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疫情防控常态化下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函﹝2020﹞106号)精神,对于2020年度暂停的考试,或者报名后因疫情管控原因确实不能参加考试,合格成绩实行滚动管理的,报考人员已经取得的合格成绩有效期相应延长一年。
目前成绩延期办理工作己完成。符合条件人员在2021年度相关资格考试报名时,可在网上报名系统修改报考信息界面核实延期情况。如有问题请与各地人事考试机构联系。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
2021年3月8日
成绩延期省市 陕西、北京、浙江、湖南四地发布通知,明确因为疫情原因,不能参加考试的,有效期内合格成绩可延长一年。
湖南省
进入考点时两次体温测量不正常的考生,须现场签字确认,作为不参加考试(成绩有效期顺延一年)依据。
浙江省
成绩滚动管理的资格考试,今年已在我省报名交费,且为我省户籍地或工作地的考生,有以下情形的,经考生本人申请和相关权限人事考试机构核准,其有效期内的合格成绩可延长一年:
1.在考点入口防疫检测时,因情况异常不能进入考点造成缺考的;
2.在考试中出现相关症状被送诊造成中途停止考试的;
3.在考试期间正在接受新冠肺炎治疗与隔离观察的;
4.在考试期间正在参加防疫工作的。
陕西省
因以下原因未能参加考试者,滚动期内的合格成绩有效期延长一年。2020年未报名缴费成功的人员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考试成绩,不能延迟合格成绩有效期。
1.因现场检测体温或查验电子健康标识异常等不能进入考点、考场参加考试的;
2.因考试过程中出现异常症状中途退出考试的;
3.因出国出境并受疫情管控措施影响不能正常参加考试的;
4.因患新冠肺炎暂未治愈、未解除集中或居家隔离、尚在随访及医学观察期内不能参加考试的;
5.因参与新冠肺炎疫情一线防控工作不能参加考试的。
北京市
报考人员2020年度未在其他省市参考的,北京地区已取得的合格成绩有效期相应延长一年。
成绩延期事项说明
北京地区率先发布成绩延期有关事项通知,对适用考试项目,报考人员、成绩延期办法详细说明。
一、适用延期的考试项目
注册设备监理师、监理工程师、一级建造师、注册城乡规划师、房地产估价师、注册建筑师(一、二级)、一级造价工程师、执业药师、社会工作者、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咨询工程师(投资)、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二级建造师,共16项。
二、适用延期的报考人员
1、北京市发布2020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并入下一年开展的通知前,注册设备监理师、监理工程师、一级建造师3项考试已经完成报名工作,此3项考试2020年度在北京市报名成功人员此前取得的合格成绩有效期相应延长一年。
2、其他13项北京地区2020年未组织报名的考试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考试成绩,中国人事考试网官宣:一建最新考试通知!,此前取得过合格成绩且2020年未在其他省(区、市)参考的北京考区人员,其已经取得的合格成绩有效期相应延长一年。
三、成绩延期办理办法
成绩延期工作由北京市人事考评办负责完成,无需报考人员申请。成绩延期工作完成后,符合延期条件的报考人员已经取得的合格成绩有效期自动延长一年。
如有疑问,请参照本网站发布的《关于北京地区2020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成绩延期有关问题的解答》。
咨询电话:
北京市人事考评办公室
2021年3月8日
房地产评估师是指经全国统一考试2022房地产估价师考试报名,2021房地产估价师变革,考试科目实行2+2,取得房地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证书》,并注册登记后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的人员,其功能内容是房屋出售前会进行检查以确定其价值,将房屋与周边最新已被出售的房产进行比较。贷款人需要估价书来担保房产价值足够作为贷款抵押。全国房地产估计师执业资格考试的科目报考房地产基本制定与政策、房地产开发经营与管理、房地产评估理论与方法、房地产估价案例与分等。
2021年房地产估计师考试时间为11月13日至14日,且住建部官方网站发布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针对新旧规定文件内容进行政策解读,以下为变动方向及细节内容,赶紧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调整重点说明
1、 考试科目:考试科目调为2+2模式,增加了土估内容,要求房地产估价师同时具备房地产估价、土地估价的相关知识;
2、 报名条件:原报名条件要求房地产估价相关学科且具满足相应的专业工作年限、房地产估价实务年限要求,改革后放宽了报名条件的要求,具有高等院校专科以上学历的可以报名参加房地产估价师考试。
3、 成绩滚动:房地产估价师考试周期由原来的2年内通过改为4年内通过;
4、 免考条件:之前取得房地产估价师资格证书或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的人员,可免试《房地产估价基础与实务》或《土地估价基础与实务》科目,只参加《房地产制度法规政策》《房地产估价原理与方法》《土地估价基础与实务》或《房地产估价基础与实务》3个科目的考试,且3年内通过考试;
5、 证书效力:原房地产估价师资格证书和原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效力不变,若同时取得上述两本证书的人员,可换领新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证书;
6、 考试题型调整:
7、 教材及大纲:2021年新版教材已出版,其出版社为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
二、关于《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变更说明
1、原房地产估价师由建设部和人事部共同负责实施,新文件中改为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会同自然资源部按照本规定确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制度的实施。;
2、 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试题、统一组织;
a.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会同自然资源部,委托中国房地产估价师与房地产经纪人学会会同中国土地估价师与土地登记代理人协会承担《房地产制度法规政策》《房地产估价原理与方法》科目的考试大纲编写、命审题、阅卷等工作;
b.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委托中国房地产估价师与房地产经纪人学会承担《房地产估价基础与实务》科目的考试大纲编写、命审题、阅卷等工作;
c. 自然资源部委托中国土地估价师与土地登记代理人协会承担《土地估价基础与实务》科目的考试大纲编写、命审题、阅卷等工作;
3、报考条件变更为:
a. 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
b.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和道德品行;
c. 具有高等院校专科以上学历;
说明:与原报名条件对比,改革后放宽了报名条件的要求;
4、 新增免考条件:
a.新规定之前取得房地产估价师资格证书的人员,可免试《房地产估价基础与实务》科目,只参加《房地产制度法规政策》《房地产估价原理与方法》《土地估价基础与实务》3个科目的考试;
b. 新规定之前取得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的人员,可免试《土地估价基础与实务》科目,只参加《房地产制度法规政策》《房地产估价原理与方法》《房地产估价基础与实务》3个科目的考试。
5、 证书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统一印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自然资源部共同用印,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6、 和原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范围相比,新规定后取得房地产估价师证书可依法从事房地产估价业务和土地估价业务,签署房地产估价报告和土地估价报告;
7、 新规定实施之前,取得的房地产估价师资格证书、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效力不变;同时取得房地产估价师资格证书和土地估价师资格证
8、 书的人员,可以换领新规定的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证书。
9、 根据新规定取得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2022房地产估价师考试报名,可以根据《经济专业人员职称评价基本标准条件》规定的学历资历条件对应初级或者中级职称,并可以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
三、常见问题解答
1、最新考试政策落地,考试科目调为2+2模式,应该如何复习?
答:2021年新版教材已出版,依据最新考试方向做了全新调整,由此可看出今年属于过渡期,预测2022年考试改革正式落地,会再次出版全新教材,为此建议大家按今年教材及课程学习,及时备考。
2、2021年考试预测什么时候开始报名?
答:因考试改革变动,住建部及自然资源部内容工作调整,且近日考试改革政策落地,预测10月中下旬会落地考试报名事宜。
3、已考过的科目的成绩是否有效保留?已考过的证书效力是否有影响?
答:从政策文件可知,为保证考试科目调整平稳过渡,2020年取得房地产估价师考试部分科目合格成绩的,其保留成绩按照下表对应关系转换至新科目,该科目保留成绩有效期仍按2年一个周期进行管理。《房地产开发经营与管理》《房地产估价案例与分析》任意1科有保留成绩的,均对应至《房地产估价基础与实务》。2020年取得房地产估价师考试部分科目合格成绩的,2021年因疫情等原因造成本年度延考,或者考生根据自身情况未报名的,其2020年度的保留成绩顺延至2022年。
原房地产估价师资格证书和原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效力不变,若同时取得上述两本证书的人员,可换领新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证书。
4、报考门槛降低,证书含金量是否会降低?
答:不会,反而含金量会增加;改革变动说明国家重视,本次变革是和土估的合并,不仅要会房估专业知识,还需要懂土估专业方向,变相提高了房估证书含金量;今年过渡最后一年,考试难度会降低,预测2022年考试难度会加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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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2023年度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全国统一考试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办房函〔2023〕215号)要求,现将我省2023年度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