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征求意见稿),关于《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征求意见稿)》部分条款的强制力问题

目前适用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2013)(以下简称《计价规范》),从2013年7月1日起实施以来在建设工程领域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历经10年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征求意见稿)

目前适用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2013)(以下简称《计价规范》)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征求意见稿),从2013年7月1日起实施以来在建设工程领域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历经10年,终于等来《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计价标准》(征求稿))的重磅发布,必将在今后一段时间里对建设工程造价起指导作用,这一点毋庸置疑。

这里笔者不谈《计价标准》(征求稿)在工程方面的影响,仅从法律层面就其部分条款的强制力提出自己的看法。

本文以10.2.4条和10.2.12条为例:

“10.2.4 施工过程结算款的支付比例应在合同中予以约定,不宜低于当期施工过程结算价款总额的90%。

10.2.12 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约定支付施工过程结算款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征求意见稿),关于《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征求意见稿)》部分条款的强制力问题,承包人可催告发包人支付,并可按本标准第 8.11.9 条规定向发包人索赔。”

一、强制性标准改为推荐性标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国家鼓励采用推荐性标准。”

《计价规范》为GB是强制性标准,《计价标准征求稿》为GB/T是推荐性标准,强制力下降。

二、施工过程结算款的支付比例还需约定

该比例“不宜”低于当期施工过程结算价款总额的90%。

可以看出90%的比例也非强制性规定。

三、“未按合同约定约定支付施工过程结算款”的情形也合法合规

“未按合同约定约定支付施工过程结算款”的情形列入条款,可以看出合同中可以不约定“约定支付施工过程结算款”。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征求意见稿)

律师建议

持续关注相关修改和实施办法的出台,在工程领域使用好该标准,同时清醒注意到《计价标准》的强制力层级,为法律层面的运用做好储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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