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扎实做好我县粮食系统的安全生产体系建设,进一步增强企业防控安全生产事故的能力,根据《县关于完善安全生产体系建设工作的实施方案》(通安委办[2014]9号)精神,结合我县粮食系统实际情况,经研究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深刻认识做好安全生产体系建设工作的重要性,以保障我县粮食行业安全生产为根本出发点,推进安全生产网络化、标准化建设,完善安全生产制度体系,深化隐患排查治理,全面提升我县粮食行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二、工作措施
(一)制定工作实施方案。根据上级的工作部署和要求,研究制定我县粮食系统安全生产体系建设实施方案,有步骤地推进安全生产体系建设。
(二)准确掌握我县各粮食企业基本情况。县粮食局对所属粮食企业进行一次全面彻底的排查摸底,准确掌握粮食企业安全监管防控体系建设情况;网格化覆盖落实情况;安全管理制度标准化、信息化建立等基本情况。为企业安全生产体系建设做好基础工作。
(三)落实监管责任建立安全管理体系,建立安全生产体系建设长效机制。粮食企业要明确责任,将安全生产体系建设工作落实到岗位、具体人员,各企业要加快实现安全隐患排查、登记、上报、监控、整改、统计、检查和考核的全过程管理,通过标准化建设、网络化管理等手段,不断夯实安全管理基础。
三、实施步骤
(一)宣传发动阶段(2014年2月9日至2月12日)。按照本方案要求,通知到全县粮食经营企业。同时,要求各企业根据自身实际制定安全生产体系建设具体实施方案,并认真实施。
(二)调查摸底阶段(2014年2月13日至2月28日)。各企业认真仔细开展自查,全面掌握本企业安全生产体系建设情况,并及时向粮食局有关部门汇报,以便粮食局全面掌握全县粮食经营企业生产条件、安全生产管理重点和形式特点等内容。
(三)组织实施阶段(2014年3月1日至11月30日)。粮食局要成立专门监督检查组,深入企业建立安全管理体系,安全生产体系建设工作方案,对各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制度建设、网络化平台建设、隐患排查信息管理系统建设等方面进行全面的监督检查,帮助企业解决实际困难,落实主体责任,完善安全管理体系建设。
(四)总结阶段(2014年12月)。粮食局对各阶段各企业安全生产体系建设情况进行梳理、汇总,进一步完善综合监督体系,理顺工作机制,构建体系完善、内容科学、运行有效的安全生产体系。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全面部署。为加强对安全生产体系建设工作的领导,粮食局成立专门的工作领导小组,周密安排,充分调动各企业的积极性,加大宣传建立安全生产体系的目的意义,确保安全生产体系建设落实到位。
(二)落实责任,统筹兼顾。各企业要高度重视,要充分认识到建立安全生产体系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企业总经理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责任人要亲自抓,全面掌握安全体系建设情况,落实工作责任,完善激励约束。强化企业主体责任和粮食局监管责任落实,提高本质安全水平,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安全生产管理三大体系,《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定级办法》解读
为进一步规范和促进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应急管理部对《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安监总办〔2014〕49号,以下简称原办法)进行了修订,印发了《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定级办法》(应急〔2021〕83号)(以下简称《定级办法》)。为更好理解和落实《定级办法》,现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
(一)工作的重要性。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以下简称标准化)是一套既与国际职业安全健康体系接轨,又具有中国特色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推进标准化建设,是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必须做到“安全投入到位,安全培训到位安全生产管理三大体系,《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定级办法》解读,基础管理到位,应急救援到位”的具体举措,是《安全生产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的明确要求。
(二)发挥的作用。
自2014年原办法实施以来,全国工矿商贸企业积极开展标准化建设,通过建立并保持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全面管控生产经营活动各环节的安全生产工作,有效促进了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和安全管理系统化、岗位操作行为规范化、设备设施本质安全化、作业环境器具定置化,安全管理水平不断提升。根据《全国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关于公布第二批全国创建示范活动保留项目目录的通告》(国评组办函〔2020〕1号),标准化建设于2020年9月正式纳入全国创建示范活动保留项目。
(三)修订的必要性。
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和机构、政策的调整,按照原办法标准化工作已无法开展,如原来评审费用由评审单位向申请企业收取,不符合涉企收费的有关要求;由于机构改革,原办法的适用范围也需作出调整等。为认真贯彻落实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进一步规范和促进企业开展标准化建设,亟待对原办法进行修订。
二、主要内容
《定级办法》共17条,对标准化建设定级工作进行了规范,主要内容分为三部分。
(一)适用范围、等级划分和定级权限。
一是明确了适用范围。《定级办法》适用于全国化工(含石油化工)、医药、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石油开采、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行业企业,不适用于矿山企业。二是明确了企业自愿申请定级的原则。三是沿用了之前标准化等级划分,由高到低分为一级、二级、三级。企业标准化定级标准由应急管理部按照行业分别制定;因行业种类众多,各地行业企业数量不同,应急管理部未制定行业标准化定级标准的,省级应急管理部门可以自行制定,也可以参照标准化基本规范配套的定级标准,在本行政区域内开展二级、三级企业定级工作。四是明确了分级负责。应急管理部为一级企业以及海洋石油全部等级企业的定级部门;省级和设区的市级应急管理部门分别为本行政区域内二级、三级企业的定级部门。五是明确了定级工作不得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各级定级部门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确定标准化定级组织单位,以及委托有关单位负责现场评审等工作,也可以直接组织专家进行现场评审工作。
(二)定级程序。
《定级办法》明确企业标准化定级按照自评、申请、评审、公示、公告的程序进行。一是自评。强调了企业自主开展标准化建设,建立并保持全员参与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以及主要负责人和员工在标准化建设过程中的重要作用;自评周期为每年一次,并形成书面自评报告,持续改进安全绩效。二是申请。申请定级的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三大体系,依拟申请的等级向相应组织单位提交自评报告,由组织单位进行自评报告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三是评审。由组织单位通知相关负责现场评审的单位成立现场评审组,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现场评审,形成现场评审报告,初步确定企业是否达到拟申请的等级;企业对不符合项进行整改,并由现场评审组确认整改完成情况。四是公示。定级部门将确认整改合格、符合相应定级标准的企业名单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组织核实反映企业不符合定级标准以及其他相关要求的问题。五是公告。对公示无异议和经核实不存在所反映问题的企业,定级部门确认其等级,予以公告,并抄送同级工业和信息化等相关部门,加强部门联动。
《定级办法》规定了企业申请定级应当具备的9项基本条件,以及一级企业的3项条件,并要求由其主要负责人作出书面承诺。发现存在承诺不实的,定级相关工作即行终止,3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的定级申请。
《定级办法》规定了再次申请原等级的企业,在标准化等级有效期内符合6项条件的,报经定级部门确认后,直接予以公示和公告。
《定级办法》规定了企业标准化等级有效期为3年。如在有效期内出现生产安全死亡事故、重大社会不良影响事件等9种情形的,标准化等级即被撤销,同时抄送同级相关部门。
(三)激励和监督保障措施。
一是激励政策。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协调有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支持和鼓励企业开展标准化建设。将企业标准化建设情况作为分类分级监管的重要依据,对不同等级的企业实施差异化监管。对一级企业,减少执法检查频次,原则上不纳入安全生产政策性限产、停产范围,优先复产验收,以及加大对标准化等级企业在工伤保险、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信用等级评定、评先创优和安全文化示范企业创建等方面的支持力度。二是监督受托方工作。各级定级部门对组织单位、负责现场评审的单位和人员工作过程和质量进行监督,发现审核把关不严、现场评审结论失实、报告抄袭雷同、存在明显错误等问题,约谈组织单位和负责现场评审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发现参与被评审企业的标准化培训、咨询相关工作,收取企业费用、出具虚假报告等行为的,取消组织单位或者负责现场评审的单位资格,依法依规严肃处理。三是信息化保障。企业标准化定级各环节相关工作通过应急管理部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管理系统进行。
《定级办法》规定省级应急管理部门可以制定二级、三级企业定级实施办法,便于各地结合实际有效实施。
三、主要改进内容
与原办法相比,《定级办法》主要有三方面的调整完善。
(一)评审费用不再由企业承担。
原来评审工作所需费用由评审单位向申请企业收取。按照涉企收费相关要求,《定级办法》规定,定级工作不得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由定级部门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支付。
(二)申请和撤销条件更加严格。
原办法规定的申请条件为2条,一是设立有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的,已依法取得国家规定的相应安全生产行政许可;二是申请评审之日的前1年内,无生产安全死亡事故。《定级办法》增加到9条,相比更加严格全面,并且规定采取承诺制,承诺是否属实由现场评审检查确认,减轻企业在申请阶段准备材料的负担。
原办法规定的撤销标准化企业等级有3种情形,《定级办法》规定有9种情形,有利于督促企业认真按照标准化管理体系持续有效运行。
(三)激励措施更加明确。
原办法缺乏这方面内容。《定级办法》提出了对标准化等级企业的8条激励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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