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评工程师资格考试,关于2021年度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工作的通知

凡符合原人事部、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印发〈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4〕13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参加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生态环境局,省直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关于2021年度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21〕8号)文件精神,为做好我省2021年度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试设置

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设置《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法律法规》(客观题)、《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与标准》(客观题)、《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方法》(客观题)和《环境影响评价案例分》(主观题)4个科目。

参加4个科目考试(级别为考全科)的人员须在连续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参加2个科目考试(级别为免2科)的人员须在1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方可取得资格证书。

二、报考条件

(一)“考全科”报考条件。

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

1.取得环境保护相关专业大专学历,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满7年;或取得其他专业大专学历,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满8年。

2.取得环境保护相关专业学士学位,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满5年;或取得其他专业学士学位,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满6年。

3.取得环境保护相关专业硕士学位,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满2年;或取得其他专业硕士学位,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满3年。

4.取得环境保护相关专业博士学位,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满1年;或取得其他专业博士学位,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满2年。

(二)“免2科”报考条件。

截止2003年12月31日,长期在环境影响评价岗位上工作,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免试《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与标准》《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方法》2个科目,只参加《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法律法规》《环境影响评价案例分析》2个科目的考试。

1.受聘担任工程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满3年,累计从事环境影响评价相关业务工作满15年。

2.受聘担任工程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取得环保总局核发的“环境影响评价上岗培训合格证书”。

学历或学位的要求是指经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承认的正规学历或学位。从事相关专业工作年限计算截止日期为2021年12月31日。全日制学历报考人员,未毕业期间经历不计入相关专业年限。

符合考试报名条件的香港、澳门和台湾居民,可以申请参加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资格考试。

三、报名事项

考试报名采取属地化管理,现工作地或户籍所在地为湖北省的报考人员方可在湖北省内报名参加考试。

(一)报名要求。

凡符合原人事部、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印发〈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4〕13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参加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根据生态环境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关于更新环评工程师考试报考条件中新旧专业对应表的函》,《通知》中的“环境保护相关专业新旧对应表”(附件2)已更新,请各地在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报名资格审核工作中予以参照执行。

(二)告知承诺要求。

本考试报名证明事项推行告知承诺制。报考人员承诺报考时所填报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有效,并承担虚假承诺的责任。人事考试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在事中事后进行监管,报考人员应当按照考试组织机构的规定和要求,在规定期限内以规定方式提交或补充提交有关证明材料。报考人员逾期拒不接受核查的,视为放弃考试资格。对不实承诺行为记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

报考人员须仔细阅读《报考须知》及签署《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名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报考告知书》(电子文本)环评工程师资格考试,不允许代为承诺。

(三)资格审核。

各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人社部门负责对考生进行资格审核。

四、考试大纲

2021年度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大纲针对考试考点、时长、题量、总分值等进行了调整,具体内容以生态环境部网站()公布为准。

五、考务日程安排

(一)网上报名时间。

2021年3月26日9:00—4月4日20:00。

(二)网上注册核查时间。

2021年3月26日9:00—4月6日17:00。

(三)现场人工核查和资格审核时间。

2021年4月1日—4月6日(工作日)

9:00—11:30,14:30—17:00。

(四)网上缴费时间。

2021年3月26日9:00—4月7日20:00。

(五)网上准考证打印时间。

2021年5月24日9:00—5月30日14:00。

准考证打印网址:(中国人事考试网)。

(六)考试时间。

2021年5月29日

09:00—11:30   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法律法规

14:00—16:30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与标准

2021年5月30日

09:00—11:30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方法

14:00—17:00   环境影响评价案例分析

应试人员必须同时持准考证和有效居民身份证件原件(须与报名时证件一致)方可参加考试。

六、考区设置

为更好地在疫情防控工作常态化下开展考试,2021年度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只设省直考区。如遇疫情防控等级变化等不可控因素影响,会根据有关部门要求取消或推迟考试,敬请广大考生慎重报考。

七、考试收费标准

根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改革全国性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管理方式的通知》(鄂价费〔2015〕139号)和《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北省部分人事考试项目收费标准的通知》(鄂人社函〔2016〕238号)规定,《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法律法规》《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与标准》和《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方法》考试收费标准每人每科61元,《环境影响评价案例分析》考试收费标准每人每科65元。

八、违纪违规处理

加强管理,对凡不符合报考条件,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报名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相应资格证书或者成绩证明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应试人员,根据《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令第31号)有关规定,由证书签发机构宣布证书或者成绩证明无效,并将其违纪违规行为记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

考试将采用“大规模考试中选择题抄袭作弊的考生甄别和考场监测技术”,在考试结束后对答卷进行雷同检测和认定,认定为雷同答卷或发现报名、考试中存在违纪违规行为的,将依据《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令第31号)进行处理。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规定的,将追究其法律责任。中国共产党党员考试违纪的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相关规定处理。

九、疫情防控与考试安全

在考试组织实施各环节,各地要坚决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策部署,认真遵守当地疫情防控工作有关规定,落实责任,积极应对。要与当地卫生健康、教育、公安、经信等部门密切协同,确保应试人员、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各环节中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确保疫情防控常态化期间考试报名及组织实施安全、平稳、顺利。

各级人事考试机构不得指定任何培训,不得与任何培训机构有合作关系。

各地人社、生态环境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确保考试安全顺利实施。

附件:1.报名及答题注意事项

2.环境保护相关专业新旧专业对应表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 北 省 生 态 环 境 厅

2021年3月23日

附件1

报名及答题注意事项

一、报名流程

报考人员应登录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名服务平台(网址:,简称“网报平台”,下同)进行报名。

(一)网上注册。

报考人员在首次注册上传照片前,必须先下载“证件照片审核工具”进行照片处理并上传照片。

新报考人员注册信息增加学历、学历证书编号、学历层次、培养方式、毕业学校、毕业时间、所学专业等字段信息的采集。

老报考人员需在注册库中补充学历、学位证书编号等信息。

身份或学历、学位信息无法通过自动核查的,请在报名时上传相关信息扫描件,以备后期核查。

报考人员及早注册或完善注册信息,报考前需认真阅读报考条件说明和信息填报说明要求,了解不实承诺后果,守信践诺。

(二)注册核查。

注册核查分为在线核查、现场核查。

在线核查:

1.报考人员身份证类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或者是社保卡的可在线自动核查。

2.报考人员学历信息在2002年至今的大专以上(含大专),学位信息在2008年9月至今范围内的,可在线自动核查。

3.学历学位信息不在自动核查范围的2002年及以前大专以上(含大专)学历的报考人员,2008年9月以前取得学位的报考人员,可登录报名系统上传学历、学位证书,进行网上在线核查。请报考人员提前在学信网上申请学历认证报告,便于后期考试机构进行资格核查。

4.报名材料上传。符合“免2科”报考条件的人员应上传工程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聘书、取得环保总局核发的“环境影响评价上岗培训合格证书”。

现场核查:

5.其它身份证类型无法通过自动核查的,请上传身份证件照片并持相关身份证件原件到现场进行现场核查。

6.学历学位等相关信息数据在线自动核查未通过的报考人员,请上传学历或学位证书相关材料后,持身份证、毕业证、学位证、《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或《学历认证报告》等相关证明材料到现场进行现场核查。

7.国(境)外学历、学位无法在线核查的报考人员请上传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的认证书环评工程师资格考试,关于2021年度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工作的通知,并持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及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的认证书,到现场进行现场核查。

(三)报名核查。

8.适用告知承诺制人员报名核查流程。

报考人员开始报名,填写报名信息,通过“在线核查”,“适用告知承诺制报考人员”可以选择报名处理方式是否“采用告知承诺制报考”。

(1)选择“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报考,按“是否需要上传材料”要求,上传报名所需材料,确认报名信息。

注册和报名核查在线通过且级别是“考全科”人员可免予核查。免予核查需满足以下条件:

1)选择“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已作出承诺的;

2)身份、学历学位信息已经通过在线方式自动完成核查;

3)所学专业与允许报名专业匹配;

4)在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中无记录的 。

(2)选择“不采用告知承诺制”报考,按要求上传所需材料、确认报名信息、打印《报名表》,持身份证件、相关材料原件及报名表到现场核查。

9.不适用告知承诺制人员范围和报名核查流程。

(1)在资格考试报名中存在虚假承诺行为的人员,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2)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人社部第31号令),存在严重违纪违规行为或特别严重违纪违规行为,被记入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且在记录期内的人员,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环评工程师资格考试

(3)“不适用告知承诺制”的报考人员开始报名、填写报名信息并通过注册信息在线核查后,按要求上传所需材料、确认报名信息、打印《报名表》,持身份证件、相关材料原件及报名表到现场核查。

10.适用告知承诺制人员申请撤回的报名核查流程。

报考人员作出承诺后,可在未缴费且报名截止前撤回承诺,报名按现场核查报名流程办理;报考人员撤回承诺的,本年度此项考试中不再适用告知承诺制。

(四)现场核查范围及资格审核地点。

现场核查的范围:

(1)不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相关事项的;

(2)未选择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相关事项的;

(3)撤回承诺申请的;

(4)身份信息、学历学位等无法在线核查或在线核查未通过的。

报考级别

审核点

核查及资格审核部门

考全科

免2科

省直审核点

省人事考试院(审核地点:武昌区东湖西路特1号,省人社厅综合服务大楼二楼服务大厅)

市州审核点

当地生态环境局或人社部门(审核地点详见报名表)

二、报名注意事项

1.注册库中的姓名、身份证号等信息无法更改,请考生注册时认真核对准确。如果发现报名时姓名或身份证号错误,请考生重新注册正确的信息,在报名结束前到当地考试机构提交信息更正申请。

2.用户注册时提交的手机号码在注册库中是唯一的,请考生填写本人真实有效的手机号码;如考生手机号变更,请及时在注册信息维护中变更本人的手机号码。

3.审核前,报考人员可以自行取消确认修改其他报名信息;审核后,需到当地人事考试机构修改报名信息。

4.报考人员缴费前修改报考级别后,需重新进行资格审核。

5.缴费成功后,报考人员不允许修改报名点、报考级别、报考科目等报考信息。其它有关个人信息需要更正的,持本人身份证、报名表到当地人事考试机构办理。

6.用户名或密码遗忘可通过手机号或密码提示问题找回,也可以本人持身份证到当地考试机构重置密码。

三、答题注意事项

1.应试人员应试时携带的文具限于黑色墨水笔、2B铅笔、橡皮和无声无文本编辑功能的计算器。

2.考场上备有草稿纸供应试人员使用,考后收回。

3.《环境影响评价案例分析》为主观题科目,请应试人员“答题前必须仔细阅读应试人员注意事项(试卷封二)和作答须知(专用答题卡首页),答题时使用规定的作答工具在专用答题卡划定的区域内作答”。

附件2

环境保护相关专业新旧对应表

新专业名称

旧专业名称

环境工程

环境工程

环境工程

环境监测

环境科学

环境科学

环境学

环境规划与管理

生态学

生态学

生态学

生物科学

生物科学

生物科学与技术

生物学

生物化学

化学

化学

化学

应用化学

应用化学

应用化学

自然地理与资源环境

资源环境与城乡规划管理

资源环境规划与管理

人文地理与城乡规划

经济地理学与城乡区域规划

大气科学

大气科学

大气科学

大气物理学与大气环境

气象学

给排水科学与工程

给水排水工程

给水排水工程

水文与水资源工程

水文与水资源工程

水文与水资源利用

化学工程与工艺

化学工程与工艺

化学工程与工艺

化学工程

生物工程

生物工程

生物化工

生物化学工程

农业建筑环境与能源工程

农业建筑环境与能源工程

农业建筑与环境工程

农村能源开发与利用

森林保护

森林资源保护与游憩

野生植物资源开发与利用

野生动物与自然保护区管理

野生动物与自然保护管理

野生动物保护与利用

自然保护区资源管理

水土保持与荒漠化防治

水土保持与荒漠化防治

水土保持

农业资源与环境

农业资源与环境

农业环境保护

土地资源管理

土地资源管理

土地规划与利用

注:本表中“新专业名称”指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2020年)》及《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2012年)》中规定的专业名称;“旧专业名称”指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1998年)》及该目录颁布前各院校采用的专业名称。

第一条 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在人事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以下简称“环保总局”)的领导下进行。两部门共同成立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办公室(以下简称考试办公室,设在环保总局),负责考试相关政策的研究及管理工作。

第二条 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时间定于每年的第2季度。

第三条 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考试设《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法律法规》、《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与标准》、《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方法》和《环境影响评价案例分析》4个科目。

考试分4个半天进行环境工程师报考资格,各科目的考试时间均为3小时,采用闭卷笔答方式。

第四条 符合《暂行规定》的报名条件者,均可报名参加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

第五条 截止2003年12月31日前,长期在环境影响评价岗位上工作,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免试《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与标准》和《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方法》2 个科目,只参加《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法律法规》和《环境影响评价案例分析》2 个科目的考试。

(一) 受聘担任工程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满3年,累计从事环境影响评价相关业务工作满15年。

(二) 受聘担任工程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取得环保总局核发的“环境影响评价上岗培训合格证书”。

第六条 考试成绩实行两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参加全部4个科目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的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免试部分科目的人员必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考试。

环境工程师报考资格

第七条 参加考试须由本人提出申请,携带所在单位出具的有关证明材料到考试办公室确定的考试管理机构报名。考试管理机构按规定程序和报名条件审查合格后,向申请人核发准考证。应考人员凭准考证及有关证明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考试。

第八条 环保总局根据情况确定考点设置的区域和数量。考点原则上设在省会城市和直辖市的大、中专院校或高考定点学校。

考点设置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负责对考试考务的实施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

第九条 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大纲由环保总局负责组织编写、出版和发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盗用环保总局的名义编写、出版各种考试用书和复习资料。

第十条 坚持考试与培训分开、应考人员自愿参加培训的原则环境工程师报考资格,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凡参与考试工作的人员,不得参加考试和与考试有关的培训工作。

第十一条 环保总局统筹规划培训工作。承担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培训工作的机构,应具备场地、师资等条件。

第十二条 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培训及有关项目的收费标准,须经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三条 考务管理工作要严格执行考试工作的有关规章和制度,遵守保密制度,严防泄密,切实做好试卷命制、印刷、发送和保管过程中的保密工作。

第十四条 加强对考试工作的组织管理,认真执行考试回避制度,严肃考试工作纪律和考场纪律。对弄虚作假等违反考试有关规定者,按规定严肃处理,并追究当事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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