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一、概述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是直接涉及工程质量、安全、卫生及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强制性条文颁布以来,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广大工程技术人员高度重视,纷纷开展了贯彻实施强制性条文的活动,以准确理解强制性条文的内容,把握强制性条文的精神实质,全面了解强制性条文的产生背景、作用、意义和违反强制性条文的处罚等内容。《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是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强制性技术规定,是参与建设活动各方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依据。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既是贯彻落实《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重要内容,又是从技术上确保建设工程质量的关键,同时也是推进工程建设的标准体系改革所迈出的关键的一步。强制性条文的正确实施,对促进房屋建筑活动健康发展,保证工程质量、安全,提高投资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都具有重要的意义。二、工程建设标准化基本知识1、工程建设标准工程建设标准是为在工程建设领域内获得最佳秩序,对建设活动或其结果规定共同的和重复使用的规则、导则或特性的文件。2、工程建设标准化工程建设标准化是为在工程建设领域内获得最佳秩序,对实际的或潜在的问题制定共同的和重复使用的规则的活动。
3、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是为使一定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获得最佳秩序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是指直接涉及工程质量,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79479.doc,对实际的或潜在的问题制定共同的和重复使用的规则的活动。4、标准、规范、规程标准是为在一定的范围内获得最佳的秩序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是指直接涉及工程质量,对活动或其结果规定共同的和重复使用的规则、导则或特性的文件。规范一般是在工农业生产和工程建设中,对设计、施工、制造、检验等技术事项所做的一系列规定。规程则是对作业、安装、鉴定、安全、管理等技术要求和实施程序所做的统一规定。标准、规范、规程都是标准的一种表现形式,习惯上统称为标准,只有针对具体对象才加以区别。5、工程建设标准体系某一工程建设领域的所有工程建设标准,都存在着客观的内在联系,它们相互依存、相互制约、相互补充和衔接,构成一个科学的有机整体,这个科学的有机整体谓之工程建设标准体系。6、工程建设标准的对象工程建设标准的对象是指各类工程建设活动全过程中,具有重复特性的或需要共同遵守的事项。内容包括三个方面:一是从工程类别上,其对象包括房屋建设、市政公路、铁路、水运、航空、电力、石油、化工、水利、轻工、机械、纺织、林业、矿业、冶金、通讯、人防等各类建筑工程。二是从建设程序上,其对象包括勘察、规划、设计、施工安装、验收、鉴定、使用、维护、加固、拆除以及管理等多个环节。
三是从需要统一的内容上包括以下六点:(1)工程建设勘察、规划、设计、施工及验收等的技术要求;(2)工程建设的术语、符号、代号、量与单位、建筑模数和制图方法;(3)工程建设中的有关安全、卫生环保的技术要求;工程建设的试验、检验和评定等的方法;(5)工程建设的信息技术要求;工程建设的管理技术要求等。7、工程建设标准的特点(1)综合性强(2)政策性强(3)受自然环境影响大8、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的任务《标准化法》第三条规定:“标准化工作的任务是制定标准、实施标准和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对于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这三项任务多数是分工完成的,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机构除了制定工程建设标准化的法规和方针、政策外,重点还在于制定标准,依据标准,通过宣传、培训、合格评定、检查等途径,监督标准的实施。9、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的分类[工程建设国家标准]指在全国范围内需要统一或国家需要控制的工程建设技术要求所制定的标准。如《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2005、《住宅建筑规范》-2005等。[工程建设行业标准]指没有国家标准,而又需要在全国某个行业内统一的技术要求所制定的标准。如《外墙外保温工程技术规程》-2004等。
[工程建设地方标准]指对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而又需要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所制定的标准。如《云南省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一体化设计施工技术规程》就是云南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企业标准]指对企业范围内需要协调、统一的技术要求、管理要求和工作要求所制定的标准,是企业组织生产和经营活动的依据。10、企业标准与国家、行业、地方标准的区别(1)标准化的对象不同(2)标准的权威性不同(3)标准实施的范围和要求不同11、什么是强制性标准与推荐性标准的编号《标准化法》第七条规定:“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强制执行的标准是强制性标准,其他标准是推荐性标准。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编号为:–:强制性国家标准的代号:发布标准的顺序号XXXX:发布标准的年号推荐性国家标准的编号为:GB/–/T:推荐性国家标准的代号:发布标准的顺序号XXXX:发布标准的年号强制性行业标准的编号为:–:强制性行业标准的代号XXXX:发布标准的顺序号XXXX:发布标准的年号推荐性行业标准的编号为:XX/–/T:推荐性行业标准的代号XXXX:发布标准的顺序号XXXX:发布标准的年号12、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范围(1)工程建设勘察、规划、设计、施工(包括安装)及验收等综合性标准和重要的质量标准;(2)工程建设有关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的标准;工程建设重要的试验、检验和评定方法等标准;(5)国家需要控制的其他工程建设标准。
三、强制性条文产生的背景和作用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工程建设发展迅猛,基本建设投资规模加大。2000年我国固定资产投资总额为亿元,由建筑业直接完成的建筑安装工程总额为亿元。建筑业完成的总产值持续增长,城市建设、住宅建设也形势喜人。人民的住房条件、居住环境得到了明显的改善。这些为国家的经济建设和社会作出了巨大贡献。但是,在发展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特别是有些地方建设市场秩序比较混乱,有章不循、有法不依的现象突出,严重危及了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给国家财产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构成了巨大威胁。如重庆綦江大桥、云南昆碌公路等发生了一系列重大的恶性工程事故和火灾事故,在社会上引起了强烈的反应。对于这些事故,党中央、国务院十分重视,国家领导同志都作过专门的重要批示和讲话。血的教训警示人们,一定要加强工程建设全过程的管理,一定要把工程建设和使用过程中的质量、安全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2000年1月30日,国务院发布第279号令《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这是国家对如何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建立新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作出的重大决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一次对执行国家强制性标准作出了比较严格的规定。
不执行国家强制性技术标准就是违法,就要受到相应的处罚。该条例的发布实施,为保证工程质量,提供了必要和关键的工作依据和条件。从1988年我国《标准化法》颁布以后,各级标准在批准时就明确了属性,即是强制性的,还是推荐性的。在随后的十年期间,我国批准发布的工程建设国家标 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中强制性标准有2700多项,占整个标准数量的75%。相应标 准中的条文就有15多万条。如果按照这样庞大的条文去监督、去处罚,一是工作量太 大,执行不便;二是突出不了重点。标准规范本身是对客观自然规律的反映,是科学 技术的结晶。通过把这些成熟的、先进的技术和客观要求制定成为规则,指导人们征 服自然、改造自然,避免受到自然的惩罚。标准在制定中通过严格程度不同用词来区 分人们对自然的认识,在内容上面既有强制性的“必须”、“严禁”,也有推荐性的“宜” 和“可”等不同的表述。 在这样的背景下,就迫使我们寻找以较少的条文作为重 点监管和处罚的依据,带动标准的贯彻执行。为此我们对当时212项国家标准的严格 程度用词进行统计,其中“必须”和“应”规定的条文占总条文的82%。数量还是太多, 为此建设部通过征求专家的意见并经过反复研究,采取从已经批准的国家、行业标准 中将带有“必须”和“应”规定的条文里对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环境 保护和其他公众利益的条文进行摘录。
2000版房屋建筑部分摘录的强制性条文共 1554条,仅占相应标准条文总数的5%。 建设部自2000年以来相继批准了《工 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共十五部分,包括城乡规划、城市建设、房屋建筑、工业建 筑、水利工程、电力工程、信息工程、水运工程、公路工程、铁道工程、石油和化工 建设工程、矿山工程、人防工程、广播电影电视工程和民航机场工程,覆盖了工程建 设的各主要领域。与此同时,建设部颁布了建设部令81号《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监督规定》,明确了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是指直接涉及工程质量、安全、卫生及环境 保护等方面的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从而确立了强制性条文的法律地位。 2000年版的强制性条文颁布以后,立即受到了工程界的高度重视,并作为工程建设执 法的依据。近年来每年质量大检查和建筑市场专项治理中都把强制性条文作为重要依 据,为保证和提高工程质量起到了根本性的作用。随着强制性条文的贯彻实施和工程 建设标准化工作的深入开展,以及对强制性条文的深入研究和实践的检验,大家发现 2000年版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还有一些不适应和不完善的地方,急需修订和 完善。主要有两方面的情况:第一、近年来,国家对标准化工作十分重视,加大了标 准的编制力度,两年期间建设部将建筑工程领域中的勘察、设计、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进行了全面修订,相继颁布了一系列新修订的规范,规范更新率达到了42%,一些新 的强制性条文需要纳入,原来已经确定的强制性条文也发生了变化,有些内容已经修 改,需要及时调整;第二、在2000年版本的摘录过程中,由于没有现成的经验借鉴, 一些摘录的条文还不尽合理,有些规定过细过杂,需要进行修订。
根据各方面 的意见和反映,建设部决定对2000年版的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进行修订。这 项修订工作采取了区别于一般标准定制的程序和做法,积极借鉴国际上技术法规的制 定程序和模式。首先,成立了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咨询委员会, 咨询委员会成员由包括6位院士在内的85位专家组成,覆盖了政府机关、科研单位、 高等院校、设计、施工、监督、监理等房屋建筑各个领域。其次,明确了修订的原则, 严格按照保证质量、安全、人体健康、环境保护和维护公共利益的原则,将整个房屋 建筑的强制性条文作为了个体系来编制,并考虑向技术法规过度的可能性。咨询委员 会在强制性条文修订过程中,广泛征求各方面的意见,进行反复研究和修改。他们将 新标准中的强制性条文、保留标准的强制性条文以及近期将发布的强制性条文、都进 行编制整理,逐条审查,按照更科学、更严格的指导思想界定强制性条文。在体系框 架和内容结构上,充分考虑其完整性和合理性,使得将来的技术法规能够在这个体系 框架上逐步形成;在条文数量上既严格控制,又宽严适度,力争达到以较少的条文有 效地控制质量和安全的作用。2002年8月30日,建设部建标(2002)219号发布2002 版《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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