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建设工程消防 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的决定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决定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作如下修改:第三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第四十二条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规则和执行本规定所需要的文书式样,由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决定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十七条修改为:“特殊建设工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除提交本规定第十六条所列材料外,还应当同时提交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

“(一)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没有规定的;

“(二)消防设计文件拟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不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的;

“(三)因保护利用历史建筑、历史文化街区需要,确实无法满足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要求的。

“前款所称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应当包括特殊消防设计文件,以及两个以上有关的应用实例、产品说明等资料。

“特殊消防设计涉及采用国际标准或者境外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还应当提供相应的中文文本。”

二、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八条:“特殊消防设计文件应当包括特殊消防设计必要性论证、特殊消防设计方案、火灾数值模拟分析等内容,重大工程、火灾危险等级高的应当包括实体试验验证内容。

“特殊消防设计方案应当对两种以上方案进行比选,从安全性、经济性、可实施性等方面进行综合分析后形成。

“火灾数值模拟分析应当科学设定火灾场景和模拟参数,实体试验应当与实际场景相符。火灾数值模拟分析结论和实体试验结论应当一致。”

三、将第二十一条改为第二十二条,第三款修改为:“评审专家应当符合相关专业要求,总数不得少于七人,且独立出具同意或者不同意的评审意见。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经四分之三以上评审专家同意即为评审通过,评审专家有不同意见的,应当注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专家评审意见,书面通知报请评审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

四、将第三十三条改为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对其他建设工程实行备案抽查制度,分类管理。”

五、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其他建设工程分类管理目录清单。

“其他建设工程应当依据建筑所在区域环境、建筑使用功能、建筑规模和高度、建筑耐火等级、疏散能力、消防设施设备配置水平等因素分为一般项目、重点项目等两类。”

六、将第三十五条改为第三十七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一般项目可以采用告知承诺制的方式申请备案,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依据承诺书出具备案凭证。”

七、将第三十六条第一款改为第三十八条,修改为:“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对备案的其他建设工程进行抽查,加强对重点项目的抽查。

“抽查工作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制度,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抽取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结合辖区内消防设计、施工质量情况确定,并向社会公示。”

八、将第三十六条第二款改为第三十九条。

此外,对相关条文序号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2023年10月30日起施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发布。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

(2020年4月1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公布,根据2023年8月21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8号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保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以及其他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备案(以下简称备案)、抽查,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特殊建设工程,是指本规定第十四条所列的建设工程。

本规定所称其他建设工程,是指特殊建设工程以外的其他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

第三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依职责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

跨行政区域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由该建设工程所在行政区域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共同的上一级主管部门指定负责。

第四条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运用互联网技术等信息化手段开展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建立健全有关单位和从业人员的信用管理制度,不断提升政务服务水平。

第五条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实施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所需经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情况告知消防救援机构,并与消防救援机构共享建筑平面图、消防设施平面布置图、消防设施系统图等资料。

第七条从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的工作人员,以及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的从业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能力,定期参加职业培训。

第二章有关单位的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责任与义务

第八条建设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首要责任。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主体责任。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的从业人员依法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承担相应的个人责任。

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责任和义务:

(一)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及其从业人员违反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降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

(二)依法申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办理备案并接受抽查;

(三)实行工程监理的建设工程,依法将消防施工质量委托监理;

(四)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

(五)按照工程消防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选用合格的消防产品和满足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六)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消防要求进行查验;

(七)依法及时向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建设工程消防有关档案。

第十条设计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责任和义务:

(一)按照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进行设计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建设工程消防 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的决定,编制符合要求的消防设计文件,不得违反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条文;

(二)在设计文件中选用的消防产品和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规格、性能等技术指标,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三)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实施情况签章确认,并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质量负责。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责任和义务:

(一)按照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以及经消防设计审查合格或者满足工程需要的消防设计文件组织施工,不得擅自改变消防设计进行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质量;

(二)按照消防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检验消防产品和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质量,使用合格产品,保证消防施工质量;

(三)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对建设工程消防施工质量签章确认,并对建设工程消防施工质量负责。

第十二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责任和义务:

(一)按照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以及经消防设计审查合格或者满足工程需要的消防设计文件实施工程监理;

(二)在消防产品和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使用、安装前,核查产品质量证明文件,不得同意使用或者安装不合格的消防产品和防火性能不符合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三)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对建设工程消防施工质量签章确认,并对建设工程消防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第十三条提供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图纸技术审查、消防设施检测或者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现场评定等服务的技术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提供服务,并对出具的意见或者报告负责。

第三章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

第十四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工程是特殊建设工程:

(一)总建筑面积大于二万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

(二)总建筑面积大于一万五千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

(三)总建筑面积大于一万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

(四)总建筑面积大于二千五百平方米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

(五)总建筑面积大于一千平方米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

(六)总建筑面积大于五百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

(七)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的一类高层住宅建筑;

(八)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

(九)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

(十)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

(十一)设有本条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情形的建设工程;

(十二)本条第十项、第十一项规定以外的单体建筑面积大于四万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超过五十米的公共建筑。

第十五条对特殊建设工程实行消防设计审查制度。

特殊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向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申请消防设计审查,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依法对审查的结果负责。

特殊建设工程未经消防设计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施工。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申请消防设计审查,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消防设计审查申请表;

(二)消防设计文件;

(三)依法需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应当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文件;

(四)依法需要批准的临时性建筑,应当提交批准文件。

第十七条特殊建设工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除提交本规定第十六条所列材料外,还应当同时提交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

(一)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没有规定的;

(二)消防设计文件拟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不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的;

(三)因保护利用历史建筑、历史文化街区需要,确实无法满足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要求的。

前款所称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应当包括特殊消防设计文件,以及两个以上有关的应用实例、产品说明等资料。

特殊消防设计涉及采用国际标准或者境外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还应当提供相应的中文文本。

第十八条特殊消防设计文件应当包括特殊消防设计必要性论证、特殊消防设计方案、火灾数值模拟分析等内容,重大工程、火灾危险等级高的应当包括实体试验验证内容。

特殊消防设计方案应当对两种以上方案进行比选,从安全性、经济性、可实施性等方面进行综合分析后形成。

火灾数值模拟分析应当科学设定火灾场景和模拟参数,实体试验应当与实际场景相符。火灾数值模拟分析结论和实体试验结论应当一致。

第十九条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消防设计审查申请后,对申请材料齐全的,应当出具受理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二十条对具有本规定第十七条情形之一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消防设计审查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

第二十一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由具有工程消防、建筑等专业高级技术职称人员组成的专家库,制定专家库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对建设单位提交的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进行评审。

评审专家从专家库随机抽取,对于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可以直接邀请相应专业的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大师以及境外具有相应资历的专家参加评审;与特殊建设工程设计单位有利害关系的专家不得参加评审。

评审专家应当符合相关专业要求,总数不得少于七人,且独立出具同意或者不同意的评审意见。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经四分之三以上评审专家同意即为评审通过,评审专家有不同意见的,应当注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专家评审意见,书面通知报请评审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

第二十三条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消防设计审查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审查意见。依照本规定需要组织专家评审的,专家评审时间不超过二十个工作日。

第二十四条对符合下列条件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出具消防设计审查合格意见:

(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二)设计单位具有相应资质;

(三)消防设计文件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具有本规定第十七条情形之一的特殊建设工程,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通过专家评审)。

对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出具消防设计审查不合格意见,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五条实行施工图设计文件联合审查的,应当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的技术审查并入联合审查。

第二十六条建设、设计、施工单位不得擅自修改经审查合格的消防设计文件。确需修改的,建设单位应当依照本规定重新申请消防设计审查。

第四章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

第二十七条对特殊建设工程实行消防验收制度。

特殊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向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

第二十八条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时,应当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下列要求进行查验:

(一)完成工程消防设计和合同约定的消防各项内容;

(二)有完整的工程消防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含涉及消防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三)建设单位对工程涉及消防的各分部分项工程验收合格;施工、设计、工程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确认工程消防质量符合有关标准;

(四)消防设施性能、系统功能联调联试等内容检测合格。

经查验不符合前款规定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不得编制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第二十九条建设单位申请消防验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消防验收申请表;

(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三)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消防验收申请后,对申请材料齐全的,应当出具受理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三十条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受理消防验收申请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特殊建设工程进行现场评定。现场评定包括对建筑物防(灭)火设施的外观进行现场抽样查看;通过专业仪器设备对涉及距离、高度、宽度、长度、面积、厚度等可测量的指标进行现场抽样测量;对消防设施的功能进行抽样测试、联调联试消防设施的系统功能等内容。

第三十一条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消防验收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出具消防验收意见。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出具消防验收合格意见:

(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内容完备;

(三)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与经审查合格的消防设计文件相符;

(四)现场评定结论合格。

对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出具消防验收不合格意见,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二条实行规划、土地、消防、人防、档案等事项联合验收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由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统一出具。

第五章其他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备案与抽查

第三十三条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申请施工许可或者申请批准开工报告时,应当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

未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的,有关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或者批准开工报告。

第三十四条对其他建设工程实行备案抽查制度,分类管理。

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第三十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其他建设工程分类管理目录清单。

其他建设工程应当依据建筑所在区域环境、建筑使用功能、建筑规模和高度、建筑耐火等级、疏散能力、消防设施设备配置水平等因素分为一般项目、重点项目等两类。

第三十六条其他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应当报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备案。

建设单位办理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消防验收备案表;

(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三)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

本规定第二十八条有关建设单位竣工验收消防查验的规定,适用于其他建设工程。

第三十七条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收到建设单位备案材料后,对备案材料齐全的,应当出具备案凭证;备案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一般项目可以采用告知承诺制的方式申请备案,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依据承诺书出具备案凭证。

第三十八条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对备案的其他建设工程进行抽查,加强对重点项目的抽查。

抽查工作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制度,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抽取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结合辖区内消防设计、施工质量情况确定,并向社会公示。

第三十九条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自其他建设工程被确定为检查对象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按照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有关规定完成检查,制作检查记录。检查结果应当通知建设单位,并向社会公示。

第四十条建设单位收到检查不合格整改通知后,应当停止使用建设工程,并组织整改,整改完成后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向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申请复查。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查,并出具复查意见。复查合格后方可使用建设工程。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有关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除依法给予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外,还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规则和执行本规定所需要的文书式样,由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第四十三条新颁布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实施之前,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已经依法审查合格的,按原审查意见的标准执行。

第四十四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村民自建住宅、救灾和非人员密集场所的临时性建筑的建设活动,不适用本规定。

第四十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六条本规定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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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水利工程部分),2017年水利水电工程管理与实务

2017年水利水电工程管理与实务,又可以称之为2017年一建水利水电工程管理与实务教材电子版,pdf格式,高清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水利工程部分),2017年水利水电工程管理与实务,是根据2014年版一级建造师《专业工程管理与实用》(水利水电工程)科目考试大纲编写的,与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综合科目《建设工程经济》《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相配合,构成了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水利水电工程专业知识体系。并且各知识点内容以条目格式编写,不考虑前后各条之间内容上的逻辑关系,可以适用于参考一建建造师考试的朋友阅读。

基本介绍

2017年水利水电工程管理与实务历经2004年版、2007年版和2011年版,此次版本是2011年版的修订版。与2011年版相比,主要变化是:水利水电工程造价与成本管理部分,以施工成本及工程定额的内容代替了原来关于概算的有关内容;水利工程施工的强制性条文中增加了劳动安全与工业卫生和水利工程验收的内容;水力发电工程施工的强制性条文根据2011版的要求进行了修改和补充;对部分内容进行了调整、更新和补充,知识点表述更清晰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水利工程部分),涉及的法律法规和规程规范等均为最新内容,有利于应试者复习参考。

2017年水利水电工程管理与实务目录列表

水利水电工程技术

水利水电工程勘测与设计

水利水电工程勘测

测量仪器的使用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测量的要求

工程地质与水文地质条件及分析

水利水电工程设计

水利水电工程设计阶段划分及其任务

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工程特征水位

水利水电工程枢纽布置

水工建筑物的分类

水工建筑物主要设计方法

水利水电工程建筑材料的应用

水力荷载

渗流分析

水流形态及消能方式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导流

施工导流与截流

施工导流标准

施工导流方式

截流方法

围堰及基坑排水

围堰的类型

围堰施工技术

基坑排水技术

水利水电工程地基处理与灌浆施工

地基基础的要求及地基处理的方法

地基基础的要求

地基处理的方法

灌浆与防渗墙施工

灌浆施工要求

防渗墙分类及施工质量检测方法

土石方工程

土石方工程施工的土石分级

土石方平衡调配原则

露天土石方开挖方法

地下土石方工程的施工方法

爆破技术

锚固技术

土石坝工程

土石坝施工技术

土石料场的规划

土石坝施工机械的配置

土石坝填筑的施工碾压实验

土石坝填筑的施工方法

土石坝的施工质量控制

混凝土面板堆石坝施工技术

面板堆石坝坝体材料分区

堆石体填筑的施工质量控制

面板的施工方法

混凝土坝工程

混凝土的生产与运输

骨料料场规划与骨料加工

混凝土拌合设备及其生产能力的确定

混凝土运输方案

模板与钢筋

模板的分类与模板施工

钢筋的加工安装技术要求

混凝土坝的施工技术

混凝土坝施工的分缝分块

混凝土的浇筑与养护

大体积混凝土温控措施

混凝土坝的施工质量控制

碾压混凝土坝的施工技术

碾压混凝土坝的施工工艺及特点

碾压混凝土坝的施工质量控制

堤防与疏浚工程

堤防工程施工技术

堤身填筑的施工方法

护岸护坡的施工方法

疏浚工程施工技术

挖泥船的施工方法及质量控制

泥浆的输送及泥土的处理

水闸、泵站与水电站

水闸施工技术

水闸的分类及组成

水闸主体结构的施工方法

闸门的安装方法

启闭机与机电设备的安装方法

泵站与水电站的布置及机组选型

泵站的组成及布置

水电站的组成及布置

水轮机机组与水泵机组的选型

水轮机发电机组的安装方法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安全技术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现场安全要求

水利水电工程土建工种安全操作要求

水利水电工程项目施工管理

水利工程建设程序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类型及建设阶段划分

施工准备阶段的工作内容

建设实施阶段的工作内容

建设项目管理“三项”制度

病险水工建筑物除险加固工程的建设要求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

水利工程建设稽察的内容

水利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

水利工程施工招标与投标管理要求

水利工程施工招标条件与程序

水利工程施工投标条件与程序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分包管理

水利水电工程项目法人分包管理职责

水利水电工程承包单位分包管理职责

水利水电工程分包单位管理职责

水利水电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的内容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合同文件的构成

发包人的义务和责任

承包人的义务和责任

施工合同管理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与事故处理

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分类与事故报告内容水利工程质量事故调查的程序与处理的要求

水利工程项目法人质量管理内容

水利工程施工单位质量管理内容

水利工程建筑材料与设备采购的质量管理和工程保修的内容

水利工程监理单位质量管理内容

水利工程设计单位质量管理内容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的内容

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

水利工程项目法人的安全生产责任

水利工程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水利工程勘察设计与监理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水利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水利工程建设突发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水利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内容

水利工程施工单位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的要求

水利工程文明建设工地的要求

水力发电工程项目施工质量管理

水力发电工程建设各方职责

水力发电工程施工质量管理的内容

水力发电工程质量事故分类及处理的要求

水力发电工程安全管理机构及其职责的要求

水力发电工程设计质量管理的内容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评定

水利水电工程项目划分的原则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的要求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评定的要求

水利水电工程单元工程质量等级评定标准

水利工程验收

水利工程验收的分类及工作内容

水利工程分部工程验收的要求

水利工程阶段验收的要求

水利工程单位工程与合同工程完工验收的要求

水利工程竣工验收的要求

水利工程建设专项验收的要求

水力发电工程验收

水力发电工程验收的目的和依据

水力发电工程阶段验收的要求

水力发电工程单项工程验收的要求

水力发电工程竣工验收的要求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组织设计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组织设计编制的依据与内容

水利水电工程临时设施设计的要求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现场规划与总平面布置的要求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与进度保证措施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期环境保护的要求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成本管理

施工成本构成

施工准备阶段成本管理

施工实施阶段成本管理

水利水电工程定额

水利工程竣工决算与竣工审计的要求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

水利工程施工监理的工作方法和制度

水利工程施工监理工作的主要内容

水利工程建设水土保持与环境保护监理工作的内容

水力发电工程施工监理

水力发电工程监理质量控制的内容

水力发电工程监理进度控制的内容

水力发电工程监理合同费用控制的内容

水力发电工程监理合同商务管理的内容

水利水电工程项目的综合管理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组织与进度计划综合管理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综合管理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安全与环境综合管理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成本综合管理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投标与合同综合管理

水利水电工程项目施工相关法规与标准

水利水电工程法规

水法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规定

河流上修建永久性拦河闸坝的补救措施

水工程实施保护的规定

水资源规划及水工程建设许可的要求

防洪的有关法律规定

防洪规划方面的规定

在河道湖泊上建设工程设施的防洪要求

防汛抗洪方面的紧急措施

水土保持的有关法律规定

修建工程设施的水土保持预防规定

防汛的有关法律规定

防汛与抢险的要求

防汛组织的要求

防汛准备的要求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的有关规定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标准的规定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移民安置工程验收的规定

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水利工程施工的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水利工程建设标准体系框架

劳动安全与工业卫生的内容

水利工程土石方施工的内容

水利工程混凝土施工的内容

水利工程砌石施工的内容

水利工程混凝土防渗墙与灌浆施工的内容

水利工程堤防与碾压式土石坝施工的内容

水利工程水闸和水电站以及泵站施工的内容

水利工程验收的内容

水力发电及新能源工程施工及验收的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水力发电工程地质与开挖的内容

水力发电工程施工组织的内容

水力发电工程水工混凝土施工的内容

水力发电工程碾压式土石坝施工的内容

水力发电工程碾压混凝土施工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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