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水办[1997]02号
局属各单位、各区县水利局:
鉴于目前本市水利工程档案的整理、移交工作存在着两种要求:一种是按照城建档案馆的要求整理,向城建档案馆移交档案;另外一种是执行国家标准,向市水利局、工程管理单位等有关部门移交档案。二者在归档范围、项目的填写、装具等方面的要求有所区别。为使各单位明确地执行规范水利工程建设执行技术标准清单,关于北京市水利工程竣工档案验收规定的通知,避免在工作中造成不必要的混乱水利工程建设执行技术标准清单,顺利地完成档案的整理难收工作,提高工作效率,依据水利部、市档案局及市建委等有关规定和国家标准,结合我市水利工程建设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归档范围:凡本市内新建、扩建、续建水利工程五十万元以上的岁修、防汛以及大型农田水利工程项目产生的资料均应归档。
二、工程归档内容:
1、项目建议书
2、项目可行性研究立项报告及批准文件
3、初步设计说明书及审批文件
4、市规划局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征地许可证、批准征地范围
5、招、投标中标文件
6、开工审批文件、施工合同、质量监督合同、监理合同
7、施工组织设计及批复
8、技术交底记录
9、设计变更及洽商记录
10、测量复核记录
11、工程质量检验评定记录
12、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13、质量事故处理记录
14、竣工图、工程照片及录相
15、施工总结、竣工报告、工程监理报告、工程质量评定报告
16、竣工验收单
17、水泥出厂合格证及试验报告18、19、20、21、22、23、24、25、26、27、28、29、30、31、32、33、34、钢筋、钢材出厂合格证及试验报告 焊条合格证 砂石试验报告 砼外加剂出厂合格证明 粉煤灰出厂试验报告 防水材料合格证明及试验报告 防腐、保温材料合格证明及试验记录 筑坝土料料场调查试验报告 予制构件合格证 其它专用材料合格证明及试验记录 地基的描述与测试记录 土坝筑坝材料碾压试验报告 筑坝土料压实度试验单 砼配合比试验报告 砼试样试验结果汇总表和统计表 砂浆试块试验报告 焊接试验报告
35、顶管施工记录
36、水、水压试验记录
37、工程大事记
38、施工气象、气温记录
39、冬、夏季温度测量记录
40、砼浇筑记录
41、设备开箱检查记录
42、设备安装记录
43、设备调试记录
44、设备试运行报告
移交的档案有两种规程,即“全”和“简”。“全”:各单位要整理出两套全面的,一套归管理单位保存,要求是原件;另一套由施工单位自己保管。其余各套可简装,“简“即归档范围中原材料质量检查、各种施工试验报告和记录二项涉及的材料,可只归汇总表。工程质量检验评定资料只归反映分部工程和单项工程的文件。
三、组卷要求、方法:
工程档案的组卷要遵循文件材料的自然形成规律,并保持文件之间的有机联系。符合专业特点,便于保管和利用。文件材料齐全完整,内容准确、真实,文件的制作、书写材料必须符合档案管理的要求,益于长期保存。
鉴于目前城建档案馆已有具体要求,为使各单位在档案整理不至于混乱,以下只对要求不同的方面加以说明,相同处详见城建档案馆1996年编制的《北京市编制市政公用设施工程竣工档案具体要求和作法》。
1、组卷顺序见本办法归档范围。
2、卷内文件的编号,用铅笔在文件的右下角编写。背面有字的在左下角。
3、案卷一般采用装订方法,如果确实不适合装订的,如有关设备档案,可采用不装订办法,但要在文件的右上角加盖档号码(包括档号、件号、页号)。其中页号是一件内流水排号。
4、采用的装具执行国家标准,有卷盒、卷夹两种。卷皮及卷内目录,备考表式样见附
件1—3。
5、案卷封面中案卷题名一项,包括三要素:工程名称、卷内主要反映的问题、文种。
6、案卷封面中编制单位一项,指的是卷内文件的形成单位或主要责任者,如果涉及单位较多,可概括二、三个主要单位。
7、卷内备考表检查人一项,由技术负责人签字。
8、向有关单位移交时,要填写移交清单。
四、档案验收要求。
单位在下达工程任务、施工单位在开工之前,要明确总工或技术负责人负责档案工作,同时按照工程的各阶段、工序,指定人员负责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工作,并保持相对稳定。
各单位的档案部门要对本单位产生的档案进行具体指导、把关。指导工作的好坏,作为目标管理考评及评先进的条件之一。
根据市档案局、市建委、市计委联合制发的《北京市基本建设项目(工程)档案验收试行办法》的要求,建设单位在工程验收之前,要先向局档案室填报“建设项目(工程)档案验收申报表”(见附表4),局档案室签署意见后,转局基建处。基建处再根据工作情况,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工程的验收。
附件:1—3卷面、卷内目录、备考表试样
4建设项目(工程)档案验收中报表
一九九七年五月六日
第二篇:水利工程竣工验收资料
水利工程施工管理资料、验收资料整理要求
一、施工单位工程资料编制顺序
1、竣工验收资料:(1)、单位工程验收鉴定书;(2)、单位工程质量评定表;(3)、分部工程验收签证;(4)、工程质量评定汇总表;(5)、工程施工管理工作报告;
2、施工管理资料:(1)、工程概况表;(2)、承包单位概括、组织机构及人员资质;(3)、施工组织设计及批复文件;(4)、施工放样报验单及监理审查意见;(5)、进出场设备申报单及监理审查意见;(6)、施工人员进出场情况申报表及监理审查意见;(7)、开工申请报告及开工令;(8)、监理通知单及工作联系单;(9)、施工过程中往来函件;(10)、设计变更;(11)、有关施工会议纪要;(12)、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及处理报告、重大缺陷处理预检查记录;(13)、施工大事记;(14)、施工日志、工序管理资料;
3、质量保证资料:(1)、单位工程施工质量检验资料核查表;(2)、原材料进场签证单;(3)、原材料出厂合格证;(4)、原材料技术性能指标;(5)、原材料自检报告及统计资料;(6)、原材料监理见证取样单;(7)、中间产品检测试验资料;(8)、中间产品试件及统计资料;(9)、配合比试验报告(混凝土);(10)、配合比试验报告(砂浆);(11)、土方碾压检测资料;(12)、土方碾压监理见证取样单;(13)、设备进场签证资料;(14)、设备出厂合格证及有关技术文件;(15)、基桩试验检测资料;(16)、试运行资料;(17)、重要隐蔽工程施工记录;(18)、重要隐蔽工程验收签证单;(19)、单位工程施工
质量检验资料核查表;
4、质量评定资料:(1)、工程项目划分审批文件;(2)、工程质量评定汇总表;(3)、单位工程质量评定表;(4)、外观质量检测表、评定表;(5)、分部工程质量评定表;(6)、单元工程质量评定表;
(7)、隐蔽工程质量评定表;(8)、工程试运行期间观测资料;
(9)、其他质量评定表
二、施工单位工程建设资料装订目录
第一册《综合资料》:(1)、招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技术交底、防洪渡汛、施工技术方案;(2)、工程质量监督联系单及批复文本、设计联系单;(3)、施工承包合同及协议书、单位工程开工申请、分部工程开工申请;(4)、上报监理单位的文件;
(5)、会议纪要、与有关单位往来文件;
第二册《单元工程、分部工程质量评定资料》:附(1)、原材料质量保证书及检测资料;(2)、中间产品质量检测资料;(3)、砼试块测试及统计资料;
第三册《施工月报、施工日记》
第四册《隐蔽工程(包括防渗工程)验收资料》 第五册《各分部工程验收报告》
第六册《工程施工联系单及月结算及支付签证单》
第七册《验收资料》:(1)、竣工图纸;(2)、施工结算审价(审查)报告;(3)、工程施工管理工作报告;(4)、完工验收后报质监站所需资料;(5)、分部工程、合同工程完工(单位工程)
验收鉴定书、签证 分部工程、单位工程质量评定表;
三、档案管理装订要求
1、资料装订时应采取三孔一线的装订方法,孔距7cm。注意装订时装订线不得将字迹压住。
2、资料用纸统一为A4纸,装订厚度一般在0.5-1.5cm,最厚不得超过2cm。若超过2cm,可分多本装订,但需标出能够说明该资料是一体的标志。
3、各类资料必须有封面,并加盖印章,且附有相应的目录,并在页面底部(中间)注明页码。
4、施工单位应负责向建设单位提交竣工资料原件一份,复印件二份,同时应加盖印章。进行资料移交时,施工单位应提供完整的资料清单供建设单位查阅。
5、施工单位应提交的资料:(1)、开工资料
①、开工令; ②、开工申请; ③、施工组织设计,施工计划、方案、措施(含施工单位相应的报验资料); ④、进场设备报验单;⑤、进场人员报验单(含项目经理或总工的变更请示及函复);
⑥、施工放样报验单; ⑦、工程技术要求与图纸会审纪要、技术交底(包括设计交底); ⑧、材料检验报告(含出厂合格证、质量复验报告)。(2)、综合资料
①、施工单位营业执照,资质; ②、停工报告、停工令、返工
处理报告、复工令; ③、事故处理资料; ④、设计变更;
⑤、工程建设有关会议记录; ⑥、竣工报告、竣工验收报告(申验请示); ⑦、成立项目经理部的通知及一些萁它资料(如各种通知等);(3)、第*分部单元工程质量评定及报验回复:单元工程质量评定、工程报验单回复、施工自检原始记录表(按分部)可合订一本;(4)、施工日志:单本装订;
(5)、质量评定资料:装订顺序为项目划分报告,单位、分部;(6)、分部工程收签证:分部工程收资料,单本装订;
(7)、工程计量资料、工程结算资料:含增加收、核减的各类报告,单本装订;
(8)、施工管理工作报告:附件:施工大事记,可合订一本;(9)、声像材料(照片、录音带、录像带、光盘、软盘等);(10)、竣工图:单本装订;
(11)、移交资料清单(三份,盖章,签字)。
四、资料整理中注意的问题
1、监理、施工单位资料中不允许出现代签字现象;
2、监理、施工原始记录要真实反映施工情况,不允许重新抄写,对出现检查、检测项目不合格点次等情况不允许随意改动,在资料中要反映处理结果;监理根据实际施工中质量情况按照有关规范规定,认真做好质量评定工作;
3、原始资料中不允许用铅笔、圆珠笔、纯蓝笔等非耐久性字迹材料书写;
4、原始资料必须明确反映施工单位实际质量控制过程中的三检制执行情况;
5、材料试验报告(土料、土工布等材料)必须有监理认证手续;
6、项目划分报告(单位、分部、单元工程)要及时报送,必须有详细的文字说明,经监理复核签署意见后报质量监督站审批;
7、施工单位要有向技术人员、班组的技术交底材料;
8、分部工程验收在分部工程完成后由监理组织,建设、监理、施工、质量监督等单位参加;
9、单元、分部及单位工程质量评定必须用数据说话,不允许用模糊的词语;
10、各单位工程现场监理必须严格计量手续,验收时要提供详细的计量资料;
11、施工单位在开工前须向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报告项目部印章启用通知(通知必须为中标施工单位的红头文件);
12、施工单位需要变更项目经理、总工时,必须由中标单位向监理、建设单位提出变更申请,在报告中须说明变更理由,变更后人员的经历、能力等有关证明,并得到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的认可。在得到认可前,原项目经理、总工必须在施工现场履职;
13、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首先进行自检,在自检结果合格基础上向监理进行竣工报验(附自检资料),当监理抽检后,认为符合初验要求后,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出竣工初验申请(验收申请至少包括以下内容:工程概况,工程面貌,开、完工日期,完成情况,没完成工程情况及对其作出的完成承诺,资料整理情况,初验工作准备情况等)。
重庆江河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石柱县万胜坝水库(一期)工程项目监理部
二0一四年九月十六日
第三篇:水利工程竣工验收证书
水利工程竣工验收证书
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 工程名称: 建筑面积:
开工日期: 年 月 日 竣工日期: 年 月 日 工程地点:
验收日期: 年 月 日
工程质量自评定工程质量评定
1、本工程施工依据图纸,以及相关的设计变更等文件进行施工。
2、本工程施工中严格按国家有关规范施工: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及质量验收规范》
3、各种施工材料检验检测手续齐全,经公司及相关部门评定,本工程为合格工程。
年
月 日
建设单位 主管
工地代表 验收人 验收人
施工单位
工地代表 验收人 验收人
监理单位
工地代表 验收人
验收人 主管主管
第四篇:水利工程竣工验收程序
水利工程竣工验收程序
1、建设单位应提交以下材料:
(1)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包含工程完成情况,验收条件检查结果,验收组织准备情况,建议验收时间、地点和参加单位);
(2)工程建设管理工作报告;
(3)工程建设大事记;
(4)拟验工程清单、未完工程清单,未完工程的建设安排及完成工期,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建议;
(5)初步验收工作报告;
(6)竣工验收鉴定书(草稿);
(7)工程运用和度汛方案;
(8)工程建设监理工作报告;
(9)工程设计工作报告;
(10)水利水电工程质量评定报告;
(11)工程施工管理工作报告;
(12)重大技术问题专题报告;
(13)工程运行管理准备工作报告;
(14)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及移民安置工作报告;
(15)工程档案资料自检报告;
(16)工程竣工决算审计报告或审计意见
2、审批程序:由水利(水务)局审查批准,并组织验收。
第五篇:水利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致: 巴东县小农水建设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并湖北楚元工程建设咨询有限公司
我单位施工的巴东县2011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项目 工程经过项目部检查和公司的核查,认为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特此申请竣工验收,请你们组织相关单位给予检查核验。
附:工程概况(附后)
项目经理:
单位技术负责人:
湖北新大地工程有限公司(公章)年月日
工程概况
建设工程移交规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鄂州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修订) 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葛店开发区、临空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鄂州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修订) 》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鄂州市人民政府
2022 年 4 月 10 日
鄂州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建 设质量和管理水平,保证公共资金的使用效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 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 714 号) 、《政府投资 条例》 (国务院令第 712 号) 等法律、法规,结 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利用市级城市建 设资金建设的市政基础设施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 指城市道路 (含地下综合管廊) 、桥涵 (含地下
通道) 、隧道、广场、停车场、园林绿化、供水、排水和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市容环卫设施等工程。
本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是指市 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
第四条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应遵循计 划引导、分工明确、权责一致、流程清晰、管理 顺畅的原则。
第五条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实行项目 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 理制。
第六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和文明施工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 市政府投资工程管理中心是新建 城市道路 (含地下综合管廊) 、桥涵 (含地下通 道) 、隧道、广场、停车场、园林绿化和市政府 指定工程的建设主体。
市水利和湖泊局是城市供水、污水处理设施 和市政府指定工程的建设主体。
市城市管理执法委员会是垃圾处理和市容 环卫设施新改扩建,城市道路 (含地下综合管 廊) 、桥涵 (含地下通道) 、隧道、广场、停车 场、园林绿化、其他城市排水工程改建和市政府 指定工程的建设主体。
第八条 建设主体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 一 ) 根据市人民政府审批的年度建设计 划,负责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的组织、实施、 协调工作,对工程项目的质量、安全、进度、造 价、合同、信息等进行管理和控制;
(二) 组织工程移交,督促施工单位严格按 照工程保修期内应承担的责任履行应尽的保修 义务;
(三) 负责制定资金拨付计划,按照程序将 城市建设资金拨付给相关单位;
(四) 按照程序组织编制工程预算、结算报 告;
(五) 负责中央、省预算内投资和财政专项 等政策性资金的申报、争取工作;
(六) 承担市政基础设施标准化建设和重大 工程技术的推广应用工作。
第九条 市财政局是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 程的资金管理主体,履行下列职责:
( 一) 参与年度建设计划会审,对城市建设 资金来源进行审核;
(二) 开展市政基础设施项目财政承受能力 评估论证;
(三) 负责对市政基础设施项目进行投资评审,并对建设主体组织编制的预算进行审查;
(四) 统筹并拨付列入政府预算的城市建设 资金;
(五) 负责审核建设主体的建设管理费、职 能管理单位的管养经费,并及时拨付;
(六) 负责对建设主体开设的城市建设专项 资金账户实施监督管理;
(七) 参与建设主体工程较大和重大变更事 项的会商;
(八) 负责市政基础设施项目竣工结算、决 算审查,审批市政基础设施项目竣工财务决算;
(九) 对市政基础设施项目进行绩效管理。
第十条 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是市政基础 设施工程项目的土地、房屋征收主体,依法组织 开展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的土地征收工作;负 责所辖区域内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 工作。
项目所在地的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部门可 以委托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依法依规开 展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工 作,并负责日常监督。
第十一条 市审计局对市政基础设施项目 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工程项目的资金管 理使用和建设运营情况依法审计监督,对第三方 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进行核查。
第十二条 市发改、公安、人社、自然资源 和规划、生态环境、文旅、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等 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市政基础设施 工程建设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市房屋征收与补偿中心按照法 定职责做好对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征收与补 偿安置的监督、指导和服务。
第三章 项目计划和审批
第十四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根据本市城市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和近期发展要求,组织编 制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年度建设计划,报市 人民政府批准。
经批准的年度建设计划,未经规定的决策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已列入市政 基础设施年度建设计划的新建项目应当完成可 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或者投资概算核定,并经资金 管理主体进行项目预算评审。
第十五条 在年度建设计划以外临时新增 的抢险、应急等工程,应按如下程序实施:
( 一) 由项目建设需求单位向市人民政府提 出建设申请;
(二) 市人民政府批准申请后,由建设主体 会同相关单位踏勘现场,研究建设规模和设计方案;
(三) 建设主体或行业主管部门向市人民政 府专题报告,说明项目基本概况、投资估算、财 政投资评审结论、发包方式,经市人民政府批准 后实施。
(四)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年度建设计划 中期调整时,将其纳入当年或下年城建计划。
第四章 项目发包与会商
第十六条 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其勘察、 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 备、材料的采购,由建设主体依法依规组织招标。 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七条 鼓励市政基础设施项目优先采 用工程总承包模式进行建设。
第十八条 确定下列重大事项应采取联合 会商方式:
( 一) 最高投标限价;
(二) 工程变更;
(三) 重大或特殊建设项目合同内容;
(四) 不需招标项目的发包;
(五) 其他需要进行联合会商的重要事项。
建设主体根据项目建设需要,牵头组织相关 单位或专家进行联合会商,研究确定以上事项。
第十九条 已通过公开招标方式明确由承 包人负责采购的材料、设备,且合同中约定的信 息价范围内都无市场信息价参考的,除依法必须 招标的外,可采用询价认价的方式确定价格。建 设主体负责拟定材料、设备的询价认价实施制 度,并报相应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五章 工程变更管理
第二十条 工程变更 (含设计变更和施工变更) 应严格按照审批权限经批准后,依据正式的 变更文件组织实施。工程变更未经审批同意,其 所发生的工程量,不予认定。
第二十一条 根据变更的影响不同,将工程 变更分为一般变更、较大变更、重大变更三个等 级,其中:
( 一) 一般变更事项
1.不调整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内容的工 程变更;
2.单次变更增减数额小于 30 万元 (含 30 万
元) ,且变更后的累计工程费用未超过经批准设 计概算的工程变更。
(二) 较大变更事项
1.涉及调整建设项目的平面布局、结构体 系、工艺流程等方面内容,对工程的投资、效益、 工期产生一定影响的工程变更;
2.单次变更增减数额大于 30 万元且未超过 300 万元,且变更后的累计工程费用未超过经批 准设计概算的工程变更。
(三) 重大变更事项
1.涉及调整可研批复内容 (如建设规模、建 设方案、建设内容、工程等级、主要工艺流程等), 对工程的投资、效益、工期产生重大影响的工程 变更;
2.单次变更增减数额超过 300 万元 (含 300
万元) ,且变更后的累计工程费用未超过经批准 设计概算的工程变更。
第二十二条 工程变更应当根据影响不同, 实行分级审批。
一般变更,由建设主体、设计、监理、造价 咨询、施工等相关单位联合会商,形成会商记录, 明确变更方案,签发变更审批单,按变更工作流 程实施。
较大变更,由建设主体组织市财政局、市行 业主管部门、设计、监理、造价咨询、施工等相 关单位共同会商,形成会议纪要,明确变更方案, 按变更工作流程实施。
重大变更,先由建设主体组织相关单位和专 家提出建设方案,根据其技术复杂程度,视情组 织专家论证。再由市财政局、市行业主管部门、 建设主体、设计、监理、造价咨询、施工等相关 单位共同会商,形成会议纪要,明确变更方案, 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按变更工作流程实施。
第二十三条 工程变更后的单价按以下方 式确定:
( 一) 工程量清单中已有与变更工程相同项 目的单价,按已有的单价计算;
(二) 工程量清单中有类似项目的单价,应 参照类似项目单价确定变更单价,如同时有多个 类似项目,则参照单价低的确定变更单价;
(三) 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变更工程的单 价,根据项目各方询价或双方认可的其他方式确 定价格。
第二十四条 经核定的投资概算是控制市 政基础设施工程投资规模的重要依据。因建设规 模、建设方案、建设内容、工艺流程等重大变更, 使得初步设计提出的投资概算超过经批准的可 行性研究报告提出的投资估算 10%的,应重新编 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六章 工程质量和安全
第二十五条 建设主体不得违法发包、肢解发包,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勘察、设计、施工、 监理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降低工 程质量。
勘察、设计单位应当保证勘察设计文件符合 法律法规和勘察、设计规范要求。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 计文件和施工技术标准进行施工。
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有关技术标 准、设计文件和工程承包合同进行监理。
第二十六条 建设主体、勘察、设计、施工、 监理及其他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生产有关 的单位,应当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 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依法承担市政基础设施 工程安全生产责任。
第二十七条 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措施控制 和处理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废水、固体 废物以及噪声、振动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第二十八条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完工后,由 建设主体申请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联合竣工 验收。
第二十九条 工程验收备案后,建设主体应 当及时组织施工单位将工程移交给职能管理单 位,职能管理单位应当在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接 收工作。 自验收备案 15 个工作日后,其管理权 自动转移至职能管理单位。
市水利和湖泊局是城市供水、污水处理设施 的职能管理单位。
市城市管理执法委员会是城市道路 (含地下 综合管廊) 、桥涵 (含地下通道) 、隧道、广场、 停车场、园林绿化、城市排水工程、垃圾处理和 市容环卫设施等的职能管理单位。
职能管理单位应参与市政基础设施项目的 方案论证,并按照工程的使用性质实施日常管 理,及时将管养经费申请列入财政预算,对接收 的工程进行定期维修和维护。
第三十条 受征地、拆迁阻碍影响的工程项目,由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对已完工部分进行验收,分段移交。
第七章 资金拨付和工程结算
第三十一条 建立严格的资金拨付约束机 制。项目建设未纳入预算的不得开支,有预算的 不得超支。
第三十二条 资金拨付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 一) 工程进度审核。建设主体根据工程实 际进度,于月初审核汇总上月完成工程量,送委 托的造价咨询单位审计。造价咨询单位应自接到 送审材料之日起的 5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计,并将 审计结果反馈建设主体;
(二) 资金额度确定。建设主体组织核定进 度完成投资,计算工程款的月支付总量,原则上 按照 70%的进度支付比例确定月度工程款拨付额 度 (合同约定的特殊项目除外) 。在工程竣工前, 累计支付勘察、设计、监理等项目费用原则上不 超过合同价的 70%;征地、拆迁、安置补偿,管 (杆) 线迁改建设工程移交规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鄂州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修订) 的通知,工程前期和其他特殊项目资金拨 付的额度和时间,按合同约定执行;
(三) 资金拨付审批。建设主体按季度制定 建设资金拨付计划,送资金管理主体审核。资金 管理主体在收到资金拨付计划后按规定时间完 成审核工作,再报分管副市长审批。需预拨或逐 月拨付资金的特殊项目,单独履行审核报批程 序;
(四) 拨付建设资金。资金管理主体根据分 管副市长签批的城市建设资金拨付计划,将城市 建设资金拨付给城市建设专项资金账户,由建设 主体支付给各相关单位基本帐户;
(五) 工程竣工结算审计。工程竣工后建设工程移交规定,建 设主体组织竣工验收,造价咨询单位对工程实行 竣工结算审计。
第三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 收合格后的 28 天内,向建设主体递交竣工结算
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建设主体根据合同约定 初核后,由资金管理主体视情况委托造价咨询单 位进行结算审计。建设单位应将审计报告及项目 相关资料报送市审计局,依法接受审计监督。
第三十四条 造价咨询单位接到审计申请 及相关资料后,在规定时间内出具结算审计报 告,并对结算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公正 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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