。

第十七条 获得工程类专业研究生学位的网信专业领域技术人员,可提前1年参加相应专业职称评审。

第十八条 技工院校毕业生及技能人才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 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74号)、《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印发 的通知》(渝人社发〔2020〕32号)有关规定申报。

第十九条 网信专业下设4个方向:网络空间安全、网络信息技术、网络生态治理、网络信息传播。

(一)网络空间安全。主要从事各类网络空间相关的网络安全规划管理、系统设计与分析、软硬件开发,以及建设运维与加固、安全态势分析与风险评估、渗透测试及网络安全服务的研究指导、成果转化推广等相关工作。

(二)网络信息技术。主要从事以电子计算机和现代通讯为主要手段实现信息的加工、提取、传递和利用等功能的技术研究和服务,推进数字产业化和产业数字化,推进壮大战略性新兴产业,实施网络信息管理和处理信息的相关技术、新应用、成果转化推广和信息行业标准研究等相关工作。

(三)网络生态治理。主要从事网络舆情监测研判、舆情预警、危机应对处置,网络辟谣治理、网络侵权治理、网络违法和不良信息监督处置服务及相关技术应用研究、成果推广和相关刊物编写、行业标准研究,以及网络诚信建设、互联网行业自律、网络空间公共教育等相关工作。

(四)网络信息传播。主要从事新闻、知识等人类信息的网络传播活动,开展网络信息策划与宣传、网络评论引导及相关技术和应用研究,以及网络信息传递、交流和利用研究、网络平台运营研究等相关工作。

以上专业方向分类可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行业需要,经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同意后,予以动态调整。

第二十条 本条件由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中共重庆市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条件2023年7月1日起施行。

新华社北京1月8日电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全文如下。

职称是专业技术人才学术技术水平和专业能力的主要标志。职称制度是专业技术人才评价和管理的基本制度,对于党和政府团结凝聚专业技术人才,激励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加强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具有重要意义。按照党中央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部署,现就深化职称制度改革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立足服务人才强国战略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坚持党管人才原则,遵循人才成长规律,把握职业特点,以职业分类为基础,以科学评价为核心,以促进人才开发使用为目的,建立科学化、规范化、社会化的职称制度,为客观科学公正评价专业技术人才提供制度保障。

(二)基本原则

——坚持服务发展、激励创新。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才队伍建设需求,服务人才强国战略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充分发挥人才评价“指挥棒”作用,进一步简政放权,最大限度释放和激发专业技术人才创新创造创业活力,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坚持遵循规律、科学评价。遵循人才成长规律,以品德、能力、业绩为导向,完善评价标准,创新评价方式,克服唯学历、唯资历、唯论文的倾向,科学客观公正评价专业技术人才,让专业技术人才有更多时间和精力深耕专业,让作出贡献的人才有成就感和获得感。

——坚持问题导向、分类推进。针对现行职称制度存在的问题特别是专业技术人才反映的突出问题,精准施策。把握不同领域、不同行业、不同层次专业技术人才特点,分类评价。

——坚持以用为本、创新机制。围绕用好用活人才,创新人才评价机制,把人才评价与使用紧密结合,促进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满足各类用人单位选才用才需要。

(三)主要目标。通过深化职称制度改革,重点解决制度体系不够健全、评价标准不够科学、评价机制不够完善、管理服务不够规范配套等问题,使专业技术人才队伍结构更趋合理,能力素质不断提高。力争通过3年时间,基本完成工程、卫生、农业、会计、高校教师、科学研究等职称系列改革任务;通过5年努力,基本形成设置合理、评价科学、管理规范、运转协调、服务全面的职称制度。

二、健全职称制度体系

(四)完善职称系列。保持现有职称系列总体稳定。继续沿用工程、卫生、农业、经济、会计、统计、翻译、新闻出版广电、艺术、教师、科学研究等领域的职称系列,取消个别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职称系列,整合职业属性相近的职称系列。适应经济社会发展新需求,探索在新兴职业领域增设职称系列。新设职称系列由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提出,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各地区各部门未经批准不得自行设置职称系列。职称系列可根据专业领域设置相应专业类别。

军队专业技术人才参加通用专业职称评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相近专业职称评审可参照国家有关规定;特殊专业职称评审可根据军队实际情况制定评审办法,评审结果纳入国家人才评价管理体系。

(五)健全层级设置。各职称系列均设置初级、中级、高级职称,其中高级职称分为正高级和副高级,初级职称分为助理级和员级,可根据需要仅设置助理级。目前未设置正高级职称的职称系列均设置到正高级,以拓展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空间。

(六)促进职称制度与职业资格制度有效衔接。以职业分类为基础,统筹研究规划职称制度和职业资格制度框架,避免交叉设置,减少重复评价,降低社会用人成本。在职称与职业资格密切相关的职业领域建立职称与职业资格对应关系,专业技术人才取得职业资格即可认定其具备相应系列和层级的职称,并可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初级、中级职称实行全国统一考试的专业不再进行相应的职称评审或认定。

三、完善职称评价标准

建设单位评高级职称

(七)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把品德放在专业技术人才评价的首位,重点考察专业技术人才的职业道德。用人单位通过个人述职、考核测评、民意调查等方式全面考察专业技术人才的职业操守和从业行为,倡导科学精神,强化社会责任,坚守道德底线。探索建立职称申报评审诚信档案和失信黑名单制度,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完善诚信承诺和失信惩戒机制,实行学术造假“一票否决制”,对通过弄虚作假、暗箱操作等违纪违规行为取得的职称,一律予以撤销。

(八)科学分类评价专业技术人才能力素质。以职业属性和岗位需求为基础,分系列修订职称评价标准,实行国家标准、地区标准和单位标准相结合,注重考察专业技术人才的专业性、技术性、实践性、创造性,突出对创新能力的评价。合理设置职称评审中的论文和科研成果条件,不将论文作为评价应用型人才的限制性条件。对在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淡化或不作论文要求;对实践性、操作性强,研究属性不明显的职称系列,可不作论文要求;探索以专利成果、项目报告、工作总结、工程方案、设计文件、教案、病历等成果形式替代论文要求;推行代表作制度,重点考察研究成果和创作作品质量,淡化论文数量要求。对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不作统一要求。确实需要评价外语和计算机水平的,由用人单位或评审机构自主确定评审条件。对在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以及对外语和计算机水平要求不高的职称系列和岗位,不作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

(九)突出评价专业技术人才的业绩水平和实际贡献。注重考核专业技术人才履行岗位职责的工作绩效、创新成果,增加技术创新、专利、成果转化、技术推广、标准制定、决策咨询、公共服务等评价指标的权重,将科研成果取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作为职称评审的重要内容。取得重大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突破、解决重大工程技术难题、在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发展中作出重大贡献的专业技术人才,可直接申报评审高级职称。对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放宽资历、年限等条件限制,建立职称评审绿色通道。对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侧重考察其实际工作业绩,适当放宽学历和任职年限要求。

四、创新职称评价机制

(十)丰富职称评价方式。建立以同行专家评审为基础的业内评价机制建设单位评高级职称,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注重引入市场评价和社会评价。基础研究人才评价以同行学术评价为主,应用研究和技术开发人才评价突出市场和社会评价,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人才评价重在同行认可和社会效益。对特殊人才通过特殊方式进行评价。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单独建立基层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委员会或评审组,单独评审。采用考试、评审、考评结合、考核认定、个人述职、面试答辩、实践操作、业绩展示等多种评价方式,提高职称评价的针对性和科学性。

(十一)拓展职称评价人员范围。进一步打破户籍、地域、身份、档案、人事关系等制约,创造便利条件,畅通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自由职业专业技术人才职称申报渠道。科技、教育、医疗、文化等领域民办机构专业技术人才与公立机构专业技术人才在职称评审等方面享有平等待遇。高校、科研院所、医疗机构等企事业单位中经批准离岗创业或兼职的专业技术人才,3年内可在原单位按规定正常申报职称,其创业或兼职期间工作业绩作为职称评审的依据。打通高技能人才与工程技术人才职业发展通道,符合条件的高技能人才,可参加工程系列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在内地就业的港澳台专业技术人才,以及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或各地颁发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的外籍人员,可按规定参加职称评审。公务员不得参加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

(十二)推进职称评审社会化。对专业性强、社会通用范围广、标准化程度高的职称系列,以及不具备评审能力的单位,依托具备较强服务能力和水平的专业化人才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学会等社会组织,组建社会化评审机构进行职称评审。建立完善个人自主申报、业内公正评价、单位择优使用、政府指导监督的社会化评审机制,满足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以及新兴业态职称评价需求,服务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和实体经济发展。

(十三)加强职称评审监督。完善各级职称评审委员会核准备案管理制度,明确界定评审委员会评审的专业和人员范围,从严控制面向全国的职称评审委员会。完善评审专家遴选机制,加强评审专家库建设建设单位评高级职称,积极吸纳高校、科研机构、行业协会学会、企业专家,实行动态管理。健全职称评审委员会工作程序和评审规则,严肃评审纪律,明确评审委员会工作人员和评审专家责任,强化评审考核,建立倒查追责机制。建立职称评审公开制度,实行政策公开、标准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企事业单位领导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为本人或他人评定职称谋取利益。建立职称评审回避制度、公示制度和随机抽查、巡查制度,建立复查、投诉机制,加强对评价全过程的监督管理,构建政府监管、单位(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综合监管体系。严禁社会组织以营利为目的开展职称评审,突出职称评审公益性,加强评价能力建设,强化自我约束和外部监督。

依法清理规范各类职称评审、考试、发证和收费事项,大力查处开设虚假网站、制作和贩卖假证等违纪违法行为,打击考试舞弊、假冒职称评审、扰乱职称评审秩序、侵害专业技术人才利益等违法行为。

五、促进职称评价与人才培养使用相结合

(十四)促进职称制度与人才培养制度的有效衔接。充分发挥职称制度对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导向作用,紧密结合专业技术领域人才需求和职业标准,在工程、卫生、经济、会计、统计、审计、教育、翻译、新闻出版广电等专业领域,逐步建立与职称制度相衔接的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制度,加快培育重点行业、重要领域专业技术人才;推进职称评审与专业技术人才继续教育制度相衔接,加快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

(十五)促进职称制度与用人制度的有效衔接。用人单位结合用人需求,根据职称评价结果合理使用专业技术人才,实现职称评价结果与各类专业技术人才聘用、考核、晋升等用人制度的衔接。对于全面实行岗位管理、专业技术人才学术技术水平与岗位职责密切相关的事业单位,一般应在岗位结构比例内开展职称评审。对于不实行岗位管理的单位,以及通用性强、广泛分布在各社会组织的职称系列和新兴职业,可采用评聘分开方式。坚持以用为本,深入分析职业属性、单位性质和岗位特点,合理确定评价与聘用的衔接关系,评以适用、以用促评。健全考核制度,加强聘后管理,在岗位聘用中实现人员能上能下。

六、改进职称管理服务方式

(十六)下放职称评审权限。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政府部门在职称评价工作中要加强宏观管理,加强公共服务,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减少审批事项,减少微观管理,减少事务性工作。发挥用人主体在职称评审中的主导作用,科学界定、合理下放职称评审权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职称的整体数量、结构进行宏观调控,逐步将高级职称评审权下放到符合条件的市地或社会组织,推动高校、医院、科研院所、大型企业和其他人才智力密集的企事业单位按照管理权限自主开展职称评审。对于开展自主评审的单位,政府不再审批评审结果,改为事后备案管理。加强对自主评审工作的监管,对于不能正确行使评审权、不能确保评审质量的,将暂停自主评审工作直至收回评审权。

(十七)健全公共服务体系。按照全覆盖、可及性、均等化的要求,打破地域、所有制、身份等限制,建立权利平等、条件平等、机会平等的职称评价服务平台,简化职称申报手续和审核环节。健全专业化的考试评价机构,建立职称评审考试信息化管理系统,开展职称证书查询验证服务。选择应用性、实践性、社会通用性强的职称系列,依托京津冀协同发展等国家战略,积极探索跨区域职称互认。在条件成熟的领域探索专业技术人才评价结果的国际互认。

(十八)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坚持党管人才原则,切实加强党委和政府对职称工作的统一领导。各级党委及其组织部门要把职称制度改革作为人才工作的重要内容,在政策研究、宏观指导等方面发挥统筹协调作用。各级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职称政策制定、制度建设、协调落实和监督检查;充分发挥社会组织专业优势,鼓励其参与评价标准制定,有序承接具体评价工作;用人单位作为人才使用主体,要根据本单位岗位设置和人员状况,自主组织开展职称评审或推荐本单位专业技术人才参加职称评审,实现评价结果与使用有机结合。

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职称制度改革的重要性、复杂性、敏感性,将职称制度改革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狠抓工作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要会同有关部门抓紧制定配套措施,分系列推进职称制度改革。各地区各部门要深入调查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坚持分类推进、试点先行、稳步实施,妥善处理改革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加强职称管理法治建设,完善职称政策法规体系。加强舆论引导,搞好政策解读,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引导广大专业技术人才积极支持和参与职称制度改革,确保改革平稳推进和顺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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