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工程epc总承包资质要求,电力工程施工资质办理常识

企业如果要办理建筑资质中的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在办理之前,我们应该了解哪些常见的知识呢?许多公司在办理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时并不去了解常识,这样容易在办理过程中耽误大笔时间。新办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二、电力工程总承包企业资质申报材料

企业如果要办理建筑资质中的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在办理之前,我们应该了解哪些常见的知识呢?

许多公司在办理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时并不去了解常识,这样容易在办理过程中耽误大笔时间。但是,要办成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除了条件、材料外还是有很多东西需要了解的,接下来小编整理出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新办的相关步骤。希望能帮到大家顺利完成资质办理。

新办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

一、电力工程三级资质标准只有符合办理标准,我们才能办理资质证书。电力工程总承包企业三级资质办理标准是企业资产达到800万以上电力工程epc总承包资质要求,电力工程施工资质办理常识,以及企业主要人员要求:机电工程专业建造师5人,技术负责人具有5年从事技术管理工作经历,并且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或者有机电专业建造师执业资格。电力工程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10人。

施工现场管理人员需要15人,这些人员需要有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资料员等人员齐全。技术工人30人。技术负责人或者建造师完成过电力相关工程业绩2项。

二、电力工程总承包企业资质申报材料

1、资质申请表建筑企业办理电力施工资质证书,需要向当地的建设厅进行资质申报电力工程epc总承包资质要求,填写资质申请表并提交相关纸质材料。企业也可以登录当地的建委官网进行填写,然后将填写的资质申请表打印出来。

2、企业基础资料证明企业可以申请相关级别的资质证书,如营业执照、机构代码、章程等。

3、企业资质材料对于电力工程总承包资质办理,企业必须需要符合电力工程资质申请条件,企业需要准备相应的证明材料。

例如:企业相关人员社会保障证明:建筑公司需要为所有资质申报相关人员购买社会保障,社会保障缴费期限需为电力资质报告申请前一个月。

相关技术人员资料:***明文件、工作经验、人员工程表现、专业职称证书或建筑工人证书。相关职称人员信息:***、职称证。技工材料:***、工匠证。相关建筑材料:***、建筑工人证书。企业净资产材料:建筑企业财务审计报告。

三、电力工程总承包企业资质办理流程注册公司-招募人员-准备资料-向当地建筑主管部门申报-等待通过公示通报-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

这些流程看似不复杂,其实办理起来并不容易,有很多企业自己申报了好多次都没有通过,浪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后找小编帮忙办理考证含金量排行榜,很快就拿到资质证书了,企业就可以省心省时,***主要是不浪费时间,不耽误企业的发展。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是作为施工企业进入市场的证明,没有它是万万不能加入到施工中的,所以企业在办理资质前,需要提前了解办理流程,并准备好相关资料再进行申报,如果您还有疑问或者想要了解更多资质资欢迎关注小编。

代办工程施工总承包,委托他人代办工程承包资质的合同无效

原文来自中国法院2019年度案例:合同纠纷

基本案情

2016年3月23日,原告(甲方)与被告(乙方)签订《资质申报代理协议》,协议约定乙方代理甲方申报并获得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建筑工程总承包三级、地基与基础专业承包三级资质相关事宜。协议签订后,原告于2016年3月24日向被告支付第一笔代理费用10.4万元。2016年6月20日,乙方将全部招聘人员与甲方进行交接,双方签订了人员交接单。交接单载明:乙方招聘之人员仅供甲方申报四项三级资质使用,其他用途无效。交接单载明交接人员共89人,其中,建造师14人,中级职称30人,现场管理人员15人,技术工人30人。交接单还约定了各项人员职称的使用期限,同时约定在申报期间,由甲方自行负责为上述人员缴纳社保,由于甲方未缴纳社保费,造成在申报资质期间受阻,由此直接产生的人才使用期限延续的,由甲方自行承担。2016年6月、7月,上述人员通过原告公司申报参加社保。2017年2月9日,原告取得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建筑工程总承包三级以及地基与基础专业承包三级资质,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至今尚未取得。2017年7月3日,被告向原告发出《关于终止合同的通告函》,称原告拖欠第二笔代理费导致因缺少公关经费,代办申报事项受阻,致使被告后来再次申报造成严重损失,部分兼职挂靠人员已经到期,故决定于2017年7月3日终止合同,同时要求原告支付剩余代理费用元。

法院

本案审理中,原告于2017年11月17日申请撤回起诉,被告于当日申请撤回反诉。2017年11月21日,原、被告签订和解协议书,约定《资质申报代理协议》及相关协议不再履行,被告于协议生效后一次性支付给原告元,协议还约定了撤诉后的诉讼费、律师费的负担问题。

法院于2017年11月27日作出不予准许撤回起诉及反诉的民事裁定书。后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继续开庭审理代办工程施工总承包,双方当事人均认为本案所涉的委托合同为有效。其中,被告认为:一、双方签订的代理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履行完毕,双方签订了和解协议,故从合同履行上来看合同有效。二、代理协议是双方对于委托办理资质事宜的约定,被告受托办理相关事宜收取报酬,这种行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且此行为在市场交易中大量存在,故从法律关系看,合同有效。三、双方签订协议没有损害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理由如下:1.原告是真实存在且合法注册的公司,其主营是进行工程施工,其资质申办与公司经营范围真实一致。2.被告为原告办理资质提交的所有文件均真实。3.原告聘用技术工程人员这一事实是真实的,原告与劳动者之间有劳动合同及社保缴纳凭证,技术工程人员接受原告管理。4.任何机关、个人单位都可依法申请资质,被告只是因为有专业申办经验,加速了事件办理,申办资质过程中不存在任何违法行为。5。原告尚未获得全部资质,尚未进行施工经营,不可能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四、虽然双方合同中有挂靠这类字眼,但不能就此认为双方合同无效。理由如下:1.本案是委托合同纠纷,挂靠是追究原告与其员工之间的法律关系,挂靠不是本案审查范围。2.原、被告双方不是法律专业人士,用语不准确,合同中的挂靠与法律意义的挂靠不一致,双方表达的是被告为原告寻找技术人员并代发薪酬。3.事实上不存在挂靠关系,挂靠是指相关工程人员将资质挂在原告名下而不从事实际劳动。本案被告为原告寻找的所有工程技术人员均受原告管理且在原告处干活,与原告签订劳动合同由原告为其缴纳社保。五、本案委托合同没有违反合同法中有关效力的强制性规定,因此合同有效。六、即使法院认定合同效力有瑕疵,我方认为不应按照合同无效相互返还。双方已经和解,本案属于不应返还或者不宜返还的情况,返还会造成更为复杂的法律关系以及纠纷,故即使合同无效也应该维持现状。原告亦认为双方签订了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故不要求被告返还相应款项。

案件焦点

建筑行业中委托他人代办工程承包资质的合同是否有效。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存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合同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从事建筑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第十二条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二)有与其从事的建筑活动相适应的具有法定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本案中,依原、被告签订的委托合同内容,原告在不具备法律规定的专业技术人员的情况下,委托被告寻找具有相应资质人员挂靠在原告公司名下,且双方明确约定挂靠人员仅供申报资质使用,并不在原告公司上班,由此可以认定委托内容旨在规避法律关于建筑业从业资格的规定。实行从业资格许可,有利于确保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的专业素质,提高建筑工程的质量,确保建筑工程的安全生产。而本案所涉的委托合同,意在规避建筑业从业资格许可的实质性要求,危害建筑市场秩序,规避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其如果实施施工,工程的质量与安全亦无法得到保障,故该委托合同与社会公共利益不符,合同关系无效。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双方当事人均不要求对方返还相应财产,故法院对此不予处理。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四)项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一、确认原告北京XX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XX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23日签订的《资质申报代理协议》无效;

二、驳回原告北京XX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三、驳回被告北京XX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全部反诉请求。

法官寄语

在建筑行业中,企业挂靠、证书挂靠、资质代办已经成为行业公开的“秘密”。建筑资质本身的作用和含义,就是区别一个公司施工能力的标准,企业必须满足人员、业绩、施工设备等方面的要求,才能办理下来资质。其中,建筑师、建造师的数量更是衡量建筑企业资质的重要指标,其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企业施工的质量和水平。而一些无资质的建筑企业,寻求低成本的资质获取办法,同时,一些有专业知识的技术人员也在利益的驱动下,将证书明码标价以供挂靠,这些挂靠的证书并不能提升建筑企业实际的技术水平,反而形成劣币驱逐良币的情势,即通过挂靠证书取得资质的企业,其人工成本远低于正规建筑企业,进而可以以低价承包工程,甚至有的公司根本不进行施工,只是通过资质承包下来工程后,将工程层层转包赚取差价,这在很大程度上成了推动豆腐渣工程的黑手。

实行从业资格许可,有利于确保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的专业素质,提高建筑工程的质量,确保建筑工程的安全生产。而“挂证”行为,规避了国家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危害建筑市场秩序,其工程的质量与安全无法得到保障,损害的是社会公共的安全利益。在建筑行业中,各种挂靠、挂证行为已司空见惯,在本案中,原、被告均不认为其签订的委托合同有何问题,原告竟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返还代理费,而被告也反诉原告要求继续支付代理费。对这种已形成灰色利益链的“行业惯例”应予以坚决的否定性评价,本案中代办工程施工总承包,委托他人代办工程承包资质的合同无效,虽原、被告在审理中达成了和解,原告申请撤诉,被告申请撤回反诉,但法院裁定不予准许,而是通过判决确认双方签订的委托合同无效,充分发挥了司法的导向作用,彰显了资格证书挂靠无效的法律规则,有助于规范建筑市场的秩序,改变劣币驱逐良币的情况,进而最终保障建筑企业的真实实力,保障建筑工程的质量安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编写人: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贾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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