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城乡规划师指定教材,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专业技术类考试专栏 关于2019年度注册城乡规划师职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和省各有关单位人事处: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资格审查工作的通知》(苏人社发〔2018〕383号)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和省各有关单位人事处:

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资格审查工作的通知》(苏人社发〔2018〕383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关于做好2019年度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19〕33号)精神,为做好我省2019年度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分工

(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自然资源厅共同负责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考试工作,省人事考试中心负责具体考务工作组织实施。

(二)各设区市人事考试机构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业务部门负责考试报名和考前资格抽查(以下简称考前抽查)工作。省自然资源厅负责对全部科目成绩达到相关标准的应试人员进行考后资格审查(以下简称考后审查)工作,并与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省人事考试中心对考后审查中的疑难问题进行会商。

二、时间安排与考区设置

日期

考试时间

考试科目

10月19日

09∶00~11∶30

城乡规划原理

14∶00~16∶30

城乡规划相关知识

10月20日

09∶00~11∶30

城乡规划管理与法规

14∶00~17∶00

城乡规划实务

考试原则上在各设区市设置考点。

三、考试科目和作答方式

(一)考试共设《城乡规划原理》、《城乡规划相关知识》、《城乡规划管理与法规》和《城乡规划实务》4个科目。其中《城乡规划实务》科目试题为主观题,其余3个科目试题为客观题。主客观题均在答题卡上作答。

(二)客观题用2B铅笔在答题卡上作答,主观题用黑色墨水笔在答题纸(专用答题卡)上作答。报考人员应考时,可携带黑色墨水笔、2B铅笔、橡皮、直尺和无声无文本编辑功能的计算器等文具,其他物品应统一放置于考场指定处。考场应备有草稿纸供考生使用,考后收回。

四、管理办法

考试成绩实行滚动管理,参加4个科目考试(级别为考全科)的人员须在连续4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参加3个科目考试(级别为免一科)的人员须在连续3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参加2个科目考试(级别为免二科)的人员须在连续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方可取得注册城乡规划师资格证书。

五、报考条件

(一)新报考人员条件: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均可申请参加考试。

1.取得城乡规划专业大学专科学历,从事城乡规划业务工作满6年;

2.取得城乡规划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或取得建筑学学士学位(专业学位),从事城乡规划业务工作满4年;

3.取得通过专业评估(认证)的城乡规划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从事城乡规划业务工作满3年;

4. 取得城乡规划专业硕士学位,或取得建筑学硕士学位(专业学位),从事城乡规划业务工作满2年;

5.取得通过专业评估(认证)的城乡规划专业硕士学位或城市规划硕士学位(专业学位),或取得城乡规划专业博士学位,从事城乡规划业务工作满1年。

除上述规定的情形外,取得其他专业的相应学历或者学位的人员,从事城乡规划业务工作年限相应增加1年。

(二)免考部分科目人员需具备以下报考条件:

注册城乡规划师指定教材

1.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一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证书并符合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的,可免试《城乡规划原理》和《城乡规划相关知识》科目,只参加《城乡规划管理与法规》和《城乡规划实务》2个科目的考试。

2.取得通过专业评估(认证)的城乡规划专业硕士学位或城市规划硕士学位(专业学位),或取得城乡规划专业博士学位,从事城乡规划业务工作满1年的,可免试《城乡规划原理》科目,只参加《城乡规划相关知识》、《城乡规划管理与法规》和《城乡规划实务》3个科目的考试。

(三)在教育部颁布《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2012年)》之前,高等学校颁发的“城市规划”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与“城乡规划”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等同。

(四)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颁布《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2011年)》之前,高等学校颁发的“城市规划”或“城市规划设计”专业的硕士、博士层次相应学位,与“城乡规划”专业的硕士、博士层次相应学位等同。

(五)“建筑学学士学位(专业学位)”和“建筑学硕士学位(专业学位)”注册城乡规划师指定教材,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专业技术类考试专栏 关于2019年度注册城乡规划师职,是指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颁布的《建筑学专业学位设置方案》,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授权的高等学校,在授权期内颁发的建筑学专业相应层次的专业学位,包括“建筑学学士”和“建筑学硕士”两个层次,不包括建筑学专业的工学学士学位、工学硕士学位以及“建筑与土木工程领域”的工程硕士学位。

(六)“城市规划硕士学位(专业学位)”是指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授权的高等学校,在授权期内颁发的“城市规划硕士”专业学位。

(七)报名条件中有关学历的要求是指经国家教育部承认的学历注册城乡规划师指定教材,有关从事城乡规划业务工作时间的要求是指报名人员取得学历前后从事规定业务工作时间的总和,其截止日期为2019年12月31日。

六、报名与考前抽查

(一)2019年度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网上报名,网上报名日期为2019年7月31日~8月12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名服务平台网址为:。

(二)实施告知承诺制。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开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人社厅发〔2019〕71号),本项考试报名实施告知承诺制,请各位考生仔细阅读中国人事考试网“资格考试报名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专栏中的政策文件、报考问答,详细了解,正确操作。网址:。

被记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且在记录期内的应试人员不适用告知承诺制。上述人员登录网上报名系统填写报考信息时,将收到本次报名审核不适用告知承诺制的提示,需在我省规定的报名时限内与报名考区所在的人事考试机构进行联系确认审核方式。

(三)各地在考试组织实施过程中要加强报考人员属地化管理,报考人员原则上只能在现工作地或户籍所在地报名参加考试。

(四)在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名服务平台新注册的考生须采用近期彩色标准1寸半身免冠正面证件照(尺寸25mm×35mm,像素×),照片底色背景为白色。对于2018年之前在报名服务平台注册的考生,原则上不进行照片更换。报名照片将用于准考证、考场座次表、证书和证书查询认证系统。

(五)考前抽查。各考区从当年报考人员中随机选取部分人员进行信息比对,考生通过报名系统查看抽查结果。

(六)网上缴费。缴费时间为8月16日~8月21日。未被抽查和抽查结果无误的报考人员可进行缴费操作,抽查结果不符合报考条件的报考人员取消缴费操作。

(七)准考证打印。10月11日~ 10月18日,报考人员可登录报名网站下载打印准考证。

(八)参加2014年度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报考全部科目(级别为考全科)且通过部分科目的老考生,其对应考试科目的合格成绩继续有效,并按照4年为一个周期的规定顺延至2019年,此部分老考生原则上不允许变更级别,如若变更级别按新报考人员处理。

七、考后审查

(一)审查对象。2019年12月下旬考试成绩合格线确定后,审查部门通过“江苏省人事考试网上业务办理平台”(网址:)公布审查时间安排、考生陈述申辩期限和受理举报投诉电话等信息,并按规定进行审查。2018年参加过该项考试且2019年考试科目成绩均合格的考生,不再进行审查。

(二)审查材料范围。1.报考承诺书2. 学历、学位证书3. 申请免试部分科目的人员免试证明材料。届时将向考生发送通知,考生根据通知要求网上报送相关材料。

(三)上传补充材料。对考后审查结果有疑问的考生,资格审查部门告知其须在规定时限内登录“江苏省人事考试网上业务办理平台”上传补充证明材料,逾期未上传的视为放弃审查资格。

(四)审查结果公示。省自然资源厅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共同对审查结果进行会商后,由省、市人事考试机构将符合发证资格的考生名单进行网上公示。资格审查未通过的按有关规定处理。报考人员违反承诺,在考试报名时存在提供虚假信息、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相应资格证书或者成绩证明等行为,经查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将依法依规做出处理。

八、证书发放

成绩公布期满15个工作日之后,符合发证资格的考生可登录“江苏省人事考试网上业务办理平台”下载打印本人《成绩合格证明》,同时按照属地原则选择从本考区领取纸质证书的方式。《成绩合格证明》在我省范围内与职业资格证书具有同等效用。

九、收费事宜

根据原省物价局《转发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注册城市规划师等考试、注册收费标准的通知》(苏价服〔2001〕32号)精神,2019年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为:客观题每人每科60元、主观题每人每科120元,报名费每人每科10元。

十、考试大纲

2019年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考试大纲沿用2014年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

十一、其他事项

(一)各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局根据职责分工,按照《2019年度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考试工作计划》(附件1)的要求,认真做好各个环节的考务工作。考试报名期间应安排专人值班,做好咨询服务工作,请将值班电话提前一周上报省人事考试中心。

(二)报考人员可登录“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在专业网版块中的“江苏省人事考试服务”查询联系方式,咨询报考事宜。

(三)本次考试结束后,将采用技术手段甄别雷同答卷,被甄别为雷同答卷的,将给予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应试人员应试时要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试卷和答题卡(纸),防止他人抄袭造成雷同答卷。

(四)鉴于考前培训已社会化,应考人员可按照自愿原则选择具有培训资质、信誉良好、教学水平高的机构参加培训。考试教材可到当地建筑书店等正规书店自行购买。

附件:2019年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考试工作计划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苏省自然资源厅

2019年7月23 日

第一条 为规范注册城乡规划师继续教育工作,根据《关于印发和》(人社部规〔2017〕6号)的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注册城乡规划师继续教育的基本目的,是促使注册城乡规划师适应国土空间规划工作发展的需要,及时了解和掌握国内外在规划编制、管理等方面的动态,保证其知识和技能不断得到更新、补充、拓展和提高,适应执业工作的基本要求。

第三条参加和接受继续教育,完成相应的学时,是注册城乡规划师的权利和义务。

注册城乡规划师参加继续教育是申请相关注册业务的必备前提。

第四条 中国城市规划协会组织和管理全国的注册城乡规划师继续教育工作,并建设注册城乡规划师继续教育系统。中国城市规划协会成立的注册城乡规划师管理委员会负责全国注册城乡规划师继续教育具体的组织、管理工作,并根据需要逐步建立师资库。

中国城市规划协会根据继续教育工作的实际情况和需求,组织相关的远程教育课程培训,同时提倡专业学科力量较强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规划院所等机构,以及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指定的注册城乡规划师继续教育机构提供注册城乡规划师继续教育培训服务。

第五条 中国城市规划协会可以抽查和监督继续教育培训机构举办的注册城乡规划师继续教育等相关活动,并将抽查和监督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告。

第六条有关机构组织相关的继续教育培训活动前,应通过注册城乡规划师继续教育系统将课程计划、师资名单、课程内容等报中国城市规划协会进行评估,并报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通过评估的继续教育培训课程的通知,全部在中国城市规划协会官方网站上公布。

第七条注册城乡规划师可以在中国城市规划协会官网上进行课程报名,自主选择培训课程。

第八条注册城乡规划师的继续教育学时制度以一天课程计算6学时,每个三年注册有效周期内不得少于108学时,其中54学时为必修课学时,54学时为选修课学时。一个注册有效周期内的继续教育学时可按次计算,也可累计计算,但不可以转入下个注册周期。

一个注册有效周期内,必修课超出54学时的部分可以计入选修课学时;选修课超出54学时的部分不可以计入必修课学时。

第九条 注册城乡规划师参加继续教育课程培训的(含远程教育课程),可以获得相应的继续教育必修课学时。

注册城乡规划师参加以下活动的,可以获得相应的必修课学时:

1、在注册周期内,参加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考试的命题、审题和阅卷工作的,相当于完成一个注册周期内的必修课学时。

2、在继续教育必修课程中主讲授课一次,计18学时。

3、在优秀城市规划设计奖评选中获一等奖项目的主要参加人员,计必修课18学时;获二等奖项目的主要参加人员,计必修课12学时;获三等奖项目的主要参加人员,计必修课6学时。

4、参加远程教育课程培训的,按每堂课的授课时长计算学分,1学分相当于1学时。

注册城乡规划师2020

第十条 注册城乡规划师参加以下活动的,可以获得相应的选修课学时:

1、在注册周期内,参加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考试命题、审题和阅卷工作的,相当于完成一个注册周期内的选修课学时。

2、参加经中国城市规划协会审核、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由国家相关机构举办的不少于300人的、全国性的专业学术会议,按一天6学时计注册城乡规划师2020,标准征集 | 关于征集2024年中国城市规划协会团体标准项目的通知,一次不超过9学时,一个注册周期内总共不超过27学时。在此类会议中作为主讲专家的计18学时,作为会议论文发言演讲人及其它署名作者,计12学时。一次会议中获得的学时不可重复计算。

3、参加经中国城市规划协会审核、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由相关机构举办的不少于100人的专业学术会议,按一天6学时计,一次不超过9学时,一个注册周期内总共不超过24学时。在此类会议中作为主讲专家的计9学时,作为会议论文发言演讲人及其它署名作者,计6学时。一次会议中获得的学时不可重复计算。

4、在正式出版的经过认定的城乡规划核心期刊或国际学术刊物发表专业学术论文一篇,署名作者相当于完成15学时。

5、出版发行城乡规划专著或最新城市规划技术译著5万字以上,相当于完成24学时;5万字以下相当于完成12学时。

第十一条 注册城乡规划师参与基层志愿、扶贫等实践活动的,可以获得相应的继续教育学时:

1、经政府正式聘用,有明确责任范围、专业服务内容和技术服务责任的注册城乡规划师,自聘用日起服务时间达到6个月以上,经省级规划协会确认,并得到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认可的,可获得选修课9学时;每达到12个月且所参与工作经省级规划协会确认,并得到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认可的,可获得选修课18学时。

注册城乡规划师聘用服务时间满12个月,期间有实施项目并被相关政府认可的,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制度或具体实施意见和办法的,经省级规划协会确认,并得到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认可的,可一次性获得当前注册周期内的必修课和选修课各18学时。

2、注册城乡规划师自愿、无偿提供志愿规划服务,由其所在单位或志愿活动组织方申报,经省级规划协会确认其所参与工作且出具志愿服务证明,并得到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认可的,每半年实际服务时间不少于20天,计选修课9学时,一年不超过选修课12学时。

3、由各地选派参加援疆援藏、驻村扶贫工作的注册城乡规划师,对当地做出突出贡献的,经省级规划协会确认并出具志愿服务证明的,在其工作期间的注册周期内每年度计必修课和选修课各18学时。

4、注册城乡规划师参与村庄规划编制及其实施工作的,在省级规划评选中获奖的主要参加人员,并经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认可的,在当前注册周期一次性计选修课12学时。

第十二条 中国城市规划协会对全国的注册城乡规划师继续教育培训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开放注册城乡规划师公开反馈意见通道,听取意见、要求和举报。

各培训机构应当在其主办的继续教育培训中组织问卷调查,向注册城乡规划师征求课程组织和课程内容的相关意见。

对培训质量差、参加培训人员反映大的培训机构,中国城市规划协会可以组织调查并提出相应处置意见。

第十三条 有关机构举办国家级的专业学术会议,并拟办理参会注册城乡规划师继续教育学时事宜的注册城乡规划师2020,应当在会前60日向中国城市规划协会提出审核备案要求;举办其他专业学术会议,并拟办理参会注册城乡规划师继续教育学时事宜的,应当在会前60日向中国城市规划协会提出审核备案要求。

第十四条本实施办法由中国城市规划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自本实施办法发布之日起,注册城乡规划师继续教育相关工作均按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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