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系列广西中级职称评审,【官方回应】注册安全工程师最新答复!

咨询:领导你好,2019年出台了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考试制度,高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考试制度何时公布?《注册安全工程师分类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注册安全工程师各级别与工程系列安全工程专业职称相对应,不再组织工程系列安全工程专业职称评审。

应急管理部关于高级注册安全工程师最新答复

一、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是否可作为工程师职称申报高级工程师

咨询:按照《注册安全工程师分类管理办法》安监总人事〔2017〕118号第十五条 注册安全工程师各级别与工程系列安全工程专业职称相对应,不再组织工程系列安全工程专业职称评审。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可以聘为工程师,那么按照工程师职称为条件,可否申报评审高级工程师。谢谢。

回复:您好!《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第三十三条“专业技术人员取得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即视其具备工程师、助理工程师职称,并可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第三十五条“本规定由应急管理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按分工负责解释。”有关职称事宜,详情请咨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二、高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考试制度何时公布

咨询:领导你好,2019年出台了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考试制度,高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考试制度何时公布?

回复:您好!高级注册安全工程师相关政策出台时间待定

三、安全工程系列职称评定问题

咨询:你好,我是本科安全工程专业毕业,当我毕业三年的时候考取了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1、照目前的政策我是不是已经是中级职称了,还是要注册之后才算是中级职称,2、之前国家发文本科毕业5年才能评定中级,我算是正常晋级还是破格呢;3、辽宁省应急厅发文说注册四年以上可以评副高,那我本科毕业八年就可以评了,这样我算是正常晋升还是破格呢,谢谢

回复:您好!《注册安全工程师分类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注册安全工程师各级别与工程系列安全工程专业职称相对应,不再组织工程系列安全工程专业职称评审。”《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第三十三条规定“专业技术人员取得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即视其具备工程师、助理工程师职称工程系列广西中级职称评审,并可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详情请咨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四、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执业问题

咨询:我目前工作所在企业为当地一家国企,合同关系为劳务派遣,在这家国企从2017年工作(安全员)至今,期间于2018年参考并于2019年获取注册安全工程师证书。经企业领导同意,获准我在这家国企注册。但在注册过程中,因我的合同关系为劳务派遣,工资社保都由与这家国企签订协议的劳务派遣公司发出。请问,我可以这家国企单位进行注册吗?若否,若注册在派遣单位,是否也可以注安师名义在这家国企承担安全管理工作及相应责任

回复:您好!根据您的描述,应注册在劳务派遣公司(社保缴纳单位)。注册后可以注册安全工程师名义在用工单位负责安全管理工作。注册安全工程师应在本人执业成果文件上签字,并承担相应责任。

五、关于助理注册安全工程师考试事宜

咨询:您好、根据我国职业资格证书目录,是有助理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证的,根据《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安全工程及相关专业参考目录》的通知的内容工程系列广西中级职称评审,【官方回应】注册安全工程师最新答复!,也有考试相关要求,但是目前广东省并未安排助理安全工程师考试事宜。同时我国是有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的,但是自2015年公安部发文暂停考试后,至今已过4年,仍未开始考试。身为安全生产从业者,因为学历问题,一直难以取得相关资格证书。

回复:您好!根据《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第九条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急管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全国统一的考试大纲和相关规定组织实施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确定考试合格标准。”有关事宜请向省级应急管理部门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咨询相关事宜。

六、注册安全工程师有没有执业印章

咨询:你好,请问注册安全工程师没有执业印章吗?建议能否像其他准入类专业一样下发执业印章或下发模板样式自刻?没有执业印章安全工程师在单位形同虚设一样。

回复:您好!注册安全工程师没有执业印章,根据《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第十八条有关规定,准予注册的申请人,由应急管理部核发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证书(纸质或电子证书)。

七、非生产经营单位从事安全工作考取注安能否注册

咨询:我是2013年考取的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2010-2016年在企业从事安全管理工作,2016年到应急局下属事业单位安全生产应急指挥保障中心工作,由于2016年以后在非生产经营单位从事安全管理工作,导致注册安全工程师无法注册,想咨询一下,我们这种在非生产经营单位从事安全工作,但是有考取了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的,能否注册,如果不能注册,职业资格证书是否存在过期失效的问题。

回复:非生产经营单位从事安全工作的人员不符合《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注册条件,但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不会因未注册而失效。

1建造师等证书与职称打通

2019年12月25日,中办、国办《关于促进劳动力和人才社会性流动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正式公布。

《意见》提出:

推进职业资格与职称、职业技能等级制度有效衔接,推动实现技能等级与管理、技术岗位序列相互比照,畅通新职业从业人员职业资格、职称、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渠道。

鼓励用人单位建立首席技师、特级技师等岗位,建立技能人才聘期制和积分晋级制度。

支持用人单位打破学历、资历等限制,将工资分配、薪酬增长与岗位价值、技能素质、实绩贡献、创新成果等因素挂钩。

2019年2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官网发布《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工程领域职称制度,迎来大改。

职称与职业资格制度有效衔接:

1、实行职业资格考试的专业,不再开展相应层级的职称评审。

2、职业资格分级设置的,其初级(二级)、中级(一级)、高级分别对应职称的初级、中级、高级。

3、未分级设置的,一般对应中级职称。

4、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2取得中级注安等职业资格年限,视为相应职称年限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联合印发《山东省建设工程技术人才职称评价标准条件(试行)》,自印发之日起试行,有效期至2021年9月19日。

第九条明确提出:建设领域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按国家和省有关政策执行。取得职业资格年限可视为取得相应职称年限。

3一证两用!不用换发职称证书,多省发文明确

随着职称制度改革不断深化,多地相继明确了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关系。

目前为止,全国已有北京、宁夏、江苏、浙江、湖北、安徽、四川、西藏、福建、黑龙江、海南、陕西、广西、河南、上海、重庆、山西、山东、天津、甘肃等20个省份发文明确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关系。

其中,陕西、宁夏、山西、山东、黑龙江、天津、青海等明确通知:职业资格证书可一证两用,与职称证书有同等效力。

全国多个省份已明确发文跟进,以北京、河南为例:

北京市规定,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注册消防工程师等46项职业资格,即认定其具备相应系列和层级的职称,并可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

河南省规定,取得一级建造师、注册造价工程师等14类职业资格证书和注册执业证书,即对应中级职称,可申报考核认定高级工程师。

一、天津:

一是明确对应关系。凡通过注安等59项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统一考试,取得的职业资格可直接视同取得相应系列和级别的职称。

二是明确过渡政策。在国务院清理规范部分职业资格前,已取得的10项相关职业资格,原有职业资格证书继续有效,仍可直接视同取得相应系列和级别的职称。

三是明确使用办法。对已取得职业资格的人才,用人单位可根据任职条件和岗位空缺等情况,直接聘任相应职称,不再换发我市职称证书。符合晋升高一级别职称标准条件的,可持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直接申报评审或考试。

二、山西:

一、专业技术人员取得《目录》内所列职业资格的,可直接认定其取得相对应系列和层级的职称(职务试行条例对学历、资历有要求的,从其规定),不需办理认定手续,不需补发职称证书。

二、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对符合对应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按照相应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条件和聘用程序,择优聘用。专业技术人员可据此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

三、已实行职业资格考试的专业,不再开展相应层级的职称评审、认定工作。

三、山东:

工程系列广西中级职称评审

一、专业技术人员取得相关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符合相应职称评价标准条件的,可视同其具备相应系列和层级的职称(见附件),并可作为依据申报高一级职称、参加岗位竞聘等。

二、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和职称对应目录应根据国家目录及相关政策调整实行动态管理。

三、专业技术人员在申报高一级职称、参加岗位竞聘时,符合相应条件的,可直接依据相应职业资格申报;职业资格证书与职称证书具有同等效力,无需另发或补发职称证书。

四、陕西:

一、根据人社部和相关国家部委文件规定,专业技术人才参加全国统一考试取得与职称有对应关系的职业资格,即认定其具备相应系列和层级的职称,并可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取得的职业资格证书可作为单位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依据,无需重新换发职称资格证书。

二、对于符合对应关系的专业技术人才,用人单位可按照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任职条件和聘任程序,有序开展聘任工作。

三、对目前国家已取消的职业资格,原取得的职业资格可继续作为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依据。

五、宁夏:

宁夏人社厅印发通知,57种职业资格直接对应相应职称。其中,准入类职业资格29种、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20种,国务院已取消的部分职业资格8种。

此次新规出台后,对已取得对应目录内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无需重复参加与之对应专业层级的职称评审,无需办理认定手续,无需申请换发与之对应的职称证书。

在岗位聘用专业技术职务、申报高一级职称等需要职称证书时,可直接出具职业资格证书,与职称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六、黑龙江:

一、专业技术人员取得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即可认定其具备相应系列和层级的职称,用人单位可根据本单位岗位任职条件和程序聘任其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专业技术人员可据此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

二、对应认定工作严格按照《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所列明的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在与职称密切相关的职业领域规范开展,并及时跟进国家目录及相关政策调整实行动态管理。

三、对应认定工作不需事先办理及补发职称证书,专业技术人员在竞聘专业技术职务或申报高一级职称时,可直接出具职业资格证书,与职称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工程系列广西中级职称评审

七、青海:

一、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全国统一考试,并取得相关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后,视同为具备相应系列和层级的职称(见附件),达到相应条件的,可申报评审高一层级职称。

二、对已取得相应目录内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不重复参加与之对应专业层级的职称评审(认定),无需另发、补发、换发职称证书。

三、专业技术人员在申报高一层级职称时,符合相应条件的,可直接出具职业资格证书,依据相应职业资格进行申报,职业资格证书与职称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合人社秘【2017】355号

各县(市)区(开发区)人社(人事劳动)局、市直各单位、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人社厅《关于做好2017年度全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皖人社秘〔2017〕304号)精神,结合合肥市实际,现就我市2017年度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通知如下:

一、时间安排

2017年度全省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及我市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和报批工作于年底前完成。

1、申报评审安徽省各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时间以省直各业务主管厅局评审工作通知为准,《2017年度安徽省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委会一览表》见附件1。各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标准条件及要求,可直接登录安徽省人社厅、合肥市人事考试中心及相关省直业务主管厅局网站查询。

今年起,在全省开展技工院校教师和中职中专教师系列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技工院校教师正、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委会设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中职中专学校教师正、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委会设在省教育厅。技工院校教师正、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分别按皖人社秘〔2016〕122号、皖人社秘〔2014〕309号执行,中职中专学校教师正、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分别按皖教师〔2016〕13号、皖教师〔2009〕14号执行。同时,在我省企业单位试点开展正高级经济师资格评审工作,评委会设在省经济信息化委员会。

2、在我市评审的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时间为10月9日至10月25日,逾期不再受理。《2017年度合肥市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委会一览表》见附件2。

今年起,省人社厅将合肥市卫生系列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权限下放至合肥市,评委会设在合肥市卫计委。具体评审事宜将由合肥市卫计委另行通知。

中小学教师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事宜将由合肥市教育局另行通知。

高校教师系列和实验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按省教育厅 省人社厅《关于印发的通知》(皖教人[2017]3号)执行。

3、初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时间由各县(市)区(开发区)人社部门确定。

二、申报程序及要求

各县(市)区(开发区)、各有关单位在组织申报推荐工作中合肥工程职称评审,要严格按照《合肥市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实施细则(试行)》(合人发〔2008〕223号)、《关于进一步做好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及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工作的通知》(合人社秘〔2016〕91号)的相关规定,经个人申请、用人单位审查同意并公示后逐级上报。破格、转系列申报专业技术资格的,须经市人社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审核同意后,报相关系列评委会,未经上述程序提交评审的,评审结果无效。审批表见附件3、附件4。

1、全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要强化岗位管理,坚持职称评审与岗位聘用制度紧密衔接,要严格在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内进行,不得进行岗位结构比例之外、与岗位聘用相脱离的资格评审。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岗位结构比例内申报专业技术资格的,须经同级人社部门审核同意,《合肥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岗位内申报资格核准表》见附件5。市直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岗位内申报由主管部门统一报市人社局办理。

2、要进一步规范申报材料。今年起,申报人员有关信息需要在用人单位、评委会组建单位以及审核批复管理部门进行“三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公示期均不少于5个工作日。申报人员要按规定认真填写相关表格并提交各类业绩成果、论文著作材料。用人单位要严格申报推荐和材料审核、公示工作,对申报人提交的各类证书原件进行认真审核,并在复印件上加盖公章、审核人签字。每位申报人员须填写《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诚信承诺书》(见附件6),承诺所提供的个人信息和证明材料真实准确。用人单位在公示后,出具公示证明(见附件7)。

3、各评审委员会工作机构要认真做好申报人员评审材料受理和审核工作,对不符合申报条件或材料不完整的不予受理。要坚持实行“谁审核、谁签名、谁负责”的管理责任制,逐级在审核记录表上签字,加盖公章。对未按规定程序开展申报、评审工作的,其推荐、评审结果一律无效。对上年度评审委员会综合评议时未通过者,若无新的专业工作业绩,本年度不予受理。

4、申报人员须是在职在岗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严格落实国家有关规定,公务员(含参公管理工作人员)、离退休(含返聘在岗)人员不得评职称,防止退休前突击评定职称。

5、专业技术人员在同一年度只能申报评审一种系列(专业)专业技术资格,不得同时申报两个以上不同系列或同一系列两个不同专业的专业技术资格。

6、在皖就业的港澳台专业技术人才,以及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或我省颁发的外国人工作许可证的外籍人才,符合我省职称规定的,可参加职称评审,与我省专业技术人员享受同等待遇。

7、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行业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申报工作,人社部门负责复核推荐。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自由职业专业技术人员、市属人事代理机构人事代理人员的职称申报,按照属地原则由相应级别人社部门直接受理评审或向相应系列、级别的评审委员会推荐申报。

8、我市设有相应系列(专业)、级别评委会的,不得向外委托代评;中直、省直驻肥单位需要委托我市有关系列(专业)评委会评审的,按属地原则由所在相应级别人社部门或人事管理部门出具委托评审函,我市人社部门同意后由各级评委会受理评审。未按规定程序和要求进行委托的,评审结果一律无效。

三、申报地点

1、委托省相关高评会评审的,应在该高评会规定的申报截止时间提前5个工作日,由合肥市相应的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将申报材料统一报市人社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地点:政务区政务环路88号13楼1312室,咨询电话: ),复审合格后予以推荐。

2、在我市评审的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材料报送合肥市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中心(地点:阜南路人才大厦8楼811室,咨询电话: ),其中部分系列报相关部门,详见《2017年度合肥市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委会一览表》(附件2)。

四、几个具体问题

1、关于职称外语和计算机

专业技术人员在申报职称时,职称外语等级考试(含医古文、古汉语考试,下同)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不作为必备条件;用人单位结合专业技术岗位需要合肥工程职称评审,关于合肥市2017年度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在岗位设置、聘任专业技术人员时自主确定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的条件;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学习可作为继续教育内容,凡参加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者,可一次性折算登记继续教育学时,职称外语考试合格登记45学时,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的每个模块登记15学时。

2、关于继续教育学时

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学时,申报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的近5年(2013年-2017年)继续教育必须达到396学时(2013年-2015年每年72学时,2016年-2017年每年90学时);申报初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以实际要求的年限计算(2015年之前每年72学时,2016年起每年90学时)。

2017年公需科目培训调整为:《习近平谈治国理政》、《传统文化与法治中国》、《全面深化改革实现文明发展》、《专业技术人员职业发展》、《专业技术人员内生动力与职业水平》、《网络效应》等6个专题科目,专业技术人员可选择其中一个专题进行学习。

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继续教育学时,由市直主管部门或县(市)区(开发区)人社部门审核后,统一携带相关材料报市人社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办理复核手续。申报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的继续教育学时由主管部门或县(市)区(开发区)人社部门审核即可。

3、关于论文

论文须公开发表在由国家科技期刊管理部门审核批准的具有CN(国内统一刊号)、ISSN(国际统一刊号)的学术期刊上,不包括副刊、增刊、论文集,用稿通知不予认可;著作须有ISBN(标准书号)。国外公开发行的科技刊物参照执行。论文、著作、技术报告作者,须为本人独立撰写或为第一作者。

4、关于任职年限

职称任职年限或任职时间均按周年计算(如,2012年12月31日至2017年12月31日为申报高级职称基本任职年限)。

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等次的,其任职年限连续计算;年度考核有基本合格等次的,扣除考核基本合格等次的年度,任职年限累计计算;年度考核有不合格等次的,当年不得申报且任期相应顺延。

5、关于转系列评审

专业技术工作岗位变动的,需按照新岗位相应系列(专业)要求参加同一级别的考试或评审。转岗任职满1年,且转岗前后任职年限累计满相应要求年限,经单位考核合格,能履行相应岗位职责,并取得现岗位工作业绩,方可申报评审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凡未经转系列评审的,一律不得申报评审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转评人员当年度不得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因整建制变更单位名称和岗位属性,专业技术人员按现岗位申报相应系列(专业)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时,不再进行同级转评,可持原有资格证书直接申报。

6、关于非本地职称资格

申报人员现有专业技术资格在外地评审取得的,需按照相关规定办理重新确认手续,方可申报评审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

在军队担任专业技术职务或者取得国家承认的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含军队非现役文职人员),转业到地方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其原有专业技术资格依然有效,按照相关规定换发我省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后可申报相应系列(专业)、级别职称。

7、关于非社会化与社会化职称的衔接

明年起我省将不再开展各类非社会化职称评审工作。通过非公经济组织建设工程评审、民营科技评审以及各地自行组织开展的各类非社会化评审等途径取得的职称,仅限非公经济组织使用,该职称不作为国有企事业单位聘任的依据;在申报社会化评审职称时,降一级别使用,无需重新换发社会化评审职称证书。

8、关于直接认定

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专业技术资格直接认定仍按照相关规定执行,通信、会计、审计、经济、统计、卫生、标准化工程、图书、档案、律师等中、初级资格已实行以考代评的专业不能直接认定。直接认定仅限首次认定,对于已认定过或者经评审已取得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不得再次认定。

五、纪律要求

对伪造学历、资历、剽窃和侵吞他人成果,抄袭他人论文等弄虚作假的申报人,一经查实,将按评审权限在全省、全市予以通报。评审已通过的,撤销其专业技术资格,收回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之后5年内取消申报资格,并视情节追究所在单位及有关人员的责任;对包庇、纵容弄虚作假行为的单位和个人,按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六、其他

今年职称评审工作(含下放高级职称评审权部门、单位)原则上仍按照《安徽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实施细则》(皖人发〔2004〕81号)执行,内容与本通知冲突的,按照本通知执行。我省《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出台后,如相关规定与之冲突的,以《实施意见》为准。

附件:2017年度安徽省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委会一览表

2017年度合肥市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委会一览表

(破格)申报 专业技术资格审批表

转系列申报 专业技术资格审批表

合肥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岗位内申报资格核准表

个人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诚信承诺书

单位公示证明

合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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