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在本市(含中央和外省市驻津)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非公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中,在职从事机器人、医疗装备、智能测控装备、高端工程机械、智能制造专用成套装备、关键系统部件和基础零部件的设计研发制造等与智能制造相关岗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以及从事相关工作的新就业形态工作者、自由职业者,可参加智能装备专业职称评价。
对全面实行岗位管理、专业技术人才学术技术水平与岗位职责密切相关的事业单位,智能装备专业职称应在岗位结构比例内开展职称评审。
二、智能装备专业职称评价的层级设置是什么?
答:智能装备专业职称设初级、中级和高级,其中,初级职称分设员级和助理级,高级职称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各层级对应的资格名称分别为:技术员、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正高级工程师。
三、智能装备专业职称评价的评价方式是什么?
答:初级职称(技术员、助理工程师)采取单位聘任方式。用人单位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对符合资格条件的人员进行业绩考核合格后,自主聘任其初级职称。
中级职称(工程师)、高级职称(高级工程师、正高级工程师)采取评审方式。职称评审委员会组织评审专家开展评审,经评审通过的人员取得相应职称,由用人单位聘任。
四、智能装备专业职称评价的评审机构在哪里?
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是工程技术系列智能装备专业职称的专业主管部门,负责组建天津市工程技术系列智能装备专业副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可依托天津市高端装备和智能制造人才创新创业联盟开展副高级、中级职称评审工作,职称评审办事机构设在所在区人社局。按照《天津市职称评审管理暂行办法》(津人社规字〔2019〕4号)要求,建立不少于33人的评审专家库,由智能装备专业相关领域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组成(其中,正高级职称人数不少于总数的1/2),企业技术专家不少于30%(其中,来自民营企业和社会组织的专家不少于企业技术专家人数的1/3)。
正高级职称评审工作天津职称评审专业,关于开展工程技术系列智能装备专业职称评价的通知的政策解读,由天津市工程技术系列正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负责,职称评审办事机构设在天津市人才考评中心。
五、智能装备专业职称评价的评审标准有什么要求?
答:在天津市工程技术系列职称评价标准基础上,结合智能装备专业实际,大力破除“四唯”,突出创新价值、能力、贡献导向,制定《天津市工程技术系列智能装备专业职称评价标准》。
六、智能装备专业职称评价的评审程序是什么?
答:智能装备专业职称的正高级、副高级、中级申报评审工作,全程依托“天津市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信息系统”(以下简称“职称评审系统”)开展,实行“网上申报、网上受理、网上审核、网上评审、网上发证、网上查验”。具体程序如下:
(一)公布安排。根据市人社局当年度职称评审工作总体安排,高端装备和智能制造人才创新创业联盟公布智能装备专业职称当年度职称评审工作具体安排。
(二)申报审核。申报人在规定的时限内登录职称评审系统,按要求在线填报相关信息、上传佐证材料,经用人单位推荐公示、业务主管部门逐级审核通过后,报送职称评审办事机构。
(三)评审公示。职称评审办事机构登录职称评审系统在线审核申报人材料,根据有效申报人数,在线抽取同行评审专家后召开评审会议,评审后对评审通过人员进行公示。
(四)获取证书。公示无异议的,在职称评审系统中公布评审结果天津职称评审专业,并生成电子职称证书,评审通过人员可在线自助下载打印。
七、智能装备专业职称评价有哪些支持政策?
答:一是坚持以业绩论英雄的导向。破除“四唯”倾向,注重考察人才对产业促进、科技创新、成果转化等方面的实际贡献,实行企业家举荐制,联盟秘书处及龙头骨干企业董事长对行业领军人才可直接推荐正高级职称。
二是企业对海内外引进人才、急需紧缺人才、优秀青年人才,可根据其业绩水平直接申报相应层级职称。申报人可凭企业自主认定的专利、项目、案例、研究报告、试制总结、工作方案、设计文件、《业绩证明函》等成果形式替代论文。
三是企业对博士、博士后或获得助理工程师2年以上的硕士人才可自主聘任为工程师。在民营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从事科研工作的博士后,获得省部级以上基金资助或作为主要参与人完成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出站后留企业工作的,企业可自主聘任为高级工程师。
四是符合智能装备专业职称资格条件的高技能人才,可申报相应层级的智能装备专业职称。
五是已取得其他专业职称的人员,在智能装备专业岗位工作满1年的,可转评同层级智能装备专业职称;符合智能装备专业高一层级职称申报条件的,可直接申报。
六是非公经济组织人员和自由职业者,可按照《市人社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民营企业职称工作的通知》(津人社规字〔2020〕4号)有关规定,申报智能装备专业职称。
七是按照《市人力社保局关于落实京津冀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资格互认协议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7〕58号)规定,智能装备专业各层级职称证书,在京津冀三省市范围内均可互认。
八、智能装备专业职称评价何时生效、何时废止?
答:自2021年12月25日起施行,2023年12月24日废止。
粤财会〔2022〕8号
省直有关单位,各地级市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2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粤人社发〔2022〕30号)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现就我省2022年度高(正高)级会计师职称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一)符合申报条件和相关政策规定,在广东省内从事会计财务实务工作的在职在岗人员(不含广州、深圳市所辖单位相关人员)。
(二)中直、部属和外省驻粤单位人员,原则上应在本单位所属评委会申报评审。如确需委托评审的,须经其具有人事管理权限的主管部门同意跨专业职称评定,并出具委托评审函。
(三)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管理事业单位人员)不得申报评审;离退休人员不得申报评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记过以上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申报评审。
二、评审条件和相关政策
(一)评审条件。按照《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深化会计人员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粤人社规〔2019〕39号)附件《广东省会计人员职称评价标准条件》执行(附件1)。
(二)职称资历年限计算和申报材料时段的计算
1.对于2021年度及此后评审取得职称的人员,评审高一级职称时,职称资历年限和有效材料时段的起算时间为本级职称评审年度的下一自然年1月1日,截止时间为高一级职称评审年度的12月31日。
2.对于2020年度及以前年度评审取得职称的人员,评审高一级职称时,职称资历年限的起算时间为本级职称评审年度的1月1日,截止时间为高一级职称评审年度的12月31日;有效材料时段的起算时间为本级职称评审年度的9月1日,截止时间为高一级职称评审年度的12月31日。
3.对于通过考试和认定取得职称的人员,评审高一级职称时,职称资历年限和有效材料时段的起算时间为考试和认定通过之日,截止时间为高一级职称评审年度的12月31日。
(三)评审方式
1.高级会计师职称实行考评结合方式。申报高级会计师职称评审须参加全国会计专业技术高级资格考试(2020、2021、2022年度),取得《全国会计专业技术高级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单》。
2.正高级会计师职称实行评审方式。正高级会计师职称评审须进行面试答辩,面试具体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全国会计高端人才培养工程毕业学员申报正高级会计师职称认定不需参加面试答辩。
(四)继续教育条件。按照《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通知》(财会〔2018〕10号)执行。申报人需完成2022年度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含公需课、专业课),并提供2022年度《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会计专业系列)。
(五)职称英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广东省高(正高)级会计师职称评审对职称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不作要求。
(六)申报转系列评审。具备非会计系列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才转换工作岗位后,从事财务会计实务工作满1年可申报转系列职称评审。转系列评审晋升的,应按规定先取得现岗位同层级职称。申报评审现岗位同层级职称时,资历可从取得原系列低一层级职称的时间起算,取得原系列同层级职称后的相关业绩成果可作为有效业绩成果。申报评审现岗位高一层级职称时,资历可从取得原系列同层级职称的时间起算,取得原系列同层级职称后的相关业绩成果可作为有效业绩成果。
(七)跨区域、跨单位流动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评审。按照《广东省跨区域跨单位流动专业技术人才职称重新申报评审和确认规定》,跨区域、跨单位流动专业技术人才可根据需要自行选择申报职称重新评审或确认,原职称经重新评审或确认后方可在我省申报评审高一层级的职称。
(八)港澳台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评审。根据《关于推进粤港澳大湾区职称评价和职业资格认可的实施方案》(粤人社规〔2019〕38号)及有关政策规定,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工作的港澳台专业人才,可按自愿原则申报高(正高)级会计师职称评审。对职称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继续教育不作要求,其在港澳台或国外工作期间的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作为有效工作经历,取得的业绩成果、公开发表的论文著作等,可作为有效业绩成果和学术成果。
(九)技工院校学历。技工院校中级技工班毕业生与中专学历人员同等对待,高级技工班毕业生与大专学历人员同等对待,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生与本科学历人员同等对待。
三、申报途径
我省高(正高)级会计师职称评审实行网上申报方式进行。
(一)申报人登录“广东省会计信息服务平台”(),完成会计人员信息采集。
(二)申报人登录“广东省会计人员高级职称评审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会计职称评审系统)填写申报信息并上传相关佐证材料,申报材料要求见附件2。
四、申报安排及要求
(一)账号注册
1.单位账号注册(2023年2月6日9:00至19日17:30)。申报人所在单位应在规定时间登录“会计职称评审系统”注册单位账号[系统原注册单位账号均调整为待审核状态,待单位完善信息并补充上传单位证书(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事业单位法人证书》《营业执照》等),经省高评委办公室审核后可继续沿用]。
2.个人账号注册(2023年2月7日9:00至19日17:30)。申报人应在规定时间登录“会计职称评审系统”注册个人账号(系统原注册个人账号可继续沿用)。
(二)个人申报(2023年2月7日9:00至19日17:30)
申报人根据自身专业技术岗位情况,对照《广东省会计人员职称评价标准条件》要求,认真、客观、如实填报,按要求一次性提交全部申报材料,送单位审核和公示。
(三)单位审核(截止时间为2023年2月28日17:30)
1.做好材料审核工作。按照“谁审核、谁签名;谁签名、谁负责”的原则,申报人所在单位要认真审查申报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和时效性。对申报人提交的评审材料,每份均须审核人签名、单位盖章和注明审核时间(复印件审核后须注明“经审核,与原件相符”字样)。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材料,应及时退回并向申报人说明原因。
2.做好评前公示工作。单位要按规定将申报材料,特别是《()级职称申报人基本情况及评审登记表》和投诉受理部门及电话,在单位显著位置张榜或在单位网站进行公示。其他申报材料应在单位相对固定的公开位置摆放跨专业职称评定,广东省会计信息服务平台,以方便查验。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受理信访主要由单位人事(职称)管理部门负责。经查实存在弄虚作假或其它违规行为的申报材料不予报送,并按有关规定处理;对举报问题一时难以核实的,应如实注明,评审材料先行报送,待核实后结果及时报送省高评委会办公室。
公示结束后,由单位人事(职称)管理部门在《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职称评前公示情况表》和《( )级职称申报人基本情况及评审登记表》上加具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将《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职称评前公示情况表》上传会计职称评审系统。
(四)省直主管部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复核(截止时间为2023年3月7日17:30)
省直主管部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加强对申报材料的审查,明确审查责任人,落实审核责任。建立诚信档案制度,对提供虚假材料的个人列入失信档案,作为今后申报评审的重要参考依据。
省直非公有制组织、社会组织专业技术人才申报材料经用人单位审核后直接报送省高评委会办公室。
(五)省高评委会办公室审核(截止时间为2023年3月10日17:30)
省高评委会办公室对省直主管部门、各市报送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对不符合申报条件和程序、超出省高评委会办公室受理范围或违反委托评审程序报送的申报材料,及时按原报送渠道退回。
(六)申报人网上缴费(截止时间为2023年3月13日17:30)
申报人应在省高评委会办公室审核受理后进行网上缴费,逾期视为放弃申报评审。
(七)纸质材料报送方式及要求
1.申报人须提供的纸质申报材料。
(1)《广东省职称评审表》1份(A4纸双面打印;职称申报系统自动生成,所在单位、市级人社部门或省直主管部门等盖章)。
(2)《( )级职称申报人基本情况及评审登记表》1份(A3纸单面打印、不要超过1页纸;职称申报系统自动生成,经所在单位盖章)。
(3)《2022年广东省会计职称评审表移交登记表》1份(A4纸打印)。
2.地市所属申报人报送要求。地市所属申报人应于2023年3月15日前将纸质申报材料交至所在地的市财政局(附件3)。地市财政部门应于2023年3月17日前将本地区申报材料核实汇总后报至省高评委会办公室。省高评委会办公室不接受地市所属申报人及其所在单位报送的申报材料。
3.省直单位所属申报人报送要求。省直单位所属申报人应于2023年3月17日前将纸质申报材料直接快递至省高评委会办公室。
地址:广州市仓边路26号2楼西侧省会计学会。
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请添加站长微信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www.zhiyeeedu.com/2831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