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高级工程师评审,山东省水利厅关于报送2023年度水利工程高级职称评审材料的通知

根据《山东省职称评审管理服务实施办法》(鲁人社规〔2021〕1号)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3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公告》等部署要求,现将2023年度水利工程系列(专业)正高级工程师、高级工程师职称申报评审材料报送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水利工程高级工程师评审

根据《山东省职称评审管理服务实施办法》(鲁人社规〔2021〕1号)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3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公告》等部署要求,现将2023年度水利工程系列(专业)正高级工程师、高级工程师职称申报评审材料报送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申报评审范围

1.山东省水利工程技术职务资格高级评审委员会的评审范围包括:各市、省直各部门(单位)、省管企业等专业技术人员申报的水利工程正高级工程师职称,省直各部门(单位)、省管企业等专业技术人员申报的水利工程高级工程师职称。各市的水利工程高级工程师和水利工程基层正高级工程师、高级工程师职称,由各设区的市评审。

2.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离退休人员不得参加职称申报评审。

3.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3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公告》和职称评审系统专业目录,申报水利工程高级职称的“现从事专业”为水利规划、水利勘测、水利水电工程设计、水利工程地质、工程造价、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施工机械与设备安装、施工管理、项目管理与工程监理、工程质量检测、水利生产运行、水利管理、防汛抗旱、水文水资源、农田水利、水土保持、水生态与水环境、水利信息化与自动化、水利科研与技术咨询等19个专业。

4.外省专业技术人才委托我省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的,需向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提交外省省级职称综合管理部门开具的委托评审函。中央驻鲁单位和外省国有驻鲁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分公司、办事处等)专业技术人才,如需在我省申报评审的,须经有人事管理权限的主管部门开具委托函,相关程序按照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简化中央驻鲁单位高级职称委托评审手续的通知》(鲁人社字〔2019〕163号)规定执行。

二、申报评审条件

1.2023年度全省水利工程正高级工程师和高级工程师的申报评审工作,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申报评审条件按照2023年印发的《山东省水利工程技术人才职称评价标准条件》(鲁水规字〔2023〕3号)执行。

2.技工院校中级工班、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可分别按相当于中专、大专、本科学历申报评审相应专业职称。

3.水利工程领域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关系按照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建立部分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和职称对应关系的通知》(鲁人社办发〔2019〕14号)有关规定执行。

4.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专业技术人员申报,按照《关于印发创新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职称评审机制若干措施的通知》(鲁人社字〔2022〕129号)有关规定执行。

5.按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相关规定,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申报时,需完成要求的继续教育学时,“职称申报评审系统”自动从“山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服务平台”提取近5年的继续教育数据。

三、申报评审有关政策

1.非企事业单位(含参公管理单位)的人员交流聘用到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在现工作岗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一年以上,经考核符合相应职称条件的,可申报评审相应的职称。

2.事业单位“双肩挑”人员申报职称,应提供按照《关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兼职审批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发〔2008〕71号)规定办理的审批手续。

3.专业技术人才因工作岗位变动,新旧岗位所对应的职称不属于同一系列(专业)水利工程高级工程师评审,可以申报改系列(专业)职称评审。改系列(专业)职称申报,应当在现专业技术岗位工作一年以上,经单位考核合格并符合申报系列(专业)的职称标准条件。申报的职称应当与原取得的职称同层级,申报的系列(专业)应当与现专业技术岗位相一致,当年度不得申报高一级职称。改系列前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年限可以累计计算,相关的业绩成果可以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依据。

4.高层次人才、高技能人才、复合型人才、事业单位创新创业科研人员等有特殊政策的各类人才,仍按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四、申报材料有关要求

(一)网上申报

2023年度水利工程正高级工程师、高级工程师职称申报评审使用“山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服务平台”(:9000/sdzc-web-ui///.html,以下简称“职称平台”)进行填报。该系统登录页面有“常见问题”和“下载资料”栏目,申报人员可查看和下载“系统使用说明书”。

请首次呈报的单位及时向省水利工程技术职务资格高级评审委员会申请水利工程的申报路径,并要求下级各审核单位依次向上级申请路径。

(二)申报材料审核和呈报要求

1.申报材料审核。继续实行个人申报、民主评议推荐、单位审核、主管部门审查的申报推荐办法。

专业技术人员所在单位负责组织申报推荐工作,要认真审核申报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并做好申报前公示。要按照文件要求指导专业技术人员准确填报网上申报信息并完整规范上传佐证材料,要认真审核专业技术人员是否符合规定的申报评审条件,尤其要重点审核并公示专业技术人员符合哪项“专业技术能力和工作水平”条件。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材料,应及时退回并向申报人说明原因。

单位要按规定将申报材料和投诉受理部门及电话,在单位显著位置公示,有条件的单位应同时在单位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其他申报材料可放置在单位会议室等公共场所水利工程高级工程师评审,山东省水利厅关于报送2023年度水利工程高级职称评审材料的通知,以供查验。经公示无异议、确定申报的,由单位填写《申报人员所在单位公示情况及推荐顺序表》(见附件2),报送主管部门和呈报部门审核。

2.申报材料审查。主管部门审查申报条件和申报程序等。主管部门要认真对照每一名申报人员网上填报信息和所附佐证材料,再次审查其是否符合申报条件,并填写《申报条件和申报程序审查登记表》(见附件3);通过核验《山东省专业技术职称评审表》所在单位意见和签字盖章情况、《申报人员所在单位公示情况及推荐顺序表》推荐公示情况和签字盖章情况等,审查申报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3.申报材料呈报。呈报部门负责审核申报材料内容、手续是否齐全完备。呈报部门报送的《申报人员花名册》,先按单位排序,再按申报人所在单位推荐顺序进行编号。《山东省专业技术职称评审表》排列顺序、《申报人员所在单位公示情况及推荐顺序表》顺序和《申报人员花名册》顺序须一致。

4.申报材料审核、审查、呈报等各环节中,对不符合申报条件和程序、超出评委会受理范围或违反委托评审程序报送的申报材料,应及时退回。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1)不符合评审条件;(2)不符合填写规范;(3)不按规定时间、程序报送;(4)未经或未按规定进行公示;(5)有弄虚作假行为;(6)其它不符合职称政策规定的。

5.受理申报过程中,发现申报材料形式上不齐全、不规范的,退回提供1次补充修改机会,需在5个工作日内补充修改并逐级重新上报。因提供材料不准确、不真实、不完整、不清晰,或未按要求上传证明材料、未按审核意见补充修改、未按规定时间提交等影响评审的,由个人承担一切后果。所有材料一经审核通过,不再受理补报信息。

(三)网上填报注意事项

2023年继续实行网络申报、网络审核。申报人应按要求提供各种佐证材料和能够反映本人任职以来专业技术水平能力、业绩的代表性成果或受奖项目。对能提供信息共享或者网上上传电子佐证材料的,原则上不再要求提供纸质材料。涉及国家秘密的申报材料需通过机要渠道报送,不得上传职称平台,对违规上传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申报人应实事求是、准确规范地填写所有申报信息,并在系统上传本人照片及相关佐证材料原件扫描件。具体填写规范详见附件1。

(四)纸质材料报送要求

1.《山东省专业技术职称评审表》一式5份(A3双面打印,系统自动生成,原件)。申报人应在《评审表》的“诚信承诺书”栏签字。《评审表》“单位意见”“上级主管部门审查意见”“呈报部门意见”栏的负责人签名、盖章、日期等信息要完整齐全,其中“上级主管部门审查意见”“呈报部门意见”栏要填写明确意见。

2.申报人所在单位提供《申报人员所在单位公示情况及推荐顺序表》1份,单位负责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

3.负责审查工作的主管部门提供《申报条件和申报程序审查登记表》,主管部门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并对审查登记内容负责。呈报部门审核汇总主管部门提供的《申报条件和申报程序审查登记表》,确认真实、准确、完整后,将主管部门盖章扫描件和审核汇总后的电子版后发送电子邮箱。

4.呈报部门提供《申报人员花名册》(由系统生成,原件)2份,并加盖呈报部门公章。

五、其他事项

1.职称申报评审实行个人诚信承诺制。申报人对本人申报行为负责,承诺申报内容及所提供的材料真实、准确,如有不符,申报人承担一切后果。对学术造假、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情况,一经发现,取消当年评审资格;已经取得职称证书的,按程序予以撤销。对违反规定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的人员、直接责任人及有关部门(单位)相关责任人员,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意见》(人社部令第12号)、《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社部令第18号)、《关于处理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中违反政策纪律问题的暂行规定》(鲁人职〔1994〕9号)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并作为失信信息予以记录。违纪违规人员名单、违纪违规事由及处理结果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2.职称申报、推荐等各环节严格实行“谁审核、谁负责”的管理责任制,对发现问题的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主管部门、呈报部门、评委会办事机构对上一环节提交的申报材料,发现其审核不认真或者违反评审政策、评审程序的,通报反馈有关单位,指出存在问题,提出整改意见。被通报单位拒不改正,影响评审材料按时申报或评委会如期开评的,按照国家及我省有关职称评审规定,严肃处理。对于呈报部门审核把关不严、评委会办事机构审核不合格率超过20%的,将下达警示函,并退回所有申报材料责令重新审核后报送。评委会办事机构将适时汇总通报各呈报部门推荐报送材料审核通过情况。

3.各呈报单位于2023年10月10日前,将纸质申报材料报送至省水利厅人事处,如有问题,请及时联系,逾期不再受理申报材料。至少于纸质材料报送前1天,各呈报单位须在系统内将电子申报材料一次性提交高评委。

四川省水利厅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水利电力工程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基本条件》的通知

来源:厅人事处时间:2019年08月12日 10:17

各市(州)水利(水务)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级相关部门、水利厅直属各单位:

现将《四川省水利电力工程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基本条件》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四川省水利厅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9年8月6日

四川省水利电力工程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基本条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6〕77号),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的通知》(川委办〔2018〕13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6号),科学评价我省水利电力工程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和水平,健全和完善以思想、品德、能力、业绩为导向的人才评价体系,结合我省水利电力工程专业技术人员队伍状况和专业特点,制定本条件。

第二条  本条件适用于在我省从事水利电力工程科学研究、规划设计、施工建设、生产运行、技术管理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

第三条  专业划分及各专业适用范围。

专业类别

专业名称

专业适用范围

水利类

水文与水资源工程

从事水文水资源(含水质)监测评价、预测预报、分析计算、专题论证、规划设计、管理保护,以及水文水资源测报设施规划设计与建设管理、水文试验研究等工作的人员。

专业类别

专业名称

专业适用范围

水利类

水利水电建筑工程

从事水利水电工程规划、勘测、设计以及技术研究与推广等工作的人员。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

从事水利水电工程项目施工及管理、施工监理、质量检测等工作的人员。

水利工程管理

从事水利工程、水力发电厂(机电除外)运行与管理,以及从事水利项目管理、造价管理、工程质量与安全管理、科技干部管理、科技教育等工作的人员。

水利水电金属结构工程

从事水利水电工程的金属管道、闸门及启闭机等金属结构设计、技术研究与推广工作的人员。

水土保持

从事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规划、设计、监理、监测、施工和管理等工作的人员。

农田水利工程

从事农村水利、节水灌溉、渠系配套、机电灌排、村镇供水等工程规划设计、管理维护及技术研究与推广工作的人员。

电力类

水电站动力工程

从事水电站动力设备等工程设计和技术改造、安装、检修、调试、运行、维护等工作的人员。

电力系统及自动化

从事电力工程设计、电力研究和技术改造等工作的人员。

电力运行

从事水电站电力设备和电网供用电运行、维护、技术改造等工作的人员。

机电设备安装

从事电力工程施工、安装、调试维修等工作的人员。

电力建设与管理

从事电力建设项目管理、工程管理和技术管理等工作的人员。

第四条  水利电力工程专业中级技术职务名称为工程师,高级技术职务名称为高级工程师。

第五条  申报评审水利电力工程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敬业精神,作风端正。

(三)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四)任现职以来,申报前规定任职年限的年度考核结果均为合格及以上。

第六条  任现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在规定的任职年限基础上延迟申报评审:

(一)受到党纪、政务、行政处分或因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专业技术人员,在影响(处罚)期内不得申报;

(二)对存在伪造学历、资历,或申报业绩、成果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或伪造试验数据等学术不端行为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一票否决制”,取消当年申报资格,且从次年起3年内不得申报;

(三)工作严重失职,造成恶劣影响的取消当年申报资格,且从次年起2年内不得申报;

(四)每出现1次年度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及以下者,延迟1年申报。

第七条  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不作统一要求,由用人单位自主确定。

第八条  全面实行岗位管理、工程技术人才素质与岗位职责密切相关的事业单位,一般应在岗位结构比例内开展职称评审。

第九条  任现职期间,按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社部令第25号)和《关于的贯彻实施意见》(川人社发〔2016〕20号)等文件要求,结合专业技术工作实际需要,参加继续教育并达到规定要求。

第十条  已取得非水利电力工程专业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者,取得该资格后从事水利电力工程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以上,符合本申报评审条件的,可根据专业技术能力和工作业绩,申报评审水利电力工程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等级不得高于其现有专业技术职务等级。

第二章  资格认定条件

第十一条  除具备第五条必备条件以外,水利电力工程及相关专业博士后研究人员期满出站,经考核合格,可由相关单位按职称管理权限,认定为高级工程师。

第三章  工程师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

第十二条  除具备第五条必备条件以外,从事水利电力工程专业技术工作且符合下列条件者,可按照相关程序和规定申报评审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

(一)学历(学位)、任职年限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博士学位;

2.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技术工作满2年;

3.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技术工作满4年;

4.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技术工作满4年。

技工院校毕业生按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申报。

(二)专业理论知识,达到下列要求:

1.较系统掌握水利电力工程专业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

2.熟悉与水利电力工程专业相关学科的基本知识。

水利工程高级职称评选条件

3.较熟练掌握与水利电力工程专业有关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技术规程规范。

4.了解水利电力工程专业国内外最新科技动态和发展趋势,较熟悉本专业的新理论、新技术、新工艺。

(三)工作经历和能力,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完成水利电力工程专业技术工作的经历和能力。

2.具有解决水利电力工程专业较复杂、较疑难技术问题的经历和能力。

3.具有指导、培训初级专业技术人员工作、学习的经历和能力。

(四)成果及业绩,达到下列要求:

申报人员在任现职期内,取得下列业绩或成果之一,并提供相应的专业技术文件和证明材料,获得同行业专家认可:

1.作为参与人员,获得水利电力工程技术方面国家实用新型专利或发明专利1项及以上,且该专利应具有一定的推广应用价值。

2.参与完成1项及以上水利电力工程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新材料的创新和推广应用。

3.参与编写完成1项及以上与水利电力工程有关的技术标准和规程、规范,并经批准实施。

4.参与完成县级以上水利电力工程科研项目,并通过验收或鉴定。

5.参与模型试验测验采集的数据或者原型观测的资料收集、资料分析、资料整理、数值计算的成果得到同行专家的认可。

6.参与编制流域规划或区域规划,并通过审查。

7.参与完成大、中型水利电力工程规划、勘测、设计;或参与完成小型水利电力工程的勘测、设计等技术工作。

8.参与完成大、中型水利电力工程的施工建设,承担施工管理、专项施工、建设监理、质量监督等工作;或参与完成小型水利电力工程等施工建设工作。

9.参与完成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县级以上水土保持规划、小流域治理项目实施方案、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监理、水土流失监测、水土保持工程施工及水土保持预防、监督和综合治理的管理等技术工作。

10.参与完成水利电力工程生产运行管理,制定和实施检修、维修、改造、防汛抗旱、除险加固等应急预案或实施方案。

11.参与水文水资源(含水质)监测评价、预测预报、分析计算、专题规划与论证,以及水文水资源测报设施规划设计与建设管理、水文试验研究等工作。

第四章  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

第十三条  除具备第五条必备条件以外,从事水利电力工程专业技术工作且符合下列条件者,可按照相关程序和规定申报评审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

(一)学历(学位)、任职年限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博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技术工作满2年;

2.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技术工作满5年。

技工院校毕业生按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申报。

(二)专业理论知识,达到下列要求:

1.全面、系统掌握水利电力工程专业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

2.熟悉与水利电力工程专业相关学科的基本知识,在水利电力工程专业某领域某方面有较深造诣。

3.熟练掌握与水利电力工程专业有关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技术规程规范。

4.熟悉水利电力工程专业国内外最新科技动态和发展趋势,熟悉水利电力工程专业的新理论、新技术、新工艺。

(三)工作经历和能力,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熟练完成水利电力工程专业技术工作的经历和能力。

2.具有开拓创新的能力,具有解决水利电力工程专业关键性技术问题和复杂、疑难技术问题的经历和能力。

3.具有指导、培训中、初级专业技术人员工作、学习的经历和能力。

(四)成果及业绩,达到下列要求:

申报人员在任现职期内,取得下列成果或业绩之一,并提供相应的专业技术文件和证明材料,获得同行业专家认可:

1.作为主持人员,获得水利电力工程技术方面国家实用新型专利或发明专利1项及以上,且该专利应具有一定的推广应用价值。

2.主持创新开发水利电力工程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新材料或提出新理论1项及以上,并已开始推广应用;或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新材料2项及以上。

3.主持完成编写1项及以上与水利电力工程有关的技术标准和规程、规范水利工程高级职称评选条件,四川省水利厅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水利电力工程中、高级专业,并经批准实施。

4.主持完成市(厅)级以上水利电力工程科研项目,并通过验收或鉴定。

5.主持完成流域规划或区域规划工作;或主持完成水利电力工程项目的勘测、设计与咨询工作。

6.主持完成1项及以上大、中型水利电力工程施工建设项目;或主持完成3项及以上小型水利电力工程施工建设项目。

7.主持完成3项及以上水利电力工程生产运行与管理状况的鉴定、分析等重要技术报告、专题报告;或主持完成制定3项及以上维修、检修、防汛抗旱、除险加固等实施方案。

8.主持或作为主要参加人员完成大、中型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流域或区域水土保持规划、小流域治理项目实施方案、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监理、水土流失监测、水土保持工程施工及水土保持预防、监督和综合治理的管理等技术工作。

9.主持或作为主要参与人员完成区域或重点流域水文水资源监测评价、预测预报、分析计算、专题规划与论证以及水文测报系统规划设计与建设管理、水文专题试验项目等。

第五章  破格申报评审条件

第十四条  除具备第五条必备条件以外,对在水利电力工程技术岗位上做出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不受学历、资历等条件限制,破格申报评审相应等级专业技术资格。特别优秀者可越级破格申报评审。

第十五条  不具备前项规定的学历、年限要求,在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破格申报水利电力工程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一)在水利电力工程专业研究或技术工作中取得重要成果,获省(部)级科技奖励。

(二)获得水利电力工程技术方面国家实用新型专利或发明专利2项及以上,已经推广应用,并取得良好社会经济效益。

(三)在水利电力工程专业领域内积极开拓创新,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新材料已经推广应用,并取得良好社会经济效益。

(四)在少数民族地区、“四大片区”贫困县及乡镇从事本专业工作并具备本专业中专学历,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技术工作满7年,且在上述地区累计工作满15年。

(五)符合国家和我省政策规定的其他破格申报条件。

第十六条  不具备前项规定的学历、年限要求,在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破格申报水利电力工程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一)获国家级科技奖励;或获省(部)级科技奖励一等奖1项及以上或二等奖2项及以上的主持或主研人员。

(二)作为主编,公开出版有较高水平的水利电力工程专业专著。

(三)作为主持人员,获得水利电力工程技术方面国家实用新型专利或发明专利3项及以上,已经推广应用,并取得显著社会经济效益。

(四)在水利电力工程专业领域内积极开拓创新,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新材料已经推广应用,并取得显著社会经济效益。

(五)从事本专业工作并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技术工作满6年,工作业绩突出,可由2名同行业正高级工程师推荐。

(六)在少数民族地区、“四大片区”贫困县及乡镇从事本专业工作并具备本专业中专学历,取得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技术工作满10年,且在上述地区累计工作满25年。

(七)符合国家和我省政策规定的其他破格评审申报条件。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大、中、小型工程等别的划分按照现行《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执行。

第十八条  本条件中规定科研课题复杂程度参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执行。流域规划项目和区域规划项目,可根据其涉及范围和重要复杂程度,认定其相当的型别。

第十九条  本条件中的“主持(人员)”是指课题(项目)负责(人);“主研人员”是指在课题(项目)中承担主要工作或关键性工作,或解决关键问题的研究人员;“主要参与人员”是指在课题(项目)中承担主要工作、关键性工作,或是某个专业的技术负责人;“参与”是指在课题(项目)中承担次要工作或一般性工作,或配合开展工作。

第二十条  国家级科技奖励是指国家发明奖、科技进步奖、自然科学奖、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优秀工程奖、优秀工程咨询奖等;省(部)级科技奖励是指星火奖、科技进步奖、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优秀工程奖、优秀工程咨询奖等;科技奖励以奖励证书为依据(不含项目主持单位颁发的二级证书、证明等),科技奖励的获奖者是指等级额定获奖人员。同一项目多次获奖,取最高奖项计。不得将以单位名义获得的科技奖励作为个人业绩材料上报。

第二十一条  各类表彰、采纳、采用、认可、推广等,应有正式的依据。表彰应提供表彰文件和证书;采纳、采用须提交采纳、采用的文件原件及发文单位或部门出具的证明、上级部门下达的项目批复文件;认可、推广须提交业务主管部门提供的文件原件或评审条件中规定的相关单位或部门所出具的相关证明。

第二十二条  本条件中规定的专业技术文件是指技术总结、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报告、科研报告等专题技术报告。

第二十三条  本条件为申报评审水利电力工程系列工程师、高级工程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基本条件,各地、各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水利工程高级职称评选条件,结合实际情况,在此基础上制定更高的申报评审条件。

第二十四条  本条件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四川省水利电力工程系列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基本条件(试行)》(川水发〔2017〕2号)同时废止。以前规定与本条件不一致的,以本条件为准。本条件中未尽事宜,按国家和我省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条件由水利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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