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pc工程总承包哪些可以分包,建筑工程哪些部分不可以分包?

建筑工程哪些部分不可以分包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部分不可分包。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因此,建筑工程主体结构部分不可以分包给其它施工单位。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我国的建筑法对建筑工程分包涉及的相关事项作出了明确的规定,那么建筑工程哪些部分不可以分包?事不宜迟,下面由小编带大家一起来探讨!

建筑工程哪些部分不可以分包

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部分不可分包。其它分项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九条规定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epc工程总承包哪些可以分包,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epc工程总承包哪些可以分包,建筑工程哪些部分不可以分包?,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因此,建筑工程主体结构部分不可以分包给其它施工单位。

建筑工程分包的法律规定

1、根据工程分包常识中《建筑法》的第二十八条,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2、根据工程分包常识中《建筑法》的第二十九条,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3、根据工程分包常识,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4、根据工程分包常识,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5、根据工程分包常识中《建筑法》的第四十五条,施工现场安全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

6、根据工程分包常识中《建筑法》的第五十五条,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的,工程质量由工程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应当对分包工程的质量与分包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分包单位应当接受总承包单位的质量管理。

7、根据工程分包常识中《建筑法》的第六十七条,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分包的学什么技能好,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8、根据工程分包常识,承包单位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对因转包工程或者违法分包的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与接受转包或者分包的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文章始发于保标

epc建设工程承包,F+EPC与EPC+F项目的区别

EPC模式对于每个工程人来说都不陌生,随着epc模式的广泛应用,又衍生出了F+EPC和EPC+F模式,从字面上看两个模式好像差不多,但是在实际中还是有较大差距的,今天咱们就来看看两者的区别。

两种模式的区别

F (,融资),通俗的讲就是帮业主解决资金问题,自己没钱牵线搭桥金融机构算一种方式考证书的正规网站,直接自己投资或是垫资也算是一种方式,而F放在EPC前面还是后面实际上完全不同的两种项目类型。F+EPC——即融资+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模式,是对EPC模式的一种拓展和变形,在国际工程承包中用的比较多。F融资在前,EPC建造施工在后,承包商能够利用自身资源优势,替业主找到优质融资渠道,促进业主和金融机构之间的友好合作,进而获取项目的施工总承包。F+EPC中的融资责任主体通常是业主,但由于融资渠道是由承包商搭建,金融机构在发放融资债务的时候,一方面是基于业主提供的担保或业主信用,另一方面,承包商也承担着“隐性连带债务风险”,若项目业主无力偿还巨额债务,承包商难免会处于被动状态。由于此处F金额通常>EPC金额,即业主希望解决的资金问题不仅仅局限于建造资金,私企民企受限少操作灵活,但国企性质建筑企业受相关部门相关条款约束,以前还能通过PPP参与此种项目的投资,现在投资政策收紧,国企背负降杠杆降两金的压力,故现今针对这种F+EPC项目,国企也主要是利用自己的丰富资源起到牵线搭桥的作用从而获取EPC工程总承包任务, 由于此类项目周期短,不少投资机构也愿意参与此类项目投资,但涉及到投资金融机构,他们对资金成本的诉求往往高于银行,建筑企业有时为了承接项目会适当让渡部分建安收益帮业主分担部分融资成本,此种情况操作项目建议成立项目公司进行运作,即便于投资机构合法合规地进入项目公司,也便于资金合法合规地流动,建筑企业也有机会实现以小资金撬动大项目的目的。

EPC+F——即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融资模式,在工程投资需求不断扩大和工程项目全寿命周期集成的背景下epc建设工程承包,日益增加的竞争压力驱使业主和承包商主动寻求非常规的项目合作方式,EPC+F便应运而生。EPC在前,F在后,建筑工程总承包方获取EPC项目并帮业主解决相关资金问题,例如当前国内某些业主运用的“EPC+延期支付”模式,通常EPC承包商垫资建设,过程中业主有可能支付部分或不付进度款,剩余部分业主承诺建设完成之后分期付费。通常情况下EPC金额>F金额epc建设工程承包,F+EPC与EPC+F项目的区别,且F金额中绝大部分都是跟施工相关的内容,这种情况下是很难帮业主方解决征地拆迁或土地款资金不足的问题。且EPC+F 这种形式下,业主方往往是按照EPC的模式招标,仅在工程付款方式上添加了延期支付的要求,这种情况下往往没有成立法人项目公司的可能,投资机构明面上进入项目投资的可能性也较小,只能由承包商自己解决资金问题。在此种情况下承包商往往会要求业主方提供回购担保,针对政府采购类项目(主体是自负盈亏的园区管委会不在此列),就必须要求将延期支付的款项纳入中长期预算避免被列入隐形负债造成项目合规性风险。F与EPC孰前孰后,决定了项目的类别,也会造成我们操作项目方式的不同,接触项目初期最好有个基本的判断,以便做出较好的选择。

政府公共项目只有两种合规的操作类型:一是EPC项目,由政府提供全部资金,资金来源于政府自有资金或发行地方债券筹集的资金;二是PPP项目,由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出资,严格按照PPP项目入库、招投标流程实施。F+EPC项目对承包商风险极大,就像面前一个大坑,如果承包商硬是觉得自己能跳过去,也没人拦得住。“EPC+F”模式的初衷在于在PPP这扇“前门”推开不易而后门已封的情况下,为地方基础设施项目的启动找到出路。但在实操层面,与此有关的安排常常过于简单粗放,使得该模式怎么看怎么像一扇“偏门”或旁门左道,主体不合规、变相BT、违规举债的疑云重重,地方政府、投资人和融资机构在具体应用过程中均应保持足够谨慎。当然,倘若我们能因地因时因项目制宜,针对这两个问题制定合理可行的解决方案,并且游离于红线之外,“EPC+F”或其它一些与之类似的权宜之计,也不一定就是洪水猛兽,避之唯恐不及。工具本无对错,善用者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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