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方考试实施机构、有关地方房地产经纪行业协会、房地产经纪机构: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47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2021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计划及有关事项的通知》(人社厅发〔2021〕4号),现就2021年下半年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分为房地产经纪人协理、房地产经纪人两个级别)职业资格考试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考试区域范围和考区选择
2021年下半年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在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5个计划单列市同时举行。各个考区的地方考试实施机构和联系方式,见附件1。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安全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64号)要求,请报名人员在自己现工作或户籍所在的省(自治区)报名考试;现工作或户籍在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请在本市报名考试。
二、考试报名基本条件和其他条件要求
(一)考试报名基本条件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与规范;
2.秉承诚信、公平、公正的基本原则;
3.恪守职业道德。
(二)房地产经纪人协理考试报名其他条件要求
申请参加房地产经纪人协理职业资格考试的人员房地产经纪人是几级证书,除应具备上述考试报名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中专或者高中及以上学历。
(三)房地产经纪人考试报名其他条件要求
申请参加房地产经纪人职业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应具备上述考试报名基本条件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通过考试取得全国房地产经纪人协理职业资格证书后,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工作满6年;
2.取得大专学历,工作满6年,其中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工作满3年;
3.取得大学本科学历,工作满4年,其中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工作满2年;
4.取得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工作满3年,其中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工作满1年;
5.取得硕士学历(学位),工作满2年,其中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工作满1年;
6.取得博士学历(学位)。
三、考试科目和考试范围
房地产经纪人协理职业资格考试科目共2个,分别为《房地产经纪综合能力》《房地产经纪操作实务》;考试范围为《全国房地产经纪人协理职业资格考试大纲(2020)》所确定的范围。
房地产经纪人职业资格考试科目共4个,分别为《房地产交易制度政策》《房地产经纪职业导论》《房地产经纪专业基础》《房地产经纪业务操作》;考试范围为《全国房地产经纪人职业资格考试大纲(2020)》所确定的范围。
在报名时,符合免试部分考试科目条件的报名人员,可申请免试1个考试科目。免试部分考试科目条件及有关规定见附件2。
中国房地产估价师与房地产经纪人学会(简称中房学)根据上述考试科目和考试大纲,组织编写了相应的考试用书(2020年第三版),由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报名人员可在中国房地产经纪人网()“资格考试”栏目查询考试大纲、考试用书的样式。
四、考试报名和准考证打印
(一)考试报名时间
2021年下半年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报名时间自2021年7月20日起至8月15日止。
请报名人员在上述考试报名期间登录中国房地产经纪人网()“全国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服务平台”(简称考试服务平台)报名,并于2021年8月25日前交纳考试费。报名成功以交纳考试费为准。
(二)考试费标准及交纳
考试费为每科次人民币90元。报名人员在报名时通过考试服务平台交纳考试费。考试交费截止后,因报名人员自身原因无法参加考试的,考试费不予退还。
除中房学收取考试费外,各地方考试实施机构、考试服务机构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报名人员收取任何考试性质的费用。
(三)考试费发票下载
9月15日后,中房学将为报名人员开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考试费电子发票下载方式如下:
1.登录考试服务平台下载;
2.登录报名时预留的电子邮箱下载;
3.以报名时预留的电子邮箱或手机号码为用户名在发票通网站()注册后下载。
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及使用规定与增值税纸质发票相同,可下载打印使用。依据税务部门相关规定,个人抬头考试费发票可报销。
(四)考试报名注意事项
1.考试报名条件和免试部分考试科目条件中涉及相关年限的截止日期均为2021年12月31日。
2.报名时上传的证件照将用于准考证、考场座次表、证书、证书查询认证系统,请报名人员慎重选用。照片具体要求如下:照片文件为JPG或JPEG格式,像素为×房地产经纪人是几级证书,中国房地产经纪人,尺寸为1寸证件照(2.5cm×3.5cm),大小约为10KB,底色为白色。
3.2001年及以后大专及以上高等院校毕业的,须上传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学信网,)带二维码的学历认证报告;其他的,上传毕业证书原件。
4.符合免试部分考试科目条件的报名人员,应在报考信息中的“免试条件”栏目中选择相应免试条件和免试科目。报名人员可以放弃免试。如果在“免试条件”栏目中选择“无”的,则为放弃免试。
5.根据《关于做好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内地统一举行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9号)和《关于向台湾居民开放部分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78号)精神,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居民可以申请参加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在报名时应上传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相应学历或者学位证书等证明材料。为便于统计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居民报名参加考试的情况,请报名人员在填写报考信息时,准确填写相关信息。
6.报名人员在报名时应如实填报有关信息、上传证明材料,保证所填报的信息真实、完整、准确、有效。错报、误报责任自负,报考信息一经地方考试实施机构审查通过后,原则上不可修改。
(五)准考证打印
报名成功的人员可于2021年10月18日至24日期间,登录考试服务平台打印准考证。
五、考试安排
(一)考试日期、时间和地点
考试日期为2021年10月23日(星期六)、24日(星期日)。
具体考试安排和地点详见准考证。
如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的,将在中国房地产经纪人网及时公布,请考生留意查看。
(二)考试时长
房地产经纪人协理职业资格考试每个考试科目的考试时长为1.5小时,房地产经纪人职业资格考试每个考试科目的考试时长为2.5小时。
(三)考试方式
所有的考试科目均采用闭卷、计算机化考试(简称机考),即在计算机终端获取试题、作答并提交答题结果。
中房学将于2021年9月23日至10月22日在中国房地产经纪人网开通机考练习,报名人员可在此期间登录考试服务平台提前熟悉机考环境和电子化试题形式。
(四)做好防疫工作
为落实国家疫情防控政策,确保考场的合规性和安全性,考生参加考试需严格遵守国家和当地防疫要求,服从考场安排,配合落实各项防疫措施。
六、考试成绩查询和资格证书领取
(一)考试成绩发布与查询
考试成绩将在考试日期后2个月内发布。届时,报考人员可登录考试服务平台查询自己的考试成绩、打印成绩单。
(二)考试成绩滚动周期
各个考试科目的考试成绩实行滚动管理的办法。
参加房地产经纪人协理职业资格考试的人员,须在连续的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2个)考试科目的考试;但是,符合免试部分考试科目条件且未放弃免试资格而仅参加1个考试科目考试的人员,须在1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的考试,方可获得资格证书。
参加房地产经纪人职业资格考试的人员,须在连续的4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4个)考试科目的考试;但是,符合免试部分考试科目条件且未放弃免试资格而仅参加3个考试科目考试的人员,须在连续的3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的考试,方可获得资格证书。
(三)资格证书领取
在规定的期限内参加应试科目考试并合格的人员,将获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监制的相应级别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职业资格证书(简称资格证书),该证书在全国范围有效。
领取资格证书通知发布后,请考试合格人员向报名时的地方考试实施机构领取资格证书。
七、相关要求
(一)地方考试实施机构应按照本通知要求,及时通过考试服务平台的管理员入口进行报名人员资格审查、数据统计工作。资格审查完成日期应不晚于2021年8月20日。
(二)地方考试实施机构在考试日期之前应对考点选址、机位数量、考场准备等工作进行全面仔细检查;在考试期间应安排巡考人员对考场纪律进行认真检查,严格要求监考人员执行考场相关规定:
1.考生进入考场不得携带电子记事本、寻呼机、移动电话、计算器等设备;已带入考场的要切断电源,并与其他物品一同存放在指定位置,不得带至座位。
2.考生进入考场,监考人员要仔细核查准考证和身份证件。
3.对违反考试纪律和有关规定的行为,应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31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考试期间,地方考试实施机构要有专人值班。全国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办公室的值班电话为、。请地方考试实施机构于2021年10月18日前将值班人员名单和值班电话发邮件至或传真至。
八、其他注意事项
(一)报名人员咨询有关考试政策问题,可联系地方考试实施机构;咨询有关考试服务平台技术问题,可拨打电话:
房地产经纪人协理职业资格考试:0531-、;
房地产经纪人职业资格考试:。
(二)中房学不举办任何形式的考前培训,也从未授权或委托任何单位和个人举办相关考前培训。
(三)中房学不出版考试习题集(全真模拟试题),也从未授权或委托任何单位和个人出版考试习题集(全真模拟试题)。
地方考试实施机构要严格按照本通知精神,认真组织好2021年下半年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职业资格考试的实施工作。考试报名及考试实施过程中如果遇有问题,请及时向中房学反映。
附件:
2021年房地产估价、经纪和住房租赁行业大事记
1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正式施行。《民法典》将“居住权”作为一种用益物权;增加承租人优先承租权规定;将原《合同法》中的“居间合同”改为“中介合同”,“居间人”改为“中介人”,并明确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等内容。
3月25日 中央统战部在北京召开新的社会阶层人士统战工作联席会议,中房学作为新的社会阶层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参加了会议。
3月26日 中房学以线上线下结合形式在京召开第四届第二次理事会,审议通过了《中国房地产估价师与房地产经纪人学会第四届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议事规则(草案)》《中国房地产估价师与房地产经纪人学会工作人员薪酬管理暂行办法(草案)》,以及第四届理事会专业委员会设置及主要负责人建议名单,讨论和制定了2021年度主要工作计划。
4月1日 中房学发布《2020年度全国一级房地产估价机构排名结果》。排名结果根据2020年12月31日之前取得一级的房地产估价机构信用档案记载信息,按照相关指标得出。
4月6日 蛋壳公寓被纽交所摘牌,暂停交易。
4月9日 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发布《关于金融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意见》(银发〔2021〕84号),支持海南在住房租赁领域发展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支持住房租赁市场规范发展。
4月15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6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加强轻资产住房租赁企业监管的意见》(建房规〔2021〕2号),针对住房租赁市场发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从加强从业管理、规范住房租赁经营行为、开展住房租赁资金监管、禁止套取使用住房租赁消费贷款、合理调控住房租金水平、妥善化解住房租赁矛盾纠纷、落实城市政府主体责任等7个方面进行了规定。
5月19日 中房学与中国建设报社、建信住房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在北京共同举办了主题为“长租房:完善政策与规范发展”的首届中国住房租赁发展论坛,旨在深刻领会和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以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政策要求,深入交流研讨住房租赁发展面临的问题,从政策可落地角度为解决长租房发展难点和堵点建言献策,促进长租房市场规范健康持续发展。
5月20日 中房学在北京召开全国房地产估价经纪和住房租赁行业组织交流座谈会,就共同开展房地产估价、经纪和住房租赁行业信用评价工作,共同做好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考试、登记、继续教育工作等内容进行了研讨。
5月27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发布《关于集中式租赁住房建设适用标准的通知》(建办标〔2021〕19号),明确不同类型的租赁住房执行的设计规范及相关标准。
5月22日至23日 2021年上半年全国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在北京、天津、上海、重庆、深圳、石家庄、唐山、秦皇岛、南京、杭州、济南、郑州、武汉和长沙等14个试点城市顺利举行。
7月2日 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要求突出住房的民生属性,扩大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缓解住房租赁市场结构性供给不足,推动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
7月2日 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试点工作的通知》(发改投资〔2021〕958号),明确将保障性租赁住房纳入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试点项目。
7月5日 中房学发布《关于公布2021年上半年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成绩的通知》(中房学〔2021〕31号),并在中国房地产经纪人网站、微信公众号上公布了考试成绩。2021年上半年房地产经纪人职业资格考试合格人数为7759人,房地产经纪人协理职业资格考试合格人数为人。
7月15日 中房学在北京举办主题为“房地产经纪的未来”的2021中国房地产经纪年会,旨在前瞻性探讨房地产经纪行业发展大势,预判未来发展格局,引导广大房地产经纪机构把握发展新机遇。
7月23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8部门联合发布《关于持续整顿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通知》(建房〔2021〕55号),持续开展整治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工作,明确力争用3年左右时间,实现房地产市场秩序明显好转。
7月30日 财政部、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布《关于完善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1年第24号),明确住房租赁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8月3日 中房学与中国社会科学院生态文明研究所、中国社会科学院国家未来城市实验室、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在北京联合主办《房地产蓝皮书2021》发布会暨保障性租赁住房与房地产业发展研讨会。《房地产蓝皮书2021》(《中国房地产发展报告No.18(2021)》)首次由中房学与中国社会科学院国家未来城市实验室联合编撰。
8月18日 中房学印发了《涉执房地产处置司法评估指导意见(试行)》《涉执房地产处置司法评估专业技术评审办法(试行)》,以规范涉执房地产处置司法评估行为,指导各地房地产估价行业组织开展司法评估专业技术评审工作。
8月-12月 外交部委托中房学组织专家对驻乌克兰使馆本部相邻地皮购置项目价格评估进行复核。这是外交部首次委托中房学对涉外房地产估价项目进行复核。
8月-12月 外交部委托中房学组织专家对中国驻德国使馆原教育处房产处置项目价格评估进行复核,并首次安排中房学专家赴德国柏林对估价对象进行现场调查。
9月3日-24日 中房学以通讯形式召开了第四届第一次常务理事会,听取各位常务理事对《中国房地产估价师与房地产经纪人学会“三重一大”决策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中国房地产估价师与房地产经纪人学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和建议。
9月10日 中房学在贵阳召开房地产租赁专业委员会成立暨工作研讨会,就住房租赁行业标准体系框架、《住房租赁企业公共信用综合评价指标》《租赁住房运营管理标准》、如何发挥租赁专委会作用等内容进行了研讨。
9月28日 中房学以线上线下相结合的形式在北京举办了以“加强舆情分析、强化品牌建设、做好行业信息传播”为主要内容的单位会员公益讲座,邀请了新华社中国经济信息社经济分析师李军杰、主任编辑李倩倩授课。
10月15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自然资源部发布《关于印发的通知》(建房规〔2021〕3号)。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制度首次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自然资源部共同组织实施。《通知》明确,具有高等院校专科以上学历的公民可以申请参加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考试,报考人员不再受专业和工作年限限制。
10月23日-10月24日、11月6日-7日 2021年下半年全国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职业资格考试顺利举行。
10月 中房学党支部编印《群众租购住房指导手册》并向社会公开发布。为认真扎实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中房学党支部梳理了群众在租购住房交易中,最易产生纠纷、产生风险、最关心、最直接的100个问题全国房地产经纪人报考资格,中国房地产估价师网,编印成手册,并通过官网、微信公众号发布,供群众免费下载使用。同时,通过地方行业协会、房地产经纪机构门店免费发放3600本。
11月13日-14日 2021年度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考试顺利举行。
12月6日 中房学发布了《房地产抵押估价相关风险提示》,提示广大房地产估价机构和经纪机构,房地产估价师和经纪人员,以及相关单位和个人不得高估抵押价值,严防伪造估价报告,谨防篡改估价结果,慎用非正式估价报告,必须对抵押物进行实地查勘,不得恶性压价降低估价质量。
12月6日 中房学发布《关于公布2021年下半年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成绩的通知》(中房学〔2021〕58号)全国房地产经纪人报考资格,并在中国房地产经纪人网站、微信公众号上开通了成绩查询功能。2021年下半年房地产经纪人职业资格考试合格人数为人,房地产经纪人协理职业资格考试合格人数为人。
12月17日 中房学以线上形式召开第四届第二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了《中国房地产估价师与房地产经纪人学会“三重一大”决策实施办法(草案)》《中国房地产估价师与房地产经纪人学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试行)(草案)》,听取了中房学四届一次理事会以来的主要工作及下阶段重点工作设想,各专业委员会今年以来的主要工作及明年重点工作设想及建议,以及常务理事对房地产估价、经纪和住房租赁行业及中房学发展的意见建议。
12月20日 中房学首批经资格互认取得内地房地产估价师资格、戴德梁行大中华区行政总裁赵锦权先生担任香港测量师学会会长(2021-2022)。
12月21日 中房学以线上方式举办了主题为“房地产估价:回望与前瞻”的2021中国房地产估价年会。有关专家学者、我国内地知名房地产估价机构负责人围绕房地产估价面临的内外环境变化及发展困境,新发展阶段房地产估价行业如何创新发展,估价如何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的新领域,新型房地产估价和咨询顾问服务实践,以及房地产估价行业数字化、创新构建合伙人制度等重大议题做了主题演讲。
12月31日 中房学印发《中国房地产估价师与房地产经纪人学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试行)》,以促进房地产估价、经纪和住房租赁服务标准化、规范化,加强房地产估价、经纪和住房租赁行业团体标准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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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关于2022年度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22〕8号)精神,为做好我省2022年度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
[…] 执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