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规划师2022年报名时间,2022年注册城乡规划师考试报名缴费标准已公布

2022年注册城乡规划师考试报名缴费标准公布,具体详情如下:

2022年注册城乡规划师考试报名缴费标准公布,具体详情如下:

地区

缴费标准

报名考务

北京

按照《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勘察设计注册电气工程师执业资格等考试收费标准的函》(京发改〔2019〕1180号)规定,本项考试客观题科目收费标准为每人每科58元,主观题科目收费标准为每人每科62元。

22年报名公告

上海

本次考试收费标准为:报名费每人10元,考务费每科目50元。考生确认报名后,已缴费用不予退还。

22年报名公告

天津

根据津发改价费〔2016〕125号、津财综〔2018〕96号文件精神,注册城乡规划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为:客观题每人每科58元,主观题每人每科62元。报考人员确认报名缴费后,已缴费用不予退还。

22年报名公告

重庆

按照人社厅函〔2015〕278号和渝发改收费〔2022〕156号文件规定,注册城乡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的收费标准为:《城乡规划原理》、《城乡规划相关知识》和《城乡规划管理与法规》科目收费标准为每人每科63元;《城乡规划实务》科目收费标准为每人每科67元。考试成绩实行滚动管理的新考生收取成绩档案管理费20元/人。

22年报名公告

山西

22年报名公告

河北

根据人社厅函〔2015〕278号和冀价行费[2013]54号文件有关规定,收费标准为:报名费每人10元,客观题科目每人每科58元(其中代国家收取考务费每人每科13元),主观题科目每人每科62元(其中代国家收取考务费每人每科17元)。

22年报名公告

内蒙古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下发执业药师资格考试等18项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考务费收费标准的通知》(人社厅函〔2015〕278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原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核定各类专业技术资格、执业资格考试等收费标准的批复》(内计费字〔2002〕887号)规定,每人收取考试报名费20元。客观题科目每人每科收取考取费63元,主观题科目每人每科收取考取费67元。

22年报名公告

黑龙江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下发执业药师资格考试等18项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考务费收费标准的通知》(人社厅函〔2015〕278号)、《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改革全省性职业资格及职称考试收费标准管理方式的通知》(黑发改价格函〔2019〕138号)和《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黑龙江省人事考试中心承担的职业资格和职称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黑人社函〔2019〕126号)规定,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为:城乡规划原理、城乡规划相关知识、城乡规划管理与法规每人每科63元,城乡规划实务每人67元。

22年报名公告

吉林

城乡规划师2022年报名时间

22年报名公告

辽宁

根据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承担的38项国家级人事考试收费及分成标准的通知》(辽人社函〔2022〕95号)文件规定,《城乡规划原理》、《城乡规划相关知识》和《城乡规划管理与法规》科目收费标准为63元/科,《城乡规划实务》科目收费标准为67元/科。

22年报名公告

江苏

根据原省物价局《转发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注册城市规划师等考试、注册收费标准的通知》(苏价服〔2001〕32号)精神,2022年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为:客观题每人每科60元、主观题每人每科120元,报名费每人每科10元。

22年报名公告

浙江

根据浙价费〔2016〕71号规定,考试收费标准为:《城乡规划实务》每人每科70元,其余3个科目为每人每科65元。

22年报名公告

安徽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人社厅函〔2015〕278号和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皖价费〔2015〕123号文件规定,2022年度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考试费按客观题每人每科计收63元、主观题每人每科计收67元标准收取(以上缴费均含上缴国家部分)。

22年报名公告

福建

其中《城乡规划实务》按每科72元标准收取,《城乡规划原理》、《城乡规划相关知识》、《城乡规划管理与法规》3个科目每科按63元标准收取。

22年报名公告

江西

按照《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发布江西省部分职业资格考试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通知》(赣人社字〔2021〕123号)的规定执行,即客观题每人每科63元,主观题每人每科67元。

22年报名公告

山东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关于做好2022年度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22〕44号)和《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社字〔2020〕180号)文件规定,2022年度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考试费客观题每人每科63元,主观题每人每科67元。

22年报名公告

河南

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重新核定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豫人社办函〔2020〕128号)文件规定,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考试客观题(《城乡规划原理》、《城乡规划相关知识》、《城乡规划管理与法规》)考试科目每人每科收取63元;主观题(《城乡规划实务》)考试科目每人每科收取67元。

22年报名公告

湖南

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下发执业药师资格考试等18项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考务费收费标准的通知》(人社厅函〔2015〕278号)和《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人事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湘价费〔2012〕101号)规定,我省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为:客观题每人每科63元(含上缴人社部13元),主观题每人每科67元(含上缴人社部17元)

22年报名公告

湖北

根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改革全国性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管理方式的通知》(鄂价费〔2015〕139号)和《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北省部分人事考试项目收费标准的通知》(鄂人社函〔2016〕238号),《城乡规划原理》《城乡规划相关知识》《城乡规划管理与法规》3科收费标准每人每科63元。《城乡规划实务》收费标准每人每科67元。

22年报名公告

广东

我省统一实行网上缴费,缴费成功即完成报名。逾期不缴费,视为放弃报名。报考人员完成报名后,已缴费用不予退还。根据人社厅函〔2015〕278号和粤发改规〔2019〕3号规定,客观题科目按每人每科58元收取,主观题科目按每人72元收取。

22年报名公告

海南

考试收费标准依据《海南省物价局 海南省财政厅关于核定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琼价费管〔2015〕265号)有关规定执行。客观题55元/人/科,主观题60元/人/科。

22年报名公告

四川

收费标准:客观题每人每科63元,主观题每人每科67元。缴费成功后,非政策性因素,不予退费。

22年报名公告

云南

根据《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招标师职业资格考试等17项考试费收费标准的通知》(云人社发〔2016〕38号)中的规定城乡规划师2022年报名时间,2022年注册城乡规划师考试报名缴费标准已公布,收费标准为客观题每人每科63元,主观题每人每科67元。

22年报名公告

贵州

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考试客观题每人每科63元,主观题每人每科67元。

22年报名公告

广西

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执业药师资格考试等17项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桂人社发〔2016〕24号)规定,客观题考试费每人每科为63元;主观题考试费每人每科为67元。

22年报名公告

陕西

根据《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部分全国性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陕人社函〔2018〕408号)规定,注册城乡规划师收费标准为:客观题每人每科63元;主观题每人每科67元。

22年报名公告

甘肃

根据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复的收费标准,《城乡规划实务》主观科目每人每科87元,其他客观科目每人每科均为63元。

22年报名公告

宁夏

按照自治区价格管理部门有关文件规定,考生报名时须缴纳报名费每人10元,考务费:《城乡规划原理》《城乡规划相关知识》《城乡规划管理与法规》每人每科60元,《城乡规划实务》 每人每科120元。

22年报名公告

青海

报考人员资格审核通过后,须网上缴费确认,缴费成功后报名信息不可更改,请考生务必在缴费前确认个人报名信息。缴费成功后,考生须查看个人缴费状态确认显示“缴费成功”。

22年报名公告

西藏

根据《关于调整及新增全区各类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藏发改价格〔2020〕298号),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为客观题120元/科,主观题180元/科。

22年报名公告

新疆

按照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厅、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调整我区职业资格考试考务收费标准和相关政策的通知》(新发改规〔2019〕2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下发执业药师资格考试等18项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考务费收费标准的通知》(人社厅函〔2015〕278号)文件规定城乡规划师2022年报名时间,客观题科目考试费及考务费每人每科93元,主观题科目考试费及考务费每人每科97元。

22年报名公告

通知发布播报

编辑

为加强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管理,推动规划专业人才队伍建设,更好适应党中央“多规合一”改革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有关规定,自然资源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研究起草了《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2023年9月5日

通知内容播报

编辑

第一条 自然资源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共同委托自然资源部人力资源开发中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承担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考试考务等具体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共同负责本地区的考试工作,具体职责分工由各地协商确定。

第二条 自然资源部委托自然资源部人力资源开发中心负责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考试大纲编写、命审题等工作,全国性国土空间规划行业协会参与。

第三条 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考试设《城乡规划原理》《城乡规划管理与法规》《城乡规划相关知识》和《城乡规划实务》4个科目。

城乡规划师报考的专业要求

第四条 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考试分4个半天进行。《城乡规划实务》科目的考试时间为3小时,其他科目的考试时间均为2.5小时。

考试成绩实行4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应试人员须在连续的4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应试科目城乡规划师报考的专业要求,方可取得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证书。

第五条 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一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证书并符合《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中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的,可免试《城乡规划原理》《城乡规划相关知识》科目,只参加《城乡规划管理与法规》《城乡规划实务》2个科目的考试。

以上人员在连续的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可取得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证书。

第六条 符合《规定》第八条第(五)(六)项报名条件的,可免试《城乡规划原理》科目,只参加《城乡规划管理与法规》《城乡规划相关知识》《城乡规划实务》3个科目的考试。

以上人员在连续的3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可取得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证书。

第七条 符合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报考条件的报考人员,按照考试机构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完成报名,凭准考证和有效身份证件在指定的日期、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

第八条 考点原则上设在直辖市和省会城市的大、中专院校或者高考定点学校。

第九条 坚持考试回避原则、考试与培训分开原则。凡参与试题命题、审题、阅卷等工作的专家及工作人员,不得报名参加当次考试,不得参与或举办与考试内容有关的培训。应考人员参加培训坚持自愿原则。

第十条 考试实施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城乡规划师报考的专业要求,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应当严格执行国家人事考试工作人员纪律规定和考试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遵守考试工作纪律,切实做好试卷命制、印刷、发送和保管等各环节的安全保密工作,严防泄密。

第十一条 对违反考试工作纪律和有关规定的人员,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等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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