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规划专业人才技术水平,熟悉并掌握国土空间规划新理念、新技术、新方法,促使注册城乡规划师适应国土空间规划工作发展的需要,湖北省城市规划协会定于2023年4月11日-13日在武汉市举办“2023年度第二期注册城乡规划师培训班”。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时间
2023年4月11日-13日(周二、周三、周四),4月10日(周一)14:00-19:00报到。
二、培训及报到地点
武汉桃花岭大酒店(武汉市武昌区中山路293号)
三、培训对象
1.注册城乡规划师
2.国土空间规划相关管理和专业技术人员
四、培训内容
1.题目:新时代中国城镇化及中国高质量发展科技创新方向
授课专家:黄亚平,华中科技大学建筑与城市规划学院
2.题目:湖北省流域综合治理与统筹发展规划的技术和治理逻辑
授课专家:罗彦,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中部分院
3.题目:基于多源大数据的武汉市区域空间格局研究
授课专家:詹庆明,武汉大学城市设计学院
4.题目:宜居、韧性、智慧——新时期城市发展战略的选择
授课专家:陈涛,湖北省规划设计研究总院有限责任公司
5.题目: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助推乡村振兴
授课专家:胡银根,华中农业大学乡村振兴研究院
6.题目:关于武汉新城规划与建设的思考
授课专家:胡冬冬,武汉市规划研究院
五、培训学时
本次培训作为注册城乡规划师继续教育培训课程,计18必修学时。
六、报名方式
1.本次培训450人,报满为止。注册城乡规划师请登录“中国城市规划协会官网-注册城乡规划师继续教育管理系统”进行在线报名(),进入报名系统后填写相关信息并报名成功,获得培训资格。
注册规划师务必在继续教育管理系统进行报名,未报名的将无法计入学时。如在系统报名后因故不能参加培训,请务必登录系统取消报名。非注册城乡规划师直接将参会回执表发送至协会邮箱。
2.请各参会人员报名成功后注册城乡规划师培训中心,认真填写回执表(附后)中的参会人员信息和发票信息,单位统一汇总后于3月31日前将参会回执表(版)发送至协会邮箱(),报名确认以收到报名回执和培训费为准。
七、培训费用和缴费方式
1.培训费用:会议培训费1500元/人,住宿自理。
2.缴费方式:参会人员报名成功后,请务必于3月31日前将培训费汇至湖北省城市规划协会账户(注:个人或单位汇款时请务必在汇款单备注栏注明:单位全称、参加培训人员姓名)。
账户名:湖北省城市规划协会
账号:2701
开户行:招商银行武昌支行
3.发票领取:本次培训仅提供“湖北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于会议报到日当天在会议报到台领取。
请参加培训人员务必填写好开票信息并及时发送至协会邮箱。请按通知时间进行汇款,汇款信息及开票信息请确认无误后填写。经本人或所在单位确认无误的开票信息,一经领取,概不更换。
八、其他注意事项
1.请所有参会人员会议期间全程佩戴口罩,服从现场工作人员管理,按要求做好个人防护,每个人做好自己健康的第一责任人。
2.培训必须本人参加,否则不计入继续教育学时。培训时请携带有效身份证,每堂课需凭本人有效身份证提前15分钟签到,过后不补。
培训期间每天至少安排 2 次以上签到,签到分为每堂课前签到和随机抽查签到形式。
3.培训期间不得无故缺课、迟到、早退,发现缺课、代替上课的均视为无效。
4.如需住宿,请务必于3月31日前自行联系酒店经理预定房间。
推荐住宿酒店:武汉桃花岭大酒店(武汉市武昌区中山路293号)。房间预定联系人:付经理注册城乡规划师培训中心,关于举办2023年度第二期注册城乡规划师培训班的通知,。住宿标准:单间价格:350元/天,标间价格:418元/天。
建人规〔2023〕3号
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局(城管执法局)、合肥、亳州、宿州、阜阳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房屋管理局、房产管理服务中心),合肥、淮北、亳州、宿州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合肥市林业和园林局,广德市、宿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局(城管执法局),厅机关各处室(局)、厅直各单位,有关单位:
现将《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行业职业培训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2023年11月29日
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行业职业培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人才强省战略,进一步加强我省住房城乡建设行业专业人员培训管理,规范培训行为,提高培训质量,优化培训服务,推进行业人才队伍建设,依据《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关于改进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省住房城乡建设行业职业培训(以下简称职业培训),是指对住房城乡建设行业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生产一线操作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开展的,以完善知识结构、拓展专业技能、提高综合素质、增强创新能力为目的的培训。主要包括:
(一)继续教育培训:对全省住房城乡建设行业在职持证的专业技术人员开展的培训,主要包含职业资格、职称资格等继续教育培训;
(二)职业技能培训:对全省住房城乡建设行业施工现场专业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技能工人等生产一线操作人员开展的培训。
第三条 职业培训坚持“统一管理、分类指导、分级负责、强化监督”的原则,聚焦高质量发展、聚焦国家和我省重大战略,以人才能力建设为核心,以提高从业人员的综合素质和能力为目标,建设分类分层的住房城乡建设行业职业培训体系,形成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统筹管理、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属地管理、各培训机构依规实施的工作格局。
第四条 住房城乡建设行业企事业单位和从业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自主选择培训机构参加培训,作为岗位证书发放、执业注册、职称申报、岗位聘任等依据。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对全省住房城乡建设行业职业培训工作归口管理,负责制定相关规章制度,组织编制职业培训规划、培训大纲;负责公布全省职业培训机构名录;负责对全省职业培训工作实施监督和指导;负责指导培训管理平台和专家师资库建设。省建设干部学校配合厅人事教育处做好具体工作。
第六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有关业务处室负责指导业务范围内的培训工作;配合厅人事教育处做好培训管理平台和专家师资库建设、培训大纲编制等工作。
第七条 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所辖区域培训机构布局设置规划;监督指导本区域内职业培训工作;负责本区域内培训机构的招募、遴选、评估和监督管理。
第八条 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公布的职业培训机构在行业主管部门指导下,根据培训大纲和有关规定要求开展培训工作,并自觉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监督管理。
第三章 机构管理
第九条 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结合本地实际,根据培训市场需求、未来发展趋势,科学制定本地培训机构布局设置三年规划,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后实施。鼓励社会培训机构、大专院校和行业组织按照市场化要求,发挥优势和特色,依规开展培训工作。
第十条 培训机构应依法成立,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与承担专业培训相适应的教学场所和教学设施;
(二)拥有与承担专业培训相适应的管理团队和师资队伍;
(三)建立完善的教学计划、管理制度和其他相关制度;
(四)能够完成所承担的专业培训任务,保证教学质量;
(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有关经营(运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单位名单,无不良记录等。
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报注册城乡规划师培训班,在教育资质、教学设施、教学场所、师资队伍、管理力量、制度规范等方面细化制定具体标准条件。
第十一条 符合要求的培训机构,向所在地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交申请表,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依据相关规定对申请开展职业培训的机构严格审核,在合理控制数量的基础上,经组织评估、公示无异议后,择优遴选确定本辖区内培训机构名单,并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直有关培训机构申请参加遴选的,可直接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提交申请表,经审核公示无异议后确定。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及时公布相关遴选后培训机构信息。
第十二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本地区培训机构培训过程的监督指导,对培训机构实行动态管理,建立完善的“优胜劣汰”进出机制,构建良好的培训环境。
第十三条 每年年末,培训机构应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和所在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送本年度培训工作总结及下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应包含培训计划完成情况、培训数量、培训质量和效果评价情况、学员满意度情况、考核测试情况以及存在的问题等内容;工作计划应包含拟开展的培训项目、培训对象、学员数量、培训方案等内容。
第四章 培训管理
第十四条 为提高培训质量,规范培训内容,切实提升培训对象的专业技能,使其掌握新技术、新标准、新规范,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结合政策要求和实际需求,组织编制培训大纲、遴选网络培训课件等工作。
第十五条 培训机构应根据相关规定和培训大纲要求,科学设置培训内容,并将拟开设专业课目录,经所在地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初审后,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不符合要求的专业课程,不予认可培训学时。
第十六条 培训机构应当按照专兼职结合的原则,根据实际教学需要,聘请具有丰富实践经验、较高理论水平的业务骨干和专家学者作为授课教师,经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初审,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后开展授课活动,建立全省统一的师资库。
第十七条 按照“谁培训、谁负责”的原则,培训机构对培训质量负直接责任。培训机构应加强教学管理,建立培训档案,培训期间,要加强学员管理和教学组织纪律,严格实行考勤制度,改进培训学风,确保培训质量。
第十八条 培训机构应组织参训人员进行培训考核,考核合格颁发培训合格证明,登记相应学时,并逐步推行培训合格证明电子化。
第十九条 培训机构应对举办的每期培训班,开展学员满意度调查,满意度调查结果将作为培训机构评估一项重要内容。
第二十条 培训机构应主动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在醒目位置予以公示并严格执行,严禁超标准乱收费。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除国家和省明确规定的培训外,其他各类专业培训活动均为自愿参加,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强行要求企事业单位人员参加培训。
第二十二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工作职责加强对培训机构工作的事中事后协同监管,在方便企业和从业人员、降低培训成本的同时,确保培训工作的规范有序开展,促进从业人员素质提高,推进行业人才队伍建设。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原则报注册城乡规划师培训班,关于印发《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行业职业培训管理办法》的通知,对相关培训机构实行动态评估和管理。评估内容包括教学计划落实情况、培训教学管理情况、软硬件建设情况、培训考核情况和培训效果等。对评估不合格的、不具备第十条条件及违反行业自律公约等有关规定的培训机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肃处理,直至取消资格,三年内不得再次提出申请。
第二十三条 严禁强行推销与培训内容无关的书籍、资料等;严禁以开展培训为由组织公款旅游、组织娱乐活动或其他高消费活动。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国家和省对职业培训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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