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PC总价合同,在投标阶段建设单位只给一个初步设计文件,项目清单没有给定,投标工程量是投标单位编写的并中标,合同中明确规定了除变更工程外价格不予以调整,后期结算中,审计单位按照据实结算扣减工程量epc项目工程结算方式,审计的扣减是不是不正确?
关键词:epc总价合同 价格清单
在工程总承包中可能存在两个清单:项目清单和价格清单,其中项目清单由发包人编制,而价格清单是由承包人编制的。本项目中没有项目清单,而是由每一个投标人分别编写投标的价格清单及价格。我们都知道,对于施工总承包来说,如果采用施工图预算招标,在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有这样一个原则:发包人应该对量负责,承包人应该对价负责。所以所谓的工程量清单计价就适用于施工图已经编制好且经过强审的情况下,由发包人编制清单进行招投标。可一旦进入工程总承包时代,工程总承包采用总价时工程量清单编写的风险承担原则就发生了天翻地覆的改变,因为投标单位投标的工程量是不统一的,发包人在评审时也没有办法对投标的工程量进行评审,所以发包人只能要求投标人以总价投标,并且约定为履行项目所发生的一切费用都视为已经包含在投标的总价中。
本案中合同约定除变更工程外价格不予以调整。那么在履约过程中,总承包单位根据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好施工图,该施工图符合业主要求且通过了强审,如果该施工图通过优化设计等方式降本增效,最后根据施工图得到的造价比初步设计概算低,此时能否扣减量差?结论是绝对不能扣。
在《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14.1.1条规定:“除专用合同条件中另有约定外,本合同为总价合同,除根据第13条[变更与调整],以及合同中其他相关增减金额的约定进行调整外,合同价格不做调整。”此处另有约定的专用条款指的是在合同中另行约定的某一部分工程据实结算的条款,在总价合同中是允许部分采用据实结算原则的。如果没有特殊约定的就是总价合同,最终无论施工图优化了多少,都属于承包人应该获利之处,这也是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的目的之一:发挥设计施工一体化的优势。因此价格不应该做调整。
关于能否以实际工程量与投标时的价格清单不符进行调整?可以参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计价计量规范(征求意见稿)》第4.1.4条:“除另有规定和说明者外,价格清单应视为已经包括完成该项目所列(或未列)的全部工程内容。”这一条款就对量差的风险做出了安排epc项目工程结算方式,EPC总价合同能据实结算吗?,因为发包人评标时无法对投包人报的工程量作出评价,所以规定由承包人对总价负责,视为总价包含了完整项目的所有内容,由承包人自己承担量差风险。第4.1.5条:“项目清单和价格清单列出的数量,不视为要求承包人实施工程的实际或准确的工程量。”第4.1.6条:“价格清单中列出的工程量和价格应仅作为合同约定的变更和支付的参考,不能用于其他目的。”所以价格清单只有一个作用,就是作为变更估价的参考。
所以回到问题本身,即使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和投标价格清单中的工程量不一致,也不能按照实际完成量来扣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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