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称评审新要求,2019年度全省职称评审有哪些要求?

做好2019年度全省职称为落实全国、全省“两会”和人才工作会议精神,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强化人才队伍建设,现就做好2019年度全省职称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2019年度全省职称评审工作计划从6月份开始,11月底结束,12月底前完成报批工作;中、初级职称评审的具体时间由各地、各部门自行确定。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

做好2019年度全省职称

评审工作的通知

各市、省直管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各有关单位:

为落实全国、全省“两会”和人才工作会议精神,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强化人才队伍建设,现就做好2019年度全省职称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职称评审新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实施人才强省战略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坚持党管人才原则,遵循人才成长规律,以职业分类为基础,以科学评价为核心,以促进人才开发使用为目的,持续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积极推进人才分类评价机制和公共服务体系建设,运用互联网、大数据等信息技术手段,逐步提升人才评价的科学化、规范化、信息化水平,为实施人才强省战略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提供强有力的人才支撑和智力支持。

二、工作要点

01

继续深化职称制度改革

各行业主管部门要以中办发〔2016〕77号、皖办发〔2017〕59号、皖办发〔2018〕51号文件为指导,以职业属性和岗位需求为基础,修订完善人才评价标准,科学分类评价专业技术人才的素质能力。

探索建立以同行专家评审为基础的业内评价机制,积极引入市场评价和社会评价,对不同类别的人才采取不同的评价方式和内容,对特殊人才通过特殊方式进行评价,逐步提高人才评价的针对性、客观性和科学性。

积极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充分发挥用人主体在职称评审中的主导作用,今年将继续加大对下放职称评审权限单位的指导监管力度。

职称评审新要求

02

严格规范职称工作管理

各级人社部门

03

切实加强民营企业职称评审工作

强化政策引导和业务指导,多渠道宣传解读企业人才政策,为民营企业集聚更多更为优质的高端人才。

畅通民营企业职称申报渠道,对人事档案在用人单位管理的,由用人单位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按要求申报;人事档案在人才服务机构托管的,由人才服务机构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按要求报送。

完善民营企业人才分类评价机制,对实践性、操作性强、理论研究属性不明显的职称系列,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中级以下职称可不作论文要求;申报高级职称可探索以专利成果、项目报告、工程或试验示范方案、设计文件、教案、病例、创作成果、展览、收藏证书等形式替代论文要求。

在组织开展职称评审时,鼓励探索将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员单独分组,单独评审。根据实际需求,授权人才密集度较高,具有一定规模的民营企业组建相应专业和级别的职称评审委员会。2016年,授权省工商联设立建筑及电力工程专业中、初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发挥了较好作用,进一步畅通了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申报渠道,为企业和专业技术人员提供了方便。今年拟加大对省工商联职称评审工作的指导和监管力度,确保评审工作顺利开展、评审结果有效使用。

04

积极推进跨区域职称互认工作

按照人事隶属关系和职称管理权限,由调入地相应级别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调出地人社部门颁发的证书或批准文件确认其职称系列(专业)和级别确认。

调入省直单位的,可根据授权由调入单位人事部门审核确认;没有职称评审权限的,应当委托所在地相应级别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确认。

部队转业到地方的,对于通用专业,所认定的职称应当与其在军队取得的职称系列(专业)、级别相同;对于特殊专业,暂时不予认定和换发证书,其原有职称依然有效。

专业技术人员如不要求换发职称证书的职称评审新要求,可以在《安徽省专业技术资格确认审核表》上签发意见并盖章;专业技术人员要求换发职称证书的,其原有职称证书必须收回。

职称评审新要求

05

突出抓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

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按照皖人社发〔2018〕110号文件要求,进一步加强对本地、本行业继续教育工作的指导、协调、管理和监督,不得向专业技术人员指定任何培训机构和培训方式。

公需科目仍从2018年招标的三家网络教育服务单位提供的专题中选择学习,每年不少于30学时;专业科目由各地、各行业主管部门结合工作实际自行确定。专业科目学习每年不少于60学时。

自今年起,在申报职称的最近一个任职周期内,年度继续教育学时平均达到规定学时即可,但不得在一个年度内突击完成所需学时。

自省外调入的专业技术人员,从其调入后当年按照我省继续教育政策执行;对通过非社会化评审取得职称的,在申报社会化评审时,继续教育学时自2018年度开始计算。

未按照要求完成继续教育规定学时的,不得申报职称。对于参加学术会议、课题研究与项目开发或出版著作(译作)、发表论文(译文)、参加“援疆”“援藏”“援外”“扶贫”“支教”等可以认定学时的情形,仍参照皖人发〔2001〕30号文件办理。

06

不断提升职称评审工作服务水平

要充分运用媒体手段,采取多种形式加强政策宣传解读和业务培训,让用人单位和专业技术人员了解政策、运用政策、享受政策红利。

以“最多跑一次”改革为引领,运用互联网、大数据等信息技术手段,搭建职称评审管理信息化平台,逐步实现部级、省级和部门职称评审系统的互联互通,为专业技术人才和用人单位申报评审职称、开展信息查询等业务提供便利服务,同时为加强职称管理提供重要的科技手段。

07

持续强化自身能力建设

要强化宗旨意识和责任担当,对待群众来电来访、人大建议和政协提案、领导信箱留言,做到热情接待、耐心解答,事事有回音、件件有回复。

要强化创新意识,根据用人单位需求和全省人才队伍建设实际需要,克服畏难情绪和观望思想,创新工作方法,拓展工作思路,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主动解决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

要坚持问题导向,加强业务学习,加强调查研究,总结积累经验。

要强化依法行政理念职称评审新要求,2019年度全省职称评审有哪些要求?,坚持做到政策公开、条件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不断完善风险防控机制。

职称评审新要求

三、工作要求

01

切实提高职称评审工作政治站位

人才评价的质量是职称工作的生命线,也是党和政府公信力的重要体现,因此,确保评审结果客观、公正,经得起历史和实践检验,得到社会和群众的认可,才能充分发挥人才评价“指挥棒”作用,深入实施人才强省战略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

实践中,绝大多数评委会组建单位都能认真履行职责,公平、公开、公正地组织各系列、专业的评审工作,确保评审工作质量。但存在受理审查把关不严、评审程序不规范、评审质量不高等不容忽视的问题。各地、各单位要从人才强省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职称评审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增强工作的责任心和使命感。

02

完善诚信承诺和失信惩戒机制

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资格时,可不提供学历、学位证书原件。但申报人必须签署《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诚信承诺书》,承诺提交所有申报材料真实可信。

用人单位及评委会组建单位须对申报材料认真核实,严格把关,并签署审核意见、加盖单位公章。

对违背诚信承诺、实行学术造假、申报材料弄虚作假的及通过弄虚作假、学术造假、暗箱操作等违纪违规行为取得职称的,以及履行审核把关职责不力的,依照皖人社秘〔2018〕5号、皖人社秘〔2018〕422号文件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03

完善申报材料审核把关工作机制

各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要认真审查,严格把关,尤其是身份、年龄、学历、资历、专业、考核情况等基本条件,不得受理未经单位推荐、主管部门审查、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的申报材料,坚持“谁受理、谁负责、谁签字”,做到逐级推荐审核、逐级签字盖章。

未按规定程序开展申报、评审工作的,其推荐、评审结果一律无效。对来信来访要认真调查核实,提出明确处理意见。

04

做好职称初次认定工作

对国家教育部承认的全日制院校毕业生(不包括“以考代评”的系列)专业一致或相近,从事本专业工作满规定年限,经单位考核合格的,按管理权限认定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

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审批中级及以下专业技术资格;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审批初级专业技术资格。

对于授权组建评委会的省直单位,可以对所授权范围内的职称进行初次认定;未经授权或超出授权范围的,应当委托所在地相应级别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

人事档案在人才服务机构代理的,应当由人才服务机构根据授权认定;未经授权的,委托相应级别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

职称评审新要求

职称认定对学历、资历的要求:

05

做好援派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工作

认真贯彻中组部办公厅、人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援藏援疆援青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9〕67号)精神,积极支持、服务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

对援派人才注重考察援派期间工作业绩、实际贡献和支援成果,对论文、科研成果和继续教育不作硬性要求,工作总结、教学成果、技术推广总结等可替代论文要求;援派期为3年的,援派期满后可提前一年申报高一级职称。对于考评结合系列(专业),申报人员在援派期间可免于参加考试。

在援派期间可选择在派出地或受援地参加职称评审,简化申报手续和审核环节,让援派人员少跑路、少填表、少盖章。

援派期1年(含)以上的专业技术人才在受援地取得的职称,援派期满后在派出地继续有效,直接纳入派出地职称管理数据库,无需重新确认。

援派期满考核合格的,返回派出单位后按照援派期间取得的职称,在岗位出现空缺时优先聘用。

进一步规范援派期间职称评审程序,防止混经历混资历情况发生。对援派期间通过弄虚作假取得的职称一律予以撤销,并纳入失信人员名单;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处理。

各级人社部门要与相关行业部门加强沟通,共同为援派专业技术人才参加职称评审创造便利条件,为推进对口支援、打赢脱贫攻坚战提供人才支撑。

06

规范资格证书补(换)发工作

工作中发现,一些地方和单位对专业技术(职业)资格证书及的补(换)发工作重视不够,不能按照皖人社秘〔2013〕176号文件规定认真履行审核程序;有的不认真受理,让当事人直接到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或窗口办理,存在补(换)发证书受理渠道不畅、程序不规范、增加当事人经济负担等问题。

针对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近期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专业技术(职业)资格证书补(换)发工作的通知》(皖人社秘〔2019〕127号),对相关规定作了重申,请各地、各单位严格按照文件要求执行。

07

注意把握工作进度和时间节点

2019年度全省职称评审工作计划从6月份开始,11月底结束,12月底前完成报批工作;中、初级职称评审的具体时间由各地、各部门自行确定。

各高评会组建单位应根据本单位工作实际抓紧拟定具体的年度评审安排意见,做好评审材料的受理、审核、整理汇总及会前准备各项工作,保证评审会按计划如期进行,不得跨年度评审。确有特殊情况需推迟评审的,应书面征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同意。

来源 | 安徽发布

编辑 | 徐婧雯

南充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关于开展2023年度工程技术系列中(初)级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南经信发〔2023〕31号

各县(市、区)经信局、工业集中区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相关事业单位及企业:

根据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的通知》(川经信规〔2022〕7号)、《关于印发的通知》(川经信规〔2022〕10号)、《关于印发的通知》(川经信人事〔2020〕243号)、《关于印发的通知》(川经信〔2021〕148号)和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21〕61号)要求,南充市工程技术系列中(初)级职称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中评委”)定于通知之日起开展2023年度工程技术系列中(初)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业设置

(一)机械工程

机械设计专业、机械制造专业、机械仪表专业、设备工程专业、机电工程专业。

(二)能源电力工程

电气专业、热能燃气动力工程专业、新能源发电技术专业、电力系统及其自动化专业。

(三)电子信息工程

电子信息专业、通信装备与系统专业、广播视听及家用电子技术产品专业、电子系统工程专业、电子专用设备专业、电子仪器与测量专业、电子元器件专业、广播中心工程专业、电视中心工程专业、广播电视覆盖工程专业、电影工程专业。

(四)交通运输工程

道路与桥梁工程技术、交通运载与物流工程技术、港口与航道工程技术。

(五)化工工程(医药工程)

化工工程专业(有机化工、无机化工、化学工程、化工分析、生物工程、生化工程等专业)、有机化工专业(炼油、石油化工、医药、精细化工、轻化工、煤化工、橡胶工业、生物化工、石油天然气、油气储运等专业)。

(六)材料工程

金属材料专业、无机非金属材料专业、高分子材料专业、电子信息材料专业。

(七)工艺美术工程(工业设计工程)

产品设计、环境设计(非建筑类)、传播设计、设计管理专业。

(八)轻工工程

制浆造纸、轻工产品开发设计与制造、食品生物工程、酿酒工程、皮革毛坯扩其制品、家具工业、粮油工程、农产品加工及贮藏工程专业等。

(九)纺织工程

纺织专业、化纤专业、染整专业。

(十)白酒工程

白酒生产、白酒科研、白酒质量。

(十一)“数智”工程

大数据、人工智能、云计算、物联网、区块链、数字化管理。

二、申报人员范围

在南充市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中从事工程类专业技术工作,且符合工程类(除市场技术监督、建设、林业和草原、水利电力、地质勘察、测绘、环境、安全、科技、国土、邮政工程外)专业技术职称任职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离退休人员、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不得参加工程类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

三、申报条件

(一)思想政治和职业道德要求

1.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

2. 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敬业精神,作风端正。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把品德放在专业技术人员评价的首位,重点考察专业技术人员的职业道德。用人单位通过个人述职、考核测评、民意调查等方式全面考察专业技术人员的职业操守和从业行为,倡导科学精神,强化社会责任,坚守道德底线。

3. 任现职以来,申报前规定任职年限的年度考核结果均为合格以上。

4. 任现职期间,如有下列情况的不得申报或延迟申报:

(1)年度考核每出现1次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及以下者,延迟1年申报。

(2)受到党纪、政务、行政处分或因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专业技术人员,在影响(处罚)期内不得申报。

(3)对在申报评审各阶段查实的学术、业绩、经历造假等弄虚作假行为,实行“一票否决”,一经发现,取消评审资格,三年内不得申报。

(4)在生产经营等活动中造成重大损失,并负有技术责任或定性为主要责任人的,在影响(处罚)期内不得申报。

(二)学历、资历条件

1. 技术员。

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或具备大学专科、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学历,或技工院校全日制预备技师(技师)、高级工班、中级工班毕业,在工程技术岗位上见习1年期满,经考察合格。

2. 助理工程师。

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或技工院校全日制预备技师(技师)毕业职称评定工程类专业,关于开展2023年度工程技术系列中(初)级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在工程技术岗位见习1年期满,经考察合格;或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技术员职称后,从事相近相关工程技术工作满2年;或技工院校全日制高级工班毕业,取得技术员职称后,从事相近相关工程技术工作满2年;或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学历,取得技术员职称后,从事相近相关工程技术工作满4年;或技工院校全日制中级工班毕业,取得技术员职称后,从事相近相关工程技术工作满4年。获得高级工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技术技能工作满2年,可申报评审相应专业助理工程师。

3. 工程师。

具备博士学位;或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相近相关工程技术工作满2年;或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相近相关工程技术工作满4年;或技工院校全日制预备技师(技师)毕业,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相近相关工程技术工作满4年;或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相近相关工程技术工作满4年;或技工院校全日制高级工班毕业,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相近相关工程技术工作满4年。获得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技术技能工作满3年,可申报评审相应专业工程师。

(三)能力、业绩条件

1. 技术员。

(1)熟悉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

(2)具有完成一般技术辅助性工作的实际能力。

2. 助理工程师。

(1)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

(2)具有独立完成一般性技术工作的实际能力,能处理本专业范围内一般性技术难题。

(3)具有指导技术员工作的能力。

(4)在专业技术工作中,能够较好地运用新技术、新工艺,对前沿知识有一定的掌握。

3. 工程师。

(1)熟练掌握并能够灵活运用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熟悉本专业技术标准和规程,了解本专业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现状和发展趋势,取得有实用价值的技术成果。

(2)具有独立承担较复杂工程项目的工作能力,能解决本专业范围内较复杂的工程问题。

(3)具有一定的技术研究能力,能够撰写为解决复杂技术问题的研究成果或技术报告。

(4)具有指导助理工程师工作的能力。

(5)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业绩、成果要求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①生产、技术管理部门

职称评定工程类专业

A.有从事生产、技术管理工作的实践经验,负责推广的应用新技术,取得了一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B.研究开发新工艺、新结构、新技术、新产品一项以上,成果达到省内先进水平。

②研究、规划、设计部门

A.解决设计、生产中疑难技术问题,取得较好效果,经行业主管部门认可。

B.在研究、设计、实施等方面取得一定成绩,或取得良好的社会、经济效益。

(四)其他条件

1.任现职期间,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且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的专业技术人才,可提前一年申报高一级职称:

(1)参加援彝援藏服务期满1年以上的。

(2)“四大片区”外的专业技术人才,任现职务期间到“四大片区”服务满1年或与“四大片区”企事业单位建立3年以上支援服务关系或参加精准脱贫工作,取得显著成效的。

(3)获得工程类硕士及以上专业学位的工程技术人才。

同时符合两项以上条件的,提前申报年限不能累计计算。

2. 在基层工作累计满15年且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的专业技术人才,可降低一个学历等次申报评审工程师。

3. 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贡献突出,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不受学历、资历、层级限制,破格申报评审工程师。

(1)获得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三等奖(排名前三)1项以上奖项,或四川省专利奖三等奖以上奖项2项。

(2)作为主研人员,获得本专业工程技术方面发明专利1项以上,经推广应用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创造税收500万元以上。

(3)获得国家级技能竞赛奖牌,或四川省技术能手,或担任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领办人。

(4)获得行业领域国家或省级奖项。

(5)主持省级2项以上的科研项目(课题),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并累计实现税收100万元以上。

(五)外语、计算机要求

对职称计算机和外语不作统一要求,确因专业技术工作性质或履行岗位职责需要的,由用人单位自主确定。用人单位不做要求的,在《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基层单位意见”栏明确表示意见。

(六)继续教育要求

任现职期间,按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25号令)和《关于的贯彻实施意见》(川人社发〔2016〕20号)等文件要求职称评定工程类专业,结合专业技术工作实际需要,参加继续教育。

继续教育内容主要包括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学习。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每年累计应不少于90学时(1学时为45分钟),其中,专业科目一般不少于60学时。参评人员登录省级继续教育网进行学习,并打印证书。参评技术员职称人员需提供最近1年的相关资料,参评助理工程师职称人员需提供最近2年的相关资料,参评工程师职称人员需提供自聘任期开始最近4年的相关资料(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均需提供)。

对未按规定完成继续教育的人员,不予受理申报材料。

四、评审程序

职称评审基本程序:个人申请、单位审查、民主推荐、公示(5个工作日)。申报初级职称:由各单位审查,送各初评委评审通过公示无异议后报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申报中级职称:市属单位由本单位审查,送市中评委评审通过公示无异议后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三区单位由各区经信局初审,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查推荐,送市中评委评审通过公示无异议后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

扩权试点县(市)未建立或不具备组建评审委员会条件的,可经扩权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批准并出具委托评审的证明函,委托市中评委评审。

五、评审要求

(一)资料要求

1. 填写《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附件4)一式2份;表中所有内容都要详细填写,特别是评审表封面“拟评审任职资格”一栏需注明评审专业规范名称,如:工程师(机电专业),任现职前、后主要专业技术工作业绩登记及著作,论文及重要技术报告登记栏,要能准确体现申报者专业技术业绩和水平。

2. 个人政治思想与业务工作总结一式1份,突出技术工作总结,以一至二项能反映个人技术水平的工程(项目)为例(不少于2000字),禁止抄袭、雷同。(评审中级职称人员提供)

3. 单位综合推荐意见一式1份。推荐意见包括个人基本情况及经历、业务工作能力、工作实绩、任期内各年度考核情况(不少于1000字),单位负责人审查后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4. 规定任职年限的年度考核表复印件一式1份并加盖公章。

5. 学历证书、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学信网打印、有效期半年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文件或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登记证书、身份证等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

6. 申报评审中级职称,需提供1篇任现职以来由本人撰写的已经在公开发行的专业学术期刊上独著(或合著)发表的本专业学术论文或已经独著(或合著)出版的本专业著作,合著须是第一作者。对实践性、操作性强,研究属性不明显的专业,可提供发明专利成果或经过鉴定的技术成果或案例分析等技术成果材料。

7. 获奖、专利证书等主要业绩证明材料复印件各一式1份。

8. 诚信承诺书(见附件5)。

9. 申报人所在单位公示证明(见附件6)。

10. 委托评审书一份(属委托评审的,应报送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出具的委托书)。

11. 申报人员申报评审中级职务任职资格应提供现任相应年限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受聘文件或合同。

(二)答辩要求

推行全员答辩,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申报人员须参加答辩:

1. 中级职称达到规定学历但非本专业或非相近相关专业的。

2. 破格申报人员。

3. 符合工程师基本申报条件,但申报材料与实际工作有出入。

4. 评委会根据申报者情况要求答辩的其他人员。

答辩时间及地点另行通知。

(三)装订要求

1. 《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单独装订,其余材料按装订成一册材料目录的顺序(见附件2)用订书机装订,再用标准牛皮纸档案袋包装,一人一袋,并帖上《南充市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材料封面》(附件1),填写袋中材料份数、申报者姓名、工作单位、联系电话、申报何种专业技术职务等。

2. 《南充市推荐评审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名册》(附件3)不装订,报送电子表格。

3. 除《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和各种证书原件外,其余申报材料评审后一律销毁,不再保留、退还,请各单位通知本人自留原件。

六、其他要求

(一)请申报2023年度职称评审人员于9月15日前将相关资料报送至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人事科(南充市顺庆区农科巷118号211室,联系电话: —),逾期不予受理。

(二)申报者按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关于重新公布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7〕472号)通知缴纳相应评审费:中级职务每人次200元(其中含答辩费60元),初级职务每人次100元,报送材料时一并交纳。

(三)凡评审未通过者,不再进行复议,其所报材料不予退还,请单位和个人妥善保留相关材料。

附件:1. 南充市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申报材料封面

2. 装订成一册材料目录

3. 南充市推荐评审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名册

4. 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

5. 诚信承诺书

6. 申报人所在单位公示证明

南充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2023年7月26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组织人事部,各行业主管部门,各有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职称制度和人才分类评价改革部署要求,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职称办《关于做好2023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苏职称办〔2023〕45号)和其他关于职称评审有关文件规定,现就做好2023年度全市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评审范围和对象

(一)在我市各类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的专业技术人才;在我市就业的自由职业专业技术人才;符合贯通条件的高技能人才。

(二)在我市就业的港澳台专业技术人才,以及持有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或江苏省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的外籍人员。

(三)公务员(含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退休人员不得申报职称评审或考核认定。受到党纪、政务、行政处分的,在影响期内不得申报职称评审或考核认定。

二、申报评审政策

专业技术人才申报职称评审,应按照《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40号)和《江苏省职称评审管理办法(试行)》(苏职称〔2020〕42号),以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制定印发的各系列职称制度改革指导意见和我省制定印发的各职称系列(专业)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执行。各地、各部门、各职称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要全面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60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关于在职称评价中进一步破除“唯论文、唯学历、唯资历、唯奖项”不良倾向的通知》(苏人社发〔2022〕156号),着力破除职称评价不合理的限制性条件,建立健全职称品德首位评价机制,改进和创新职称评价方式,牢固树立“六个注重”鲜明导向,坚持凭能力、实绩和贡献评价识别人才。

(一)申报人应当按照职称层级逐级申报职称评审。海外归国人员、党政机关交流或部队转业安置到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首次申报职称时可根据专业水平和工作业绩并参照同类人员评审标准,直接申报或认定相应职称。民营企业优秀青年人才可直接申报评审中级职称(“以考代评”的职称除外)。

(二)高技能人才申报职称评审应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贯通领域职称系列(专业)评价基本标准条件,按照《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苏人社发〔2021〕132号)规定执行。

(三)全市教育、卫生健康、农业系统基层事业单位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职称评审,应按照《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基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定向设岗、定向评价、定向使用”的通知》(苏人社发〔2020〕152号)规定执行。

(四)落实职业资格与职称的对应要求,各评委会办事机构要按照《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江苏省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和职称对应目录〉的通知》(苏人社发〔2019〕183号)精神,实现职称制度与职业资格制度有效衔接。

(五)对中、初级职称实行国家统一考试的经济、会计、统计、审计、卫生技术、船舶、翻译、出版、通信等9个专业,考试成绩合格即取得相应层级职称,不再进行相应层级职称评审或认定。对高级职称实行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会计、统计、审计、经济(含人力资源管理、知识产权、农业经济)4个系列(专业),专业技术人才须参加国家统一组织的相关考试,成绩达到国家或省合格线并在有效期内方可申报评审高级职称。

(六)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初、中、高级职称实行国家统一考试。通过考试并获相应级别计算机与软件专业资格(水平)证书的人员,用人单位可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6号)相关规定择优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

(七)专业技术人才申报职称的资历(任职年限)截止时间为2022年12月31日,申报职称的业绩成果、论文、学历(学位)等截止时间为2023年3月31日。

(八)继续教育条件按照《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和相关政策规定执行,继续教育情况列为专业技术人才职称晋升的重要条件。

三、申报评审时间

(一)高级:各系列(专业)职称主管部门按照省各条线主管单位的要求开展高级职称的申报、资格初审、推荐上报工作,上报省厅前至少提前1周时间至市职称办进行资格复审、推荐盖章,未通过审核推荐的不得上报。已下放至我市的教育、社区卫生、机械高级职称按照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职称办《关于做好2023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苏职称办〔2023〕45号)附件中《江苏省2023年度高级职称评审计划表》规定的时序进度,完成年度评审、审核、备案工作,不得跨年度评审。

(二)中级:各中评委会办事机构(含自主评审单位)须于6月底前下发年度评审工作通知,按照《徐州市2023年度中级职称评审计划表》(见附件)规定的时序进度,完成年度评审、审核、备案工作,所有系列(专业)职称评审原则上应在10月底前完成,不得跨年度评审。各中评委会办事机构下发年度职称评审工作通知前,须报市职称办备案。

(三)初级:各县(市)区初级职称评价工作一年开展两次,应于6月底和11月底前完成。申报评审具体时间应按本通知要求结合各县(市)区实际确定。

四、申报评审渠道

申报人应根据属地管理和个人自愿原则,按规定程序逐级报送相应评委会办事机构。申报人同一年度同一职称层级原则上只能向一个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同一单位申报相同职称系列(专业)相同层级的人员应统一报送同一评委会,不得多头报送。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和自由职业申报人按规定条件和程序可由所在工作单位或者人事代理机构申报。

(一)全省高、中、初级(含初定)职称申报采取网上申报形式。申报人员应实名登录江苏人才服务云平台()职称专栏,在线如实填报相关申报信息后,通过系统下载打印《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申报表》,具体要求详见各评委会办事机构下发的年度评审通知。各部门要及时为在我市就业的港澳台专业技术人才、外籍人员注册申报职称提供好服务。

(二)我市暂无评审条件的中级职称,需按规定程序审核后,由市职称办统一出具委托评审函。未按规定程序和要求进行委托的评审结果一律无效。

援外的专业技术人才申报职称评审,高级职称还须向省职称办申请出具委托评审函。其中,援藏援疆援青专业技术人才在援派期间可选择在派出地或者受援地参加职称评审,在受援地参加职称评审的,申报材料经派出单位审核同意后,由受援地按照本地区评审标准直接组织评审,无需履行其他报批或者委托手续。援派期1年(含)以上的专业技术人才在受援地取得的职称,援派期满回到我省后继续有效,省、市人社部门不再发文确认受援地职称评审结果。

(三)外省专业技术人才职称委托我市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的,需向徐州市职称办提交外省省级职称管理部门出具的委托评审函。中央驻徐单位或外省驻徐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分公司、办事处等)和军队专业技术人才,如需在我市申报评审,须经具有人事管理权限的主管部门提交委托函,由江苏省职称办核准同意后指定相应评审委员会受理。各级职称评审委员会不得擅自受理委托材料。

江苏省内其他市及我市省直属单位专业技术人才中级职称委托我市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的,需向徐州市职称办提交单位所在地市级职称管理部门或省直属有人事管理权限的主管部门出具的委托评审函。

五、职称申报审核

(一)单位审核。申报人所在单位应当严肃审核推荐程序,组织专人审核申报人申报资格、以及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时效性,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严格履行公示程序,做好评前公示工作,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于用人单位包庇、纵容弄虚作假,出具虚假证明,协助申报人骗取推荐资格的,视情况进行通报批评,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二)行业主管部门、人社部门复核。各级行业主管部门、人社部门应按规定的时间和程序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符合申报条件的报送相应评委会办事机构;申报材料不完整、不规范,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及时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报人员逾期未补充完整的,视为放弃申报。

省人社一体化平台职称申报系统将自动关联申报人员的学历信息和参保单位信息,请各业务部门注意比对验证。申报人员应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申报,提供所属地社保证明。在徐工作的异地参保人员,须有参保所在地职称管理部门的委托评审函。

(三)评委会办事机构审核。对不符合申报条件和程序、超出评委会受理范围或违反委托评审程序报送的申报材料,应及时按原报送渠道退回,并告知申报人。审核通过并提交评委会评审人员的基本信息须在评委会办事机构单位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六、职称评审组织

(一)已下放我市的教育、社区卫生、机械高级评委会(不含自主评审自主发证的高等院校)要规范落实《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职业资格)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规范高级职称评审管理工作的通知》(苏职称〔2022〕23号)要求,加强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专家库建设和管理,严格落实专家库核准备案制度,规范组织职称评审工作。应在召开年度评审会议10天前,向市职称办报备资格审查、评前公示、评审专家抽取和评审通过率设定等评审工作准备情况,再由市职称办向省职称办上报开评请示。各中评委会(不含自主评审自主发证的高等院校)应在召开年度评审会议5天前,向市职称办报备资格审查、评前公示、评审专家抽取和评审通过率设定等评审工作准备情况。

(二)全面落实高评委专家异地交流机制,教育、社区卫生、机械工程系列已下放我市自主评审单位在抽取年度评审专家时,本地、本单位以外的评审专家人数占比不得少于20%。中评委一般要由科研院校、行业主管部门、企事业单位等不同单位的优秀高级专业技术人才合理组成,原则上本县(市)区、本单位以外的评审专家人数占比不得少于20%。

(三)我市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及时转发省相关高评委会的年度评审结果,并会同市人社局进行联合发文,编制市行业部门文号。已下放的教育、社区卫生、机械高评委应在评审公示无异议后应及时报送评审结果的请示至市人社局,由市人社局向省人社厅报送请示。申报人自主打印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统一编号和用印的电子职称证书。

(四)中级职称或认定的评审结果,由各行业主管部门在评审公示无异议后及时报送评审结果的请示至市职称办,由市职称办发文确认,职称结果文件不得跨年度报送。申报人自主打印全省统一编号的电子职称证书。

(五)初级职称评审或认定的结果,由各地、各部门(单位)根据职称管理权限自行发文公布结果,申报人自主打印全省统一编号的电子职称证书。

七、有关要求

(一)严肃职称评审纪律。各县(市)区、各部门、各评委会办事机构要严格执行各项职称评审政策,不得擅自开政策口子,不得擅自扩大评审范围。确需单独出台职称政策口径的,应通过市职称办事前报省职称办同意。凡违反政策规定、评审程序和纪律要求,或把关不严影响评审质量、导致投诉较多、争议较大的,经调查核实后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视情予以通报,并责令限期纠正或者宣布评审结果无效;情节特别严重的按规定暂停或收回职称评审权,并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二)加强职称评审全过程监督管理。各县(市)区、各部门、各评委会办事机构和用人单位要根据《江苏省职称评审工作风险防控指南(2022年版)》(苏人社发〔2022〕155号),建立有效的自我约束和外部监督机制,规范组织年度申报评审工作。加强对各评委会办事机构的检查和指导,督促加强职称评审工作纪律教育、规范评审工作程序、完善监督和制约机制。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将按一定比例对全市中评委会进行抽查,综合考核评估职称评审工作开展情况,并予以通报。

(三)完善职称申报评审诚信体系。全面推行告知承诺制,申报人员提交申报材料时应承诺提供的相关证书、业绩成果、论文等材料真实可靠。实行学术造假和职业道德失范“一票否决”,对通过弄虚作假、暗箱操作等违纪违规行为取得的职称一律予以撤销,并上报省厅记入全省专业技术人才职称申报评审诚信档案库中级职称认定专业,徐州市 关于做好2023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记录期3年。

(四)健全职评审公共服务体系。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在江苏人才服务云平台()职称专栏开通全省统一管理的职称评价公共服务平台,全面推行全省职称申报、审核、结果公布、证书下载核验等业务“一网通办”,职称政策、职称评价标准、职称通知公告“一网通查”。凡可通过职称管理服务平台查验核实学历、学位证书以及社保信息的,不得要求申报人额外提供证明材料。

(五)建立健全全省职称数据信息资源归集机制。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各行业主管部门、职称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要加强职称数据归集管理,应在年度评审结果公布后10个工作日内中级职称认定专业,将职称评审数据按照规范格式、规定程序报送市职称办。要高度重视历史数据清洗归集工作,指派专人负责,周密部署、系统安排,稳步推进,在保障信息安全和个人隐私的前提下,力争12月底前完成2000年以来历史职称数据清洗入库,稳步推进职称信息查询验证服务。开通历史职称证书登记服务,持有我市中级职称证书人员,完成证书信息填报核验后,将同步提供职称证书信息网上查验服务。

本通知执行过程中遇有困难和问题,应及时向市职称办报告。

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徐州市专业技术人员职称

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3年5月16日

附件:徐州市2023年度中级职称评审计划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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