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通知》(中办发〔2016〕77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6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通知》(内党办发〔2017〕36号)精神,为发挥好人才评价的引领作用,科学、客观、公正评价国土空间规划工程专业技术人才,促进职称评审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评审条件。
第二条 本评审条件适用于全区各类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中在职在岗的从事国土空间规划、国土调查监测、土地利用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具体包括:
(一)国土空间规划专业:包括区域规划、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城乡规划等专业。
(二)国土调查监测专业:包括土地普查、土地重点调查、土地抽样调查、地理国情监测等专业。
(三)土地利用保护专业:包括土地评价评估、不动产确权登记、国土综合整治、土地信息技术等专业。
第三条 本评审条件突出品德、能力和业绩评价导向,坚持把职业道德放在首位,强化责任意识,弘扬科学精神。切实破除唯学历、唯资历、唯论文、唯奖项倾向,推行国土空间规划工程专业技术人才理论水平、创新能力与工作业绩综合评价制度,突出技术性、实践性和创新性,注重标志性成果转化应用的质量、贡献和影响。
第四条 国土空间规划工程专业技术人才职称名称为:正高级工程师、高级工程师、工程师、助理工程师、技术员。其中,正高级工程师和高级工程师为高级职称,工程师为中级职称,助理工程师和技术员为初级职称。国土空间规划工程专业技术人才职称分别与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相衔接,正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一至四级,副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五至七级,中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八至十级,助理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一、十二级,技术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三级。
第五条 打通高技能人才和国土空间规划工程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通道。在国土空间规划工程专业领域生产一线岗位从事技术技能工作的高技能人才,符合相应条件的中专评工程中级职称,可参加本专业职称评审。
第六条 国土空间规划工程专业技术人才职称通过相应评审委员会评审,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备案后方可取得。
第二章 申报基本条件
第七条 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热爱祖国,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等法律法规,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敬业精神,作风端正。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遵守单位规章制度和生产操作规程,积极为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第八条 任现职以来近3年年度考核均为称职(合格)以上,并按要求参加继续教育。
第九条 学历(学位)、资历条件
(一)申报国土空间规划工程专业正高级工程师须具备下列条件:
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且取得本专业高级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技术工作满5年,其中,取得工程类专业硕士、博士学位,可提前1年申报。
(二)申报国土空间规划工程专业高级工程师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博士学位,且取得本专业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技术工作满2年,其中,取得工程类专业博士学位,可提前1年申报;
2.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且取得本专业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技术工作满5年,其中,取得工程类专业硕士学位,可提前1年申报。
(三)申报国土空间规划工程专业工程师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博士学位;
2.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且取得本专业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技术工作满2年,其中,取得工程类专业硕士学位,可提前1年申报;
3.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且取得本专业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技术工作满4年;
4.具备大学专科学历,且取得本专业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技术工作满4年。
(四)申报国土空间规划工程专业助理工程师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
2.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且在工程技术岗位见习1年期满,经考察合格;
3.具备大学专科学历,且取得本专业技术员职称后从事技术工作满2年;
4.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学历,且取得本专业技术员职称后从事技术工作满4年。
(五)申报国土空间规划工程专业技术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
2.具备大学专科或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学历,且在工程技术岗位见习1年期满,经考察合格。
(六)技工院校中级工班、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可分别按相当于中专、大专、本科学历申报职称评审。
第十条 破格申报条件按照申报评审年度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能力业绩条件
第十一条 申报人员除具备第二章规定的申报基本条件外,还需达到以下相应能力业绩条件。
第十二条 正高级工程师
(一)专业理论水平
具有系统、扎实的本专业理论和实践功底,科研水平、学术造诣或科学实践能力强,全面掌握本专业国内外前沿发展动态,具有引领本专业科技发展前沿水平的能力,取得重大理论研究成果。
(二)工作能力
1.长期从事本专业工作,具有引领本专业科技发展前沿水平的能力,取得重大理论研究成果和关键技术突破,或在相关领域取得创新性研究成果,推动本专业发展;
2.在本专业领域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在突破关键核心技术和自主创新方面做出突出贡献,发挥了较强的引领和示范作用;
3.在指导、培养中青年学术、技术骨干方面做出突出贡献,能够有效指导高级工程师或研究生的工作和学习。
(三)工作业绩与成果
申报人员需长期从事本专业工作,业绩突出,能够主持完成本专业领域重大项目,能够解决重大技术问题或掌握关键核心技术,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同时须具备下列条件中的3条:
1.作为第一作者,公开出版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有较高学术价值的专著(5万字以上,译著8万字以上)1部以上或以第一作者在自治区(省、部)级以上公开出版发行的学(技)术专业刊物上发表专业论文3篇以上;非公经济组织、旗县及以下地区工作者,发表专业论文1篇以上。
2.作为技术负责人,主持研发的本专业领域的新产品、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等已投入生产,主持完成1项以上或作为骨干承担2项以上自治区(省、部)级大型工程项目,并获自治区级工程类专业技术成果奖二等奖1项以上或三等奖2项以上;在非公组织或盟市及以下地区工作者,主持完成当地重大工程项目并获得盟市科技成果一等奖、自治区行业一等奖2项以上。
3.主持或作为骨干承担大型企业技术改造、设备改进、工艺技术和产品质量改进项目3项以上,取得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并经自治区(省、部)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鉴定(验收)认可。
4.在生产科研实践中,解决重大关键技术难题或填补国内某一技术领域空白,经国内同行专家及自治区(省、部)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鉴定(验收)认可。
5.在大型企业的生产科研中,在企业发展规划、生产技术措施、产品质量提升等方面起关键性作用,明显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经自治区(省、部)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鉴定(验收)认可。
6.主持制定的本学科或本行业技术发展规划,撰写的国家级工程、科研课题立项论证报告或制定的技术方案,经自治区(省、部)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鉴定(验收)认可。
7.主持编制国家级行业技术标准、规程(规范)、规划1项以上,或自治区(省、部)级行业技术标准、规程、规划3项以上,并正式公布实施。
8.主持完成自治区(省、部)级重点或大型科研、工程、技术改造、技术推广等项目2项以上,或可行性研究4项以上,通过自治区(省、部)级以上主管部门鉴定(验收)认可,并取得显著效益。
9.作为第一完成人获得1项以上国家发明专利或3项以上与本专业相关的国家实用新型专利,实施后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并通过自治区(省、部)级以上主管部门鉴定(验收)认可。
10.在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等设计、研制、开发、推广应用和科技成果转化等方面,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并通过自治区(省、部)级以上主管部门鉴定(验收)认可。
11.在专业工作中,消除事故隐患或进行突发事件救助,分析提出改进工程技术工作的建议或预防事故的措施,取得显著效果,并获得自治区(省、部)级以上表彰或二等功以上嘉奖的。
第十三条 高级工程师
(一)专业理论水平
系统掌握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具有跟踪本专业科技发展前沿技术水平的能力,熟练运用本专业技术标准和规程,在相关领域取得重要成果。熟悉现代科学管理方法,掌握相关专业与交叉学科的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熟悉本专业及相关专业的法律、法规;熟悉有关本专业的方针、政策,掌握本专业生产、技术、经贸和市场等方面的信息。
(二)工作能力
1.具有解决生产实践中重大技术问题的能力,能够独立参与解决生产建设、技术推广、标准制定等应用领域的关键性技术难题;
2.在指导、培养中青年学术、技术骨干方面发挥重要作用,能够指导工程师或研究生的工作和学习。
(三)工作业绩与成果
申报人员须长期从事本专业工作,业绩突出,能独立主持和建设重大工程项目,取得了较高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同时须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条:
1.作为第一作者,公开出版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学术专著(5万字以上,译著8万字以上)1部以上或以第一作者在自治区(省、部)级以上公开出版发行的学(技)术专业刊物上发表专业论文2篇以上;非公经济组织、旗县及以下地区工作者,发表专业论文1篇以上。
2. 作为技术负责人主持研发的新产品、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等已投入生产,其中主持完成1项以上或作为骨干承担2项以上自治区(省、部)级大型工程项目,并获自治区级工程类技术成果奖三等奖;在非公组织或盟市及以下地区工作者,主持完成当地重大工程项目并获得盟市科技成果二等奖、自治区行业一等奖。
3. 主持企业技术改造、设备改进、工艺技术和产品质量改进全过程,或主持及作为技术骨干承担2项以上企业的技术规划设计工作,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并经盟市(厅、局)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鉴定(验收)认可。
4.在生产科研实践中,解决过关键技术难题或填补自治区某一技术领域空白,并经盟市(厅、局)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鉴定(验收)认可。
5.主持或作为主要起草人编制自治区(省、部)级行业技术标准、规程、规范1项以上,并正式公布实施。
6.主持或作为骨干完成盟市(厅、局)级重点或大型科研、工程、技术改造、技术推广等项目1项以上,或可行性研究2项以上,通过同级以上主管部门鉴定(验收)认可,并取得显著效益。
7. 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1项以上本专业相关的国家实用新型专利,实施后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并通过盟市(厅、局)级以上主管部门鉴定(验收)认可。
8.在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等推广应用中,将高新技术研究成果转化为生产力,取得显著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中专评工程中级职称,内蒙古自治区工程系列国土空间规划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条件,并通过盟市(厅、局)级以上主管部门鉴定(验收)认可。
9. 在专业工作中,消除事故隐患或进行突发事件救助,分析提出改进工程技术工作的建议或预防事故的措施,取得显著效果,并获得盟市(厅、局)级以上表彰或三等功以上嘉奖的。
第十四条 工程师
(一)专业理论水平
熟练掌握并能够灵活运用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熟悉本专业技术标准和规程,了解本专业现状和发展趋势,能在实际工作中应用或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和新的管理方法;依据本专业技术规范、标准进行研究、设计、生产;较好地掌握相关专业或交叉学科的理论知识与技术。
(二)工作能力
1.具有一定的技术研究能力,能够总结撰写技术性研究成果或技术报告;
2.具有指导、审核本专业助理工程师学习、工作的能力。
(三)工作业绩与成果
具有独立承担较复杂工程项目的工作能力,能够解决本专业范围内较复杂的技术问题,同时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主持完成盟市(厅、局)级立项的研究课题1项以上,或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参加盟市(厅、局)级综合性研究课题2项以上,成果经过盟市(厅、局)级以上科技主管部门鉴定,达到自治区先进水平,且科研成果得到较好的推广使用。
2.独立完成1项以上产品开发任务,提供完整的技术资料,并将产品推向市场,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
3.作为主要参加人完成的科技成果中2项以上列为盟市(厅、局)级科技成果推广项目。
4.科研成果获盟市(厅、局)级或同级行业协会科技成果奖。
5.在盟市(厅、局)级工程项目或长周期攻关课题的研究过程中,有经过专家审定的重要阶段性成果,或提出的关键性意见被采用后获得明显效果(需提供专家推荐信或用人单位证明)。
6.作为第一作者,在公开出版发行的自治区(省、部)级以上学(技)术刊物上发表专业论文1篇以上。
7.参与撰写本专业公开出版发行的专著、译著。
第十五条 助理工程师
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技术知识,具有独立完成本单位技术创新、技术改造、工程项目中一般技术工作的能力,认真完成单位分配的技术工作,并取得一定工作业绩。具有指导技术员工作的能力。
第十六条 技术员
熟悉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具有完成一般技术辅助性工作的实际能力。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评审条件中涉及的工作能力、工作业绩、科研成果、论文著作等均应与国土空间规划工程专业相关,且为任现职以来取得(工作业绩成果和获得奖项均应为等级内额定人员),并需提供相应的佐证材料。
第十八条 本评审条件中有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
(一)“主持”是指作为第一负责人,主持完成科研课题、工程项目或制定标准。
(二)“以上”、“以下”均含本级或本数。
(三)“年”均为周年。
(四)专著译著是指取得ISBN统一书号,公开出版发行的专业学术专著或译著。学术期刊是指经国家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持有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领取期刊出版许可证,以刊载研究发现和创新成果的学术论文、文献为主的定期连续出版物。
第十九条 法律法规规定需取得职业资格的,应具备相应的职业资格。国土空间规划工程专业技术人才按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的工程领域职业资格,可对应相应层级的职称,并可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
第二十条 申报人员存在伪造、变造证件、证明等申报材料情形的,或有其他弄虚作假、营私舞弊行为的,取消其评审资格,对已通过评审的人员,取消其职称,由发证机关收回其职称证书,并从次年起3年内不得申报相应职称评审。
第二十一条 申报人除符合本评审条件所明确的要求外,还须符合申报评审年度自治区职称工作安排的有关规定,对本评审条件相关条款在申报评审年度自治区职称工作安排中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 本评审条件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自然资源厅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评审条件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枞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各区分局、各直属事业单位、各相关单位:
根据《关于做好2023年度全市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铜人社秘〔2023〕69号)文件部署,现将开展2023年全市地质勘查、土地、测绘、国土空间规划工程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和标准
在我市各类企事业单位(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从事地质勘查、土地、测绘和国土空间规划工作且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关系的专业技术人才。
地质勘查、土地、测绘和国土空间规划工程系列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申报标准按照《安徽省地质勘查土地测绘国土空间规划工程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条件》(皖自然资人〔2021〕1号)和《安徽省职称评审工作实施办法》(皖人社发〔2018〕5号)规定的基本条件、专业范围、资格及能力业绩条件等要求。
二、申报程序
2023年度地质勘查、土地、测绘和国土空间规划工程系列中初级专业技术职称申报采取网上申报方式进行,无须线下报送纸质材料,按照隶属关系或属地管理原则逐级审核上报。
(一)申报流程和时间:申报人员请登录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官网(),在“咨询中心”页面下方的“专题专栏”中点击“专技人员综合管理服务平台”,进入平台首页,选择“职称申报”,跳转至登录界面安徽省职称评审专业,选择“个人登录”下方“前往安徽政务网”,跳转至安徽政务服务网界面,使用安徽政务服务网个人账号密码进行登录。登录后,请先选择网页右上角下载操作指南和常见问题解答。按照说明进行操作。申报人员请认真填报评审材料相关内容(个人录入信息须与申报材料内容一致,一经正式提交不予修改或替换申报材料)。未在申报系统内录入评审资料者不得参与评审。个人网上申报时间为2023年12月1日至12月10日,逾期申报系统将关闭,不再受理新增人员申报。
填写完成后,用人单位使用法人账号从“单位登录”入口进入审核,再根据隶属关系或属地管理原则分别由县区人社局和业务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提交至评委会组建单位。
网上材料审核截止时间为12月15日,逾期申报系统将关闭,不再受理审核。
(二)注意事项:申报人员结合本人所从事专业及业绩情况,按照职称管理平台可供选择的专业,慎重选择申报专业,不可自填专业。申报人员严格按照系统提示和条件要求,逐项填报各项信息并扫描上传诚信承诺书、资历、继续教育、论文、业绩、公示证明、工作总结等申报材料,务必确保网上申报所有信息真实、准确、规范,文件命名标准,图片清晰、可辨认、无颠倒。如因上传材料不符合要求影响评审结果的,责任自负。对篇幅较长、涉及商业秘密等不便于上传的材料可另报送纸质材料。
1.业绩条件、论文著作等,应是申报人员取得现任专业技术资格以来,重点是近5年来的情况。论文、著作材料要与所从事专业相关。全外文版论文,需同时提供中文翻译稿,发表在电子期刊、增刊、副刊、年刊、论文集或论文的正文未装订在出版刊物上的等情况不作为评审专业技术资格的论文依据。
业绩条件材料应突出代表性,对多人共同完成的项目,需提供本人在该项目中承担工作及发挥作用的相关证明材料。论文、著作材料命名为“篇名作者发表日期”,需上传刊物或著作的封面、目录页、刊页号、正文页。
2.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聘任证书、获奖证书、专利证书、注册证书等证件的复印件须由申报人所在单位审验盖章。继续教育情况上传本人申报职称的最近一个任职周期内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的对应页面,在安徽省专业技术人员综合管理平台学习取得的继续教育培训合格证书可以直接在系统中导入。
3.主持或参与的工程项目,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包括注册证书、批件、研究报告和单位有关业绩证明材料等。多人共同完成的,需提供有关印证材料证明本人所承担的部分和发挥的作用。承担完成的课题(科研项目),附课题(科研项目)立项批准文件、计划任务和项目(成果)结项鉴定材料。取得的专利应与其专业或从事的岗位工作相关,并提供专利申报过程的有关材料或证明,其中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需取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三、有关要求
(一)关于学历、专业要求。申报职称所称学历是指经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认可的院校所颁发的毕业证书。凡职称申请人所具有学历的专业与所申报职称的专业不一致或不相近时,应视为不具备规定学历;在取得申报职称学历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视为专业相符:参加由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认可的院校组织开展的所申报专业或相近专业继续教育培训,累计3个月以上,并取得结业证书;完成正常年度继续教育规定学时后再参加所申报专业或相近专业继续教育,申报中、初级职称分别再需完成200、100学时的专业科目学习,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参加市以上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的转岗培训取得培训证书。
(二)关于年限计算。2023年的申报人员,其业绩终算时间、职称任职年限或取得资格时间计算至2023年12月31日,时间按周年计算。职称任职时间计算办法如下:经评审取得职称的安徽省职称评审专业,铜陵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开展2023年度地质勘查土地测绘国土空间规划工程中初级,从评委会评审通过之日起算;经考试取得职称的,从考试最后一天起算;大、中专毕业生转正定职取得的职称,从具有职称管理权限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主管部门审批之日起算;实行聘任制的企事业单位,从聘任之日起算。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等次的,其任职年限连续计算;年度考核为基本合格、不合格等次的,扣除基本合格、不合格等次的年度,任职年限累计计算。2022年度考核为不合格等次的不得申报。业绩从取得现资格之年起算,以近五年业绩为主。
(三)关于继续教育学时。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每年须完成公需科目学习不少于30学时,专业科目学习不少于60学时,因故未及时参加学习的,可顺延至下一年度补学,但不得在一个年度内突击完成所需学时,未按照要求完成继续教育规定学时的,不得申报。公需科目由全省统一确定,专业科目学习需参加由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认可的院校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认可的培训机构组织开展的所申报专业或相近专业课程继续教育培训,学时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予以认定。
(四)关于职称转评。取得非地质勘查、土地、测绘和国土空间规划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资格人员,转岗在地质勘查、土地、测绘和国土空间规划专业技术岗位工作1年以上,经单位考核合格,能履行相应岗位职责,并取得现岗位工作业绩,可转评上述相应专业技术资格,并按《安徽省地质勘查土地测绘国土空间规划工程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条件》申报材料。在之后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时,任职时间计算可按转评前后实际受聘担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工作的年限累计计算。
(五)关于实行岗位管理的事业单位人员申报。全面实行岗位管理的事业单位须在岗位结构比例内开展职称推荐,根据空缺岗位数和工作需要,在符合申报条件的人员中根据考核结果和履职情况择优推荐参加评审,并在单位内进行公示。所在单位填写《事业单位人员职称申报岗位信息表》,按属地原则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加盖公章。
(六)关于民营企业人员申报。根据皖人社秘〔2020〕90号文件精神,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申报,对论文不做限制性要求,专利成果、技术突破、工艺流程、标准开发、成果转化等均可作为职称评审的重要内容。申报时需提供所在企业营业执照副本、股权结构等相关证明材料,以及本人2022年以来在该企业的社保缴费记录。
(七)关于职称初次认定。对国家教育部承认的全日制院校毕业生专业一致或相近,从事地质勘查、土地、测绘和国土空间规划工作满规定年限,经单位考核合格的,可直接认定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中专毕业,1年见习期满直接定员级;大专毕业,1年见习期满,再从事本专业工作2年直接定助理级;本科毕业1年见习期满直接定助理级;硕士研究生毕业直接定助理级;博士研究生毕业直接定中级。
初次认定为线下申报材料,申报时间为12月10日前,提交如下材料《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认定表》2份,表内贴本人近期 2寸免冠彩色照片,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1份。
(八)关于收费标准。根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评审费收费标准的函》(皖价费〔2005〕72号)规定,评审费收费标准为:中级 160 元/人,初级 100 元/人。评审费由铜陵市自然资源局财务与资金运用科统一收取。
(九)其他有关要求。申报人员提交申报材料时应承诺提供的相关证书、业绩成果、论文等材料真实可靠。实行学术造假和职业道德失范“一票否决”,对通过弄虚作假、暗箱操作等违纪违规行为取得的职称一律予以撤销,并记入全省专业技术人才职称申报评审诚信档案库,记录期 3 年。用人单位应对申报人员有关信息和申报材料审核后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申报材料受理地点:铜陵市北京西路18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801室,咨询电话: -。
附件:
1.安徽省地质勘查土地测绘国土空间规划工程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条件(皖自然资人〔2021〕1号)
2.个人诚信承诺书
3.单位公示证明
4.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认定表
5.事业单位人员职称申报岗位信息表
6.破格申报专业技术资格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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