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质量评价标准,【原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司法鉴定的启动标准

司法实践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经常涉及的鉴定主要有工程造价鉴定、工程质量鉴定、工期鉴定、修复方案鉴定和修复费用鉴定。对于工程款纠纷案件,工程造价启动鉴定原因众多,我们从相反视角看哪些情况不支持或者说无需进行造价鉴定:

建工案件中司法鉴定的启动标准

建设工程司法鉴定作为司法鉴定的一种类型,具有司法鉴定的一般性特点外,建设工程司法鉴定设计的知识面更广、专业性强且跨度大、规范标准较为复杂。同时,建设工程司法鉴定意见可能直接影响案件的裁判结果,因此法院一般需要借助司法鉴定才能保证案件裁判的公正性、客观性。司法鉴定已成为审理此类案件的常态程序。

司法实践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经常涉及的鉴定主要有工程造价鉴定、工程质量鉴定、工期鉴定、修复方案鉴定和修复费用鉴定。其中,工程造价鉴定和工程质量鉴定最为常见。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但是否准许,人民法院应结合“申请鉴定的事项与待证事项有无关联、鉴定的事项对证明待证事实有无意义”进行审查。本文笔者对工程造价鉴定与工程质量鉴定的启动标准进行分析。

一、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启动

对于工程款纠纷案件,工程造价启动鉴定原因众多,我们从相反视角看哪些情况不支持或者说无需进行造价鉴定:

1.有已完工程造价或者结算造价的书面证据,且双方代表已经签订确认。比如,在工程竣工的情形下,承包人提交了竣工结算报告后,发包人对工程结算数额予以认可,或者发包人进行了核减后,承包人予以认可,或者发包人已经委托第三方进行审核,对于审定文件发包人和承包人均认可的。

2.发包人和承包人在诉讼前已经对建设工程价款结算达成协议,诉讼中一方当事人申请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

3.当事人约定了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的。(1)若约定的为固定总价,现工程已经竣工,应依约确定工程价款(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八条》)。但如果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发生了一些变更或索赔,而这些变更或索赔没有包括在施工合同约定的事项范围内的,如果双方对此有争议,应视情形决定是否需要进行鉴定。(2)约定的为固定单价,现工程已经竣工建筑工程质量评价标准考证含金量排行榜,【原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司法鉴定的启动标准,且工程量可以确定,应依约以固定单价乘以工程量计算得出工程价款。

4.合同约定逾期不完成结算审核,视为认可结算结果,或者约定逾期不对审核意见提出异议,视为认可审核意见的,有证据证明合同约定的条件已经成就。

5.合同约定以审计结论作为结算结果,审计结论已经出具,且审计结论不违反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

二、工程质量司法鉴定启动标准

工程质量鉴定与案件审理结果直接相关,实践中,对是否准许工程质量司法鉴定存在争议的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1.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承包人起诉要求支付工程价款,发包人以工程质量为案由提出反诉,对工程质量提出异议并要求鉴定。

这种情况下,发包人提出工程质量鉴定的目的是在于抵消或者减少工程价款,人民法院对发包人要求鉴定的申请一般不应准许。原因在于,工程竣工验收通常都是由发包人(建设单位)组织建设工程各质量责任主体,如五方验收中勘察、设计、监理、发包方、施工方,又如综合竣工验收中环保、消防、人防、规划、气象等部门,通过规定的程序进行的。承包人在诉讼中提供了竣工验收合格证明,已经完成了举证责任。竣工验收合格说明包括发包人在内的各方责任主体对工程质量合格是认可的,故在工程质量合格的情形下,承包人有权诉请工程价款。

2.工程虽未竣工,但已由建筑质量监督检验部门出具质量合格的评定文件的。

质量合格与否,审核权在建筑质量监督检验部门,如果建筑质量监督检验部门已经出具了质量合格的评定文件,一方又申请工程质量鉴定的,应不予准许。应特别注意的是建筑工程质量评价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评定标准,分为施工现场质量条件评价、地基及桩基工程质量评价、结构工程质量评价、结构工程观感质量、屋面工程质量评价、装饰装修工程质量评价、安装工程质量评价等几个部分,当事人提交了质量评定文件(质量合格)后,应当审查该文件对应的工程范围。比如,对于地基及桩基工程质量评价合格,不代表结构工程质量一定是合格的,故不予准许鉴定是就质量评价文件(质量合格)对应的工程范围而言的。

3.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发包人起诉要求承包人修复质量缺陷或者要求承担修复费用。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发包人发现存在一些质量缺陷,要求承包人履行保修义务,但遭承包人拒绝的,这种情况下,发包人就质量问题起诉并申请鉴定,人民法院是否应当准许?根据《建筑法》第六十条和第六十二条规定,承包人对工程负有质量保修义务,故在发包人就质量问题起诉的情形下,人民法院需要审查质量是否存在问题和问题产生的原因及如何修复、修复费用,而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事实并不必然表明工程质量没有问题或者承包人无需承担保修责任,这种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准许进行司法鉴定。

相信专业的力量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水利工程部分,建设工程监理的作用有哪些?其基本任务是什么?

采用什么形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

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用现场记录、发件、旁站监理、巡查、跟踪检测、平行检测、协调等工作方法;技术文件核查、审核和审批制度、原材料、中间产品和工程设备报验制度、工程质量报验制度、工程计量付款签证制度、会议制度、紧急情况报告制度、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水利工程部分)符合性审核 制度、监理报告制度、工程验收制度等主要工作制度形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

一、采用主要工作方法:

1、 现场记录。监理机构记录每日施工现场的人员、原材料、中间产品、工程设备、施工设备、天气、施工环境、施工作业内容、存在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等。

2、发布文件。监理机构采用通知、指示、批复、确认等书面文件开展施工监作。

3、 旁站监理。监理机构按照监理合同约定和监理工作需要,在施工现场对工程重要部位和关键工序的施工作业实施连续性的全过程监督、检查和记录。

4、 巡视检查。监理机构对所监理工程的施工进行的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与检查。

5、跟踪检测。监理机构对承包人在质量检测中的取样和送样进行监督。跟踪检测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6、平行检测。在承包人对原材料、中间产品和工程质量自检的同时,监理机构按照监理合同约定独立进行抽样检测,核验承包人的检测结果。平行检测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7、协调。监理机构依据合同约定对施工合同双方之间的关系以及工程施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争议进行的沟通、协商和调解。

二、主要工作制度

1、 技术文件核查、审核和审批制度。裉据施工合同约定由发包人或承包人提供的施工图纸、技术文件以及承包人提交的开工申请、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措施计划、施工进度计划、专项施工方案、安全技术猎施、度讯方案和灾害应急预案等文件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水利工程部分,均应经监理机构核查、审核或审批后方可实施。

2、 原材料、中间产品和工程设备报验制度。监理机构应对发包人或承包人提供的原材料、中间产品和工程设备进行核验或验收。不合格的原材料、中间产品和工程设备不得投入使用,其处置方式和措施应得到监理机构的批准或确认。

3、 工程质量报验制度。承包人每完成一道工序或一个单元工程,都应经过自检。承包人自检合格后方可报监理机构进行复核。上道工序或上一单元工程未经复核或复核不合格考证培训机构,不得进行下道工序或下一单元工程施工。

4、工程计量付款签证制度。所有申请付款的工程量、工作均应进行计量并经监理机构确认。未经监理机构签证的付款申请,发包人不得付款。

5、 会议制度。监理机构应建立会议制度,包括第一次监理工地会议、监理例会和监理专题会议。会议由总监理工程师或其授权的监理工程师主持,工程建设有关各方应派员参加。会议应符合下列要求:

1)第一次监理工地会议。第一次监理工地会议应在监理机构批复合同工程开工前举行,会议主要内容包括:介绍各方组织机构及其负责人;沟通相关信息;进行首次监理工作交底;合同工程开工准备检查情况。会议的具体内容可由有关各方会前约定,会议由总监理工程师主持召开。

2)监理例会。监理机构应定期主持召开由参建各方现场负责人参加的会议,会上应通报工程进展情况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水利工程部分,建设工程监理的作用有哪些?其基本任务是什么?,检查上次监理例会中有关决定的执行情况,分析当前存在的问题,提出问题的解决方案或建议,明确会后应完成的任务及其责任方和完成时限。

3)监理专题会议。监理机构应根据工作需要,主持召开监理专题会议。会议专题可包括施工质量、施工方案、施工进度、技术交底、变更、索赔、争议及专家咨询等方面。

4)总监理工程师或授权副总监理工程师组织编写由监理机构主持召开会议的纪要,并分发与会各方。

6、紧急情况报告制度。当施工现场发生紧急情况时,监理机 构应立即指示承包人采取有效紧急处理措施,并向发包人报告。

7、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水利工程部分)符合性审核 制度。监理机构在审核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措施计划、专项施工方案、安全技术措施、度汛方案和灾害应急预案等文件时,应对其与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水利工程部分)的符合性进行审核。

8、监理报告制度。监理机构应及时向发包人提交监理月报、 监理专题报告;在工程验收时,应提交工程建设监理工作报告。

9、工程验收制度。在承包人提交验收申请后,监理机构应对其是否具备验收条件进行审核,并根据有关水利工程验收规程或合同约定,参与或主持工程验收。

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请添加站长微信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www.zhiyeeedu.com/40681.html

(0)
上一篇 2024年 3月 31日 上午11:09
下一篇 2024年 3月 31日 上午11:10

相关推荐

联系我们

联系我们

18923864400

在线咨询: QQ交谈 邮件:zhiyeeedu@163.com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9:00-18:00,节假日休息

关注微信
关注微信
返回顶部
职业教育资格考证信息平台
在线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