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令第26号
(于2003年3月17日文化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2003年4月1日发布,自2003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文物保护工程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文物保护工程,是指对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和其它具有文物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壁画等不可移动文物进行的保护工程。
第三条 文物保护工程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全面地保存、延续文物的真实历史信息和价值;按照国际、国内公认的准则,保护文物本体及与之相关的历史、人文和自然环境。
第四条 文物保护单位应当制定专项的总体保护规划,文物保护工程应当依据批准的规划进行。
第五条 文物保护工程分为:保养维护工程、抢险加固工程、修缮工程、保护性设施建设工程、迁移工程等。
(一)保养维护工程,系指针对文物的轻微损害所作的日常性、季节性的养护。
(二)抢险加固工程,系指文物突发严重危险时,由于时间、技术、经费等条件的限制,不能进行彻底修缮而对文物采取具有可逆性的临时抢险加固措施的工程。
(三)修缮工程,系指为保护文物本体所必需的结构加固处理和维修,包括结合结构加固而进行的局部复原工程。
(四)保护性设施建设工程,系指为保护文物而附加安全防护设施的工程。
(五)迁移工程,系指因保护工作特别需要,并无其它更为有效的手段时所采取的将文物整体或局部搬迁、异地保护的工程。
第六条 国家文物局负责全国文物保护工程的管理,并组织制定文物保护工程的相关规范、标准和定额。
第七条 具有法人资格的文物管理或使用单位,包括经国家批准,使用文物保护单位的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宗教组织和其它企事业单位,为文物保护工程的业主单位。
第八条 承担文物保护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必须具有国家文物局认定的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资质认定办法和分级标准由国家文物局另行制定。
第九条 文物保护工程管理主要指立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验收管理。
第二章 立项与勘察设计
第十条 文物保护工程按照文物保护单位级别实行分级管理,并按以下规定履行报批程序:
(一)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工程,以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为申报机关,国家文物局为审批机关。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工程以文物所在地的市、县级文物行政部门为申报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为审批机关。
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及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工程的申报机关、审批机关由省级文物行政部门确定。
第十一条 保养维护工程由文物使用单位列入每年的工作计划和经费预算,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抢险加固工程、修缮工程、保护性设施建设工程的立项与勘察设计方案按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履行报批程序。抢险加固工程中确因情况紧急需要即刻实施的,可在实施的同时补报。
迁移工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条的规定获得批准后,按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报批勘察设计方案。
第十二条 因特殊情况需要在原址重建已经全部毁坏的不可移动文物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获得批准后,按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报批勘察设计方案。
第十三条 工程项目的立项申报资料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程业主单位及上级主管部门名称;
(二)拟立项目名称、地点,文物保护单位级别、时代,保护范围与建设控制地带的划定、公布与执行情况;
(三)保护工程必要性与实施可能性的技术文件与形象资料(录像或照片);
(四)经费估算、来源及计划工期安排;
(五)拟聘请的勘察设计单位名称及资信。
第十四条 已立项的文物保护工程应当申报勘察、方案设计和施工技术设计文件。重大工程要在方案获得批准后,再进行技术设计。
第十五条 勘察和方案设计文件包括:
(一)反映文物历史状况、固有特征和损害情况的勘察报告、实测图、照片;
(二)保护工程方案、设计图及相关技术文件;
(三)工程设计概算;
(四)必要时应提供考古勘探发掘资料、材料试验报告书、环境污染情况报告书、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资料及勘探报告。
第十六条 施工技术设计文件包括:
(一)施工图;
(二)设计说明书;
(三)施工图预算;
(四)相关材料试验报告及检测鉴定结果。
第三章 施工、监理与验收
第十七条 文物保护工程中的修缮工程、保护性设施建设工程和迁移工程实行招投标和工程监理。
第十八条 重要文物保护工程按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程序报批招标文件及拟选用的施工单位。
第十九条 文物保护工程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施工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规范,购置的工程材料应当符合文物保护工程质量的要求。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设计文件的要求进行施工,其工作程序为:
(一)依据设计文件,编制施工方案;
(二)施工人员进场前要接受文物保护相关知识的培训;
(三)按文物保护工程的要求作好施工记录和施工统计文件,收集有关文物资料;
(四)进行质量自检,对工程的隐蔽部分必须与业主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共同检验并做好记录;
(五)提交竣工资料;
(六)按合同约定负责保修,保修期限自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除保养维护、抢险加固工程以外,不少于五年。
第二十条 施工过程中如发现新的文物、有关资料或其它影响文物保护的重大问题,要立即记录,保护现场,并经原申报机关向原审批机关报告,请示处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 施工过程中如需变更或补充已批准的技术设计文物建筑修缮工程验收规范,由工程业主单位、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共同现场洽商,并报原申报机关备案;如需变更已批准的工程项目或方案设计中的重要内容,必须经原申报机关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二十二条 文物保护工程应当按工序分阶段验收。重大工程告一段落时文物建筑修缮工程验收规范,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项目的审批机关应当组织或者委托有关单位进行阶段验收。
第二十三条 工程竣工后,由业主单位会同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进行验评,并提交工程总结报告、竣工报告、竣工图纸、财务决算书及说明等资料,经原申报机关初验合格后报审批机关。项目的审批机关视工程项目的实际情况成立验收小组或者委托有关单位,组织竣工验收。
第二十四条 对工程验收中发现的质量问题,由业主单位及时组织整改。
第二十五条 文物保护工程的业主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申报机关和审批机关应当建立有关工程行政、技术和财务文件的档案管理制度。所有工程资料应当立卷存档并归入文物保护单位记录档案。
重要工程应当在验收后三年内发表技术报告。
第四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六条 文物保护工程设立优秀工程奖,具体办法由国家文物局制定。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或对文物造成破坏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及国务院有关规定处罚。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维修,参照执行本办法。
第二十九条 以前发布的规章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03年5月1日起施行。
建设工程隐蔽验收规范,2019年整理建设项目隐蔽工程质量验收实施细则精品资料
建设工程隐蔽工程质量验收实施细那么(试行)第一章总那么1。1为强化建设工程隐蔽工程质量验收治理工作,保证工程质量,特制定本细那么。1。2本实施细那么依据我国?建设工程质量治理条例?、?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2001)、?建筑工程施工质量评价标准?(GB/-2006)以及?市政道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CJJ1-90)、?市政排水管渠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CJJ3-90)等行业标准,和现行国家、省、市有关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治理标准和有关技术标准制定。1。3建设工程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建设工程各参建单位必须贯彻执行本实施细那么,做好隐蔽工程验收,保证工程质量。第二章一般规定2。1隐蔽工程是指将被其后工程施工所隐蔽的分项、分部工程,在隐蔽前所进行的检查验收。它是对一些已完工序、分项、分部工程质量的最后一道检查,由于检查对象要被其后续工程覆盖,给以后的检查整改造成困难,它是质量限制的一个关键环节。2。2隐蔽工程往往直接影响工程的使用平安和使用功能,是施工过程的一项重要质量治理工作,如有质量隐患问题将直接影响建筑物的正常使用。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同时又是工程竣工验收和竣工结算的重要依据。
2。3隐蔽工程验收必须保证隐蔽工程质量,并认真做好验收记录为工程质量验收提供依据。2。4隐蔽工程验收范围:市政道路工程、市政排水管渠工程、园林绿化工程、根底工程、混凝土结构、钢结构、砌体结构、屋面工程、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建筑电气工程、通风与空调工程、电梯工程、智能建筑工程等结构中间检查验收且工程竣工后不能再进行质量检查评定的分局部项〔工序〕均属隐蔽工程,均应根据相关验收标准进行隐蔽工程验收。第三章隐蔽工程验收程序和组织3。1隐蔽工程验收的程序:分局部项〔工序〕工程检验批完工后班组自检、互检、工程部质检工程师检查T工程经理部申请监理核检T监理单位组织验收〔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指挥部参加〕T关键部位、关键工序隐蔽验收工程治理部抽查T合格并签章〔见附件2〕。3。2隐蔽工程验收未经各方验收签证,不能进入下道工序施工。隐蔽工程验收提出了整改意见并未当场办理签字手续时,应在整改后及时申请复验并现场办理签字认可手续,不允许事后办理补签手续。3。3施工单位隐蔽工程验收责任3。3。1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对隐蔽验收的主要部位及工程列出计划,与监理工程师商定,以便落实隐蔽的工作量,做到相关人员心中有数,有利于隐蔽工程验收。
3。3。2施工单位必须建立隐蔽工程验收制度,隐蔽工程验收责任必须落实到监理单位专业工程师、施工单位总工〔技术负责人〕、质检工程师或质量员。3。3。3隐蔽工程采用的材料、半成品、成品、构配件、器具和设备必须进行现场验收。凡涉及平安、功能的有关产品建设工程隐蔽验收规范,2019年整理建设项目隐蔽工程质量验收实施细则精品资料,应按各专业工程质量验收标准规定进行见证取样实验,并应经专业监理工程师检查认可。3。3。4隐蔽工程施工完毕,施工单位按有关技术规程、标准、施工图纸先进行自检,自检合格后,填写?报验申请表?,附上相应的隐蔽工程检查记录及有关材料证实,试验报告等,报送监理单位。监理单位必须现场验收确认填写验收单。3。3。5施工单位专职质检工程师及相关施工人员参加隐蔽工程验收。3。3。6隐蔽工程未经监理工程师验收认可,不得进行下道工序。3。4监理单位隐蔽工程验收责任3。4。1监理单位必须建立隐蔽工程验收制度,隐蔽工程质量责任制应落实到各责任人,即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旁站监理工程师。3。4。2隐蔽工程施工全过程,监理单位必须进行巡视,对关键部位、关键工序的施工质量实施全过程旁站,并作出现场记录。3。4。3监理单位收到报验申请后首先对质量证实资料进行审查,并做好隐蔽工程旁站验收工作。
3。4。4经现场检查,如符合质量要求,监理工程师在?报验申请书?及隐蔽工程检查记录上现场签字确认,准予施工单位隐蔽、覆盖,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如经现场检查发现不合格,指令施工单位整改,整改后自检合格再报监理单位复查。3。5设计单位隐蔽工程验收责任3。5。1设计单位参加各类隐蔽工程验收,并根据有关规定出具隐蔽工程验收意见,对发现的质量问题,提出整改意见。3。6指挥部隐蔽工程验收责任3。6。1指挥部工程治理部参与关键部位、关键工序隐蔽工程验收,运用动态限制原理进行隐蔽工程的质虽标准限制、对隐蔽工程质虽状况进行检查、分析、并制定和实施质虽改良举措。3。6。2指挥部工程治理部抽查主要的关键部位、关键工序的隐蔽工程验收建设工程隐蔽验收规范,并做好隐蔽工程验收监督工作。其关键部位、关键工序〔见附件1〕。3。7隐蔽工程的各种验收表格应使用?广东省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技术资料统一用表?、?广东省市政根底设施工程施工质量技术资料统一用表?等相关工程的统一用表。3。8未做好隐蔽工程验收工作,隐蔽工程酿成质量隐患〔事故〕按工程承包合同〔监理合同〕对施工〔监理〕单位追究违约责任。并与综合考评、计量支付和工程质量评定挂钩。附件:1隐蔽工程关键部位、关键工序2隐蔽工程验收流程图附件1:隐蔽工程关键部位、关键工序〕丁与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子分部工程隐蔽验收部位〔工序〕备注1市政道路工程1、搅拌桩、混凝土濯注桩施工;2、土质路基各层填料压实厚度及密实度;3、涵洞根底验槽;4、收水井预埋支管的连接;5、护底、护坡、挡土墙根底及管线槽沟根底验槽;6、预埋管线的线路、标高、接头、根数。
1、工程治理部参与关键部位、关键工序隐蔽工程验收。2、工程治理部抽查主要的关键部位、关键工序的隐蔽工程验收。2市政排水管渠工程1、各种管道和渠道沟槽的验槽;2、检查井、收水井根底及组砌情况、几何尺寸;3地基与根底土方工程1、地基处理情况〔如换土、活淤、排水等〕;2、标局、槽宽、放坡、排水盲沟的设置;3、填方土料土质;4、回填土分层厚度及总厚度、压实方法、密实度。预应力离心管桩1、桩体质量;2、桩位偏差;3、接桩;4、桩承载力。混凝土灌注桩1、配筋情况〔笼筋的长度,主筋、箍筋问距、直径〕;2、桩底持力层情况;3、沉渣厚度;4、桩顶标局,桩端标局;5、桩体质量;6、桩承载力。地下防水工程1、地下连续墙;2、止水环、止水带、过墙管;3、防水层细部构造处理;4、施工缝、后浇带、变形缝、诱导缝;5、防水混凝土浇筑。4主体结构混凝土结构1、混凝土强度等级;2、几何尺寸及观感检查;3、预埋件情况及埋设位置;4、混凝土浇注。5、装配式结构安装1、工程治理部参与关键部位、关键工序隐蔽工程验收。2、工程治理部抽查主要的关键部位、关键工序的隐蔽工程验钢筋工程1、钢筋直径、根数、钢号、间距、排距、保护层、连接〔焊接、机械连接、搭接长度〕;2、特殊部位或构件钢筋的位置,预埋件,梁柱接点;3、预应力张拉。
钢结构1、焊接质量;2、高强度螺栓施工质量;3、柱脚或网架支座;4、主要构件变形〔垂直度、挠度、侧向弯曲〕5、主要构件尺寸。收。索膜结构索膜安装5装饰与装修幕墙1、预埋件、钢构架零部件质量2、焊缝、紧固件连接3、尺寸、位置4、变形缝及墙角、滴水线节点5、帚墙防‘吉为点安装6建筑屋而屋面防水1、屋面各层质量情况;2、节点及细部处理;3、防水层厚度。7建筑电气1、埋设于地下或建筑结构中的各种电线导管;2、敷设丁吊顶内的各种电线、导管、线槽、桥架;3、敷设丁建筑结构中的防密引下线、均压环〔带〕、避富带及接地装置的接地体、连接线〔端〕等;4、直埋电缆。附件2:隐蔽工程验收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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