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艺安全管理,应急管理部批准行业标准《化工过程安全管理导则》(附内容解读)

3034—2010《化工企业工艺安全管理实施导则》,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推动化工企业进一步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应急管理部近期批准行业标准AQ/T 3034—2022《化工过程安全管理导则》,该标准将替代AQ/T 3034—2010《化工企业工艺安全管理实施导则》,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

本次标准修订在结合国内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现状的基础上,融入了国际先进的过程安全管理理念和最佳实践经验,以及国内有关安全生产技术要求,力求贴近企业管理实际,形成适合我国国情的化工过程安全管理体系。新标准在AQ/T 3034—2010《化工企业工艺安全管理实施导则》基础上,对原标准的要素内容进行了较大调整和修改,由原先的12个要素增加至20个要素,其中安全领导力、安全生产责任制、本质更安全等8个要素为新增项。

标准主要内容解读

本次标准修订在结合国内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现状的基础上,借鉴国内央企、国企及其他大中型企业的优秀管理思路、方式方法,并融入了国际先进的过程安全管理理念和最佳实践,对原标准的要素内容进行了较大的调整和修改,由原来的12个要素增加到20个要素,形成了适合中国化工安全生产现状的化工过程安全管理体系。

各要素内容进一步融入了《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全国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集中治理方案》等文件中的最新要求,更加贴近企业的实际,更加具有可操作性,对企业提升过程安全管理要素管理水平更具指导意义。

安全领导力

本要素为新增要素。安全领导力建设是企业实现安全生产的重要保障,没有“管理者安全领导力”,就没有“全员的安全执行力”。本标准主要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及各级负责人的领导能力提出了要求,要求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具备安全理论素养,确立安全生产目标愿景,推进安全文化建设,践行安全生产职责,提供人力资源,建立懂安全的专业技术管理团队。各级领导要带头深入基层,重视重大危险源管理、安全风险管控、生产安全事故(件)管理,强化安全管理考核,不断提高安全领导力。

安全生产责任制

本要素为新增要素。安全生产责任制是企业安全管理的核心,建立和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是企业实现安全生产的基础。标准提出,安全生产责任制应覆盖企业所有层级和岗位,做到“一岗一责”,各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应清晰明确、便于操作、实时更新。企业还应组织开展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培训及落实情况考核,确保员工掌握并严格落实本岗位安全生产职责。此外,还应每年对安全生产责任制的适用性和有效性开展评审,视情况进行修订。

安全生产合规性管理

本要素为新增要素。合规性是企业安全生产最基本的要求,合规性管理的目的是确保企业所有的程序、制度、标准、工作、现场、活动都符合法规、标准的要求。标准要求企业应建立安全生产合规性管理制度,明确合规性管理的主管部门,确定合规性管理程序和要求;建立法规标准定期获取、更新、评估的机制;将新要求及时转化为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或规程。

安全生产信息管理

安全教育、培训和能力建设

2010年版标准中该要素的名称是培训,本次标准修订更改为安全教育、培训和能力建设。安全教育培训是安全管理的一项最基本的工作,也是确保安全生产的前提条件。本次标准修订提出了企业应建立岗位能力标准,按照岗位需求、生产运营的不同阶段和风险特点制定安全教育和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对新入职员工开展公司级、车间级、班组级三级安全教育,会同劳务派遣单位开展对劳务派遣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管理工作;定期对在岗人员工作能力、工作绩效等进行岗位履职能力评估;通过导师带徒、在职教育等方式拓展培训渠道,提升培训效果;定期对教育培训效果进行评估,建立教育培训档案,保存员工的教育培训记录。

风险管理

2010年版标准中该要素的名称是工艺危险分析,本次标准修订更改为风险管理。风险管理贯穿于生产装置全生命周期各个阶段以及作业过程,是企业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的核心要素,也是化工过程安全管理各要素制定管理程序或执行管理程序的基础。本次标准修订对风险管理提出了更加系统化的要求,要求企业建立各类风险管理清单以及开展隐患排查工作。

装置安全规划与设计

本要素为新增要素。安全规划和设计是化工装置实现本质安全的基础和根本。标准提出了化工装置进行安全规划和设计的程序和要求。在规划阶段,相关单位和人员必须进行风险辨识和风险评估,依据风险辨识和评估结果,按照相关规范、标准,进行厂址的选择、总平面布置。在设计阶段,必须根据项目类型选择符合资质要求的设计单位,依据反应安全风险评估、危险和可操作性分析()、工艺过程危害辨识和风险评估结果、安全仪表系统安全完整性等级(SIL)评估等辨识和评价结果工艺安全管理,按照相应标准和规范的要求,结合安全生产的实践经验进行化工装置的设计工作,出具科学、合理、安全的化工装置设计文件,为后期的项目建设和安全平稳运行提供基础保障。

装置首次开车安全

2010年版标准中该要素的名称是试生产前安全审查,本次标准修订更改为装置首次开车安全,主要对装置首次开车安全的程序和要求进行了规定:在生产准备阶段,企业应在建设项目开工建设后,及时组织开展生产准备工作。在吹扫、清洗、气密(压力)试验阶段,应编制方案,落实责任人并实施。在单机试车阶段,应成立试车小组检查安全措施落实情况。在中间交接阶段,应组织有经验的专业人员和操作人员开展“三查四定”工作。在联动试车阶段,企业应统筹协调试车的管理工作。在开车前安全审查阶段,应完成开车前的安全审查。在投料试车阶段,企业负责人和各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应做好指挥工作,严格按照试车方案进行投料试车。

安全操作

2010年版标准中该要素的名称是操作规程,本次标准修订更改为安全操作。标准要求企业应制定操作规程管理制度,明确操作规程的管理要求,定期对操作规程的适应性和有效性进行确认。正常运行期间,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和工艺卡片以及交接班管理制度。对于开停车过程,要制定开停车方案并严格执行。对于异常工况的处置,要优化报警管理,提升员工的异常工况处置能力。

10

设备完好性管理

2010年版标准中该要素的名称是机械完整性,本次标准修订更改为设备完好性管理。设备完好性管理涵盖设备的设计、采购、安装、运行维护、检验和测试、预防性维护、缺陷管理、泄漏管理、数据库管理等方面,企业应建立设备完好性管理制度、设备设施检维修规程、巡回检查制度和预防性维护管理程序,对设备设施缺陷的辨识、分析、报告、处理进行闭环管理并持续改进,完善泄漏检测、报告、处理、消除的闭环管理流程,将与设备全生命周期管理相关的文件、档案、信息、数据等纳入设备设施数据库中统一管理。

11

安全仪表管理

工艺安全管理

本要素为新增要素,主要从安全仪表通用管理、安全仪表系统(SIS)管理、其他安全仪表管理等三个方面提出了要求。安全仪表包括安全控制、安全报警和安全联锁,是用仪表和控制实现的过程安全保护措施。企业应根据安全仪表功能性和完整性要求,按照安全技术文件设计和实现安全仪表功能,制定安装调试和联合确认计划、维护计划和规程。应制定过程报警管理制度,加强基本过程控制系统的维护和管理工艺安全管理,应急管理部批准行业标准《化工过程安全管理导则》(附内容解读),保证自动控制的投用率,设计和设置有毒有害和可燃气体检测报警系统。

12

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

本要素为新增要素,主要从制度建立、辨识与评估、风险分析、监测监控、信息告知、应急演练等方面对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提出了要求。对涉及重大危险源的建设项目,要求在设计阶段开展风险分析以提高本质安全水平;涉及毒性气体、剧毒液体、易燃气体、甲类易燃液体的重大危险源和涉及爆炸性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应进行评估。此外,还提出了设置监测监控设备设施,建立在线监控预警系统并将有关监测监控数据接入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系统。

13

作业许可

本要素为2010年版标准中的既有要素,从制度编制、人员培训、作业许可、持续改进4个方面提出了相关要求,要求企业要建立作业许可管理制度,明确作业许可范围(含特殊作业)、作业许可管理流程、作业许可类别分级和审批权限及相关人员培训与资质等,提出作业许可审批人、监护人、作业人应经过相关培训,作业前应办理作业审批手续、开展风险分析并落实安全措施,定期检查作业许可管理制度及落实情况,持续提升作业许可管理水平。

14

承包商安全管理

2010年版标准中该要素的名称是承包商管理,本次标准修订更改为承包商安全管理。标准要求企业建立承包商安全管理制度,严格承包商资格审查,与承包商签订安全协议;作业前应对入厂的承包商人员开展安全培训教育,对承包商施工方案进行审核,为承包商提供安全作业条件,进行现场安全交底;对承包商作业进行全程安全监管,建立与承包商的沟通机制,定期评估承包商安全业绩,优化承包商资源。

15

变更管理

本要素为2010年版标准中的既有要素。变更在企业的生产经营过程中无处不在,也贯穿于化工产品的整个生命周期。变更管理是化工过程安全管理体系中关键的一个要素,目的是将变更所带来的危害控制在风险可接受的范畴。标准给出了变更的分类,规定了变更管理的程序包括变更申请、变更风险评估及制定管控措施、变更审批、变更实施和相关方培训、变更验收、资料归档、变更关闭,并要求企业建立变更管理档案。相对于原标准,新标准更加突出强调了变更风险评估及管控、变更后及时对有关人员进行培训的要求。

16

应急准备与响应

2010年版标准中该要素的名称是应急管理,本次标准修订更改为应急准备与响应,主要是从应急准备、应急培训与演练、应急响应三个方面提出相关要求,要求企业要建立应急准备与响应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明确相关单位、人员职责、指挥和运行机制,按规定要求编制针对性的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现场处置方案,基层岗位编制应急处置卡等;对员工开展应急相关内容培训,制定本单位的应急演练计划,组织开展演练及演练效果评估,及时整改存在的问题;发生突发事件时,企业应积极开展早期处置工作,紧急情况下,可实施装置停车和撤离;应急值守人员在接到岗位报警后,按程序启动应急预案,组织现场应急指挥和处置工作。

17

事故事件管理

2010年版标准中该要素的名称是工艺事故/事件管理,本次标准修订更改为事故事件管理。标准提出了事故事件的分类分级、事故事件的上报、事故事件调查以及整改落实的相关要求。与2010年版的工艺事故/事件管理相比,修订后的要素内容更加注重规定企业应如何执行事故事件管理的程序及事故原因分析、事故调查报告保存、事故事件数据库的建立等技术要求。

18

本质更安全

本要素为新增要素。本次修订新增这个要素的目的是鼓励企业建立本质更安全的理念,定期评估企业的本质安全程度,借助技术进步和管理水平的提升,按照最小化、替代、缓和、简化的策略不断提升装置的本质安全水平。

19

安全文化建设

本要素为新增要素。安全文化具有导向、凝聚、激励、辐射和同化功能,积极的安全文化对企业全员执行和改进过程安全管理体系能够产生积极影响。标准从安全价值观、安全文化载体、风险意识、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执行力、安全行为、团队精神、学习型组织、卓越文化等方面指导企业建设和持续改进安全文化,打牢安全生产的根基。

20

体系审核与持续改进

2010年版标准中该要素的名称是符合性审核,本次标准修订要素名称更改为体系审核与持续改进,对于体系审核与持续改进的要求规定得更加具体、完善和系统。标准将体系审核分为要素审核、体系评审和外部审计,并明确企业要将安全生产绩效指标及安全管理各要素的过程指标纳入绩效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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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强制性行业标准《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基本条件(征求意见稿)》的相关内容

起草背景与过程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培训机构监管工作,解决培训机构基本条件及培训能力良莠不齐、培训走形式走过场等问题,应急管理部安全执法和工贸监管局组织有关单位起草了强制性行业标准《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基本条件》。

根据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应急管理行业标准制修订计划(2022年第三批)的通知》(应急厅函〔2022〕322号),《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基本条件》的修订计划编号为2022-AQ-14,项目周期18月,由全国安全生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组织起草和审查。

2022年4月,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组织召开了标准起草工作启动会议,成立了标准修订工作组,工作组明确各起草单位及人员职责,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管理办法》相关要求,制定标准工作计划,明确标准制定的基本要求、任务分工和进度安排等。

本标准由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牵头修订,应急管理部干部培训学院(应急管理部党校)、华北科技学院、中国矿业大学(徐州)、中国矿业大学(北京)、北京科技大学、中石油渤海钻探职工教育培训中心、中石化燕山石化教育培训中心参与标准的修订工作。

2022年5月至12月,工作组搜集研究了国内外关于安全生产培训机构相关的管理规定和标准,对全国省、市两级333个应急管理部门以及638家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开展了线上调研。在调研基础上,工作组各起草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开展了标准的修订工作,形成了标准草案。

2023年1月至6月,工作组对标准草案开展内部研讨并组织专家会商,形成了标准征求意见初稿。在征求了部有关司局、32个省级应急管理部门和有关部委业务司局意见的基础上,修改完善形成了标准征求意见稿。

2023年7月14日,应急管理部安全执法和工贸监管局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3年9月14日。

废止现行有关标准的建议!废止《安全培训机构基本条件》AQ/T 8011-2016,实行本标准。

从征求意见稿内容来看,标准针对“三项岗位”的培训机构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基本条件》(征求意见稿)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本文件代替AQ/T 8011—2016《安全培训机构基本条件》,与AQ/T 8011—2016相比,除结构调整和编辑性改动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修改了标准适用范围(见第1章安全生产管理的根本目的是,2016版第1章);

——删除了自主安全培训的术语和定义(见2016版2.3);

——增加了线上安全生产培训术语和定义(见3.3);

——增加了专职教师的术语和定义(见3.4);

——增加了兼职教师的术语和定义(见3.5);

——增加了管理人员的术语和定义(见3.6);

——修改了制度建设要求(见4.1.1,2016版3.1.2);

——增加了培训机构应急管理要求(见4.1.2);

——增加了培训机构办公和培训场地面积、消防等要求(见4.2);

——增加了每个培训行业或作业类别的教师要求(见4.3.1);

——增加了培训机构管理人员的要求(见4.3.2);

——修改了教训评估考核要求(见4.4.1,2016版3.1.4);

——增加了培训学时要求(见4.4.4);

——增加了线上安全生产培训的要求(见4.5);

——增加了培训场地考勤、录像等设备设施的要求(见4.6.1、4.6.2);

——增加了培训档案要求(见4.7);

——修改了特种作业专(兼)职教师的资格要求(见5.2,2016版3.5.4);

——增加了实际操作培训设备设施等要求(见5.4);

——增加了电工作业、焊接与热切割作业、高处作业等作业类别实操设备配备要求(见5.5);

——增加了对从事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培训的机构和生产经营单位的条件要求(见6)。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提出。

本文件历次版本发布情况:

——2016年首次发布为AQ/T 8011—2016;

——本次为第一次修订。

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基本条件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从事安全生产培训活动的机构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本文件适用于开展特种作业人员(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除外),以及矿山、危险化学品、石油天然气开采、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培训活动的培训机构。自主开展上述培训活动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参照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

GB 消防设施通用规范

GB 建筑防火通用规范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安全生产培训

以提高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及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素质和技能为目的的教育培训活动。

3.2安全生产培训机构

从事安全生产培训活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中介组织。

3.3线上安全生产培训

利用互联网技术实施的安全生产培训活动。

3.4专职教师full-time

与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建立全日制用工劳动关系,专门从事培训教学或研究工作,具备安全生产培训类别应有的专业知识、技能和教学能力的教师。

3.5兼职教师part-time

与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建立非全日制用工关系,由安全生产培训机构临时或者短期聘请,从事培训教学或研究工作,具备安全生产培训类别应有的专业知识、技能和教学能力的教师。

3.6管理人员

与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建立全日制用工劳动关系,专门负责安全生产培训教学管理、线上安全生产培训平台管理及服务的人员。

4通用要求

4.1培训制度要求

4.1.1 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应有健全的培训管理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岗位责任制、培训教学管理、教师管理、学员管理、培训教学评估、培训档案管理、设备设施管理、安全和应急管理、财务管理、后勤管理等。

4.1.2 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应编制符合GB/T 的火灾、踩踏、触电等类别专项应急预案或现场处置方案。

4.2 培训场所要求

4.2.1 应具备自有或签署3年及以上租用合同的固定办公场所和培训场所,配备满足日常办公需要的办公设备设施;办公室应满足所有管理人员及专职教师工作需要,人均使用面积不少于6 m2。

4.2.2 培训场所建筑防火和消防设施应符合GB 和GB 等消防技术标准规定。

4.2.3 培训场所应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不被占用、堵塞、锁闭。

4.2.4 理论培训场地应有固定、独立和相对集中的教室,满足同期60人及以上的培训需求,学员人均使用面积不少于1.5 m2。

4.3 培训教师及管理人员要求

4.3.1 每个行业类别或作业类别应配备2名及以上具有相应专业背景和实践经验的培训教师。

4.3.2 应配备3名及以上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的管理人员。

4.4 培训教学要求

4.4.1 建立完善的教学评估考核机制,教学评估考核包含培训内容、培训方式与方法、讲义与课件、培训效果等方面的评估指标。

4.4.2 具备满足相应行业安全生产培训大纲要求的正版教材、讲义与课件,并建立教材、讲义与课件定期更新、审核机制。

4.4.3 理论培训可采用线下、线上培训相结合的方式开展,实际操作培训不应采用线上培训方式。

4.4.4培训课程及学时应满足培训大纲的要求,线下培训每学时不少于45分钟,线上培训每学时不少于30分钟。线上培训学时不应超过相应培训大纲规定理论培训学时的60%。

4.5 线上安全生产培训要求

4.5.1 线上安全生产培训平台应具有国家域名注册证书或网络服务器服务协议。

4.5.2 线上培训教师应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或高级职称,并在所授课程专业领域具有5年及以上实践经验。

4.5.3 使用自主开发线上安全生产培训平台的,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应组织专家对线上培训课程进行评估。使用第三方线上安全生产培训平台的,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应选择合法运营的平台,并签订协议,明确网络数据保密协议和安全责任,并对线上培训课程进行审核,对线上培训教学进行全程管理。

4.5.4 线上安全生产培训平台应具备但不限于以下功能:课程管理、实名注册、远程教学、交流互动、学习记录、学时证明、档案管理、查询统计、自动抓拍、人脸识别、屏蔽快进、防止多点登录、无操作锁屏,并如实记录学员培训学时。

4.6 设备设施配备要求

4.6.1 应配备具备学员身份信息录入以及识别功能的考勤设备。

4.6.2 应配备具有联网和存储功能的监控设备,对培训过程进行全覆盖监控并录像。

4.6.3 理论培训教室应配备多媒体教学设备,还应具有配套的学员培训后勤保障设施。

4.6.4 应配齐应急设备设施,储备应急物资,建立管理台账,并定期检查、维护与保养,确保完好、可靠。

4.7 培训档案要求

4.7.1 培训学员的培训档案应实施一期一档管理,以纸质或电子档案的形式进行归档、存放和保管。档案内容应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培训方案或培训计划、培训通知、学员信息汇总、考勤记录、培训教材或课件、培训现场视频记录、培训质量评估记录和培训总结等。

4.7.2 保存纸质档案的机构应配备培训档案管理室,满足防火、防盗、防潮要求,使用面积、档案柜(架)数量应满足培训档案保存需求;保存电子档案的机构应保障电子档案可查询、可验证。

4.7.3 特种作业人员培训档案保存时间不少于6年,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档案保存时间不少于3年。

5特种作业人员培训条件

5.1 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应满足4通用要求。

5.2 专(兼)职教师应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在所授课程专业领域具有5年及以上实践经验,且实际操作教师应取得过所授课程工种的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其中电工作业、焊接与热切割作业和高处作业每个作业类别至少配备1名专职教师。

5.3实际操作培训场地应满足实际操作培训需求,保证实际操作培训效果。

5.4 实际操作培训设备设施应为自有或签有租用合同租用3年及以上,数量应满足所开展作业类别的实际操作培训需求,配置应遵循贴近工作实际、安全可靠、符合人体工学设计等原则,功能应涵盖培训大纲要求的训练内容。

5.5 电工作业、焊接与热切割作业、高处作业等作业类别应配备真实的实操设备,其他作业类别至少配备实物仿真培训设备。

5.6 应建立实际操作培训设备管理台账,对设备设施定期检查、维护与保养,确保完好、可靠。

6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条件

6.1 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应满足4通用要求。

6.2 专(兼)职教师应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取得与所授课程专业相匹配的注册安全工程师或高级职称,并在所授课程专业领域具有5年及以上实践经验。

编制说明

一、工作简况

(一)任务来源。

根据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应急管理行业标准制修订计划(2022年第三批)的通知》(应急厅函〔2022〕322号),《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基本条件》的修订计划编号为2022-AQ-14,项目周期18月,由全国安全生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组织起草和审查。

(二)起草小组人员组成及所在单位。

本标准由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牵头修订,应急管理部干部培训学院(应急管理部党校)、华北科技学院、中国矿业大学(徐州)、中国矿业大学(北京)、北京科技大学、中石油渤海钻探职工教育培训中心、中石化燕山石化教育培训中心参与标准的修订工作。

(三)主要起草过程。

1.成立工作组。2022年4月安全生产管理的根本目的是,最新解读:应急管理部《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基本条件(征求意见稿)》,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组织召开了标准起草工作启动会议,成立了标准修订工作组(以下简称“工作组”),工作组明确各起草单位及人员职责,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管理办法》相关要求,制定标准工作计划,明确标准制定的基本要求、任务分工和进度安排等。

2.收集资料及调研。2022年5月至12月,工作组搜集研究了国内外关于安全生产培训机构相关的管理规定和标准,对全国省、市两级333个应急管理部门以及638家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开展了线上调研。在调研基础上,工作组各起草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开展了标准的修订工作,形成了标准草案。

3.征求意见稿的编制。2023年1月至6月,工作组对标准草案开展内部研讨并组织专家会商,形成了标准征求意见初稿。在征求了部有关司局、32个省级应急管理部门和有关部委业务司局意见的基础上,修改完善形成了标准征求意见稿。

二、标准编制原则、主要技术内容及其确定依据

(一)标准编制原则。

根据国家标准化的有关政策、法律、法规要求,并充分借鉴正在修订的法律法规中前瞻性方向和思路,对标准进行修订,确保标准内容与相关要求保持一致,修订工作各环节程序符合规定。

本文件的制定起草遵循以下的基本原则。

1.适合性原则。

本标准的修订工作紧密结合国内当前安全生产培训现状及实际需求,规定安全生产培训机构软件、硬件以及管理要求,确保新修订的标准内容能落地。

2.科学性原则。

本标准的关键指标及技术内容,尽可能依据有关权威或可靠技术文件,或者实际调研的结果分析,使标准内容更加可靠。

3.规范性原则。

本标准在格式和文字表述方面严格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的要求进行编写,做到文件表述的一致性、协调性和易用性。

(二)标准主要技术内容。

本标准包括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和定义、通用要求、特种作业人员培训条件及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条件6个章节,主要技术内容如下:

1.范围。本章明确了本标准的适用范围,即开展特种作业人员(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除外),以及矿山、危险化学品、石油天然气开采、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培训活动的培训机构。

2.规范性引用文件。本章列出了本标准引用和参考的基础标准。

3.术语与定义。本章主要是对涉及本标准的名词术语进行了明确定义。

4.通用要求。本章对安全生产培训机构的规章制度、培训场所、教师及管理人员、教学管理、线上培训、设备设施和培训档案等提出了要求。

5.特种作业人员培训条件。本章对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的培训机构提出了要求,在通用要求基础上增加了专(兼)职教师、实操场地和实操设备设施等方面应具备的具体条件。

6.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条件。本章对从事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培训的培训机构提出了要求,在通用要求基础上增加了专(兼)职教师应具备的条件。

(三)标准修订变化及依据。

1.本标准修订为强制性标准,调整了标准的适用范围,旨在加强对特种作业人员(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除外),以及矿山、危险化学品、石油天然气开采、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培训工作。

2.本标准增加了线上安全生产培训的术语和定义,以及相关要求;另外为了明确教师和管理人员的条件,增加了专(兼)职教师和管理人员的术语和定义。

3.为了保证培训教学质量,本标准重点在以下7个方面进行了修订。一是完善了机构管理规章制度要求,增加了岗位责任制、培训教学管理、安全和应急管理等制度要求,进一步规范机构的运行,提高机构的应急处置能力。二是增加了教学评估考核要求,明确教学评估考核指标,引导机构提升培训质量。三是增加了线上安全生产培训的要求,明确了线上安全生产培训平台应具备的功能,保证学员在线学习的质量。四是修改了专(兼)职教师的要求,明确了线上培训教师、特种作业人员培训教师、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教师的任职条件,保证培训教师具备应有的能力。五是增加了培训场地配备监控设备及培训全过程录像的要求,防止培训机构弄虚作假。六是增加了电工作业、焊接与热切割作业、高处作业等作业类别实操设备配备要求,保证实操培训质量。七是增加了档案管理的要求,明确了档案的内容,根据《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十九条规定的证书有效期,明确了培训档案的保存时间。

三、试验验证的分析、综述报告、技术经济论证,预期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

本标准施行后,能够规范安全生产培训市场,促进安全生产培训机构的良性发展和公平竞争。安全生产培训机构的师资力量和硬件设备设施得到保障,培训过程更规范,可以大大提升培训机构的培训质量,从而提升从业人员的安全素质和技能,减少“三违”行为,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四、与国际、国外同类标准技术内容的对比情况

无。

五、以国际标准为基础的起草情况、是否合规引用或采用国际国外标准以及未采用国际标准的原因

目前尚无针对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基本条件的国际标准。

六、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标准水平的关系

(一)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标准关系。

本标准是《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力技术支撑。

本标准与现行法律、法规和强制性国家标准无冲突。

(二)配套推荐性标准的制定情况。

无。

七、重大分歧意见的处理过程及依据

无。

八、作为强制性标准或推荐性标准的建议及理由

一是安全生产培训机构的培训质量直接关系到参加培训人员的安全素质和技能,影响企业安全生产和从业人员生命安全,依据《标准化法》(2017年修订)第十条“对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满足社会经济管理基本需要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强制性的国家标准”和《应急管理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对于依法需要强制实施的应急管理标准,应当制定强制性标准”的规定,《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基本条件》应当作为强制性标准。二是《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均对安全生产培训提出了严格要求,尤其是《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安全培训的机构应当具备从事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要的条件”及相应的罚则,该标准调整为强制性标准,将为法规规章实施提供更有力的技术支撑和必要补充。三是“安全培训机构资格认可”审批取消后,基本从业规范缺失,培训市场趋于无序发展,培训质量难以保障,将该标准调整为强制性标准,有利于进一步加强对安全生产培训机构的监管,做到放管结合。

九、标准自发布日期至实施日期的过渡期建议及理由

本标准颁布后,一是需要对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和监督管理部门进行标准的宣贯,保证相关机构和部门了解标准要求;二是安全生产培训机构需要时间按照本标准完善机构的规章制度、设备设施和师资配备等条件。因此,建议本标准在颁布6个月后实施。

十、与实施标准有关的政策措施

(一)实施监督管理部门。

本标准实施监督的主体为县级及以上应急管理部门和矿山安全监管部门。该标准实施后,可为监管执法部门提供执法依据。新标准颁布实施后,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应将本标准作为建设的依据,监督管理部门应将本标准作为对安全生产培训机构的执法依据和执法规范。

(二)对违反强制性国家标准的行为进行处理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依据等。

与实施和处罚违反本标准有关的部门规章主要有《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五条 安全培训的机构应当具备从事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要的条件。从事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及注册安全工程师等相关人员培训的安全培训机构,应当将教师、教学和实习实训设施等情况书面报告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安全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二)未按照统一的培训大纲组织教学培训的;(三)未建立培训档案或者培训档案管理不规范的。

十一、是否需要对外通报的建议及理由

无。

十二、废止现行有关标准的建议

废止《安全培训机构基本条件》AQ/T 8011-2016,实行本标准。

十三、涉及专利的有关说明

无。

十四、标准所涉及的产品、过程或者服务目录

无。

十五、其他应予以说明的事项

无。

附:班组长安全培训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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