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资质标准(所有资质),建筑结构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建质规【2023】1号文)详细解读

2023年4月19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了《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建质规【2023】1号文,以下简称“标准”),作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57号令)的实施细则,终于尘埃落定。1、质量检测经历应是指获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证书(CMA)或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资质的年限;

因微信公众号调整了推送规则,如果您想继续接收本公众号的内容,请将“建筑结构”公众号设为星标,并多点文尾的“在看”和“赞”。

星标设置:进入公众号主页,点击右上角「. . .」,点击「设为星标」,公众号名旁就会出现黄色五角星( 和 iOS 用户操作相同)

2023年4月19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了《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建质规【2023】1号文,以下简称“标准”),作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57号令)的实施细则,终于尘埃落定。相比征求意见稿,标准在人员上做了较大的让步,但在检测经验要求上做了大幅度提升,仍让很多检测单位觉得难以适应。小编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标准进行解读:

1、标准相比征求意见稿有哪些变化;

2、标准相比第141号令中的资质条件有哪些变化;

3、标准的关键词解读;

4、标准的检测行业可能带来的影响。

本篇文章较长,请大家根据需要,查找相关主题阅读。

01

标准相对征求意见稿的变化

相对征求意见稿,标准的变化简单总结来说就是:综合资质要求大幅提升,专项资质参数简化提炼(必选参数基本无变化,可选参数减少)、人员要求降低。由于各方的压力,人员要求确实降低了很多,但是这一版的要求对很多检测单位也并不太友好。尤其是综合资质,个人感觉更为困难。以下为对比分析,参数对比不再罗列:

对比项目

征求意见稿

标准

观点

综合资质通用要求

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或依法设立的合伙企业,且具有6年以上质量检测经历。

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或依法设立的合伙企业,且均具有15年以上质量检测经历。

质量检测经历大幅度提升,老资历单位提升竞争优势。年轻检测单位需沉淀发展。

具备9个专项资质全部必备检测参数。

参数要求大幅度提升

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具有8年以上质量检测工作经历及工程类专业正高级技术职称

技术负责人应具有工程类专业正高级技术职称,质量负责人应具有工程类专业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且均具有8 年以上质量检测工作经历。

质量负责人职称要求降低

注册结构工程师不少于4 名(其中,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不少于2 名),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不少于2 名,且均具有2 年以上质量检测工作经历。

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不少于3名,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不少于2名学什么技能好,且具有2年以上质量检测工作经历。

一级注册人数要求提升

质量检测人员不少于100人,其中工程类专业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40人,工程类专业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20人,且具有3年以上质量检测工作经历。

技术人员不少于150 人,其中具有3年以上质量检测工作经历的工程类专业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60 人、工程类专业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30人。

技术人员要求大幅度提升

质量检测设备设施齐全建设工程施工资质标准(所有资质),检测仪器设备功能、量程、精度,以及配套设备设施满足“检测专项及检测能力表”相应专项资质所需的必备参数要求。

质量检测设备设施齐全,检测仪器设备功能、量程、精度,配套设备设施满足9个专项资质全部必备检测参数要求。

5个指定专项资质,2个随机专项资质。9个专项资质必备检测参数,参数要求显著提升。

有满足工作需要的固定工作场所及质量检测场所,主要固定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

有满足工作需要的固定工作场所及质量检测场所。

无面积要求

有完善的组织机构和质量管理体系,通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有完善的组织机构和质量管理体系,并满足《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GB/T -2019要求。

GB/T —2019《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包含了实验室能够证明其运作能力并出具有效结果的要求,符合本标准的实验室通常是依据GB/T 的原则运作的。

专项资质通用要求

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质量检测工作经历及工程类专业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

技术负责人应具有工程类专业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质量负责人应具有工程类专业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且均具有5 年以上质量检测工作经历。

质量负责人职称要求降低

有满足工作需要的固定工作场所及质量检测场所,主要固定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

有满足工作需要的固定工作场所及质量检测场所。

无面积要求

特别要求

本标准规定的人员应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

退休后返聘具有一定的限制

主体结构及装饰装修

不少于1名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且具有2年以上质量检测工作经历。

不少于1名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且具有2 年以上质量检测工作经历。

注册师要求降低

不少于20人,其中工程类专业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6人,工程类专业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3人,且具有3年以上质量检测工作经历。

不少于15人,其中具有3 年以上质量检测工作经历的工程类专业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4人、工程类专业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2人。

技术人员要求降低

钢结构

不少于1名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且具有2年以上质量检测工作经历。

不少于1名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且具有2年以上质量检测工作经历。

注册师要求降低

不少于20人,其中工程类专业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6人,工程类专业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3人,且具有3年以上质量检测工作经历;3级无损检测人员不少于1名、2级无损检测人员不少于2名。

不少于15人,其中具有3 年以上质量检测工作经历的工程类专业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4人、工程类专业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2人。

1、技术人员要求降低;

取消无损检测人员要求

地基基础

不少于20人,其中工程类专业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6人,工程类专业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3人,且具有3年以上质量检测工作经历。

不少于15人,其中具有3 年以上质量检测工作经历的工程类专业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4人、工程类专业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2人。

技术人员要求降低

建筑节能

不少于20人,其中工程类专业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4人,且具有3年以上质量检测工作经历。

不少于20 人,其中具有3年以上质量检测工作经历的工程类专业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4 人。

未变

建筑幕墙

不少于20人,其中工程类专业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6人,工程类专业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3人,且具有3年以上质量检测工作经历。

不少于15人,其中具有3 年以上质量检测工作经历的工程类专业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4人、工程类专业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2人。

技术人员要求降低

市政工程材料

不少于20人,其中工程类专业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4人,且具有3年以上质量检测工作经历。

不少于20 人,其中具有3年以上质量检测工作经历的工程类专业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4 人。

未变

道路工程

不少于20人,其中工程类专业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6人,工程类专业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3人,且具有3年以上质量检测工作经历。

不少于15人,其中具有3年以上质量检测工作经历的工程类专业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4人、工程类专业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2人。

不少于15人,其中具有3年以上质量检测工作经历的工程类专业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4人、工程类专业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2人。

桥梁与

地下工程

不少于20人,其中工程类专业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6人,工程类专业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3人,且具有3年以上质量检测工作经历。

不少于15人,其中具有3 年以上质量检测工作经历的工程类专业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4人、工程类专业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2人。

技术人员要求降低

02

标准相对141号令资质要求的变化

相对141号令,标准的资质分类、参数要求全面细化,人员、企业要求大幅提升。以下为对比分析,参数要求不再罗列:

对比项目

141号令

标准

资质分类

专项检测: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建筑幕墙、钢结构工程

见证取样资质

综合资质和9个专项资质

通用要求

(一)专项检测机构的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见证取样检测机构不少于80万元人民币;

(二)所申请检测资质对应的项目应通过计量认证;

(三)有质量检测、施工、监理或设计经历,并接受了相关检测技术培训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 10 人;边远的县(区)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不少于6人;

(四)有符合开展检测工作所需的仪器、设备和工作场所;其中,使用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要经过计量检定合格后,方可使用;

(五)有健全的技术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

1、取消注册资本要求,增加企业质量检测工作年限,相比前者难度大幅提升;

2、无需提供CMA证书;

3、专项资质人员起底要求为15~20人以上;

4、质量管理体系须满足GB/T ,综合资质须满足GB/T 。

人员能力要求

(一)地基基础工程检测类

专业技术人员中从事工程桩检测工作 3年以上并具有高级或者中级职称的不得少于4名,其中1人应当具备注册岩土工程师资格。

(二)主体结构工程检测类

专业技术人员中从事结构工程检测工作 3 年以上并具有高级或者中级职称的不得少于4名,其中1人应当具备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

(三)建筑幕墙工程检测类

专业技术人员中从事建筑幕墙检测工作 3 年以上并具有高级或者中级职称的不得少于4名。

(四)钢结构工程检测类

专业技术人员中从事钢结构机械连接检测、钢网架结构变形检测工作 3年以上并具有高级或者中级职称的不得少于4名,其中1人应当具备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

三、见证取样检测机构除应满足基本条件外,专业技术人员中从事检测工作3 年以上并具有高级或者中级职称的不得少于3名;边远的县(区)可不少于2人。

职称要求大幅度提升

03

关键词解读

本节通过几个特殊的关键词详细解读标准。

发布时间

57号令第七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检测机构的资质许可。标准的发布时间是2023年4月19日,印发时间是2023年3月31日。说明标准已有20天有余在各地住建主管部门讨论,各地具体的资质许可实施细则可能会近期颁布。在正式实施前,还有几个问题需要解决:

1、评审不再需要检验检测资质证书,多方解读建设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行政许可分割(感兴趣可看小编文章《谭晓东老师关于“TIC建筑建材赛道重构与再出发”主题讲座的笔记整理》)。那么住建部对检测参数的评审准则是采用哪一部?个人感觉GB/T 是基础,GB/T 是提升,管理体系直接向着GB/T 来做应该问题不大。

2、住建部资质评审库专家征集,专家要求等。

质量检测经历

质量检测经历是指单位从事质量检测活动的年限。标准中有两处提到:

1、综合资质: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或依法设立的合伙企业,且均具有15年以上质量检测经历。

2、专项资质:主体结构及装饰装修、钢结构、地基基础、建筑幕墙、道路工程、桥梁及地下工程等6项专项资质,应当具有3年以上质量检测经历。

小编认为,这两句话中要明确几个事情:

1、质量检测经历应是指获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证书(CMA)或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资质的年限;

2、仅有建筑材料及构配件、建筑节能、市政工程材料无需质量检测经历。对于初创的检测单位并不太友好,因为只能申请这3个参数,建立材料实验室的前提投入是非常之高的;

3、没有15年的沉淀,是没有办法申请综合资质了,强者恒强。

质量检测工作经历

质量检测工作经历是指技术人员从事检测工作的年限。这里存在最大的问题是如何核查技术人员的质量检测工作经历。是技术人员在检测单位缴纳的社保年限还是技术人员的各年度的检测业绩,还是更为宽松的毕业年限,有待进一步确认。

注册师

截至2021年,全国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约人,全国的注册岩土工程师约人,全国的建设工程检测机构数量约个。若按征求意见稿中对注册人数的要求,确实不太符合现状条件。部分资质改回二注,不管是从市场环境的角度还是技术人员的技术要求角度都是众望所归。

职称

标准对职称的要求大幅度提升,未来有职称的人将会更有价值。相对来说,职称评审的难度会越来越大。

业务范围

1、专项资质:承担所取得专项资质范围内已取得检测参数的检测业务。这里可能包含两层含义:取得专项资质范围外的检测参数建设工程施工资质标准(所有资质),建筑结构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建质规【2023】1号文)详细解读,是不能从事该检测参数的检测业务的;评审时,不会评审申请的专项资质范围以外的检测参数。

2、综合资质:承担全部专项资质中已取得检测参数的检测业务。即可承担已申请的7个专项资质之外的其它检测参数相关业务。

人员

相比141号令,标准的人员要求大幅提升,部分专项资质人员是否可以重复统计还需要进一步明确。

各地住建主管部门肯定会陆续公布实施细则,根据以往的经验,实施细则可能会有一定程度得加码,如场地的面积要求、符合当地特色的备案要求等等,我们拭目以待。

04

标准对检测行业可能带来的影响

随着标准的颁布,小编最大的感受是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将会成为门槛更高、行业更加规范化的行业,小微检测企业可能会加速被淘汰:

1、初创公司只能申请建筑材料及构配件、建筑节能、市政工程材料3个专项资质,建立一个满足建筑材料及构配件参数要求实验室的成本约200万至400万;同时,满足20个技术人员每年的人力成本平均约150万;

2、从另一个角度来讲,建材实验室是建筑工程检测的根本,优先建设实验室有利于检测单位合规化管理;

3、大企业天然具有资质、人才、参数、年限优势,在承接综合性检测项目上凸显能力,有效减少低价恶性竞争,规范市场,提高检测行业的水平。

标准的颁布对整个检测行业和技术人员是利好的,短期阵痛在所难免。小编也希望这个行业发展得越来越好,越来越规范。

关于工程建设强制性国家标准,说法正确的是,【微语明晰1239】《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由强制性国家规范调整为推荐性国家

2023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再版征求意见稿”)由强制性国家规范降级为推荐性国家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2017年11月4日修订,2018年1月1日起施行)相关规定: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是推荐性标准。简单明了的说法就是可以采用,也可以不采用,选择权在于用户。

法律分析:推荐性标准又称为非强制性标准或自愿性标准。是指生产、交换、使用等方面,通过经济手段或市场调节而自愿采用的一类标准。这类标准,不具有强制性,任何单位均有权决定是否采用考证含金量排行榜,违反这类标准,不构成经济或法律方面的责任。

应当指出的是,推荐性标准一经接受并采用,纳入招标文件或各方商定同意写入经济合同中关于工程建设强制性国家标准,说法正确的是,【微语明晰1239】《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由强制性国家规范调整为推荐性国家标准,对政府项目及国有项目也是采用支撑依据,就成为各方必须共同遵守的有效依据,具有法律上的约束性。由此,再版征求意见稿的正式发布,经选择采用,依然适用于政府项目及国有项目,是招投标文件、合同、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结算编审最有力的合法性依据。

强制性标准具有法属性的特点,属于技术法规,而这种法的属性并非强制性标准的自然属性,是人们根据标准的重要性、经济发展等情况和需要,通过立法形式所赋予的,同时,也赋予了强制性标准的法制功能关于工程建设强制性国家标准,说法正确的是,即:制定法律、执行法律、遵守法律这三个方面的功能;而推荐性标准不具有法属性的特点,属于技术文件,不具有强制执行的功能。

强制性与推荐性标准相同之处,就在于推荐性标准中也存在强制性的因素,这个因素就是:标准的实施日期,这是一个具有明显法属性特征的标志。标准的实施日期是对新标准自即日起开始生效,被新标准所代替的所有以前的旧标准或旧标准文本自新标准生效之日起,将自行废止的时间规定。这是强制性与推荐性标准所共有的特点与相同点所在。推荐性标准用“/T”的标识符号与强制性标准区别开来,也就是它们的特点所在,了解与认识强制性与推荐性标准的特点,主要是为了正确地掌握强制性与推荐性标准的划分、运用范围、操作方法,使企业在生产建设中,能科学有效地选用标准,制定内控标准,从而提高企业的现代化综合管理水平与经济效益。

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请添加站长微信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www.zhiyeeedu.com/46957.html

(0)
上一篇 2024年 5月 2日 下午9:05
下一篇 2024年 5月 2日 下午9:06

相关推荐

发表回复

登录后才能评论
联系我们

联系我们

13823602984

在线咨询: QQ交谈 邮件:zhiyeeedu@163.com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9:00-18:00,节假日休息

关注微信
关注微信
返回顶部
职业教育资格考证信息平台
在线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