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标题】通信工程施工企业资质管理办法【颁布单位】邮电部【颁布时间】1996-6-21通信工程施工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第壹章总则第壹条为加强通信建设市场的行业管理,搞好施工企业资质管理,维护通信建设市场正常秩序,确保通信工程建设质量,根据建设部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从事通信线路、管道和通信设备安装工程施工总承包及施工承包的企业(以下简称施工企业)的资质管理,均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施工企业的资质应当根据企业的人员素质、运营管理、资金数量、技术装备、建设业绩、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等确定。通信工程施工企业根据其资质条件分为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等级壹、二级和施工承包企业资质等级壹、二、三、四级。本办法所称“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是指从事工程施工阶段总承包活动的企业,应当具备施工图设计、工程施工、设备采购、材料订货、工程技术开发应用、配合生产使用部门进行生产准备直到竣工投产等能力。从事工程勘察设计,须取得相应资格证书。“施工承包企业”是指从事工程施工承包活动的企业。第四条邮电部计划建设司负责通信工程施工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和中国通信建设总公司负责本地区和本系统通信工程施工企业资质归口管理工作。
第二章资质审批第五条通信工程施工企业实行分级审批。壹级施工企业由省(区、市)邮电管理局或中国通信建设总公司报送邮电部初审,初审合格后报建设部审批。二、三、四级施工企业,属于邮电部门的,由当地省(区、市)邮电管理局或中国通信建设总公司初审合格后通信工程安全施工管理办法,报送邮电部审批发证;属于其他部门和地方的,由当地省(区、市)邮电管理局初审后,报邮电部或当地省(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第六条已有资质证书的通信工程施工企业,需升级或变更资质管理部门的,应提供下列文件和材料:壹、由省(区、市)邮电管理局或中国通信建设总公司出具的正式申报文件;二、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申请表,申报壹级的报部壹式5份、申报二、三、四级三、有关证明材料:(壹)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二)企业章程;(三)企业法人代表及企业技术、财务、运营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和职称证件复印(四)企业全部工程技术、经济人员(含项目经理)职称证件复印件;(五)企业的生产统计和财务决算年报表;(六)企业的验资证明;(七)有代表性的工程竣工验收方案复印件;(八)其他有关文件、证明。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进行工程勘察设计业务时,仍须出具工程勘察设计资格证书复印件。
第七条已有资质证书的通信工程施工企业,需扩大业务范围的,应提交第六条第壹、第二款及经批准承担所申请业务范围上限规模工程的竣工验收方案复印件。第八条通信工程施工企业的技术装备均应达到本办法附件二所规定的相应等级的技术装备要求。第九条新设立通信工程施工企业,先进行资质审查。其资质等级原则上应由最低等级定起。由企业提交第六条第壹款、第二款及第三款中的(二)、(三)、(四)、(六)、(八)的材料,符合条件者,给予“暂定”等级,取得资质证书后到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第十条凡“暂定”等级的企业,暂定期为俩年,期满后企业应向当地省(区、市)邮电管理局提交申请方案和有关材料,经初审合格后,报邮电部计划建设司审批,定为正式等级。达不到标准的,对原有企业给予降级;对新设立的企业,取消其资质等级等。第十壹条企业集团的资质,按核心层企业的资质条件办理申报手续。第十二条目前尚达不到施工企业资质等级标准而又必须从事通信工程施工的企业,需符合本办法附件三的要求,方可向所于省(区、市)邮电管理局申请办理临时施工许可证,壹年办理壹次。第十三条壹个企业只能办理壹个资质证书(指正本),如果企业具有兼营其他专业工程施工的能力,可于申请主营资质时,申请其他承包工程范围。
第十四条资质证书,分为正本1本和副本若干本,均具有同等效力,复印件无效。第十五条由于企业组织机构的调整,成建制的分立合且后组建的施工企业,按企业实际达到的资质条件,重新办理申报手续。第十六条企业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等,应于变更内容发生个月内申请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壹级企业经邮电部报建设部办理;二、三、四级企业向邮电部计划建设司申请办理。第十七条企业遗失资质证书,必须及时方案有关部门,且于有关报刊上声明作废后,方可申请补发。第三章施工企业资质年检第十八条凡于邮电部领取了资质证书的企业,每年必须进行年检,未经年检的企业,其资质证书无效。第十九条施工企业应于每年2月底以前向所于省(区、市)邮电管理局或中国通信建设总公司提交反映企业运营管理、建设业绩、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等方面情况的《建筑业企业资质年度检查表》变更过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和过去壹年的财务决算报表以及自检方案。自检方案要按照资质等级标准逐项自查,内容必须真实可靠。凡于过去壹年发生质量、安全等重大事故的,必须有事故调查方案及处理意见。第二十条壹、二级施工企业由各省(区、市)邮电管理局或中国通信建设总公司初审后签署意见且加盖公章,于3月10日以前连同资质证书副本壹且寄邮电部,经部复核作出年检结论,记录于资质证书副本的“年检记录”栏内。
第二十壹条各省(区、市)邮电管理局受邮电部委托对三、四级施工企业进行年检,将年检结论记录于资质证书副本的“年检记录”栏内,加盖公章,于3月20日以前将本地区三、四级施工企业资质年度检查汇总表报邮电部计划建设司备案。第二十二条年检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三种。壹、企业资质条件完全符合所定等级标准,且于过去1年内未发生过工程建设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及违法行为的为“合格”;二、企业资质条件基本符合所定等级标准(指壹项指标达到80%之上,其他均匀达到标准要求),且于过去壹年内未发生过三级之上工程建设重大事故及重大违法行为的为“基本合格”;三、企业资质条件和所定等级标准差距较大,或过去壹年由于施工管理不善,发生过三级之上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或发生过俩起之上四级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或发生过重大违法行为的,均为“不合格”。第四章施工企业的升级第二十三条施工企业的升级包括资质晋级和被降级企业恢复原等级。第二十四条企业壹般于资质定级3年后,按合理工期完成俩项之上本等级承包范围内规定的工程,其他资质条件均达到上壹等级资质标准,且连续俩年资质年检合格的,可申请晋升壹个等级。第二十五条企业资质定级俩年后,满足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条件通信工程安全施工管理办法,(管理制度)通信工程施工企业资质管理办法.pdf,全部工程质量合格,且获得俩项之上部、省级工程质量奖或壹项国家级工程质量奖,也可申请晋升壹个等级。
第二十六条申请晋级的企业,首先向当地省(区、市)邮电管理局提出申请,填写《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提交除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外,且提交企业所于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出具的工程质量监督单和省级质监机构质量综合鉴定意见,经当地省(区、市)邮电管理局初审合格同意后,由邮电管理局向邮电部申请,邮电部审核认定该企业的资质符合晋级条件后,经抽查若干个工程考证含金量排行榜,全部合格,按审批程度办理手续,换发资质证书。第二十七条因资质年检不合格或工程建设发生重大质量事故而被降级的企业,通 年之上整改,经核查确实有明显改进,所有资质条件达到原等级标准的,可恢复原等级。 第二十八条有关企业资质等级的申报工作于每年的年检后办理,具体报邮电部计 划建设司时间为每年6 第五章施工企业的降级第二十九条企业连续俩年资质年检不合格,应降低壹个资质等级。 第三十条企业按资质标准就位后,有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企业资本金和生产运 营用固定资产原值数量发生变化,其中俩项之上不足标准规定数80%或其中壹项 不足标准规定数70%的,限期6 个月整改,逾期仍未达到要求的,降低壹个资质 等级。 第三十壹条由于企业运营管理不善,造成壹起三级或俩起之上(含俩起)四级工 程建设重大事故的,要缩小其相应的承包工程范围;情节严重的,可降低壹个资 质等级。
第三十二条企业的降级,可随时办理。 第六章罚则 第三十三条发现企业于申请资质等级或资质年检中,弄虚作假,虚报资质条件或 有关材料,资质管理部门除按照资质标准对其重新核定资质外,对情节严重的, 给予限期整顿,直至吊销资质证书的处罚。 第三十四条发现伪造、涂改、出借、转让或出卖资质证书的,由关联省(区、市) 邮电管理局对其扣留证书,且报邮电部计划建设司,视情节给予警告、通报批评, 吊销资质证书,且处以3 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施工企业必须按批准的等级、专业范围承揽施工任务。未经批准超专 业、超规模承揽施工任务的,有关省(区、市)邮电管理局有权责令其停止施工, 且给予2 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企业,工程所于省(区、 市)邮电管理局有权责令该工程停止施工,且给予建设单位1 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资质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失职、索贿、受贿或侵害企业合法权益 的,由所于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由邮电部计划建设司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初创公司财务制度的建立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理财学教授 汪平博士后 理财学研究所 所长 《理财者》杂志 副总编辑 E-mail: 企业初创时期之关键财务问题 企业创立的前提:良好的投资机会与巨大的发展空间。
企业健康发展的几大要素:1、有良好的制度保障; 2、有正确、现代、先进的经营理念; 3、投资项目获利理想; 4、融资渠道畅通; 5、与利益各方之财务关系良好。 初创公司之重大财务事件 理财目标的确定。是股东财富最大化还是企业价值最大化? 理财行政职位的设立。是理财部门与会计部门分设还是合设?设不设立首席财 务官(CFO)? 第一次重大融资活动。公司经营过程 创始资本 2001年12月31日 借入资本 500万元 股权资本 500万元 资产 1000万元 销售额 1000万元 净利润 100万元 资本结构 负债/股权资本=1 资产周转率 销售额/资产=1 净利润率 净利润/销售额 =10% 留存率 留存盈利/ 净利润=50% 50万元 50万元 新负债 股利 50万元 什么是财务管理(理财)? 财务管理或称理财,其实质就是通过对企业资金的管理,以保证实现企业的经 营目标。 财务管理决策有:投资决策、融资决策与股利政策等。 企业经营目标或称企业理财目标主要有以下两种看法:股东财富最大化与企业 价值最大化。 初创公司与理财行为 美国学者Hood与在1993年调 查了美国自1979年至1989年间取得最大 成功的、公开持有的、初创公司的100位 首席执行官。
他们普遍认为,对于一个 初创公司而言,需要了解的最为重要的 知识领域是: 关于公司理财与现金管理的知 会计工作的目标是向企业投资者或信贷者提供财务信息。 财务信息的主要载体是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与现金流量表。 财务信息的阅读与使用者涉及到许多方面,为了保证信息的可信性与公正性, 会计工作必须按照有关规范来进行。比 如会计法、会计制度与会计准则等。 财务管理的性质 •财务管理学属于金融经济学的组成部分之一。 •财务管理决策包括投资决策、融资决策与股利政策等三 •投资决策所影响的是企业的资产结构,即不同的投资决策将产生不同的资产结构,进而决定企业经营的现金流量 及其风险特征。 •融资决策所影响和改变的是企业的资本结构。 •股利政策从某种程度上讲依附于企业的投资决策与融资 决策。 企业价值最大化 投资决策 投资于净现值大 于零的投资项目 融资决策 选择使投资项目价 值最大化并与资产 相匹配的融资组合 股利政策 如果没有可获得最 低可接受报酬率的 足够的项目,就把 现金返还给投资者 项目风险 越大,资 本成本越 高,而且 后者还反 映融资组 收益的度量以现金 流量为基 映投资项目时间的 长短。 融资组合 包括负债 与股权资 续发展有重大影响 融资种 长期资产投资以长 期融资满 足,短期 投资以短 期融资来 满足。 确定股利 支付率, 即确定将 多少税后 利润分派 股利 确定 股利 支付 形式。 财务制度问题 制度的核心在于对相关人员的行为进行合理地激励与约束。
互联网安全管理备案,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292号)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已经2000年9月20日国务院第3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总理朱镕基
二000年九月二十五日
第一条为了规范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促进互联网信息服务健康有序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提供信息的服务活动。
第三条互联网信息服务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类。
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有偿提供信息或者网页制作等服务活动。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无偿提供具有公开性、共享性信息的服务活动。
第四条国家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许可制度;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备案制度。
未取得许可或者未履行备案手续的,不得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
第五条从事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等互联网信息服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须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在申请经营许可或者履行备案手续前,应当依法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第六条从事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除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规定的要求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业务发展计划及相关技术方案;
(二)有健全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包括网站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用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三)服务项目属于本办法第五条规定范围的考证书的正规网站,已取得有关主管部门同意的文件。
第七条从事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
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取得经营许可证后,应当持经营许可证向企业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第八条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办理备案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主办单位和网站负责人的基本情况;
(二)网站网址和服务项目;
(三)服务项目属于本办法第五条规定范围的,已取得有关主管部门的同意文件。
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对备案材料齐全的互联网安全管理备案,应当予以备案并编号。
第九条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拟开办电子公告服务的,应当在申请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许可或者办理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出专项申请或者专项备案。
第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和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应当公布取得经营许可证或者已履行备案手续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名单。
第十一条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经许可或者备案的项目提供服务,不得超出经许可或者备案的项目提供服务。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从事有偿服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变更服务项目、网站网址等事项的互联网安全管理备案,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应当提前30日向原审核、发证或者备案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二条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在其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明其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
第十三条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向上网用户提供良好的服务,并保证所提供的信息内容合法。
第十四条从事新闻、出版以及电子公告等服务项目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记录提供的信息内容及其发布时间、互联网地址或者域名;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应当记录上网用户的上网时间、用户帐号、互联网地址或者域名、主叫电话号码等信息。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和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的记录备份应当保存60日,并在国家有关机关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
第十五条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
(一)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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