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建筑工程规范,建筑防水工程技术规范(最新建筑防水设计标准)

这两本规范都是综合性的规范,地下防水工程的方方面面都讲到了,自防水、防水砂浆、防水卷材、防水涂料、细部构造等等,不仅用于房屋建筑,还适用于防水工程,隧道等。总之,地下工程的防水看这两本规范。这本规范比较有针对性,仅限于住宅,目前公共建筑、厂房等没看到专门的防水技术规范。

防水工程,建筑从业人员应该很熟悉,渗漏水是常见的质量通病最新建筑工程规范,建筑防水工程技术规范(最新建筑防水设计标准),但是防水工程不是一个单独的分部工程,因此没有一本专门的规范来讲防水工程,地下、楼面、屋面、外墙都可能有防水做法最新建筑工程规范,不同部位的防水施工相关要求分布在不同的规范标准中,接下来梳理一下防水工程的相关规范和检验方法:

1、地下工程

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 GB -2008

国家标准,主要是讲设计;

地下防水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GB -2011

国家标准,主要是讲施工质量及验收;

这两本规范都是综合性的规范,地下防水工程的方方面面都讲到了,自防水、防水砂浆、防水卷材、防水涂料、细部构造等等,不仅用于房屋建筑,还适用于防水工程,隧道等。总之,地下工程的防水看这两本规范。

这两本规范有点老了,目前还没有看到修订计划。

2、屋面

屋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GB -2012

国家标准,规范的第六章 防水与密封工程专门讲到屋面的防水工程,适用于屋面卷材防水层、涂膜防水层、复合防水层,接缝密封防水等分项工程。

屋面防水工程完工后,应进行观感质量检查和雨后观察或淋水、蓄水试验,不得有渗漏和积水现象。

屋面工程必须做到无渗漏,才能保证功能要求,无论是屋面防水层的本身还是细部构造,通过外观质量检查只能看到表面的特征是否符合设计和规范的要求,肉眼很难哦按段是否会渗漏,只有经过雨后或持续淋水2小时,使屋面处于工作状态下经受实际考验,才能观察出屋面是否有渗漏;有可能蓄水试验的屋面,其蓄水时间不得少于24小时。

这本规范比较老,已经在修改了,目前有新版的征求意见稿。

种植屋面工程技术规范 JGJ 155-2013

行业标准,适用于种植屋面,这本规范要与屋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结合起来使用,种植屋面要使用耐根穿刺防水卷材,其他的与普通屋面没有明显区别。

3、楼地面

主要是指卫生间、厨房、浴室、阳台等有水房间的楼地面。

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2010

国家标准,这本规范主要不是讲防水的,有关防水的条款比较分散。

“3.0.24 3 检查防水隔离层应采用蓄水方法,蓄水深度最浅处不得小于10mm,蓄水时间不得少于24h;检查有防水要求的建筑地面的面层采用泼水方法。”

“4.9.3 有防水要求的建筑地面工程,铺设前必须对立管、套管和地漏与楼板节点之间进行密封处理,并应进行隐蔽验收;排水坡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4.10.11 厕浴间和有防水要求的建筑地面必须设置防水隔离层”

这本规范目前还没有修订计划。

住宅室内防水工程技术规范 JGJ 298-2013

行业标准学什么技能好,适用于新建住宅的卫生间、厨房、浴室、设有配水点的封闭阳台、独立水容器等室内防水工程的设计、施工和质量验收。

这本规范比较有针对性,仅限于住宅,目前公共建筑、厂房等没看到专门的防水技术规范。

“7.3.6 防水层不得渗漏。检验方法:在防水层完成后进行蓄水试验,楼地面蓄水高度不应小于20mm,蓄水时间不应少于24h;独立水容器应满池蓄水,蓄水时间不应少于24h。”

4、外墙

建筑外墙防水工程技术规程 JGJ/T 235-2011

行业推荐标准,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以砌体或混凝土作为围护结构的建筑外墙防水工程的设计、施工及验收。

“7.1. 3 外墙防水层完工后应进行检验验收。防水层渗漏检查应在雨后或持续淋水 后进行。”

以上介绍的是一些国家标准和行业标注,还有很多协会标准和地方标准;欢迎大家补充其他防水相关规范,也欢迎大家分享治理渗漏水的经验,毕竟没有不漏水的工程。

P.S.补充几个团体标准,有兴趣的自行了解一下。

建筑工程施工及质量验收规范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GB 50300-2013

5 建筑工程质量验收

5.0.1 检验批是施工过程中条件相同并有一定数量的材料、构配件或安装项目,由于其质量水平基本均匀一致,因此可以作为检验的基本单元,并按批验收。

检验批是工程验收的最小单位,是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单位工程质量验收的基础。检验批验收包括资料检查、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检验。

质量控制资料反映了检验批从原材料到最终验收的各施工工序的操作依据、检查情况以及保证质量所必需的管理制度等。对其完整性的检查,实际是对过程控制的确认,是检验批合格的前提。

检验批的合格与否主要取决于对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的检验结果。主控项目是对检验批的基本质量起决定性影响的检验项目,须从严要求,因此要求主控项目必须全部符合有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这意味着主控项目不允许有不符合要求的检验结果。对于一般项目,虽然允许存在一定数量的不合格点,但某些不合格点的指标与合格要求偏差较大或存在严重缺陷时,仍将影响使用功能或观感质量,对这些部位应进行维修处理。

为了使检验批的质量满足安全和功能的基本要求,保证建筑工程质量,各专业验收规范应对各检验批的主控项目、一般项目的合格质量给予明确的规定。

依据《计数抽样检验程序 第1部分:按接收质量限(AQL)检索的逐批检验抽样计划》GB/T 2828.1-2012给出了计数抽样正常检验一次抽样、二次抽样结果的判定方法。具体的抽样方案应按有关专业验收规范执行。如有关规范无明确规定时,可采用一次抽样方案,也可由建设、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根据检验对象的特征协商采用二次抽样方案。

举例说明表D.0.1-1和表D.0.1-2的使用方法:对于一般项目正常检验一次抽样,假设样本容量为20,在20个试样中如果有5个或5个以下试样被判为不合格时,该检验批可判定为合格;当20个试样中有6个或6个以上试样被判为不合格时,则该检验批可判定为不合格。对于一般项目正常检验二次抽样,假设样本容量为20,当20个试样中有3个或3个以下试样被判为不合格时,该检验批可判定为合格;当有6个或6个以上试样被判为不合格时,该检验批可判定为不合格;当有4或5个试样被判为不合格时,应进行第二次抽样,样本容量也为20个,两次抽样的样本容量为40,当两次不合格试样之和为9或小于9时,该检验批可判定为合格,当两次不合格试样之和为10或大于10时,该检验批可判定为不合格。

表D.0.1-1和表D.0.1-2给出的样本容量不连续考证书的正规网站,对合格判定数有时需要进行取整处理。例如样本容量为15,按表D.0.1-1插值得出的合格判定数为3.571,取整可得合格判定数为4,不合格判定数为5。

5.0.2 分项工程的验收是以检验批为基础进行的。一般情况下,检验批和分项工程两者具有相同或相近的性质,只是批量的大小不同而已。分项工程质量合格的条件是构成分项工程的各检验批验收资料齐全完整,且各检验批均已验收合格。

5.0.3 分部工程的验收是以所含各分项工程验收为基础进行的。首先,组成分部工程的各分项工程已验收合格且相应的质量控制资料齐全、完整。此外,由于各分项工程的性质不尽相同,因此作为分部工程不能简单地组合而加以验收,尚须进行以下两类检查项目:

1 涉及安全、节能、环境保护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和设备安装等分部工程应进行有关的见证检验或抽样检验。

2 以观察、触摸或简单量测的方式进行观感质量验收,并结合验收人的主观判断建筑工程施工及质量验收规范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GB 50300-2013,检查结果并不给出“合格”或“不合格”的结论,而是综合给出“好”、“一般”、“差”的质量评价结果。对于“差”的检查点应进行返修处理。

5.0.4 单位工程质量验收也称质量竣工验收,是建筑工程投入使用前的最后一次验收,也是最重要的一次验收。验收合格的条件有以下五个方面:

1 构成单位工程的各分部工程应验收合格。

2 有关的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3 涉及安全、节能、环境保护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分部工程检验资料应复查合格,这些检验资料与质量控制资料同等重要。资料复查要全面检查其完整性,不得有漏检缺项,其次复核分部工程验收时要补充进行的见证抽样检验报告,这体现了对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等的重视。

4 对主要使用功能应进行抽查。这是对建筑工程和设备安装工程质量的综合检验,也是用户最为关心的内容,体现了本标准完善手段、过程控制的原则,也将减少工程投入使用后的质量投诉和纠纷。因此,在分项、分部工程验收合格的基础上,竣工验收时再作全面检查。抽查项目是在检查资料文件的基础上由参加验收的各方人员商定,并用计量、计数的方法抽样检验,检验结果应符合有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

5 观感质量应通过验收。观感质量检查须由参加验收的各方人员共同进行,最后共同协商确定是否通过验收。

5.0.5 检验批验收时,应进行现场检查并填写现场验收检查原始记录。该原始记录应由专业监理工程师和施工单位专业质量检查员、专业工长共同签署,并在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前存档备查,保证该记录的可追溯性。现场验收检查原始记录的格式可由施工、监理等单位确定,包括检查项目、检查位置、检查结果等内容。

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应根据现场验收检查原始记录按附录E的格式填写,并由专业监理工程师和施工单位专业质量检查员、专业工长在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上签字,完成检验批的验收。

附录E和附录F及附录G分别规定了检验批、分项工程、分部工程验收记录的填写要求,为各专业验收规范提供了表格的基本格式,具体内容应由各专业验收规范规定。

附录H规定了单位工程质量验收记录的填写要求。单位工程观感质量检查记录中的质量评价结果填写“好”、“一般”或“差”,可由各方协商确定,也可按以下原则确定:项目检查点中有1处或多于1处“差”可评价为“差”,有60%及以上的检查点“好”可评价为“好”,其余情况可评价为“一般”。

5.0.6 一般情况下,不合格现象在检验批验收时就应发现并及时处理,但实际工程中不能完全避免不合格情况的出现,本条给出了当质量不符合要求时的处理办法:

1 检验批验收时,对于主控项目不能满足验收规范规定或一般项目超过偏差限值的样本数量不符合验收规定时,应及时进行处理。其中,对于严重的缺陷应重新施工,一般的缺陷可通过返修、更换予以解决,允许施工单位在采取相应的措施后重新验收。如能够符合相应的专业验收规范要求,应认为该检验批合格。

2 当个别检验批发现问题,难以确定能否验收时,应请具有资质的法定检测机构进行检测鉴定。当鉴定结果认为能够达到设计要求时,该检验批应可以通过验收。这种情况通常出现在某检验批的材料试块强度不满足设计要求时。

3 如经检测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但经原设计单位核算、鉴定,仍可满足相关设计规范和使用功能要求时,该检验批可予以验收。这主要是因为一般情况下,标准、规范的规定是满足安全和功能的最低要求,而设计往往在此基础上留有一些余量。在一定范围内,会出现不满足设计要求而符合相应规范要求的情况,两者并不矛盾。

4 经法定检测机构检测鉴定后认为达不到规范的相应要求,即不能满足最低限度的安全储备和使用功能时,则必须进行加固或处理,使之能满足安全使用的基本要求。这样可能会造成一些永久性的影响,如增大结构外形尺寸,影响一些次要的使用功能。但为了避免建筑物的整体或局部拆除,避免社会财富更大的损失,在不影响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条件下,可按技术处理方案和协商文件进行验收,责任方应按法律法规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和接受处罚。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这种方法不能作为降低质量要求、变相通过验收的一种出路。

5.0.7 工程施工时应确保质量控制资料齐全完整,但实际工程中偶尔会遇到因遗漏检验或资料丢失而导致部分施工验收资料不全的情况,使工程无法正常验收。对此可有针对性地进行工程质量检验,采取实体检测或抽样试验的方法确定工程质量状况。上述工作应由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完成,出具的检验报告可用于施工质量验收。

5.0.8 分部工程及单位工程经返修或加固处理后仍不能满足安全或重要的使用功能时,表明工程质量存在严重的缺陷。重要的使用功能不满足要求时建筑工程施工及质量验收规范标准,将导致建筑物无法正常使用,安全不满足要求时,将危及人身健康或财产安全,严重时会给社会带来巨大的安全隐患,因此对这类工程严禁通过验收,更不得擅自投入使用,需要专门研究处置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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